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神是審判者
一.
你相信神的審判嗎?我意思是說,你相信有一位神做我們的審判者嗎?
很多人似乎不相信。對他們說:神是父親,是朋友,是好幫手,不顧我們一切的輳弱、虛謊和罪惡來愛我們,他們的臉龐立刻煥發起來,你們就立刻與他們“心有靈犀一點通”。但對他們說,神是審判者,他們就蹙眉搖首。他們不想這樣的問題,覺得這是不可接受、不屑一顧的思想。
但沒有很多真理,像神審判的工作一樣被聖經強調。“審判者”這字常用在神的身上。亞伯拉罕為神所要毀滅的古代倫敦-一所多瑪城——求情的時候呼喊說:“審判全地的主,豈不行公義麼?”(創十八125)耶弗他在結束他向亞捫的侵略者發出的最後通牒時說:“原來我沒有得罪你,你卻攻打我,惡待我,願審判人的耶和華,今日在以色列人和亞捫人中聞,判斷是非。”(士十一27)詩人說:“惟有神斷定。”(詩七十五7)“神阿,求你起來,審判世界。”(詩八十二8)在新約,希伯來書的作者說神是“審判眾人的神”(來十二23)。
這不只是說說而已;聖經歷史的每一扉頁,都呈展神審判的事實。神審判亞當夏娃,把他們趕出伊甸園,咒詛他們在地上未來的生活(創三)。神審判挪亞時代敗壞的世界,用洪水毀滅人類(創六至八)。神審判所多瑪和蛾摩拉,用火山爆發式的大禍吞滅他們(創十八,十九)。神審判苦待以色列人的埃及人,正如他曾豫言的(參創十五14),向他們施降可怕的十災(出七至十二)。神審判敬拜金牛犢的人,用利未人做他的劊子手(出卅二26一35)。神審判向他獻凡火的拿答和亞比戶(利十1等節),後來又審判可拉、大坍、亞比蘭,使地震開,吞吃他們。神審判私拿當滅之物的亞幹,除滅他和他所有的(書七)。神審判進入迦南地以後對他不忠的以色列人,使他們被異邦管轄(士二11等節;三5等節;四1等節)。以色列人未進應許之地以前,神警告他的子民說,不敬虔的最後刑罰,將會是驅逐出境;結果,經過先知屢次的警誡,神終於實現他的警告,審判他們;北國(以色列)被亞述國擄去,南國(換大)被巴比倫國所俘(王下十七;廿二15等節;廿三26等節)。在巴比倫,神審判尼布甲尼撒王和伯沙撒王的不敬虔。神給前者有機會將功贖罪,後者則無(但四5)。神審判人的記載也不限於舊約。在新約中,審判臨到拒絕基督的猶太人(太廿一43等節;帖前二14等節);臨到欺哄神的亞拿尼亞和撤非喇(徒五);臨到驕傲的希律(徒十二21等節);臨到敵擋福音的以呂馬(徒十三8等節);臨到哥林多教會的信徒,使他們生病(有些致死),因為他們多有不敬,尤其干犯聖餐(林前十一29—32)。以上只是聖經所載很多神審判的行動一些選例而已。
從聖經歷史轉到聖經教訓——律法、先知、智慧文學、基督和使徒的話語一一會發現神審判人這概念,掩蓋一切。摩西的律法,來自一位以公義審判者自居的神,他的子民若干犯律法,他會毫不遲延的用直接的行動施行刑罰。先知們也實在把握到這主題,所記下來的教訓,大部分是闡釋和應用律法,以審判警告不法和不肯悔改的人。他們傳講審判的篇幅,比豫言彌賽亞和他國度的篇幅還多!在智慧文學裏,出現了同一觀點:在約伯記、傳道書和箴言書所有實際的格言中,一個基本肯定的論題是:“神必審問你”,“因為人所作的事,連一切隱藏的事,無論是善是惡,神都必審問”(傳十一9;十二14)。
不認真讀聖經的人煞有信心的向我們保證:從舊約進到新約的時候,神審判的主題就消聲跡匿了;但當我們研讀新約,即使粗心大意的讀吧,立刻會發現舊約中“神是審判者”的重點,不但沒有退減,益且更為強烈。全本新約籠罩著將來宇宙性審判日的肯定性,以及因此引起的問題:罪人應如何趁有機會與神和好?新約聖經前瞻“審判的日子”,
“忿怒的日子”,“未來的岔怒”,並宣告神聖的救主耶穌是神委任的審判者。“那審判的”站在門前(雅五 9), “將要審判活人死人”(彼前四
5),“按著公義審判的主”將賜保羅冠冕(提後四8),他是主耶穌基督,“他是神所立定的,要作審判活人死人的主”(徒十42)。保羅對雅典人說:“他已經定了日子,要籍著他所設立的人,按公義審判天下;”(徒十七3I)又對羅馬人說:“就在神籍耶穌基督審判人隱秘事的日子,照著我的福音所言。”(羅二16)耶穌自己也說同樣的話:“父將審判的事全交與子父賜給它行審判的權柄時候要到,凡在墳墓裏的,都要聽見他的聲音,就出來。行善的復活得生,作惡的復活定罪。”(約五22,26等節,28等節)新約中的耶穌,是世界的救主,也是審判者。
二.
