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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書亞記第二十章拾穗

 

【書二十1耶和華曉諭約書亞說:

         地業分定,又設立處理殺人罪的審訊制度,使各族的人不得私自處理殺人犯,必須交由會眾審判,犯罪者可以暫時在逃城中棲身,等候審訊。不過逃城只保護非蓄意殺人犯。《申命記》十九章詳細規定可在逃城中避難的人的資格。――《啟導本聖經約書亞記註釋》

         耶和華曉諭約書亞說: 35章記錄了耶和華賜摩西逃城之規例。並且,在申19章摩西向以色列百姓再次說明此規矩。本文則說約書亞直接從神領受了此命令。約書亞曾長伴摩西身邊,在以色列百姓中,應比任何人更加清楚這些規矩。 ――《聖經精讀本──約書亞記註解》

         十三至十九章是神把地業賜給十二支派,二十至二十一章是十二支派把地的一部分獻給神,作為神對人更大的祝福。

         神的性情是「有憐憫有恩典的神,不輕易發怒,並有豐盛的慈愛和誠實」(出三十四6),但又「萬不以有罪的為無罪,必追討他的罪」(出三十四7)。「逃城」(2節)正是神性情的表明,也是救恩的預表:一面顯明了神的公義、聖潔,不允許罪在百姓中存留;一面又顯明了神的憐憫、恩典和慈愛,使願意認罪悔改的人得著盼望。── 約書亞記綜合解讀

 

【書二十1~6神命今約書亞設立逃城:叫誤殺人的得保護,免受死者親友的報復。誤殺者雖經審訊證實無罪,仍要住在逃城,直至當代大祭司死了才可以回家(參民35:24-28)。此例見民35:25注。――《串珠聖經注釋》

 

【書二十1~9他們又定出六座“逃城”(按照摩西的指示,參看民三五11,12的腳註),三座在約但河東,三座在約但河西,用以保護無意犯了殺人罪的人;參看本書末頁地圖。只有在沒有預謀而殺了人的情況下才會提供這種保護。第6節的程式指出,逃到這些庇護城的人必須在距離犯案現場最近的地方接受審訊。若判決裁定是沒有預謀的誤殺,他便可以返回逃城。到了現任的大祭司逝世後,他便可以返回自己的本城本家而不用受懲罰。關於審判的準則,參看民數記三十五章2534節。――《約書亞記雷氏研讀本》

         逃城: 本章記錄了按照神的命令選定逃城的事件。逃城具有“接納之城”的意思。古代諸民族(腓尼基、敘利亞、希臘、羅馬)等也曾選擇一定的場所用來作為保護偶然犯罪之人的住所,古代以色列也將耶和華的聖殿視為逃亡者的避難所(王上1:50-53;2:28-34)。然而,聖經中的逃城制度不僅比其它國家的類似制度更加有體系,而且在預表耶穌基督的這一點上也具有特殊的意義。設立逃城的目的在於阻止更多不必要的殺人事件。就以色列的律法而言,故意殺人的罪行是決不能得赦免的。然而,即使是這種時候,必須經過公正的審判才能定罪(35:30,31)。因此,逃城制度為判斷此殺人行為是蓄意還是偶發提供了判斷上的依據。逃到逃城的人也要在城門口向此城的長老們說明事情的經過,只有被判斷是誤殺人的人才能進入城中。並且,進入逃城的人要在百姓面前接受公正的審判。即使是通過審判證明了其非蓄意性時,也要住在逃城中,直到事件發生時的大祭司去世的那一日。總之,逃城制度反映了應用刑罰的公正性與酌情處理的原則。並且,此制度還是代贖概念的根據。這意味著人必因自己的行為而死,但藉著進入逃城,即藉著相信代罪人而死的基督才能得救。 ――《聖經精讀本──約書亞記註解》

 

【書二十2“你吩咐以色列人說:你們要照著我藉摩西所曉諭你們的,為自己設立逃城。

       申命記十九110明說,在約但河西已經指定的三座城之外,還要另設三座城:「耶和華你神若照祂向你列祖所起的誓,擴張你的境界,將所應許賜你列祖的地全然給你,你若謹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的這一切誡命,愛耶和華你的神,常常遵行祂的道,就要在這三座城之外,再添三座城」(89節)。波爾金注意到,約但河西只指定三座逃城,而非六座,可以肯定約書亞記十三1所提,全地尚未完全征服。621──《丁道爾聖經注釋》

