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神的愛
一.
使徒約翰重複兩次的話:“神就是愛。”(約壹四 8,
I 6)這是聖經中最偉大——也最被人誤解——的宣言之一。錯誤的思想像荊棘叢一樣在它上面攀生,掩蓋了它的真義,要“披荊斬棘”的除去這些心理樹叢,實不容易。但基督徒若能明白這些經文的真義,所花苦思的代價,也就遠超所值了。爬上賓尼維斯山(BenNevis譯注:英倫三島最高之山)的人,一達頂端俯瞰絕佳的景色,還會抱怨辛苦嗎?
那些能夠和約翰一樣,在再說“神就是愛”之前說“神愛我們的心,我們也知道也信”(1 6節)的人,實在是快樂的。認識神的愛,誠然是人間天堂。新約也說,這種知識不是少數“神所寵愛”的特權,而是一般基督徒經驗正常的一部份,只有靈性不健康或畸形的人才會覺得陌生。當保羅說“所賜給我們的聖靈,將神的愛澆灌在我們心裏”(羅五5)的時候,他是指認識神給我們的愛,而非我們對神的愛,如奧古斯丁所想的。他寫信給羅馬信徒時,雖然未見過他們,他卻相信這句話對他們來說是真的,正如對他自己是真的一樣。
保羅這句話有三點值得討論一下。第一,請注意“澆灌”這動詞。字義的意思是“倒(或傾)出來”。其他聖經說到聖靈的澆灌(徒二1 7等節,
33;十4 5;多三
6)也用同一個字,指到無阻的、大量的流動——事實上,是一次泛濫。因此,新英文聖經(NEB)就譯作“神的愛在我們內心的深處泛濫了(
flooded)”保羅不是指對這愛浮淺、間斷的印象,而是指深入、排山倒海的認識。
第二,請注意這動詞的時態。那是完全式,故指一個已完成的行動所造成定局的後果。意思是對神的愛的認識已泛濫我們的心,現在已充滿我們的—,正如一度泛濫的山谷現仍泛溢著水一樣。保羅以為他的讀者和他一樣,會享受強而恒久的,神愛他們的感覺。
第三,請注意保羅把這種知識的灌輸,描寫成聖靈對接受他的人——即對一切重生的真信徒——經常工作的一部份。可以想像的是,聖靈這種工作,當時比現今更受人重視。今天,我們的悖逆既可憐又使我們貧乏,我們只注重聖靈那些不尋常的、突發的、不普遍的工作,忽略他一般的、普通的工作。因此,我們對醫病和方言等恩賜一一如保羅所說,這些並非所有基督徒都要有份的恩賜(林前十二28—30)——比聖靈將神的愛澆灌在我們心裏而賜下的和平、喜樂、盼望、和愛等一般恩賜更有興趣。然則,後者比前者更為重要。對那些以為越多說方言就越快樂、越屬靈的哥林多人,保羅要堅持說,若沒有愛——成聖,像基督——方言根本一文不值(林前十三1等節)。
無疑保羅今人必有理由再警告一次。目前在很多地方風起雲湧的所謂複興,如果偏離到“新哥林多主義”的窮途末路,就很可悲。保羅對以弗所人有關聖靈最好的盼望,就是聖靈繼續向他們工作,正如羅馬書五章5節所說的工作,且用不斷增長的能力,帶領他們越來越深刻的認識神在基督裏的愛。以弗所書三章14等節說:“我在父而前屈膝求他藉著他的靈,叫你們心裏的力量剛強起來使你們能以和眾聖徒一同明內基督的愛,是何等長闊高深,並知道這愛是過於人所能測度的。”複興的意義,是照新約聖經所說的,基督徒生活和經驗完全正常的標准,在苟延殘喘的教會中恢復神的工作。真正關心複興的人,所表現的並不是渴望說方言(說不說方言根本不重要),而是渴望聖靈用大能把神的愛澆灌在我們心裏。這纔是個人複興的起點(在此之前往往是在靈裏深處對付罪惡),至於教會的複興,一開始之後,也是藉此維持的。
本章目的,在說明聖靈所澆灌神的愛的本質。為此要注意約翰“神就是愛”的偉大真理:即是說,神向人彰顯的愛,和基督徒所認識並喜悅的愛,是神自己內在本性的啟示。這個主題,會帶領我們進入人所能進入神本性湛深的奧秘,比前面任何研討更深入。前面討論神的智慧的時候,已略窺見神的心意;思想他權能的時候,稍能看見他的手和膀臂;思想他話語的時候,就認識到他的口;現在默想他的愛,是要洞悉他的內心。我們將要站在聖地;需要敬虔的恩典,纔可以手潔心清的踏上去。
二.
