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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安息日會的問題(江守道)

問: 參考新舊兩約的,啟示錄第十二章十七節,第十四章十二節,和馬太福音第五章十七至十九節,安息日會似乎有相當的真理。但是再看希伯來書第八章八至九節,第四章八至九節,啟示錄第一章十節的「主日」和第二章九節和第三章九節,又實在叫人莫明奇妙。第七日是記念耶和華神創造天地的記念日,第一日又是記念主耶穌復活升天的大日,這兩日是否我們都有遵守的義務呢?—菲島林

答: 安息日會早先的創始人是密勒威廉(Wm. Miller),他曾經兩次計算主耶穌回到地上的日子。一次是主後一八四三年十月二十二日,一次是翌年同月同日。但是結果兩次都告失敗,從此一蹶不振。他早年的女徒夫人(Mrs. Ellen G. White)設法代為譬解,說:基督確實於是年降臨地上,乃是降臨天上的至聖所。夫人逐即成為基督復臨安息日會(Seventh-Day Adventism)的領袖和首腦和女先知。查考其人的歷史,夫人原是韓門女士(Miss Harmon)是個神經質的青年女子。

   據其自己所說:在十七歲,就得首次異象,此後不斷被提到天上「看見東西」。她稱這些異象為她的「見證」書之於紙,宣稱與聖經有同等受感權威。可是她的啟示經過多次修改,使人懷疑是否出於不變的神。況且她的許多啟示和異象已經證明是虛假的。即便安息日會的名醫如羅素博士(Dr. Willam Russel和范爾費博士(Dr. Fairfield)也坦白承認,夫人的異象是神經系統有病的結果,是歇私底里亞的幻夢。她的傑作是《基督與撒但之間的大爭執》(The Great Controversy Between Christand Satan),乃是安息日會教訓的權威。但是根據調查,夫人大部分抄襲別人的著作。

安息日會的教訓有四點基本的錯誤:

      一、        違背聖經對於基督救贖工作的真理,否認基督的十字架是人得救獨一的救法

  1      夫人在《基督與撒但之間的大爭執》中這樣說:「祭司常年在聖所的事奉代表基督升天以後的工作。這種工作在聖所裏繼續十八世紀之久。基督的血替悔改的信徒求情,代他們得著赦罪和父的悅納,不過他們的罪孽仍舊留在案卷上。」

             可是聖經明明地告訴我們:「我要寬恕他們的不義,不再記念他們的罪愆。」(來八12)這些罪過既已赦免,就不用再為罪獻祭了(來十18)。可見赦罪和不再記念是並行的,而且是同時的。豈能罪已得赦,而仍留在案卷上。

      2 夫人又說:「每年年終有贖罪的工作,因此基督救贖的工作不能完全,除非再加上從聖所除去罪惡的工作。這個工作開始於二千三百日以後(按著白夫人的計算,即開始於一八四四年),那時就像先知但以理所預言的,我們的大祭司進入至聖所,作祂最後一部分嚴肅的工作,即潔淨聖所。在新約裏,悔改的罪孽,因著信都歸給基督,但事實上這些罪孽卻被轉移到天上的聖所裏去。因此天上聖所實際的潔淨,必須除去或塗抹記錄在那裏的罪孽。在這件事完成以前,又須先調查案卷,決定誰配藉著悔改和相信基督而得著祂救贖的好處。這種聖所的潔淨包括一次調查的工作—也就是審判的工作。凡跟隨預言之光的人,都能看見二千三百日滿了,在一八四四年基督並非來到地上,乃是進入天上的至聖所,行施贖罪最後的工作,來準備祂的復臨。」

             這裏更是荒謬絕倫,既然公開否認基督的十字架上所已經完成的工作。主在十字架上清楚宣告「成了」(約十九30),就是救贖工作已成了,因此祂能在第三天從死裏復活,叫我們得稱為義,否則何來復活、何能稱義呢?

