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瑪拉基書第二章註解

 

壹、內容綱要

 

【斥責背約】

   一、斥責對神背約(1~12)

         1.祭司不遵行誡命,違背與神所立的約(1~4)

         2.祭司偏離正道,使多人在律法上跌倒(5~9)

         3.眾民娶外邦女子為妻,背棄與神所立的約(10~12)

   二、斥責對人背約(13~16)

         1.以詭詐待幼年所娶的妻,背棄盟約(13~15)

         2.以強暴待妻(16)

   三、斥責人在言語上煩瑣神(17)

 

貳、逐節詳解

 

【瑪二1「眾祭司阿,這誡命是傳給你們的。」

   〔呂振中譯〕如今眾祭司阿,這命令是給你們的。

   〔原文字義〕「誡命」命令;「傳給」(原文無此字)

   〔文意註解〕「眾祭司阿」:按原文,本節的開頭有『如今』或『現在』一詞;現在先知瑪拉基傳達神的話,專門針對著那些在神與人之間負有責任的祭司們。

         「這誡命是傳給你們的」:意指神將誡命交在祭司們的手中,是要他們負起如下的責任:(1)尊重神的聖名,歸榮耀給神;(2)自己在事奉中遵行;(3)教導百姓律法知識;(4)引導百姓遵行(參申五31)

   〔話中之光〕()神將誡命交給祭司們,表示他們具有特權,但權利附帶著責任;不盡責的權利,神必要審問。

         ()總意就是敬畏神,謹守祂的誡命,這是人所當盡的本分(傳十二13)

 

【瑪二2「萬軍之耶和華說:你們若不聽從,也不放在心上,將榮耀歸與我的名,我就使咒詛臨到你們,使你們的福分變為咒詛,因你們不把誡命放在心上,我已經咒詛你們了。」

   〔呂振中譯〕你們若不聽,若不放在心上、不將榮耀歸與我的名,萬軍之永恆主說,我就降咒詛於你們中間;我必咒詛你們的福分;事實上、因你們不放在心上,我已經給以咒詛了。

   〔原文字義〕「聽從」聽從,聽見;「放在」放置,設立;「福分」祝福,禮物。

   〔文意註解〕「萬軍之耶和華說」:意指下面的話乃是神的警告。

         「你們若不聽從,也不放在心上,將榮耀歸與我的名」:意指祭司們若對誡命不負起責任;本句含有如下的意思:(1)恭聽並領受神的命令;(2)存心遵行神的命令;(3)神命令的遵行,與榮耀神的名密切相關。

         「我就使咒詛臨到你們,使你們的福分變為咒詛」:意指神的原意是要藉遵行誡命,賜福給他們;但若不遵行誡命,不僅失去福分,甚且將有災禍臨頭。

         「因你們不把誡命放在心上,我已經咒詛你們了」:意指神判定祭司們因為沒有負起遵行誡命的責任,故早已失去應得的福分,遲早必會有災禍臨頭。

   〔話中之光〕()論到你們,務要將那從起初所聽見的,常存在心裡。若將從起初所聽見的存在心裡,你們就必住在子裡面,也必住在父裡面(約壹二24)

         ()蒙耶和華賜福的,必承受地土;被祂咒詛的,必被剪除(詩三十七22)

 

【瑪二3「我必斥責你們的種子,又把你們犧牲的糞,抹在你們的臉上,你們要與糞一同除掉。」

   〔呂振中譯〕看吧,我必叱責你們這種類,把你們節期祭牲的糞抹在你們臉上,(希伯來文作『他』字)就把你們拋到處罰地(希伯來文作『它』字)去。

   〔原文字義〕「斥責」斥責,責備;「種子」種子,子孫;「犧牲」祭牲,筵席;「糞」糞便,排泄物;「抹」撒,分散;「除掉」舉起,拿走。

   〔文意註解〕「我必斥責你們的種子」:本句有三意:(1)指神必向祭司的後裔問罪,使他們不得承受祭司的職分;(2)指神必斥責祭司的『膀臂』(七十士譯本和拉丁文譯本),使其無法舉起給人祝福;(3)指神必斥責祭司的『穀物』(敘利亞譯本和亞蘭文譯本),使其忍飢缺食。