約翰那句話,且概括詳述兩點:
一、就聖經而言,“神就是愛”並非關於神的全部真理。這不是一個獨立的抽象定義,卻是從信徒的觀點,總結聖經關于它的作者的全部啟示。這句話預先假定了聖經所有對神的其他見證。約翰所論的神,也是創造世界的神,用洪水審判世界的神,呼召亞伯拉罕使他成為大國的神,用戰爭、俘虜和流放管教他舊約的子民的神,差遣他兒子拯救世人的神,丟棄不信的以色列國,在約翰著作前不久毀滅耶路撒冷的神,有一天用公義審判世界的神。約翰說,就是這一位神,他是愛。如果像一些人一樣,引約翰這句話,斷章取義的質疑聖經所見證的神公義的嚴厲,就歪曲真理了。我們不可能詭辯說,慈愛的神不能同時咒詛懲罰悖逆的人;因為約翰所說的神正是行這些事的神。
要避免誤解約翰這句話,必須運用約翰著作中,另外兩句文法形式完全相同的偉大陳述,一起研究。有趣的是,這兩句都直接來自基督自己。第一句在約翰福音中,是我們的主向撒瑪利亞婦人親口說的“上帝是靈”(約四24新譯本,RSV,NEB;較為人熟悉的譯法“神是個靈”〔God
is a Spirit〕是不對的。譯者補注:中文聖經和合本即譯成“神是個靈”,但小字曰“或無個字”)。另一句來自約翰壹書的開頭,是約翰用以總結“從主(耶穌)所聽見,又報給你們的信息”,這一句是:“神就是光”(約壹一5)。“神就是愛”這句話,應該在另外這兩句教訓的亮光中來解釋。現在簡單討論一下,會有幫助。
“神是靈。”我們的主在什麼時候說這話?他要駁斥撒瑪利亞婦人的謬想,以為崇拜只有一個正確的地方,好象說神受到地域的限制。“靈”和“肉”相對:基督的論點是,人是“肉身”,一次只能在一個地方;神是“靈體”,就沒有這個限制。神是非物質、非肉身,因此也是非地域性的。因此(基督繼續說)神所悅納的崇拜,真正條件不在乎你的腳站在耶路撒冷或撤瑪利亞,或任何地方,你的心卻應接受他的效示,且有所反應。“上帝是靈,敬拜他的,必須用心靈按真理敬拜他。”(新譯本)
聖公會卅九條信仰綱目中的第一項,就進一步闡明神的“靈體性”(Spirituality)(這是該書用的字眼)的意義,雖然驟聽之下有點古怪:“神沒有軀體,沒有部份,沒有意欲。”這些否定,表達一些非常正確的真理。神沒有軀體。因此正如剛才說的,他不受一切空間距離的限制,他是無所不在。神沒有部分一一意指他的位格、權能、本性都完全渾成一體,他裏面沒有一樣會改變的。“在他並沒有轉動的影兒。”(雅一17)因此他不受一切時間和自然過程的限制,仍然永恆不變。神沒有意欲——不是說他沒有感覺(麻木),或在他裏面沒有類似人的情感和愛意,而是說人很多的意欲——尤其是痛苦、懼怕、懮傷、懊悔、絕望——可說是被動的和不由自主的,由人所不能控制的境遇引起和驅使,但神類似的心態卻有自主、深謀遠慮的性質在內,因此和人的意欲完全風馬牛不相及。
因此,屬靈體的神,其愛就不如人愛那樣善變浮動,也不是一種追求鏡花水月的情意。相反,神愛是他整個位格用慈悲行善的態度而作出自發性的決定;這態度是他自由選擇、堅定穩固的。這位屬靈體、全能的神的愛,並不反復無常或善變。他的愛“如死之堅強,眾水不能息滅”(歌八6等節)。什麼也不能把這愛和它所擁抱的人隔絕(羅八35—39)。
但聖經又說,神是靈又是“光”。約翰這句話,是針對某些自命是基督徒,卻和道德現實脫節,而說自己所行沒有一樣是不義。約翰這話的力量,從下一句發揮出來:“在他毫無黑暗。”根據神律法的尺度,“光”指聖潔和純淨;根據同一個尺度,“黑暗”指道德的敗壞和不義(參約壹二7-11;三10)。約翰的意思是:只有“行在光明中”的人,在聖潔和公義的生活中追求神,逃避一切與此不合的事物,纔能享受與父和子相交;“行在黑暗中”的人,無論說自己是什麼,都不會認識這種關系(6節)。