         「但基督獻了一次永遠的贖罪祭,就在神的右邊坐下了……因為祂一次獻祭,便叫那得以成聖的人永遠完全。」(來十1214)主在地上的一次獻上,已經完成了長遠贖罪的事。今天在父神的右邊坐下,表示工作完畢。

        「如今那些在基督裏的,就不定罪了。」(羅八1

         因為「祂兒子耶穌的血也洗淨我們一切的罪。」(約壹一7)所謂聖所調查或審判的工作,何由而來呢?赦罪根據流血(來九23),基督已流寶血,何需加添甚麼?

         「那聽我話,又信差我來者的,就有永生,不至於定罪,是已經出死入生了。」(約五24

                今天就能滿有把握,知道自己已經出死入生了,豈用戰兢恐懼等候將來決定命運呢?

    3       在《基督與撒但之間的大爭執》裏又說:「同時也看見,贖罪祭指基督是祭性代表基督是中保,而那隻贖罪公山羊預表撒但,就是罪的創始者,一切真心悔改之人的罪孽,最後都歸在牠身上。當大祭司因著贖罪之血的功效,從聖所除去罪惡的時候,他將一切罪惡都歸給那隻公山羊。基督在祂事奉的末了,要藉著祂自己的血,從天上的聖所裏潔淨祂百姓的罪孽,而把這些罪孽全數都歸給撒但,使牠擔當最後的刑罰。公山羊被送到無人之地,永遠不得歸回以色列會中。照樣撒但要永遠被逐出,離開神和祂百姓的面,在罪和罪人最後的毀滅裏,消滅無縱。」

         這裏明顯地違背救贖的基本的原則,膽敢以撒但的受刑來代替基督在十字架上所已經完成的工作。這樣無異承認撒但是救主,至少也使之分享主的榮耀。經上說:「看哪!神的羔羊,背負世人罪孽的。」(約一29)基督才是我們的贖罪祭,撒但焉能有分呢?利未記第十六章內兩隻贖罪的公山羊,滿有同等的地位和資格,都被「安置在會幕門口,耶和華面前」。豈能一隻代表基督、一隻代表撒但呢?

               查考利未記第十四章一至七節,就可以明白活羊死羊與活鳥死鳥是同樣的預表,都是指著基督贖罪的兩方面:一面在神面前用血滿足神公義的要求,一面從人的身上把罪帶到無人之地,即永遠除去之意。

      二、謬講主耶穌承繼一個有罪墮落的人性

    在安息日會一九一五年出版的《內圈讀經》(Bible Readings For The Home Circle)第一百十五頁中,有這樣的話說:「在基督作人的這件事上,祂有分於我們那有罪墮落的天性,否則,祂就沒有『與祂的弟兄相同』,不能『凡事受試探,像我們一樣。』也未得勝,像我們未得勝一般。因此不能成為人類所需要完全的救主。……在祂作人的方面,基督承繼了每個亞當子孫所承繼的—即一個有罪的天性。在屬神的方面,祂是從聖靈懷孕而生的。這些為要引領人類轉入有利地帶,顯示在同樣情況之下,每個從聖靈而生的人,可以在他自己犯罪的肉體裏得著同樣勝罪的經歷。因此每個人要得勝,像基督得勝一樣。」

     前面所引用的,簡直是褻瀆的話。關於基督的降生,經上明告:「聖靈要臨到你身上,至高者的能力要蔭庇你,因此所要生的聖者,必稱為神的兒子。」(路一35)基督的出世,就是「聖者」,祂的人性是聖潔的,因為是藉著聖靈成孕的,沒有罪,也不能犯罪。這個聖潔無罪的人性是與神子的永遠身位完全融合的。

     「成了罪身的形狀。」(羅八3)可見不是有罪的天性,也不是有罪的身體,乃是罪身的形狀而已。基督的肉身完全無罪,也從來未作過罪的器皿,所以祂能把自己獻上,除掉罪(來九26)。祂的擔當罪,是在祂的身體上擔當,並非在祂的天性裏擔當。祂自己坦然地說:「牠(撒但)在我裏面是毫無所有。」(約十四30

  「你們知道主曾顯現,是要除掉人的罪,在祂並沒有罪。」(約壹三5)因祂無罪(林後五21)—「不知罪」,更可顯明祂沒有承繼有罪的人性,才能替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祂裏面成為神的義。要硬說基督有罪惡的人性,無異推翻救贖的可能性,而自陷於無底坑中。

