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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事都不可虧欠人(王國顯)

 

讀經:『所以你在壇上獻禮物的時候,若想起弟兄向你懷怨,就把禮物留在壇前,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後來獻禮物。你同告你的對頭還在路上,就趕緊與他和息。恐怕他把你送給審判官,審判官交付衙役,你就下在監裏了。我實在告訴你,若有一文錢沒有還清,你斷不能從那裏出來。』(太五章2326節)

            『凡事都不可虧欠人。』(羅十三章8節)

  『神啊,求按的慈愛憐恤我,按豐盛的慈悲塗抹我的過犯。求將我的罪孽洗除淨盡,並潔除我的罪。因為我知道我的過犯,我的罪常在面前。我向犯罪,唯獨得罪了。……』(詩五十一篇14節)這是大衛認罪的禱告,我們從其中認識了一個事實,人所犯的罪,都是向著神,不管是甚麼罪,都是與神過不去,直接得罪神的。感謝神,祂有憐憫為我們存留,我們若向祂認自己的罪,祂要按祂的信實和公義來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的不義,恢復我們和祂的交通,這是我們真實的經歷。

  有一位弟兄提出這樣的一個問題,他說:「某次我犯了罪,我也向神認了罪,但是我與神的交通還是不正常,起初我以為是感覺,但後來我知道實在不是感覺,而是真真實實的交而不通暢。神既然應許過一定赦免,為甚麼我還得不著赦免呢?」原來這位弟兄所犯的罪,不單是他個人與神中間的事,還牽連到別人的關係上,所以他的罪在神面前是赦免了,神應許說過祂一定赦免,赦免是沒有疑問的了。神赦免了,交通應當是可以恢復了,但是在人中間的結還沒有解開,因此在交通上還有一點阻滯。

凡事都不可虧欠人

  神要讓祂的兒女們曉得,我們不光是要在神面前不出事,也要在人中間不出事。『使你們無可指摘,誠實無偽,在這彎曲悖謬的世代,作神無瑕疵的兒女。』(腓二章15節)與人在犯罪上出事,就有了瑕疵,就因著這一點瑕疵,與神的交通雖不至停止,但卻不能暢通,有阻塞。

  神要我們在祂面前過得去,也在人中間過得去,祂明顯的給我們一個吩咐,『凡事都不可虧欠人』。虧欠人的事在神眼中是不對的。虧欠就是叫別人因我而受了損害,或者是感情上受損害,或者是事情上受損害,或者是物質上受損害。不管是那一種損害,都是一個虧欠。我虧欠了人,就是我得罪了人。得罪了神要向神認罪,得罪了人也得與人有解決。

  主在地上的時候,向人講到人與人的關係說,人若是得罪了人,這人若想他向神所獻的蒙神悅納,他必須先去與人和好,不然的話,他所獻的是白獻了,神並不悅納。又說,人若是在物質上虧欠了別人,這人一定要完全解決這個虧欠,不然的話,他是不可能得釋放的。主的話說得很嚴厲,『若有一文錢沒有還清,你斷不能從那裏出來。』主是這樣清楚的指出來,人要蒙神的祝福,不單要和神有好的關係,也要和人有好的關係。我要是得罪了人,就得向人賠罪,請求饒恕。我若是在物質上虧欠了人,就得交還給人,或者是賠償給人。這是主指定給我們的方法。不要想向神就要嚴肅些,向人就可以隨便些。不能,不解決對人的虧欠,我們的交通還是受捆綁的。

賠罪

  得罪神就向神認罪,得罪人就向人賠罪。認罪是向著神,賠罪是向著人。

  不管我們是在言語上開罪了人,或是在行動上得罪了人,這都叫我們與神的交通受阻礙。要除去這個阻礙,就要誠誠實實的向人賠罪。認罪和賠罪都該有嚴肅的態度。在賠罪這一件事上,我們心裏常有一個難處,好像覺得太難為情的樣子。有一個弟兄說:「我寧願向神認罪十次,也不願向人賠罪一次。」真的,我們都覺得向神認罪好作,也容易作得到,向人賠罪就難作,不容易作得到。這是我們天性裏的敗壞,因為我們愛面子。面對面的向人說:「我得罪了你,請饒恕我。」多難為情哩!但是誰叫你得罪人呢,當別人接受你得罪的時候,人家心裏所受的傷又何曾好過呢!不賠罪,真實受損害的還是自己,心靈所受的捆綁是夠利害的。