         「又把你們犧牲的糞,抹在你們的臉上」:『犧牲的糞』指祭牲的排泄物和內臟等不潔之物,須從聖所清除並移到城外燒掉;本句意指祭司必受到極端的羞辱和藐視。

         「你們要與糞一同除掉」:意指祭司必如清除糞便一般的被焚燒乾淨。

   〔話中之光〕()神的僕人若不遵行神的命令,不僅本身會受到神的懲治,甚至還會連累到子孫後代,後果何等可怕。

         ()凡不尊重神的,必自取其辱,受人羞辱與藐視,看作世界上的污穢,萬物中的渣滓(參林前四13)

 

【瑪二4「你們就知道我傳這誡命給你們,使我與利未〔或作利未人〕所立的約,可以常存,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

   〔呂振中譯〕你們便知道是我傳了這命令給你們,使我的約、跟利未立的、得以長存這是萬軍之永恆主說的。

   〔原文字義〕「傳」打發,送走;「誡命」命令;「利未」結合;「約」契約,結盟,保證;「常存」(原文無此字)

   〔文意註解〕「你們就知道我傳這誡命給你們」:意指祭司們將會因受神的咒詛和懲罰(2~3)而明白,神將祂的誡命傳給他們乃是要他們負起遵行的責任的。

         「使我與利未所立的約,可以常存」:按原文並無『常存』一詞;本句意指神傳給祭司們誡命的目的,是為顯明神揀選了利未支派,與他們立了永遠當祭司職任的約(參民二十五13)

         「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意指本節的話是大能的神說的。

   〔話中之光〕()全能的神明知利未支派的祭司們不能遵行律法誡命,但仍與他們立了永遠的約,一面顯明舊約祭司職任的無能,一面遙指那位完全的新約大祭司,就是耶穌基督,祂所得的職任是憑著更美之約立的,所以永遠常存(參來七1124;八6~7)

         ()凡靠著祂進到神面前的人,祂都能拯救到底;因為祂是長遠活著,替他們祈求(來七25)

 

【瑪二5「我曾與他立生命和平安的約,我將這兩樣賜給他,使他存敬畏的心,他就敬畏我,懼怕我的名。」

   〔呂振中譯〕我的約跟他立的另一方面有生命與福利──我將這兩樣賜給他另一方面有敬畏的心──他敬畏我,畏懼我的名。

   〔原文字義〕「生命」活著的,有生命的;「平安」完全,健全,和平;「敬畏(首字)」敬畏,崇敬,恐懼;「敬畏(次字)」敬畏,懼怕,害怕;「懼怕」被打破,被驚嚇。

   〔文意註解〕「我曾與他立生命和平安的約,我將這兩樣賜給他」:意指神與利未支派所立之約含有兩樣的福分和恩典:(1)生命之約使其能永遠存續(參民二十五13)(2)平安之約使其在神與人之間盡和諧相處的功用(參民二十五12)

         「使他存敬畏的心,他就敬畏我,懼怕我的名」:意指上述所立之約的福分和恩典,必須是人(指祭司)這一面在存心和態度上敬畏神,懼怕虧缺了神榮耀的名,如此,方能得著享受。

   〔話中之光〕()祂成為祭司,並不是照屬肉體的條例,乃是照無窮之生命的大能(來七16)

         ()體貼肉體的,就是死;體貼聖靈的,乃是生命、平安(羅八6)

         ()以色列啊,現在耶和華你神向你所要的是什麼呢?只要你敬畏耶和華你的神,遵行祂的道,愛祂,盡心盡性事奉祂,遵守祂的誡命律例,就是我今日所吩咐你的,為要叫你得福(申十12~13)

 

【瑪二6「真實的律法在他口中,他嘴裡沒有不義的話,他以平安和正直與我同行,使多人回頭離開罪孽。」

   〔呂振中譯〕對的禮節規矩在他口中,不義的話不在他咀裡;他以平和正直與我同行,使許多人回轉、離開罪孽。

   〔原文字義〕「真實」真實,忠實,堅固,穩定,確實,可靠;「律法」律法,指引,教誨;「嘴」嘴唇,語言;「沒有」找不到;「不義」沒有公理,不公義;「正直」正直,平坦之地;「回頭」返回,轉回;「離開」(原文與「回頭」同字);「罪孽」罪惡,不公正。