既然慈愛的神必先是光,因此我們一開始就要摒棄感情上的想法,以為神的愛是濫愛,是沒有道德標准和條件的軟弱之愛。神的愛是聖潔的愛。耶穌聽彰顯的父神,不是對道德分野漠不關心的神,卻是愛公義、恨罪惡的神,他對他兒女的理想,是要他們“完全,像你們的天父完全一樣”(太五48)。任何人無論信仰多麼純正,若不追求聖潔的生活,神不會與他為伍;神所收納的人,就嚴厲的管教他們,不使他們達到要追求的。“主所愛的他必管教,又鞭打凡所收納的兒子是要我們得益處,使我們在他的聖潔上有份後來卻為那經練過的人,結出平安的果子,就是義。”(來十二6-11)神的愛是嚴謹的,因為它顯出愛者的聖潔,又為被愛者尋求聖潔。聖經不容許我們以為神是愛,就可以求他賜快樂給不追求聖潔的人,或求他保護他所愛的人不受災害(神知道他們需要災害來助長成聖)。
現在要作第二個評述,來平衡上一個評述:
二、就基督徒而言,“神是愛”是關於神的全部真理。說“神是光”,含意是神的聖潔在他一切所言所行彰顯出來。同樣,“神是愛”意指他的愛也在他一切所言所行彰顯出來。基督徒無上的安慰,就是知道這對他個人來說是真的。作為一個信徒,他從基督的十架找到確據說:我這個人是神所愛的;“神的兒子愛我,為我舍己”(加二20)。明白這一點,他就能夠在自己身上應用那應許說,萬事都相互效力,叫愛神的人,就是按它他旨意被召的人得益處(羅八28)。請注意,不是一些事,乃是萬事(一切事)!每一件事臨到他身上,都顯示神對他的愛,為促成神在他身上的目的而臨到。因此,對他而言,在每天生活中的每時刻和每件事情上,神都是愛——聖潔,無所不能的愛。盡管他不能看見神作為的來龍去脈,他知道其中和背後有神的愛,因此他能夠常常喜樂,甚至在人說來什麼都不如意的時候,他也知道,人生整個實情一經真相大白,就會象一首聖詩所說,
“自始至終盡是憐愛”——他就滿足了。
三.
到此為至,我們對神的愛只說了一個範圍而已,只泛論它如何及何時施展;這是不夠的。問題是:它究竟是什麼?應如何定義、分析?為回答這個問題,聖經提供了一個神愛的概念,可陳述如下:
神的愛是神的恩慈對個別罪人發出的行動,他親自認同罪人的福樂,然後賜下他的兒子做他們的救主,現在在約的關系中帶領他們認識、享受他。
現在且解釋這定義的每一部份。
1、神的愛是神的恩慈的行動。聖經所說神的恩慈,乃指其宇宙性的豁達大度。神學家巴可夫(L.Berkhof)說,神的恩慈是“那促使神豐富而仁慈地對待他一切造物的完美性,是創造者對他那些有感情的被造物發出的愛意。”(參巴氏著《系統神學》(Systematic
Theology)第七十頁,其中引詩一四五
9, 15,16;參路六26;徒十四17)神的愛就是這恩慈最崇高、最榮耀的表彰。俄爾(
James Orr)說:“一般而言,愛的原理是引導一個有德性的個體去戀幕和喜悅另一個體,其最高境界乃達到彼此共同生活的個別交往,在向對方付出的愛當中,和對方向自己溢出的愛當中,找到喜樂。”(參海斯丁氏編《聖經辭典》
(Hastings’Dictionary the Bible)第三卷第一五三頁)這就是神的愛。
2、神的愛是神的思慈向罪人發出的行動。這樣,它就有恩典和憐憫的性質。這是神仁慈的施予,罪人不但不配,實際上這是違背神的賞罰;因為神愛的對象,是已破壞神的律法的理性造物,其本性在神眼中是敗壞的,只配受咒詛,最後永不能見神的面。神愛罪人實在是震撼人心的事。神愛那些已變得不可愛以及不能被愛的造物。在神的愛的對象裏面,完全沒有可挑引神愛的東西;人裏面完全沒有吸引或激發神愛的東西。人間的愛,是由被愛者的某此事引發的,但神的愛卻是自動自發、不受挑引、無緣無故的。神愛人因為他選擇要愛他們——如查理土衛斯理(Charles