      三、        誤信死後靈魂沉睡(Soul-sleep)和惡人最後消滅無縱(Annihilation

   夫人曾經說過:「死後有知覺這種道理,像永遠受苦的道理,一樣違背聖經的教訓,觸犯人類的理智和感覺。這種永遠刑罰的道理,是巴比倫淫亂酒杯中的一種假道理。他們從羅馬接受來,好像他們接受了假的安息日一樣。」

但是實在違背聖經的,不是那些道理,而是夫人的教訓。保羅曾說:「情願離世與基督同在,因為這是好得無比的。」(腓一23)他這話豈能是指著靈魂沉睡說的呢?「與基督同在」是無知無覺麼?「好得無比」,又作何解呢?基督是永活的,與祂同在的人當然有感覺,因為祂不能與死亡沉睡同在。

     摩西在變化山上遇見以利亞的時候,是漠然無知麼?他豈能與主耶穌說話呢?(太十七3)財主在陰間受痛苦:「舉目遠遠望見……就喊著說……既是這樣……不是的。」(路十六23-31)他能感覺痛苦、能遠遠望見、能夠說話、能夠思想—這些是靈魂沉睡的表記麼?

       安息日會的人歡喜引傳道書第九章五節和十節:「死了的人,毫無所知……因為在你必去的陰間,沒有知識。」他們慣於斷章取義,卻忘了傳道書專論「日光之下」的事,用人的眼光來觀察萬事。人只能看見活著的光景,死後怎樣就毫無所知。以活人的地位來說:一入墳墓,諸事皆了。所以才說:「毫無所知」、「沒有知識」。人的智慧何等有限,需要接受更高的啟示,來認識事情的真理。

   至於惡人最後消滅無縱的說法,也與聖經的教訓顯然不符。「不信子的人得不著永生,神的震怒常在他身上。」(約三36

   「這些人要往永刑裏去。」(太二十五46

       「他們必晝夜受痛苦,直到永永遠遠。」(啟二十10

      「在那裏蟲是不死的,火是不滅的。」(可九48

     夫人或她的門徒既敢體貼人意,而公然反抗神的話。惟願一切敬畏神的人,會學習棄絕自己來接受神。

      四、        強迫信徒重負律法的軛,從恩典裏墜落來拘守他們的安息日

     夫人最初也不信第四條誡命比其他誡命更約束人,但在貝底長老(Eider Bates)催迫之下,她就來一個應時的異象。據說她被提上天,看見聖所和其中的設備。「耶穌舉起約櫃的蓋,使她看見石版,上面寫著十條誡命。她感覺驚奇,因她發現第四條誡命居於正中,且有圈榮光圍繞著。」安息日會的人一面攻擊一般基督教的錯誤,即誤認主日為安息日,一面又堅持基督徒仍舊伏在摩西的律法之下,必須遵守「誡命中最小的一條」,因此必須守安息日。

       把主日當作安息日,無疑是錯誤,因為聖經從來不把兩者混為一談。安息日是賜給猶太人的,主日是賜給教會的。安息日是記念創造的神,主日是記念救贖的主。可是安息日會的人硬是把信徒逼回律法的軛下,這件事與福音的真理完全不合。

1      聖經首次提到安息日的時候,這樣記載說:「神賜給第七日,定為聖日,因為在這日神歇了祂一切創造的工,就安息了。」(創三3

                這是神自己的安息,但就屬靈的意義來說:人被創造後的第一天,就被安置在神的安息中,享受安息。可惜這個安息不久,就被罪所破壞。人犯了罪,變成勞苦擔重擔的人,根本沒有安息可言。創造的工作既被破壞,神就立刻著手新造。在創世記第三章,豈不明明記載:亞當犯罪以後,耶和華神前來尋找他、呼喚他,又用皮子給他作衣服?這些都是工作,不是安息的表記。猶太人逼迫主耶穌,因為祂在安息日醫了病,但是主卻對他們說:「我父作事直到如今,我也作事。」(約五17)可見創造的安息早已過去,神正不斷地工作著。