   〔文意註解〕「真實的律法在他口中」:意指祭司若遵行了律法的誡命,便會體會到生命和平安(5),因此熱切開口向人傳揚並教導律法。

         「他嘴裡沒有不義的話」:意指祭司的口中既然充滿了律法的真諦實意,也就找不出不義和虛謊、歪曲的話了。

         「他以平安和正直與我同行」:意指祭司的言行一致,所作所為正直、公正,因此得以與神有和諧的關係,在平安中與神同行。

         「使多人回頭離開罪孽」:意指祭司不但自己遠離罪孽,並且還能影響許多人,使他們回頭離開罪孽。

   〔話中之光〕()人心裡所充滿的(5),口裡就說出來(參路六45);敬畏神的人,他的口裡沒有不義的話。

         ()我的弟兄們,你們中間若有失迷真道的,有人使他回轉,這人就該知道:叫一個罪人從迷路上轉回,便是救一個靈魂不死,並且遮蓋許多的罪(雅五19~20)

 

【瑪二7「祭司的嘴裡當存知識,人也當由他口中尋求律法,因為他是萬軍之耶和華的使者。」

   〔呂振中譯〕因為祭司嘴裡應當保存著知識,人也應該從他口中尋求禮節規矩,因為他是萬軍之永恆主的使者。

   〔原文字義〕「存」保守,看守;「知識」理解,洞察力;「尋求」尋求,渴求,堅求。

   〔文意註解〕「祭司的嘴裡當存知識」:意指祭司的職責是教導百姓認識律法,所以他們的嘴裡應當豐豐富富地儲存律法的知識。

         「人也當由他口中尋求律法」:意指百姓應當向祭司求問律法,以便從祭司的口中尋得律法的知識。

         「因為他是萬軍之耶和華的使者」:意指祭司是大能之神所差派的使者,專門教導百姓認識律法的。

   〔話中之光〕()神的僕人自己必須先有受教的耳朵,才能用言語幫助別人(參賽五十4)

         ()當用各樣的智慧,把基督的道理豐豐富富的存在心裡,用詩章、頌詞、靈歌,彼此教導,互相勸戒,心被恩感,歌頌神(西三16)

 

【瑪二8「你們卻偏離正道,使許多人在律法上跌倒,你們廢棄我與利未所立的約,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

   〔呂振中譯〕但你們卻偏離了正路,使許多人在禮節規矩上跌倒;你們破壞了我與利未所立的約。』永恆主說。

   〔原文字義〕「偏離」轉變方向,出發;「正道」路,道路,路程;「跌倒」跌倒,蹣跚,動搖;「廢棄」毀壞,破壞,敗壞;「利未」結合。

   〔文意註解〕「你們卻偏離正道」:『正道』指:(1)真理和公義的路;(2)生命和平安的路;(3)救恩和喜樂的路。本句意指祭司們自己卻偏離了正確的道路,亦即不遵行律法的誡命。

         「使許多人在律法上跌倒」:意指祭司們反而在負面上影響了許多百姓,使他們在律法誡命的要求之前站不住腳,亦即違背了律法的誡命。

         「你們廢棄我與利未所立的約」:意指神與利未支派所立的生命和平安之約(4~5),被祭司們毀壞而廢棄了,因此神被迫收回賜福與施恩的應許,變為咒詛(2)

         「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意指5~8節的話是大能的神說的。

   〔話中之光〕()神的僕人應當以身作則,在行為上作聖徒的榜樣;否則,會讓許多人起而仿效其行為,結果造就了許多光有敬虔的外貌,卻背了敬虔的實意的人(參提後三5)

         ()文士和法利賽人,坐在摩西的位上,凡他們所吩咐你們的,你們都要謹守、遵行;但不要效法他們的行為,因為他們能說不能行(太二十三2~3)

 

【瑪二9「所以我使你們被眾人藐視,看為下賤,因你們不守我的道,竟在律法上瞻徇情面。」

   〔呂振中譯〕「『故此我、我也使你們被眾民藐視,看為下賤,因為你們沒有謹守我的道路,竟在禮節規矩上瞻徇情面。』

   〔原文字義〕「眾人」國家,百姓,家族;「藐視」輕看,鄙視;「下賤」低的,卑微的;「守」保守,遵守;「瞻徇」舉起,承擔,拿走;「情面」面,臉。

   〔文意註解〕「所以我使你們被眾人藐視,看為下賤」:意指神使祭司們被眾百姓藐視,不受他們的尊重。

         「因你們不守我的道」:意指由於祭司們不遵行律法的誡命,所以被眾人藐視。

         「竟在律法上瞻徇情面」:意指祭司們在執行律法時徇私,因人外貌和利害關係而予差別待遇。

   〔話中之光〕()凡藐視神的名,不敬畏神的人(5),他自己也必被眾人藐視,不受尊重(3)