         神吩咐百姓「為自己設立逃城」(2節),表明逃城並不是為某些犯罪的人設立的,而是為所有的百姓設立的,因為我們都是罪人,都有可能犯罪。── 約書亞記綜合解讀

         「逃城」:cities of refugeSH 4733 + SH 5892,「避難所」、「收容所」。所以許多譯本將「逃城」翻譯為「庇護城」。── 約書亞記研經資料(蔡哲民等)

  逃城。“逃”的原文qalat意為“收縮”,“吸引”,“接納”,“接受”,因此有了“避難”的意思。在希伯來文中,七十士譯本和敘利亞譯本中,“逃城”前面均有冠詞,說明是特指神所說過的。關於逃城的法律已在《民數記》35章和《申命記》19章中詳細說明。對人生命的尊重是基督教的偉大原則之一,而在異教和無神的信仰中卻認識不到這一點。神很早就設法讓祂的子民明白,在任何情況下結束一個人的生命都是一件很嚴肅的事。其嚴肅性在於人是按神的形象造的,因此與神有親緣關係。洪水以後,神特地強調“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流,因為神造人是按自己的形象造的”(9:6;見出21:1214)。神應許一個地方讓誤殺人者可以逃避(21:13),但這不是為謀殺者預備的。神要調整古代報私仇的風俗,也就是由被殺者的近親或子嗣來懲罰兇手的做法。在周圍各國中,只有以色列人尊重人的生命權利。現在神要進一步就祂的憐憫和公義教導他們。祂按照人理解祂真理的速度來引導他們。這條原則體現在神通過摩西所賜的希伯來人法律中。它適應人類的狀況,但始終著意於人們在開始還不能理解的完美狀態。所以神暫時容忍了奴隸制度,一夫多妻和自由離婚,並制定法律規範這些做法,儘管這些行為不是神所設立和認可的。

  由近親來保護兄弟的性命,這種觀念在希伯來人心中根深蒂固。他覺得有責任為兄弟報血仇。為了制約或根除這種觀念,神對它進行合理的規範,以避免冤枉沒有真正犯罪的人。

  我藉摩西所曉諭的。由摩西說出並由他作記錄,所以約書亞才能瞭解這些信息(21:13;民35:9~34;申19:1~13)。在寫《約書亞記》時,摩西五經就可能以我們現在的形式存在了。── SDA聖經註釋

 

【書二十3使那無心而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裡。這些城可以作你們逃避報血仇人的地方。

       律法將事先計畫的有意謀殺,和無心誤殺作了區分。前者必須處以死刑,或是由社會執行,或是由報血仇者親自動手。無心的誤殺不必受死刑,但是因著同宗之人的死,報血仇者必須要追索賠償。622在這種狀況下,若將殺人者處死,乃是流無辜之人的血,以致污穢了地。為防止這點,律法便設立了逃城。──《丁道爾聖經注釋》

         無心而誤殺人的: 指在全無殺意的狀態下誤殺人者。民35:16-23明確區分了蓄意殺人與過失殺人,前者要受懲罰,而後者則可以逃到逃城。 報血仇人: 神是所有生命之主,並且嚴守公義,決不寬容蓄意殺人之徒(35:31-34)。然而,耶穌代所有聖徒接受了神嚴格而完全的懲罰,使必死的罪人得到了嶄新的永恆生命。 ――《聖經精讀本──約書亞記註解》

         「報仇」原文是「贖回」(利二十五26),「報血仇人」(3節)又被譯為「至近的親屬」(得三9)和救贖主(詩七十八35)。「至近的親屬」有責任贖回弟兄的產業(利二十五25)和自由(利二十五26),並接受別人對已故弟兄的賠償(民五8)。而無論兇手是否故意殺人,被害人「至近的親屬」都有殺死他的權利,因為「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象造的」(創九6)。