   2  聖經第二次提起安息日,是在二千五百年以後。神賜給以色列人十條誡命,其中第四條就是「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出二十8)。安息日是耶和華和以色列人之間的證據,成為一個永遠的約(出三十一12-17)。記念他們從埃及為奴之地,被神拯救出來(申五12-15)。所以安息日完全是以色列人,或猶太人的事。神只吩咐他們守安息日,神從未同樣的吩咐外邦人或教會。因此基督徒在神面前,並無遵守安息日的義務。

3      今天信徒的地位:「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羅六14,七4;加五18)歷世歷代有不少的人,好像安息日會的人一樣,不曉得甚麼叫作恩典,偏喜歡那些定罪他們的律法。就如在使徒時代,門徒中有法利賽教門的人,主張給外邦人行割禮,吩咐他們遵守摩西的律法。但是神的話,乃是說:「現在為甚麼試探神,要把我們祖宗和我們所不能負的軛,放在門徒的頸項上呢?」(徒十五10)人若揀選律法,就得伏在律法的軛下,不只要遵守安息日,還得遵守全部律法:「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要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雅二10

              請問安息日會的人負得起這律法的軛麼?有人這樣說:「安息日必須從日落守到日落(利二十三32)。在這二十四小時內,不可擔甚麼擔子(耶十七21),不能生火(出三十五3)、不能烤煮(出十六23)。否則就是破壞安息日,必被治死(民十五章)。安息日會的人果真要守這條誡命,他們必要快快滅亡,因為他們一直破壞上面的規條。勸告別人遵守,而自己既未遵守,這是何等的矛盾!這樣看來:這人的宗教完全是虛空的。」

            親愛的弟兄們!「基督釋放了我們,叫我們得以自由,所以要站立得穩,不要再被奴僕的軛挾制。」(加五1

        4      律法「原是後事的影兒,那形體卻是基督」(西二17)。安息日的原則是福音,像獻祭的原則是十字架一樣。舊約獻祭的牛羊,都是預表主耶穌的。主耶穌乃是神的羔羊,在十字架上代替了我們,贖了我們的罪。

         今天如果人再牽著牛羊來獻祭,就等於褻瀆我們的主。主已經作了祭,豈能帶牛羊再來獻祭呢?照樣,今天福音已經來到了,人藉著福音能夠安息在神的面前。我們已經在基督裏天天享受安息,自然而然安息日就過去了,就像獻祭的牛羊過去了一樣。今天如何沒有獻祭的牛羊,也如何沒有安息日。

     5      律法,特別十條誡命是「那用刻在石頭上屬死的職事」,又是「定罪的職事」(林後三79)。它的功用,就是叫人死,定人的罪,豈能叫人屬靈,稱人為義呢?聖靈明示我們,這屬死和定罪的職事是「那廢掉的」(林後三11),必有「這長存的」,就是「那屬靈的職事」、「那稱義的職事」(林後三8-911)興起代替。它到底何時廢掉的呢?當主掛在木頭上的時候,祂「塗抹了在律法上所寫,攻擊我們有礙於我們的字據,把它撤去,釘在十字架上」(西二14)。

            古時人把付清的脹單釘在門框上,表示已經了結。照樣主代我們清償了所欠律法的債,把捆綁我們的字據撤去,釘在十字架。「字據」在原文作「筆跡」(Handwriting),即經過自己簽字劃押,應許要遵照約款而作的筆據。試問人何時與神簽這個字據呢?豈不就是在西乃山下麼?「眾百姓齊聲說:耶和華所吩咐的,我們都必遵行。」(出二十四3

                又用血一半灑在壇上,一半灑在百姓身上,作立約的憑據。人在那時接受了律法,應許遵照律法的條例去行,結果受到律法的攻擊,被律法定了死罪。這實在是自投羅網!但是感謝神!主耶穌來了,清付了律法的債務,拿過那張字據來釘在十字架上,宣告說:債務了結,從今字據失效,不再捆綁我們。主把我們從律法之下拯救出來,得以天天活在神的恩典和喜悅之下。這個是何等的恩典,我們應當重視這個權利!