         ()不可屈枉正直;不可看人的外貌。也不可受賄賂;因為賄賂能叫智慧人的眼變瞎了,又能顛倒義人的話(申十六19)

 

【瑪二10「我們豈不都是一位父麼,豈不是一位神所造的麼,我們各人怎麼以詭詐待弟兄,背棄了神與我們列祖所立的約呢。」

   〔呂振中譯〕豈不是我們都有同一位父麼?豈不是同一位神創造了我們麼?為什麼我們各人對弟兄不忠實,瀆犯了神與我們列祖所立的約呢?

   〔原文字義〕「造」創造,型塑;「詭詐」背信,欺詐;「背棄」褻瀆,玷污,傷害;「列祖」父親,祖先。

   〔文意註解〕「我們豈不都是一位父麼」:意指以色列人都是神的兒子(參出四22)

         「豈不是一位神所造的麼」:意指萬民雖然源出同一位神,但以色列民被神所揀選,特作祂自己的子民(參申七6;出十九5~6)

         「我們各人怎麼以詭詐待弟兄」:意指以不正當的掩飾手段奪取別人所擁有之物,這在神面前是不容許的(參詩五6)

         「背棄了神與我們列祖所立的約呢」:意指褻瀆並違犯了神與他們的列祖所立的諸約,這也是神所禁戒的(參結十七19)

   〔話中之光〕()經上記著說:要愛人如己。你們若全守這至尊的律法,才是好的。但你們若按外貌待人,便是犯罪,被律法定為犯法的(雅二8~9)

         ()主耶和華如此說:我指著我的永生起誓,他既輕看指我所起的誓,背棄指我所立的約,我必要使這罪歸在他頭上(結十七19)

 

【瑪二11「猶大人行事詭詐,並且在以色列和耶路撒冷中,行一件可憎的事,因為猶大人褻瀆耶和華所喜愛的聖潔,〔或作聖地〕娶事奉外邦神的女子為妻。」

   〔呂振中譯〕猶大人不忠實,遂致在以色列和耶路撒冷之中行了可厭惡的事;因為猶大人褻瀆了永恆主之聖別、就是永恆主所愛的,去娶事奉外人之神的女子為妻。

   〔原文字義〕「詭詐」背信,欺詐;「可憎的事」可憎惡的事,偶像;「褻瀆」褻瀆,玷污,傷害;「喜愛」愛;「聖潔」分別,神聖。

   〔文意註解〕「猶大人行事詭詐」:此處猶大人和以色列人(參四4)乃同義詞;本句意指神的子民彼此之間以詭詐相待(10),是得罪神的事。

         「並且在以色列和耶路撒冷中,行一件可憎的事」:此處以色列指神子民所居住的迦南全境;耶路撒冷特指神子民的政教中心。本句意指神的子民在生活中和敬拜上,犯了一件神所憎惡的事。

         「因為猶大人褻瀆耶和華所喜愛的聖潔,娶事奉外邦神的女子為妻」:意指神的子民娶敬拜事奉偶像假神的女子為妻,使神所喜愛的聖潔受了玷污,乃是褻瀆神的。

   〔話中之光〕()神特別在萬民中揀選以色列民,將他們分別出來歸於神自己,作祭司的國度,為聖潔的國民(參出十九5~6)。因此,與外邦人通婚,隨從外邦風俗,便是褻瀆了神所喜愛的聖潔(參拉九2)

         ()惟有你們是被揀選的族類,是有君尊的祭司,是聖潔的國度,是屬神的子民,要叫你們宣揚那召你們出黑暗入奇妙光明者的美德(彼前二9)

         ()新約的教會不可引進現代社會的思潮,容納「同性戀和同性婚」、「異教合一和殊途同歸」等道理和行為,以免神的聖潔被褻瀆。

 