         但正因為人是照著神的形象造的(創一27),無論是被害人還是兇手,他們的生命在神眼中都同樣寶貴。神並不願意看到罪人落到死亡裡,所以特別為百姓設立了「逃城」,定意給「無心而誤殺人的」(3節)罪人開一條出路,使他們能得著挽回(出二十一12-14)。凡是「誤殺人的」,只要他把握時機「逃到這些城中的一座城」(4節),神必定給他得著公平審判和拯救的機會,因為神「斷不喜悅惡人死亡,惟喜悅惡人轉離所行的道而活」(結三十三11),「憂傷痛悔的心,禰必不輕看」(詩五十一17)。── 約書亞記綜合解讀

         「報血仇人」:原文是「贖回」、「做(男性)家屬當做」、「做近親當作的」。為死者報仇和贖回產業的工作當時都由至近的親屬執行,所以原文是用同一個字。── 約書亞記研經資料(蔡哲民等)

  無心而誤殺人的。民35:22~25和申19:45對此進行了說明。一般是指非預謀的行為而導致人死亡的。蓄謀殺人的,即使逃到逃城,查出來以後也要馬上受到懲罰。神宣佈,這樣的人就是逃到祂的祭壇也要被帶走處死(21:14)

  報血仇人(go'el)。該詞在其他地方還譯成 “救贖主”,“親屬”和“近親”。在伯19:25;賽47:448:1754:5中該詞是指神。對於希伯來人來說,對神的這種稱呼會使他們想起自己作為親屬救贖的權利(見民35:12)。逃城本身就是預表基督所提供的避難所。── SDA聖經註釋

 

【書二十4那殺人的要逃到這些城中的一座城,站在城門口,將他的事情說給城內的長老們聽。他們就把他收進城裡,給他地方,使他住在他們中間。

  逃到。殺人者要趕緊逃跑。要採取一切措施使他不致耽擱。通往逃城的道路必須修好。在十字路口必須有指向逃城的標誌。如果報血仇的人追上,就會要他的命。逃命的人必須及時趕到逃城。從以色列全境到逃城都不會超過半天的路程(見《先祖與先知》515~517)

  古代關於逃城的計畫形象地說明了基督徒的狀況。罪人必須毫不遲延地逃到避難所基督耶穌那裡(6:18)。知道方向的人應該在沿途立下路標。這些嚮導承擔著重大的責任。稍有疏忽就可能為逃命的罪人指錯方向。

  城門口。通常有法官或長老坐在城門口處理案件(見得4:1;撒下15:2)

  把他收進城裡。在聽了逃亡者的敘述並認為他的案件需要公正的審判以後,長老所採取的下一個步驟,就是讓他接受他們的保護。以後還要進行更加詳細的聽證來裁決案件。── SDA聖經註釋

 

【書二十4~6約書亞記二十章補充說,誤殺人者必須站在城門口,將他的事情說給城內的長老們聽,然後長老要把他收進城裡。他的安全受到保障,直到他在自己家鄉的會眾前聽審判(民三十五2228)。即使他被判並非蓄意殺人,但報血仇的人仍會對他構成威脅。為了逃避危險,他可以住在逃城,直等到大祭司死了。大祭司代表全國,尤其是在罪孽和獻祭方面(利十六章)。623大祭司的死,象徵誤殺者所造成之罪的結束。624理論上,報血仇者應當以他的死代替殺人者之死,罪價既償,就不再需要追討了。──《丁道爾聖經注釋》

         ◎ 20:4-6 提到誤殺人者必須站在城門口將他的事情說給城內的長老們聽,然後長老要把他收進城裡,他的安全暫時可以受到保障,直到他在自己家鄉的會眾前聽審判( 民 35:22-28 )。即使他被判並非蓄意殺人,但報血仇的人仍會對他構成威脅。為了逃避危險,他可以住在逃城,直等到大祭司死,因為大祭司代表全國,尤其是在罪孽和獻祭方面( 利 16 ),大祭司的死,象徵誤殺者所造成之罪的結束。