Wesley)說: “他已愛我們,他已愛我們,因為他會愛我們。”(申七
8的回響)——除了神自己主權的喜好外,神的愛再無別的理由了。新約時代的希臘和羅馬世界,做夢也想不到這樣的愛;它的眾神大多是垂涎婦女的好色之輩,卻從不愛罪人;新約聖經的作者也要援用一個幾乎簇新的希臘字agape(愛),來表達他們所認識神的愛。
3、神的愛是神的恩慈向個別罪人發出的行動。它不是只對著茫茫的人海,而不特別針對某一個人的一番曖昧、淒迷的好意。相反,它既是神無所不知的大能的運作,它的本質就是要把對象和效果特殊化。神在創世以前已形成的愛的目的(參弗一
4),包括:第一,挑選、揀擇他要祝福的;第二,命定要給他們的益處以及獲得和享受這些益處的方法。這一切從起初已確保了。因此保羅寫信給帖撒羅尼迦的信徒說:“主所愛的弟兄們哪,我們本該常為你們感謝神,因為他從起初(創世之前)揀選了(選擇)你們,叫你們因信真道(既定的方法),又被聖靈感動成為聖潔,能以得救(既定的目的)。”(帖後二13)神在時間中向個別罪人發出的愛的行動,就是實際執行他在永恆已命定要祝福這些個別罪人的目的。
4、神給罪人的愛涉及神親自認同罪人的福樂。
所有愛都涉及這種認同。它實在試驗愛的真假。如果兒子有了麻煩,父親仍舊開心和輕松,或如果妻子沮喪,丈夫竟無動於衷,我們立刻懷疑他們之間究有多少愛,因為我們知道,真正愛人的,只有當被愛者真正快樂的時候才會快樂。神對人的愛也是如此。
前面幾章已說過,神在一切事上的目的是為自己的榮耀——他應被彰顯、認識、羡慕、崇拜。這句話是真的,卻不完全,應由以下的認識來平衡:神把愛賜給人,已甘心情願的把自己最後的快樂和人的快樂捆束在一起。聖經不斷說神是慈父,是他子民的丈夫,必有原因。從這些關系的本質可見,除非神所愛的人最後全部安然無恙,神的快樂是不會完全的;如詩雲:
直到神所贖教會,
全蒙拯救,不再犯罪。
神造人之前,他也快樂;人犯罪以後,神若乾脆毀滅人類,他仍舊會快樂;但事實他愛某些罪人,意思是說,除非他籍著自己甘心情願的選擇,把每一位帶進天堂,他就不會再知道什麼是完美純淨的快樂。事實上他已定意,從今到永遠,他的快樂由我們的快樂來支配。因此,神拯救人不單為他的榮耀,也為他的喜樂。這就足以解釋為什麼一個罪人悔改,在神的使者面前,也有歡喜(神自己的歡喜)(路十五10),以及為什麼當神在末後的日子,叫我們無瑕無疵在他榮耀之前的時候,會“歡歡喜喜”(猶24)的。這思想超乎我們所能明白,幾乎難以相信,但根據聖經,這無疑是神的愛。
5、神對罪人仍愛,藉賜下他的兒子做他們的救主而表明出來。愛的幅度,視乎付出多少;神愛的幅度,是眼下他獨生子成為人,為罪而死,成為那能帶人到神而前的唯一中保。難怪保羅說神的愛是“大愛”,過於人所能測度的(弗二
4;三19)。曾有過這麼大代價的洪恩嗎?保羅辯說,這無比的賞賜本身已保證了所有其他的賞賜:“神既不愛惜自己的兒子為我們眾人舍了,豈不也把萬物和他一同白白的賜給我們麼?”(羅八32)新約的作者不斷指出基督的十架,是神愛的實在和無限的最高明證。因此,約翰在第一句“神是愛”的話後面,直往下說:“神差他獨生子到世間來,使我們藉著他得生,神愛我們的心,在此就顯明瞭。不是我們愛神,乃是神愛我們,差他的兒子,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這就是愛了。”(約壹四9等節)同樣,約翰在他的福音書說:“神愛世人,甚至將他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他的反得永生。”(約三16)保羅也說:“惟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神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瞭。”(羅五8)他也在“神的兒子為我舍己”的事實上,找到了“他是愛我”的證據(加二20)。