但這是什麼意思?父或耶穌是審判者這概念,有什麼涵義?最少有四方面:
一、審判者是有權柄的。
在聖經時代,皇帝常常是最高的審判官,因為他有最高的統治權柄。根據聖經,神是世界的審判者也基於此。他是我們的創造者,故擁有我們;既是我們的主人,就有權柄揮使我們,因此,他有權柄為我們制定律法,根據我們是否遵守律法而賞罰。現代多數國家立法司法分權而立,以致法官不制定他所執行的法律;但古代並非如此,神也不是這樣。他是頒法者,也是審判者。
二、審判者是與良善和公正認同的。
現代人以為法官應該鐵面無私、不徇情面,這種想法在聖經中並找不到。聖經的審判者是要喜愛公平公義、憎惡一切惡待人的惡行。以聖經的標准來說,不愛公平、不以善勝於惡的法官,簡直是怪物。聖經給我們清楚的看見,神愛公義、憎恨罪惡,在他裏面完全實現了一位完全與良善和公正認同的理想審判者。
三、審判者是有智慧分辨真理的。
在聖經時代,審判官的首要任務是衡量面前案件的事實。他沒有陪審團;他有責任,而且.只是他的責任,要查詢、盤問、偵察假話,拆穿托詞,找出事情的真相。聖經描寫到神審判的時候,就強調到他的無所不知和智慧,能鑒察人心,尋找事實。沒有東西能逃過他;我們或能騙人,卻瞞不過神。他認識我們,以我們的本相審判我們。當亞伯拉罕在幔利的橡樹看見神以人形顯現的時候,神要亞伯拉罕明白,他現在要去所多瑪,查究那地道德情形的真相。“耶和華說,所多瑪和蛾摩拉的罪惡甚重,聲聞於我。我現在要下去,察看他們所行的,果然盡像那達到我耳中的聲音一樣麼。若是不然,我也必知道。”(創十八20等節)神總是如此。神必知道。他的審判是根據真相——事實的真相,以及道德的真理。他審判人的隱秘事情,而不單看人公開的假面具。保羅並不憑空說:“我們眾人都必須在基督的審判台前顯露出來。”(林後五10,新譯本)
四、審判者是有權執行判刑的。
現代法官只宣判刑罰而已;另一個司法部門就執行判刑。古代也是這樣。但神卻是他自己的執法者。他頒令、宣判,也執刑。一切司法功能都集中他身上。
三.