         逃城的制度,是為了避免誤殺人的被報仇的人殺害。當然,蓄意謀殺的人不在庇護的範圍。比較特殊的是大祭司的死亡,可以消除殺人的罪疚,好像大祭司可以背負全民死亡的罪責。這樣的制度,不由得讓人想到耶穌基督的替死與救贖。

         4:41-43 摩西就已經指明河東的三座逃城是哪三個城市。在 申 19:1-10 就有提到在約旦河西已經指定的三座城之外,還要另設三座城。── 約書亞記研經資料(蔡哲民等)

 

【書二十5若是報血仇的追了他來,長老不可將他交在報血仇的手裡,因為他是素無仇恨、無心殺了人的。

 

【書二十6他要住在那城裡,站在會眾面前聽審判,等到那時的大祭司死了,殺人的才可以回到本城本家,就是他所逃出來的那城。”

         這些逃城都是利未人的城邑(民三十五6),「城內的長老」(4節)和「會眾」(6節)都是專門教導聖經的利未人。誤殺人的「要住在那城裡」(6節),就是限制在恩典裡,並且接受神話語的教導;正如人只有藏在基督裡,才能不再被律法定罪。只有等到神使「那時的大祭司死了」(6節),才能離開逃城得自由;正如基督在十字架上成為我們的贖罪祭,才能使人從罪中得釋放,回到天家。今天許多高舉人道主義的國家廢除了死刑,但如果沒有神的話語和基督的代贖,結果只是把愛心變成縱容,把尊重生命變成允許肆無忌憚地犯罪,最終還是不能改變人死亡的結局。── 約書亞記綜合解讀

  會眾。可能指的是殺人者本城的會眾,而不是逃城的會眾(見民35:2425)。如果被證實有罪,就要把他交給報血仇的人;如果證明是誤殺,就要讓他住到逃城直到大祭司去世。

  大祭司死了。贖罪的崇祀集中在聖所中和祭司身上。逃亡的年限取決於舉行儀式的環境。必須有一個明確的事件,好讓報仇的人知道自己合法復仇的權利已經結束了。── SDA聖經註釋

 

【書二十7於是,以色列人在拿弗他利山地,分定加利利的基低斯;在以法蓮山地,分定示劍;在猶大山地,分定基列亞巴(基列亞巴就是希伯侖)。

         「示劍」:在耶路撒冷以北五十公里(卅一英里)。――《串珠聖經注釋》

         「分定」:原文是「分別為聖」、「奉獻出」。

         「基低斯」:字義是「聖所」。是在今日已被乾涸之胡列湖(Lake Huleh)的北面約8公里。

         「示劍」:原意是「背」或「肩膀」。位於以巴路山和基利心山之間的山谷中, 位於耶路撒冷以北54公里,撒瑪利亞東南10.5公里。

         「基列亞巴」:字義是「亞巴之城」,也就是希伯崙。位於死海之西約32公里。── 約書亞記研經資料(蔡哲民等)

  他們分定。直譯是“他們使之成聖”,即把這些城分別出來作為神聖的用途。這些都是利未支派的城邑,是服侍神的人居住的。他們輪班在神面前侍奉。這就使逃亡者有機會學習,並與在聖工上受過專門訓練的利未人進行交流。因此當利未人和祭司教導他有關耶和華的道時,這裡同時就成真正福惠的泉源(見申17:8~1321:533:910)

  這些逃城都分佈在平原或河谷為人所熟悉的地方。它們彼此的距離合宜,對於各個支派都很方便。三座在約旦河西,三座在約旦河東,北部,中部和南部各一座。焦急逃命的人必須獲得一切便利。在他筋疲力盡之際,不應該讓他在最後的路程中爬山。這些逃城必須是大家所熟悉的,通往那裡的道路也必須是良好的。以色列的母親必須教導孩子記住這六座逃城,以便將來在必要時知道往哪裡逃。

  這裡給我們的教訓是:如今也有一個罪人的避難所,就是耶穌。道路是敞開的,沿途都有標記,很容易逃往那裡。“耶和華靠近傷心的人,拯救靈性痛悔的人”(34:18;參詩85:9145:18)。我們可以住在避難所裡直等到憤怒過去。