真實的賠罪

  要賠罪就得正正式式的賠罪;不要拖泥帶水的賠罪,有些人賠罪,與其說是賠罪,倒不如說他們是繞一個圈子去責備人。他們是這樣的向人賠罪,「某人呀,我在某件事上得罪你,請你饒恕我。不過,若不是你先作了甚麼甚麼事激惱了我,我是不會得罪你的。」這那裏是賠罪呢?或者說:「若不是我受了某人的氣,無處發泄,正好碰到你,我就不會在言語上項撞你的,請你原諒。」這是推卸責任,不能說是賠罪。賠罪的人是要看見自己得罪了人的事,卻不是看見自己的理由,不然的話,十次賠罪也沒有解掉心靈的綑綁。一位弟兄向別一個弟兄賠罪,過了不久,為著那一件事,又向那弟兄賠罪,再過不久,又再為那件事賠罪,那弟兄說:「我已經饒恕了你,我也把那件事忘掉了。」但是那向人賠罪的弟兄說:「我向你賠了罪,回去以後,我覺我不是賠罪,是在為自己辯護,心裏不平安,所以再向你賠罪,請求你饒恕。」罪是賠過了,但綑綁還是停在那裏。這雖然是比較特別的一個例子,但已經叫我們看見了,賠罪就是實實在在的向人清理自己的虧欠。別人對你的虧欠,你不要自己作審判官,神既然會催迫你賠罪,也一樣的催迫他向你賠罪,你只要清理你虧欠人的事就好了。

不要顧面子

  顧存自己的面子,是賠罪的一個大阻礙。我們還是要說這樣的話,求主使我們寶貝在祂面前得釋放,過於寶貝我們臉上的光彩。在上海有一位老年的弟兄,在一件事上得罪了自己的兒子,他已經向神認了罪,裏面也清楚要向兒子賠罪,但是難堪得很,他很不願意。聖靈一再光照,他還是不肯。他想自己是父親,怎好向兒子賠罪呢!他不肯賠罪,裏面就一直受綑綁。父子的感情也沉悶得很,兒子的心裏也在怨恨著父親。到了一個晚上,這位年老的弟兄實在熬不過心裏的沉重,在床上翻來覆去睡不著,他結果是下了決心,不給面子留地步,要去向兒子賠罪。他連忙起床,跑到兒子的房間去,請求兒子饒恕。這弟兄老淚縱橫,他的兒子也在掉眼淚,兩個人抱在一起,彼此認罪,請求饒恕。他們眼淚乾了的時候,父子的感情和好逾昔,在神面前心靈的綑綁也脫落了。

  平輩之間,或是輩份低的向輩份高的賠罪,還比較容易些。輩份高的人向輩份低的賠罪就太難了,尤其是我們中國人的倫理觀念,更不允許這樣作。但是在神面前,罪就是罪,虧欠就是虧欠。不管是尊卑或是老幼,犯了罪就該認罪,虧欠了人就該清理。在上海又有這樣的一件事,一位牧師得罪了一位信徒。他知道要賠罪,但是礙於「牧師的身份」,他想不了了之。但是不行,每當他跪下來禱告,就好像看見那位信徒在他眼前,他禱告不下去。結果他受不了,還是叫自己降低,去向那位信徒賠罪。世界的人很愛面子,信主的人若也要愛面子,就不要犯罪,不要虧欠人,不然,面子定規要扯下來的。

賠罪的範圍

  原則上,得罪了人就要賠罪,但是有一些情形是例外。雖然是例外,不要去賠罪,但人若真有賠罪的心,神也一樣的除去我們的綑綁。在底下提出一些原則作參考,使我們清楚在甚麼情形下不要賠罪。

  1. 別人根本不知道的事,就不要賠罪,免得留下一些不必要的破口。比方說,我心裏惱怒一個弟兄,但那弟兄根本不知道我惱恨他。等到有一天,我受了光照,我向神認了罪。在這種情形下,就不必向弟兄賠罪。恐怕賠罪了,有時反會叫弟兄心裏軟弱,這就不好了。

  2. 賠罪的結果會損害到第三者的事在這種情形下,就不要固執地去賠罪。比方說,你和一個有丈夫的婦人有了不正當的友誼關係,她的丈夫卻不知道。雖然還沒有落到犯罪的境地,但終竟是不合宜的事。神給你管教,你認罪了,神赦免了你。你想到這種「友誼」實在虧欠了她的丈夫,這實在是個利害的虧欠,但千萬不要向她丈夫賠罪,因為這一來,也許會叫一個家庭拆散,叫一些無辜的小孩受折磨。這不是說逃避賠罪,因為賠罪的結果會損害到其他的人,我們就不得不在愛心的原則上去衡量一下。

  3. 不能替別人賠罪各人自己擔當自己的事。主替我們擔當罪,是神格外的恩典,我們卻不能這樣去作代替,因為我們沒有「無罪」的資格。沒有一個人可以替別人認罪,也沒有一個人可以替別人賠罪。在舊約獻祭的事上,我們看到獻贖罪祭的人一定要按手在贖罪祭牲的頭上,按手是表明聯合,表明祭牲就是他本人去受罪的處理。贖愆祭也是一樣。雖然利未記第五和第六章的贖愆祭沒有提到按手在祭牲上,但從第七章七節裏看,『贖罪祭怎樣,贖愆祭也是怎樣。兩個祭是一個條例。』贖愆祭也是要按手的,也就是說信徒犯了罪,罪的解決必須是本人直接去作。比方說,你和幾個人一起犯罪,神對付你的時候,你認罪就認你的一份,賠罪是賠你的一份。你不必替人認罪或賠罪,你就是替別人認罪或賠罪,也不會帶出結果來。