從上所述,聖經宣告神審判的工作,顯然是對他位格的一部份見證。它佐證了聖經其他地方所說,神道德的完美、公義、公平、智慧、無所不知、無所不能。我們也者見,那彰顯神性情的公義,其中心是賞罰分明,人當得什麼就給他什麼;這是審判者職務的要義。以善報善,以惡報惡,對神來說是自然的。因此,當新約說到最後審判的時候,總說到賞罰。它說,神會“照各人的行為”審判萬人(太十八27;啟二十12等節)。保羅補充說:“他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凡恒心行善,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的,就以永生報應他們。惟有結黨不順從真理,反傾順從不義的,就以忿怒惱恨報應他們。將患難、困苦加給一切作惡的人卻將榮耀、尊貴、平安,加給一切行善的人因為神不偏待人。”(羅二
6— 11)神賞罰的原則是一致的,基督徒也好,非基督徒也好,都“照各人的行為”受賞受罰。基督徒很清楚的被包括在保羅所說的話裏面:“我們眾人都必須在基督的審判台前顯露出來,使各人按著本身所行的,或善或惡,受到報應。”(林後五10,新譯本)
因此,賞罰顯然是神性位格自然和預定的表現。神決定要做每一個人的審判者,根據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賞罰是創造裏不可避免的道德律;神必使到各人遲早接受他應受的報應——不在今生,則在來生。這是人生基本事實之一。而且,我們既是照著神的形像而造,就心知肚明這是對的。這是順理成章的。我們卻常常像流氓(他並無很好的理由)一般埋怨說:“有公理嗎?”詩人看見義人被害,惡人“不像別人遭災”,反而在安逸中興旺(詩七十三),這問題在人生經驗中也屢見不鮮。但神的位格卻保證,總有一天一切罪惡必遭報應;當“神震怒、顧他公義審判的日子來到了”(羅二5)的時候,賞罰必會分毫不差,再不會有天理不公的問題困擾我們。神是審判者,必秉公行義。
那麼,為什麼人怕想到神是審判者呢?為什麼他們覺得神不屑有這思想呢?原來,神完善的審判,就是他完美的道德的一部份。一位不注意分別善惡的神,會是一位良善可愛的神嗎?神若不分辨誰是歷史的野獸如希特拉、史太林(如果敢指名道姓的話),和誰是他自己的聖徒,他還完美、配受我們歌功頌德嗎?神的道德若模棱兩可,他就不完全,而非完全的神。不審判世界,就顯出道德模棱兩可。神是道德完全的神,對善惡的問題不會模棱兩可,其最後的明證,就是他已決定審判世界這個事實。
很明顯,神審判的實在,必會直接影響我們的人生觀。我們若知道在人生道路的盡頭,要面對賞罰的審判,就不會活得好象沒有賞罰一樣。但我要強調,神審判的教義,特別是最後審判,不可把它當作妖怪來嚇唬人,使人只有外表的“正義”。它對不信神的人有阻嚇的作用,這是真的;但它的要義是啟示神的道德性格,帶給人生道德的意義。正如李昂莫瑞士(Leon Morris)說:
“最後審判的教義強調人要向神負責,並肯定公義最後必勝過現已成為人生一部分的一切罪惡。前者為最卑微的行為賦與尊貴;後者為在爭戰中的人帶來鎮定和確據。這教義使人生有意義基督徒“審判觀”的意義是:歷史朝向個目標邁進審判確保神和善良必勝的想法。現今善惡之爭會持續到永遠,是不可想像的。審判的意義是:罪惡必有權柄地、決斷地、最後地被解決。審判的意義是:最終神的旨意必圓滿地成就。”(參莫氏著《聖經的審判教義》The Biblical Doctrine of
Judgment第七十二頁)
四.
我們不常知道,新約時代對審判的主要權柄,正如對天堂和地獄的權柄一樣,乃主耶穌基督自己。聖公會在喪禮中一口氣說:耶穌是“聖潔慈悲的救主,是最夠資格、永恆的審判者”,這是很對的。因為耶穌常常肯定說,當那日,所有人在神的寶座請停立,接受他們一生中最後,且是永恆的結果,他自己將是父的審判代理人,他要決定接受人或拒絕人的判語。應注意的經文有:馬太福音七章13至27節;十章26至33節;十二章36等節;十三章24至49節;廿二章1至14節;廿四章36至廿五章46節;路加福音十三章23至30節;十六章19至31節;約翰福音五章22至29節。
最清楚把耶穌預先化成審判者身份的經文,是馬太福音廿五章31等節:“人子要坐在他榮耀的寶座上,萬民(即聖人)都要聚集在他面前,他要把他們分別出來於是王要向那右邊的說,你們這蒙我父賜福的,可來承受王又要向那左邊的說,你們這被咒詛的人,離開我,進入永火裏”最清楚記載耶穌有做審判者大權的經文,是約翰福音五章22等節:“父不審判什麼人,乃將審判的事全交與子,叫人都尊敬子如同尊敬父一樣。父因為只是人子,就賜給他行審判的權柄(應許給他國度,包括司法功能,但七13等節),時候要到,凡在墳墓裏的,都要聽見他的聲音,就出來,行善的復活得生,作惡的復活定罪。”神親自委命,耶穌基督推也推不掉。他站在各人生命的盡頭,誰也沒有例外。阿摩司給以色列的信息是“你當預備迎見你的神”(摩四12);“預備迎見復活的基督”是神給今天世人的信息(參徒十七3I)。我們可以確實知道,那位又是真神又是完人的,必能做完美、公義的審判者。
五.