  基低斯。來自希伯來語“qadash ”,意為“聖潔的”,其強調形式意為“使聖潔”。其名詞形式qodesh 意為“聖潔”。關於該城的位置,見書19:37

  示劍(shekem )。意為“肩膀”,喻指“政權”。“政權必擔在他的肩頭(示劍)上”(9:6)。示劍在以法蓮支派境內,位於以巴路山和基利心山之間,就是現在耶路撒冷以北偏東48.8公里處的巴拉他丘(Tell Balâtah)

  希伯侖。源於動詞chabar ,意為“聯合”,“結盟”。因此chebron 的意思就是“友誼”,“聯盟”。關於它的位置,見書14:15注釋。── SDA聖經註釋

 

【書二十7~9這六個逃城也是摩西生前所指定,都在分給利未人的城邑中(參民三十五9)。

六座逃城位置分佈平均,在約但河東、河西二地、北部、中部與南部都有設立。六座逃城所在分屬六個不同支派分得的土地:哥蘭(瑪拿西支派)、拉末(迦得支派)、比悉(流便支派)、基低斯(拿弗他利支派;參二十一32)、示劍(以法蓮支派)、希伯侖(猶大支派)。逃城都是各支派撥給了利未人的城邑,由利未人管理(二十一章)。――《啟導本聖經約書亞記註釋》

         在河西和河東各選三個城作逃城:在河西(7)的有加利利的加低斯、以法蓮山地的示劍和猶大山地的希伯侖。在河東(8)的有比悉、基列地的拉末和巴珊的哥蘭。――《串珠聖經注釋》

         逃城的名字與位置: 本文羅列了六個逃城的名字與位置請參照下面的地圖,這些城邑都包括在利未人的城中(21:13,21,27,32,36,38)。並且他們按照適當的距離在約但河兩岸各設立了三個逃城。這些逃城都位於山頂,即使是在遠處也能望見。之所以如此選定位置,是為了使誤殺人者可從全國各地迅速逃到逃城。對於以色列的逃城,不僅是以色列子孫,而且那些居住在他們中間的外邦人也擁有相同的權利。在設立六個逃城的過程中特別引人注目的事為了公共利益而捨棄私人利益。比如,希伯侖原屬於迦勒,但當它被選作逃城時,迦勒甘心將此城讓給了利未支派(15:13;21:11)。如此看來,對只要是殺了人,不管什麼原因都處以死刑的古代以色列社會而言,逃城制度是更為完備的制度,在屬靈意義上則象徵避難所耶穌基督(14:6;46:1;17:17)――《聖經精讀本──約書亞記註解》

 

【書二十8又在約旦河外耶利哥東,從流便支派中,在曠野的平原,設立比悉;從迦得支派中,設立基列的拉末;從瑪拿西支派中,設立巴珊的哥蘭。

         「比悉」:大概在米底巴東北十三公里(八英里)。

          「拉末」:在亞斯她錄以南約卅六公里(廿二英里半)。――《串珠聖經注釋》

         「比悉」:字義是「金礦」或「遠方的營寨」。位於死海北端以東約35公里。

         「基列」:指的是約但河東的地區。

         基列的「拉末」:字義是「崇高」,位於約但河東的雅穆河附近,但詳細地點並不確定。

         「哥蘭」:字義是「他們的囚禁」、「他們的喜悅」。在加利利湖以東約32公里。── 約書亞記研經資料(蔡哲民等)

  比悉。源於動詞basar,意為“約束”,“包圍”,因此有“防衛”的意思。其名詞意為“設防的城”,即“要塞”。比悉的位置不詳。有些人認為是現在米底巴西北的烏姆阿瑪德(Umm el~`Amad)

  拉末。源於ra'am,意思是“高舉”。Ra'moth(拉末)是複數名詞,意思是“高地”,喻指“高不可及的東西”。其大致的位置見書13:26注釋(拉末米斯巴)

  哥蘭。源於gôlan “環繞”。據認為在基尼烈海(加利利湖)東邊,可能是現在的薩亨約倫(Sahen el~Jōlân)。── SDA聖經註釋

 