6、神給罪人的愛,籍著帶他們在約的關系中認識他和享受他而達到目的。所謂約的關系,是雙方永遠應諾要彼此服事和倚賴的一種關系(例:婚姻)。約的關系藉約的應許設立(例:婚誓)。合乎聖經的宗教,其形態是與神建立約的關系。第一次顯明這關系的條件的場合,是當神向亞伯拉罕顯現為全能、全足的神(原文EI
Shaddai),正式給他約的應許,“作你的神”(創十七等節,7)。保羅在加拉太書三章15等節(注意29節)說,所有基督徒藉相信基督承受這應許。這是什麼意思?這實在是一個無所不包的應許。清教徒使彼士(Sibbes)說:“這是最先、最基本的應許,他誠然是一切應許的生命和靈魂。”(參史氏著《工作》(Works)第六卷第八頁)另一位清教徒布祿士(Brooks)這樣解釋說:
“仿佛他在說:我一切的屬性,如何為我的榮耀而屬於我,你也可以同樣為你的好處,從我一切的屬性獲得益處。神說,我的恩典是你的,好饒恕你;我的能力是你的,好保護你;我的智慧是你的,好引導你;我的恩慈是你的,好安慰你;我的憐憫是你的,好供應你;我的榮耀是你的,好獎賞你。神作我們的神,是一個全面性的應許:包括一切。路德( Luther)說:‘神屬我,一切也屬我了。’”(參史氏箸《工作》(Works)第五卷第三零八頁)
提羅生(Tillotson)說:“對任何人來說,為神盡忠竭力,就是真愛。”這是神為他所愛的人所做的——盡他所能;神所能做最好的量度是無所不能!因此,相信基督,就能引我們進入一個關系,其偉大簡直無法數算、從今直到永遠的祝福。
四.
對我這基督徒而言,神是愛嗎?對我來說,神愛的意義恰如上述嗎?如果是,就引起一些問題:
我為什麼在神所安排的環境下嘀咕、不滿、怨恨呢?
我為什麼不信、懼怕、沮喪呢?
我為什麼在事奉這麼愛我的神的時候,容許自己變得冷漠、公式化、不夠誠意呢?
我為什麼容許自己的忠心分散,使神得不著我整顆心?
約翰籍“神就是愛”指出一點教訓:“神既是這樣愛我們,我們也當彼此相愛。”(約壹四11)旁觀者能否從我對別人——妻子、丈夫、家庭、鄰舍、教會中人、工作同事——總之一切人的身上所表達愛的性質和程度,看出神在我身上的愛的偉大呢?
默想這些事吧。你自己省察一下吧。
問題討論:
1.作者就:“認識神的愛,誠然是人間天堂。”他從羅馬書五章5節中闡釋三點關於神的愛,那是什麼?
2.為避免誤解約翰“神就是愛”這句話,我們必須同時思考的其他兩句話是什麼?這些話如何幫助我們更明白神的愛?
3.作者說,就聖經而言,“神就是愛”不是關於神的全部真理。但他又說了一句看似是矛盾的話,就基督徒而論,“神就是愛”是關於神的全部真理。他的意思是什麼?若你每天的生活中有神的愛,那有什麼不同?
4.第三大段對神的愛的闡釋,到底有什麼含義:
神的愛是他恩慈的行動。
神的愛是他對罪人所施的思慈。
神的愛是他對每個罪人所施的恩慈。
神對罪人的愛是他親自認同罪人的福樂。
神對罪人的愛是藉賜下他的兒子作他們的救主而表現出來。
神對罪人的愛是在盟約的關系中,帶領他們認識他、享受他而達到目的。
5.默讀第四大段。你人生中有什麼地方,是神的愛沒有充分發揮其果效的?
── 巴刻《認識神(二)──看你的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