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
【律法使人知罪】发明了汽车的初期,根本没有时诉限制,因为路上车辆稀疏,路面崎岖,大部分的发动机未能乙太大的马力去推动车子。然而,随着年日过去,情况改变了。汽车制造普及了,道路的建设也较完善,汽车的马力也随着加大,时诉的限制亦开始执行了。
一位驾驶者驾着汽车离开自己居住的市镇(没有车诉限制的地方),向着一个城市进发。驶到城市边界时,他发现路旁放置了交通标志,上面写着:时速56公里(35哩)。因为自由受到限制,驾车的人感到烦恼,于是立刻将车子加速。
这样跑了好几公里,他看到另一个警告牌,与先前的一样,只是上面加上了这样的字句:路上有警车巡逻,法律要严厉执行。最初他慢下来,但内心那股反叛的情绪更加激动,他于是蓄意超越了时速限制。他一方面怕被拘捕,另一方面又对这似乎无理的限制感到不满,因此情绪反复不定,车速也随着时快时慢。
这例子说明法律在人们心中引致的影响。律法能将一直在人们内心潜伏着的反叛情绪撩动起来,而我们的倾向是,不惜代价地要与一切规则和限制对峙,我们要独立自主,不愿受它们干预。基督徒若要过得胜生活,一定要超越个人反叛的性向,并接纳基督和祂在我们身上的旨意,作为我们生命的『时速限制』。
【律法显出人的过犯】笔者几年前的一次经验或许能说明这一点。一日黄昏时分,我驾车从新界反回九龙市区。我通常都会注意保持行驶在时速限制之内,尤其在夜间。屯门公路的时速限制是七十公里,但接近荃湾市区的一段则减至五十公里,但我忘记了;也忽略了路旁的交通标志。
这样我仍以时速七十公里驶了几百码,直至被前面的路障截停。一位交通警察要我把车子驶往路旁,控我犯了『超速』之例。我不能为着个辩护,只好乖乖地接过告票,且于次日缴交罚款。
在屯门公路上,若没有那段较低的时速限制,就不会有违例和罚款之事。那段路仍是宽阔平坦,按理行驶七十公里也不会有危险,然而,法律时速限制为五十公里,在法律面前,我犯了法,必须受罚。
保罗的意思是说,若人要靠行律法称义,他必须完全遵守,否则就要为未能履行的受罚。正因人总会在某些时刻触犯神的律法,所以,靠遵行律法而得着神的义是不可能的。对罪人来说,惟一得救之途径是越过律法(因为律法只会惹动份怒,罗四15),单凭着信,倚赖神的恩典。
【人无法守全律法】有人能守神的全律法吗?很多年前,美国费城刊登了一则从一个西部城市拍来的电讯节录:
『完全人出现了…』某某先生在法庭当见证人时,他说:『我不抽烟,不嚼烟叶,不喝酒也不发假誓。我从来没有破坏法庭道德法律或神的律法。』
『那你是在宣告自己是个完全人吗?』辩护律师问。
『我是,因为人可能作的,我都办到了。』他回答说。
这则短闻具有讽刺的娱乐性和启示性。
无论这人如何真诚地自认完全,他也自觉有不足之处。『人可能作的』暗示了他承认最完全的人与完全的标准仍有距离。
不是『接近完全』,乃是『绝对完全』才能满足公义、圣洁之神的要求。没有人能靠己力达到这标准。无论一个人怎样良善,仍要批上主耶稣基督的完全,才能符合神的标准。
【不要在此吐痰】一次,许多青年信徒聚会研读加拉太书,讨论『律法与恩典』问题。一位印地安的信徒就用一个比喻解释:一天有人请他去吃中饭,当他经过铁路饭店之时,看见一张告示,上写:『不要在此吐痰』。低头一看,地上已经吐有许多的痰,连他自己,不知不觉也吐一口。及至他到主人家中,看见房间清洁美丽,陈设雅致,地毡美观,几乎不敢把足踏在上面;不禁心里就想,若是有人在此吐痰,岂不大大玷污,应该贴上禁止在此吐痰的告示,以防万一。他就四围一看,却找不到一张告示,细察地毡,更无丝毫吐痰痕迹。有告示禁止吐痰,偏偏有人吐痰;没有告示,反而无人吐痰。一个可比在律法里,一个可比在恩典里。『这些规条…在克制肉体的情欲上,是毫无功效。』(歌罗西书二章二十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