             潘湯(D.M. Panton)說得好:「有一個誠實而愚昧的錯誤,盛行在基督教的教會中間,使安息日會的人得著支點,來支撐它的槓桿。就是說以色列人中屬於禮儀和民間的律法已經廢掉。但是屬於道德的律法,卻未曾廢棄。安息日既然包括在十條誡命內,就必定是未經廢棄的神的道德律法之一部分。然而

             (一)頂奇妙的,就是受靈感的作者無一分別所謂「道德」和「禮儀」的律法,反在利未記第十九章所謂禮儀的律法內包藏著道德性的律法,純全如同十條誡命一樣。如果我們真的從禮儀的律法中被拯救出來,而仍舊被留在道德的律法之下,保羅必定會告訴我們的,只是他從來沒有這樣說過。

             (二)按照性質來說:安息日實在是屬乎禮儀的條例,因為道德的律例都訴諸良心,無需成文的啟示,但是對於該守何日,是否應當守日子,良心完全是緘默的。若是我們根據一個廢掉、一個實施來分別道德和禮儀的律法,那麼安息日純全是屬於禮儀的律例,應當已經廢掉了。

         (三)一個基督徒遵行十條誡命內的一切有關道德的律例,並非因為它們記錄在律法上,乃是因為它們記載福音裏。新約裏吩咐「單要敬拜神」共有五十次,禁止「拜偶像」有十二次,「不可妄稱主的名」四次,「要孝敬父母」六次,「不可姦淫」十二次,「不可偷盜」六次,「不可作假見證」四次,「不可貪戀」九次,「不可殺人」七次,惟獨安息日全無吩咐。這就如同馬丁路德所說:「十條誡命只適用於猶太人,不能用在外邦人和基督徒身上。」

               所以保羅在他的十四卷書信中,完全不提安息日,只有一處把安息日列在全律法內,且宣告說:它已經完全廢掉了(西二16)。這是原初教會所採取的立場。」

  安息日會的人也許還要引用馬太福音第五章十七至十九節的話,來爭辯基督徒當守安息日。他們忘了馬太福音第五至七章的性質,並非領人回頭到律法裏去,乃是指引人一條進入天國的路。律法和先知既由神而來,自有神所安排的使命。經上記著說:「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羅十4

    又說:「摩西的律法,先知的書,和詩篇上所記的,凡指著我的話,都必須應驗。」(路二十四44

  律法和先知都引我們到基督那裏去。在它們的任務完成以前,當然不能隨便過去,必要完全應驗。但是等到基督已經來到,它們的任務已告完成,就自然而然過去了。這就是第十八節所說的:「因為我實實在在告訴你們:直到天地都過去,律法一點一劃也不能過去,直到全部都應驗了。」(原文)從這一方面來說:它們不是廢掉,而是成全了。況且第十七節內的「成全」,在原文的意思,乃是「充而滿之」(Give the fulness of),不是藉著順從遵行來保全一個命令,也不是因著加添甚麼,使它完滿,而是把一個早先草擬的概略仔細填寫出來。

     所以完全沒有守律法的思想在內。至於第十九節所說的「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只要細讀上下文,就可以知道這不是指著十條誡命,而是指著天國的要求所說的,因為這裏的守和不守,與能否進天國無關,但與在天國裏的大小卻發生直接關係。根據第二十節:「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就是所謂守律法的義,不能叫人進天國,何能談到在天國裏的大小問題?可見這誡命絕不是十條誡命,所以經上才用「這」字來表示分別。

     總而言之:今天基督徒並無守安息日的義務,守日不只沒有安息日會所說的祝福,反而被認為是一種軟弱(參羅十四1-6;加四9-10)。巴不得神的兒女能在恩典裏剛強,完全認識而且享受聖靈裏的自由。另一面在主日,即「七日的第一日」(約二十1926)聚會、擘餅(徒二十7)、獻捐(林前十六1-2),與主親近,並與眾聖徒交通,同心事奉神。這並非把「安息日」改作「主日」,也不像守律法的人那樣戰兢恐懼的遵行,乃是在珍惜主所賜的機會,用歡喜快樂的心來服事所愛的神(詩一一八22-24)── 江守道《一九六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