【書二十9這都是為以色列眾人和在他們中間寄居的外人所分定的城邑,使誤殺人的都可以逃到那裡,不死在報血仇人的手中,等他站在會眾面前聽審判。

         猶太傳統認為,大祭司的母親會給住在逃城裡的避難者提供食物和衣服,這樣他們就不會禱告盼望大祭司早死,而會盼望大祭司長壽(《密西拿 MishnahMakkot 11a)。猶太傳統也指出,法庭必須提供避難者物質和屬靈的需要,如果一個門徒逃往逃城,他的導師也必須搬到逃城,對他繼續進行教導。

         這些逃城平均地分散在以色列人中間,河東河西各三座,並且要修好道路、寫清路標,讓任何一個地方的人都可以在一天之內逃到附近的逃城。每個信徒也要這樣分散在世界中,為罪人修直道路、活出見證,讓罪人能容易地「逃往避難所」(來六18)基督裡。

         逃城的恩典不只是為了「以色列眾人」預備的,也是為「外人」預備的(9節)。神不偏待人,救恩的大門現在還是開著的,凡願意逃到基督裡去的人,祂絕不丟棄(約六37)。而世人只有兩個選擇,或者在逃城基督裡得平安,或者陷入「報血仇人」(3節)的忿怒中(約三36),因為我們的罪孽早晚會追上我們(詩四十12)。── 約書亞記綜合解讀

         在他們中間寄居的「外人」:「旅居者」、「臨時居民」。

         「等他站在會眾面前聽審判」:原文僅有「直他站在會眾面前」,沒有「聽審判」一詞。不過意義應該也是「接受公開審判」。

         ◎ 20:9 顯示「在他們中間寄居的外人」也受到逃城的保護。

         約書亞按照神的吩咐,分別在約旦河的東邊和西邊各設立了三座逃城。大致是從北到南,平均分佈,使每個支派裡面出現的誤殺人者都可以就近在最短的時間到逃城避難。 申 19:3 曾經提到過要修繕通往逃城的道路,使之保持良好的路況,以保證殺人犯安全進入逃城。

         逃城之建立,象徵了神把罪惡和錯誤分開的。儘管我們是活在應許地上,但是我們仍可能做著很多根本不知道是錯的事來,按著神嚴格的公義來說,我們仍算是有罪。所幸在基督的寶血裡,我們有一「逃城」,可以得著饒恕。所有的錯誤、偏差、無知之罪、無心之失等等,在基督的救贖裡都可以得到赦免「基督自己就是我們的逃城」,我們抓緊祂,就可得保護和潔淨,以至我們屬靈的生活不會中斷。── 約書亞記研經資料(蔡哲民等)

  神為外人作出安排,好讓他們分享以色列人的屬靈權利。以色列人出埃及時,曾有一大群閒雜人跟著他們。在基遍人尋求和平時,以色列人就與他們講和了。當喇合表達了信心時,神就接納了她。在所有的時代都是這樣。神不偏待人。凡到祂那裡去的人,祂絕不丟棄(6:37)。有一扇大門敞開著,歡迎一切謙卑忍耐的人進來。── SDA聖經註釋

 

【書二十章  那避難所怎樣給予誤殺人者更大的保障】

第一、通往逃城的路常保持修補妥當,需要三十二肘闊(約四十八英尺);

第二、所有障礙物都要清除,免得對他的腳構成危險和阻礙他的速度;

第三、沒有小丘,河流上必須有橋通過;

第四、每處轉彎的地方都貼上筆直的字避難所,以引領正在逃亡的不快樂的人;

第五、安頓在城後,那殺人者有日常的住處,當地的居民教導他們幹一些行業,讓他能供養自己。——馬唐納《約書亞記》

 

【思想問題(第20章)】

 1 設立逃城對誤殺人者及被殺者的親屬有什麽好處?誤殺者要待當代大祭司死了才可返家這條例給以色列人什麽警惕?今日有那個「逃城」可以解決人的罪惡?參來4:14-16

 2 迦勒將辛苦奪得的希伯侖(基列亞巴)讓出作逃城,與19章猶大人將多餘地讓給西緬人一事,有否相同的地方?

 ──《串珠聖經注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