交還或賠償

  『若有一文錢沒有還清,你斷不能從那裏出來。』一文錢是頂小的事,但不因為是頂小的事,我們就可以輕輕的放過它。主說這話的意思,明明是指出,人若在物質上虧欠了別人,他一定要償還給別人,不償還就要在心靈上出事情。路加福音十九章一至十節裏,撒該接受了主,立刻他就看見自己虧欠了人,他要償還。他說:『主啊,……我若訛詐了誰,就還他四倍。在物質上虧欠了人,就一定要用物質去償還,不能賠賠罪就算數。主是一直藉著賠罪與償還來教導我們,犯罪與虧欠人永遠是損失,一點不會給人佔便宜。

一定要償還

  我們人的天性裏有一個極大的敗壞,就是喜歡佔便宜,神卻明明的吩咐說:『凡事都不可虧欠人』,就是不叫人去佔別人的便宜。有意去佔別人的便宜是不對,就算是無意的佔了便宜也一樣是不對,神在你裏面給你看見你虧欠人了,你就無話可說。比方說,你乘公共汽車,車上人很擠,你還沒有買到車票,你就要下車了。以前你沒有信主,你很開心,因為坐了車子不用買票。現在信了主,情形不對了,開心不來,你要辯護說:「我不是不願買票,是售票員沒有向我賣呀。」但辯護也不行,神就是給你看見,你虧欠了人,等到你定規說:「是的,我真是虧欠了人,下次乘車,我要補買車票。」好,這樣你就能再開心了。

  在神面前,我們有基督流血的事替我們作挽回,所以我們得救以前的事,不必我們自己去清理。但是在人面前,神沒有代替我們去清理,因此我們必須自己去清理,得救前與得救後虧欠人的事都要自己清理,使我們有無虧的良心。一面是為了在人面前作見證,一面是不叫屬靈的交通有阻滯,所以是虧欠就要償還。

  借用了人家的東西,用完了就馬上還給人。損壞了別人的東西就賠償。不問自取的東西,不單要還,並且還要認罪和賠罪。有人借了別人的書看,看完了卻懶得送回去,這是虧欠。有人借了別人的錢,根本就不打算還,沒有錢的時候固然不還,就是有錢的時候也不還,這是虧欠。應該替人作的卻不替人作是虧欠,應該給人的卻留下不給也是虧欠。『若有人犯罪,干犯了耶和華,在鄰舍交付他的物上,或是在交易上,行了詭詐,或是搶奪了人的財物,或是欺壓鄰舍,或是在檢了遺失的物上行了詭詐,說謊起誓。……他既……有了過犯,就要歸還他所搶奪的,或是因欺壓所得的,或是人交付他的,或是人遺失他所檢的物,或是他因甚麼物起了假誓,就要如數歸還。另外加上五份之一。』(利六章25節)虧欠了人就一定要償還。在舊約的時候是這樣,在新約的時候這個原則也沒有改變。

沒有能力償還

  有些物質的虧欠很大,我們一時沒有能力還,怎麼辦呢?現在雖然償還不出來,但是要償還虧欠的心一定要有。千萬不要想,既然還不來,拉倒就算了。不能這樣的,現今沒有能力,也要定規將來有能力時就償還。在這種情形下,就當跑去找到受虧欠的人,對他承認虧欠,並對他說:「現在我沒有力量償還,等到我一有辦法,我立即還你。」這不是應付人,也不是賄賂自己的良心。向人承諾了,就要盡力完成承諾,除掉自己的虧欠。

沒法償還給當事人

  我們認識自己虧欠了人,要償還,但是不知道那人在那裏;或者他已經死了,這樣又要怎麼辦呢?在舊約民數記五章五至八節裏,『耶和華對摩西說,你曉諭以色列民說,無論男女,若犯了人所常犯的罪,以至干犯耶和華,那人就有了罪。他要承認所犯的罪,將所虧負人的,如數賠還。另外加上五分之一,也歸於所虧欠的人。那人若沒有親屬可受所賠還的,那所賠還的就要歸與服事耶和華的祭司。』根據這個原則,我們可以償還給他的直系親屬。若這個也找不到,那就可以交給教會,或者自己定規,把所該償還的送給有困難的信徒。總的一句話說,你虧欠了人的,就是你不該得的,你就不要留在你那裏,叫你永遠背負一個虧欠。

  末了,要給大家指出,一切成為虧欠的事,都是和罪有關係的。罪或虧欠都是叫人受損的。在舊約時,償還要另加五分一,新約的撒該卻賠四倍。因此,我們在神面前要逃避犯罪,在人中間不要虧欠人。我們該時刻求主保守我們,在神和人面前都是潔淨的,如同主是潔淨的一樣。『因為經上記著說,「你們要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彼前一章16節)── 王國顯《在基督裏長進──第一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