【瑪二12「凡行這事的,無論何人,〔何人原文作叫醒的答應的〕,就是獻供物給萬軍之耶和華,耶和華也必從雅各的帳棚中剪除他。」

   〔呂振中譯〕願行這事的、無論是鼓動的、是附和的、連那獻供物給萬軍之永恆主的、願永恆主都把他從雅各的帳棚(或譯家)剪除掉。

   〔原文字義〕「行」做,製作,行事;「獻」拉近,靠近;「供物」禮物,祭物;「剪除」剪除,砍掉,砍下。

   〔文意註解〕「凡行這事的,無論何人」:按原文『何人』可指積極推動的人和消極贊同的人;全句意指沒有任何人可以例外,凡是與異教徒通婚的(11)或聲援其事的人。

         「就是獻供物給萬軍之耶和華」:意指即使他並不敬拜偶像假神,而是向獨一的真神獻祭的,也不能寬容。

         「耶和華也必從雅各的帳棚中剪除他」:『雅各的帳棚』指神子民的居所或境內;『剪除』有二意:(1)從民中驅逐出去(參尼十三28~29)(2)使其絕後(參結二十四21;何九11~12)。本句意指神堅決不容許這種人魚目混珠,必從聖民中清除。

   〔話中之光〕()在屬靈的事上,無論是口頭贊同或付諸行動,不管是思想偏差或行為偏差,都一體看待,不可姑息。

         ()今日教會中,偏離聖經真理的思潮非常明顯,藉口愛的寬容,越來越多的信徒在思想上接受同性戀等現象,甚至連牧師和傳道人也不例外,如何維護純正的真理,乃是刻不容緩的大事。

 

【瑪二13「你們又行了一件這樣的事,使前妻歎息哭泣的眼淚,遮蓋耶和華的壇,以致耶和華不再看顧那供物,也不樂意從你們手中收納。」

   〔呂振中譯〕以下這樣的事你們又行了。你們將妻子的眼淚哭泣和唉哼、遮蓋了永恆主的祭壇,因為永恆主不再垂顧供物,不再喜悅從你們手中收納。

   〔原文字義〕「又」第二;「歎息」哭泣,呻吟,悲傷;「哭泣」哭泣;「遮蓋」遮蓋,隱藏,躲藏;「看顧」轉,轉視;「樂意」喜愛,意願,接納;「收納」取走,接受。

   〔文意註解〕「你們又行了一件這樣的事」:意指以色列民除了娶外邦人妻子,犯了可憎的事(11)之外,又加上另一件得罪神的事。

         「使前妻歎息哭泣的眼淚,遮蓋耶和華的壇」:本句按原文並無『前妻』一詞,故可有二解:(1)指獻祭的人惺惺作態,假裝痛悔哭泣,並使眼淚滴在祭壇上;(2)若本節與14節連在一起,可指幼年所娶的髮妻(14),因被負心丈夫拋棄另娶,故淚灑祭壇,向神哭訴悲情,但這一種解釋,卻又違背了猶太婦女不得靠近祭壇的慣例,而無法自圓其說。或者,這是一種超現實的描述,意指當負心丈夫獻祭時,在神眼中彷彿看見他髮妻的悲傷眼淚遮滿了祭壇,因此拒絕收納他的供物。

         「以致耶和華不再看顧那供物,也不樂意從你們手中收納」:上一句的兩種解釋,都能致使公義的神大發義怒,而拒絕從獻祭之人手中收納供物。

   〔話中之光〕()耶和華不像人看人,人是看外貌,耶和華是看內心(撒上十六7)

         ()我耶和華是鑒察人心、試驗人肺腑的,要照各人所行的和他作事的結果報應他(耶十七10)

 