前面看過,最後審判將根據我們的行為——就是我們的所作所為,整個人生過程。我們的“所作所為”的中肯解釋。不是說它們配從法庭受什麼獎賞——它們離完美太遠了——它們是為我們的內心提供一個指數——即是說,每人的真本性是什麼。有一次耶穌說:“凡人所說的閑話,當審判的日子,必要句句供出來,因為要憑你的話定你為義,也要憑你的話定你有罪。”(太十二36等節)我們說的話(當然,說話也應算是“行為”)有什麼重要呢?重要在此:你的話顯出你裏面有什麼。主耶穌曾說明這一點。“看果子,就可以知道樹你們既是惡人,怎能說出好話來呢?因為心裏所充滿的,口裏就說出來。”(
33等節)同樣,綿羊和山羊的比喻,也說到人是否顧及基督徒的需要。這是什麼意思呢?不是說一種行為值得獎賞,另者則否;乃是說從這些行為,可看出人對基督有沒有愛——源于信心,在內心的愛(參太廿五34等節)。
我們一看到,在最後審判時,行為的意義乃是屬靈個性的指數時,就可以回答一個困擾很多人的問題。這問題可以這麼說。耶穌說:“那聽我話,又信差我來者的,就有永生,不至於定罪,是已經出死入生了。”(約五24)保羅說:“因為我們眾人都必須在基督的審判台前顯露出來,使各人按著本身所行的,或善或惡,受到報應。”(林後五10,新譯本)這兩句話怎能吻合呢?白白的赦免和因信稱義,怎能與根據行為審判相符?答案似是這樣:首先,稱義的賞賜確實保護信徒免于以罪人的身份被定罪,在神而前被剪除。從效示錄二十章11至15節審判的異象中可見,除了那些記錄各人行為的案卷(
the books)之外,另有一卷“生命冊”(
the book of life)打開了,名字寫在上面的,不像其他人一樣“被扔在火湖裏”。然而,第二,稱義的賞賜並不保護信徒免于以基督徒的身份被評估,如果發覺他們身為基督徒,卻閑散、作惡、破壞,他們也不能享受別人享受的好處。保羅警告哥林多人要小心他們在獨一的根基一一基督一一身上建造些什麼生活方式。“若有人用金、銀、寶石、草木、禾秸在這根基上建造,各人的工程必然顯露,因為那日子要將他表明出來,有火發現人在那根基上所建造的工程,若存得住,他就要得賞賜,人的工程若被燒了,他就要受虧損,自己卻要得救,雖然得救,乃像從火裏經過的一樣。”(林前三12—15)“賞賜”和“虧損”指著與神豐富或貧乏的關系而言,究竟如何卻非我們現今能力所能知道。
最後審判也會根據我們的認識。每個人則使沒有學習過律法或福音,卻從普通啟示中多少知道神的旨意,因此每個人也因不盡己所能去認識神而定罪。但刑罰也是按照這所謂“盡己所能的知識”而定;看看羅馬書二章12節,並比較路加福音十二章47等節。這裏的原則是:“多給誰,就向誰多取。”(48節)其中的公平是明顯的。無論怎樣,審判全地的主必會公正。
六.
保羅說,我們眾人在基督的審判台前顯露出來是“可畏的”(林後五11),他說得好。主耶穌像他的父一樣,是聖潔無瑕疵的;我們則不然。我們活在他眼目之下,他知道我們的私隱。在審判之日,我們過去的整個人生都會在他面前照從前一樣“重播”一次,重新閱覽。我們若有自知之明,就知道我們根本不配見他。怎麼辦呢?新約的答案是:求未來的審判者做你現今的救主。作為審判者,他是律法;但作為救主,他是福音。現在逃避他,將來就會遇上他,在審判者面前是毫無希望的。現在尋求他,就會尋到他(因為“凡尋找的就尋見”),然後你會發現,你竟憧憬將來喜樂的與他見面,因為知道“在基督耶穌裏的,就不定罪了”(羅八1)。因此:
當我此生年日逝,
當我臨終閉目時,
當我飛進永世間,
當我到你寶座前,
永久磐石為我開,
讓我藏身在你懷。
(錄自《頌主聖歌》第77首第四節)
問題討論:
1.神是審判者這真理,包含哪四個觀點?為什麼神能夠履行這四種司法功能?
2. 賞罰是什麼?為什麼作者說它是“創造裏不可避免的道德律”?
3.耶穌基督和神的審判有什麼關系?
4.回答作者的問題:“白白的赦免和因信稱義,怎能與根據行為的審判相符?”
5.哥林多前書三章12至15節教導基督徒什麼?這對我們每天的生活有影響嗎?
6.我們對神的認識會影響他對我們的審判嗎?
── 巴刻《認識神(二)──看你的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