【瑪二14「你們還說:這是為甚麼呢,因耶和華在你和你幼年所娶的妻中間作見證,她雖是你的配偶,又是你盟約的妻,你卻以詭詐待她。」

   〔呂振中譯〕你們還問說『為什麼呢?』那是因為永恆主在你和你幼年所娶的妻之間作證婚者阿她是你的配偶,是你盟約之妻,你卻對她不忠實。

   〔原文字義〕「為甚麼」甚麼,如何;「幼年」青年,人生的早期;「作見證」作證,提供證據,擔任證人;「盟約」契約,結盟,保證;「詭詐」背信,欺詐。

   〔文意註解〕「你們還說:這是為甚麼呢」:意指那背棄糟糠之妻的獻祭者,昧著良心,故裝無辜,詢問神為何不喜悅他的供物。

         「因耶和華在你和你幼年所娶的妻中間作見證」:這是對上句問話的回答:全知的神知道每一個人所作所為,在此站在公正的立場,見證前度婚姻破裂的事實。

         「她雖是你的配偶,又是你盟約的妻」:神重視他幼年所娶之妻的身份,特別強調兩點:(1)是你的配偶,指她是神所配合(參可十9),彼此相稱,適合幫助你的配偶(參創二18~20)(2)是你盟約的妻,指雙方在神面前具有盟約的關係,彼此都有信守盟約的義務,不容無故輕易毀約。

         「你卻以詭詐待她」:意指以不正當的名目和欺騙的方式拋棄了她。

   〔話中之光〕()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經你們沒有念過麼?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太十九5~6)

         ()夫妻兩人是一同承受生命之恩的器皿,所以必須彼此相愛,互相敬重(參彼前三7);更重要的,千萬不可背棄兩人之間的盟約(參箴二17)

 

【瑪二15「雖然神有靈的餘力能造多人,祂不是單造一人麼,為何只造一人呢,乃是祂願人得虔誠的後裔。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誰也不可以詭詐待幼年所娶的妻。」

   〔呂振中譯〕一個還剩有靈性的人是不會這樣行的。那一個是誰?就是一個尋求屬神之種的阿(經文殘缺,意難確定)。故此要謹守你們的靈性,不可對你幼年所娶的妻不忠實。

   〔原文字義〕「靈」靈,氣,風;「餘力」其餘的,殘留的;「能造多人」(原文無此詞);「單造」做,製作,完成;「得」尋求,渴求;「虔誠」像神;「後裔」種子,子孫;「謹守」保守,看守,遵守;「心」(原文與「靈」同字)

   〔文意註解〕「雖然神有靈的餘力能造多人,祂不是單造一人麼」:『餘力』不僅指有足夠的能力,並且也指『生命的氣息』(參創二7);本句意指全能的神,祂能夠一次就造出許多人在地上,但祂卻只造亞當一個人。

         「為何只造一人呢」:意指神在起初為什麼單單造亞當一個人呢?

         「乃是祂願人得虔誠的後裔」:意指神的旨意是要藉著『首先的亞當』所預表的『末後的亞當』(參林前十五45),就是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著教會,也就是許多神兒女的集合體,作基督的妻子(參弗五25~26),與基督相配,在地上作神榮耀的見證(參弗三21)

         「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誰也不可以詭詐待幼年所娶的妻」:意指我們每一對夫妻在天地間的份量雖然是那麼的渺小,但所表徵的意義卻非常重大,藉著日常的夫妻生活,能夠親身體驗『基督愛教會,教會敬重基督』極大的奧秘(參弗五32~33);因此應當謹慎自守,夫妻之間忠誠相待,千萬不可虧負對方。

   〔話中之光〕()基督徒的夫妻生活,竟然與神永遠的計畫有著極大的關係,因此我們已經結婚的人,豈可等閒看待自己的配偶,而應存著謹守的心,忠誠以赴。

         ()但願每一對基督徒夫妻,能夠體會神的心願,養育出敬虔的後代;兒女能夠信主且愛主,乃是每一對父母最要緊的責任。

 

【瑪二16「耶和華以色列的神說:休妻的事,和以強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惡的,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不可行詭詐,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

   〔呂振中譯〕因為永恆主以色列之神說『我(傳統他)恨惡休妻的事,也恨惡人以強暴取得妻子(希伯來文作『遮蓋服裝』)』,萬軍之永恆主說。故此要謹守你們的靈性,不可有不忠實的行為。』

   〔原文字義〕「休」打發,送走;「強暴」暴力,殘酷,不公義;「恨惡」恨惡,新懷恨惡;「謹守」保守,看守,遵守;「心」(原文與「靈」同字)

   〔文意註解〕「耶和華以色列的神說」:神在此特別用『以色列的神』來稱呼祂自己,表示祂對屬神的人寄以厚望,盼望神的子民能在地上達成祂的心願。

         「休妻的事,和以強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惡的」:意指屬神的人如何對待自己的配偶,是神關心所在。神所恨惡的乃是:(1)離棄自己的配偶;(2)在掩飾下(按原文有此意思)發生『家暴』行為,或單方行使自己的權利。

         「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不可行詭詐」:本句意思與15節末句大略相同。

         「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意指神以祂的大能述說本節的話,表示違者必會從祂得報應。

   〔話中之光〕()神不僅恨惡離婚,祂也恨惡「貌合心離」的婚姻生活。

         ()本節的呂振中譯文相當特別:「也恨惡人以強暴取得妻子」,按原文似乎有些道理。總之,在神所定的婚姻生活中,有權有力的一方,絕不能將自己的意志與力量,加諸對方身上。

 

【瑪二17「你們用言語煩瑣耶和華,你們還說:我們在何事上煩瑣祂呢,因為你們說:凡行惡的,耶和華眼看為善,並且祂喜悅他們,或說:公義的神在那裡呢。」

   〔呂振中譯〕你們用你們的話使永恆主厭倦了;你們還說『我們在什麼事情上使他厭倦呢?』那就是因為你們說『凡行壞事的、在永恆主看來都是善,他並且喜愛他們。』或是說『公義的神在哪裡呢?』

   〔原文字義〕「煩瑣」辛勞,感到疲倦;「惡」惡的,壞的;「善」好的,令人愉悅的;「喜悅」對,以為樂,樂意;「公義」公義,公平,公正。

   〔文意註解〕「你們用言語煩瑣耶和華」:意指人們不肯認錯,頑梗強辯的話,使神感到厭煩。

         「你們還說:我們在何事上煩瑣祂」:本句指第一種令神厭煩的話,就是不肯承認自己有錯。

         「因為你們說:凡行惡的,耶和華眼看為善,並且祂喜悅他們」:本句指第二種令神厭煩的話,就是曲解神的心意,因為他們看見惡人往往反而平安無事,有的甚至發達興旺。

         「或說:公義的神在那裡呢」:本句指第三種令神厭煩的話,就是隨意批評神的公義,認為這世上若是有公義的神存在的話,就不會有如此是非顛倒、黑白不明的現象。

   〔話中之光〕()人所行的,在自己眼中都看為正,惟有耶和華衡量人心(箴二十一2)人們對人事物的看法,總是看不見自己有錯,一切的錯都是別人的錯。

         ()不如說,神是真實的,人都是虛謊的。如經上所記:你責備人的時候,顯為公義;被人議論的時候,可以得勝(羅三4)

         ()那字句是叫人死,是叫人活(林後三6原文)。善惡知識樹的果子(原則)是叫人死,惟有生命樹的果子(原則)能賜人生命(參創二917;三22)

 

叁、靈訓要義

 

【事奉神者該守的戒律】

   一、戒違背神的話(1~4)

         1.須聽從神的話,並放在心上(1~2節上)

         2.須時刻以神的榮耀為念(2節下)

         3.須注重生命的傳延──種子(3節上)

         4.違神話者必自己蒙羞(3節下~4)

   二、戒自己言行不符(5~9)

         1.所言所行務求生命和平安(5)

         2.話語須能表露真實和公義(6節上)

         3.行為須以平安和正直與神同行(6節中)

         4.行為須能影響多人離開罪孽(6節下)

         5.話語須能顯明律法(神的話)的知識(7節上)

         6.態度謙恭表明自己是神的僕人(7節下)

         7.行為作人表率以免叫人跌倒(8節上)

         8.言行須能符合神的話──與神所立的約(8節下)

         9.行為須遵行神的道以免被人藐視(9節上)

         10.在執行律法(神的話)上不可瞻徇情面(9節下)

   三、戒以詭詐和強暴待人(10~16)

         1.尊重神的子民,不以詭詐待人(10)

         2.持守神的聖潔,不與外邦人聯姻(11~12)

         3.順服神的配合,不可背棄盟約(13~14)

         4.敬重神的心願,存心養育敬虔的後代(15節上)

         5.顧念神的旨意,從自己家庭生活實現基督與教會的奧秘(15節下~16)

   四、戒以言語煩瑣(17)

         1.存心順服神,不為自己強辯

         2.凡事以神為義,阿們神的作為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瑪拉基書註解》

 

參考書目:請參閱「瑪拉基書提要」末尾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