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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第二十二章拾穗

 

【申二十二1你若看見弟兄的牛或羊失迷了路,不可佯為不見,總要把他牽回來交給你的弟兄。」

         本章將若干看似無關的法例放在一道來講,其實都與生活及生命有關。本節講的是牛羊迷失,雖關乎財產,但所注意的是不讓失去牲畜的人受不必要的尋找之苦。6節為保護鳥類之例,所關心的是讓食物的供應不斷,但也是對生命的愛惜,不讓物種滅絕。──《啟導本聖經申命記註釋》

 

【申二十二1~4對鄰舍的幫助:這條例的用意在於鼓勵百姓互相幫助,彼此照顧。――《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14節的例也見《出埃及記》二十三45。這是將守望相助的精神推廣擴大到整個社會,連對待仇敵也應如此(出二十三5)。──《啟導本聖經申命記註釋》

         愛鄰人的律例: 這段經文是找回並照看鄰人所丟失之物的律例。摩西法典將這些倫理道德層次上的問題也都用成文明示。如此看來,摩西律法不同於外邦法典,的確是神為了以色列共同體的潔淨與成聖而賜下神的話語。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二十二1~30論及有關家庭,社會關係上的各種律例,同時亦包含一些瑣碎的事。――《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各種社會律例: 本章所記述的諸律法都是神為了使以色列成為仁愛、清潔的共同體並維持藉著摩西所賜下的律例。以色列當愛鄰人(1-4),持守道德上的純潔(13-30),進而在建築、農耕、服飾等整個生活領域貫徹純潔與慈悲的精神(5-12)。本章明確地表明瞭愛神並認識神是實踐層次的問題,以具體的行為體現在每日的生活現場中。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二十二2「你弟兄若離你遠,或是你不認識他,就要牽到你家去,留在你那裡,等你弟兄來尋找就還給他。」

 

【申二十二3「你的弟兄無論失落什麼,或是驢,或是衣服,你若遇見,都要這樣行,不可佯為不見。」

 

【申二十二4「你若看見弟兄的牛或驢跌倒在路上,不可佯為不見,總要幫助他拉起來。」

         不可佯為不見: 教訓了不可毫無關心地坐視鄰人的困境或受害的情形,追根究底是指當積極地去關愛鄰人。雅各書的作者曾下定義“知道行善,卻不去行,這就是罪”(4:17)。在出23:4,5,摩西教導說當顧念仇敵或恨惡之人的難處。這一切話語最終都教訓了,當在生活中具體實踐與“愛鄰人”的精神。使徒約翰說“若說‘我愛神’”,卻恨他的弟兄,就是說謊話的”(約壹4:20)。這句話一針見血地指出了愛神與愛鄰人之間的關係。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二十二5婦女不可穿戴男子所穿戴的,男子也不可穿婦女的衣服,因為這樣行都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

         在當時的社會,男性和女性的服裝十分相似,因此不同性別作不同的穿戴是很重要的,這樣可以防止易裝癖或同性戀。――《申命記雷氏研讀本》

         迦南異教拜神的儀式中,男女易服,雌雄莫辨,涉及淫猥;立例禁止或因此。神造人有男有女,不可輕忽。服裝的選擇為內心的外觀,人內心端正,服飾隨之;對神的態度也反映在外表上。男女混亂,神所憎惡。參《利未記》六8注。──《啟導本聖經申命記註釋》

         合宜的衣服:「衣服」:在此泛指一切衣著飾物。這誡命的用意是要以色列人保持兩性之間的區別,不仿效異教邪風;在迦南地的偶像敬拜中,往往混淆男女衣飾來引誘人犯同性戀之罪(利18:22)。――《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指不可打破男女間的界限,賜下此律例的目的有不可隨從外邦紊亂的獻祭儀式的宗教意義,但在根本上則是為了過順應神之神聖創造秩序的聖潔生活,因為神獨特而有區別地創造了男女。人違背神之神聖創造秩序的所有行為,都是違背三位一體神之秩序的可憎行為,是通往放蕩與墮落的捷徑。 衣服: 不僅指衣物,而且統稱所有種類的器具、服飾等穿戴在外的事物。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命記二十二5寫道:「婦女不可穿戴男子所穿戴的,男子也不可穿戴婦女的衣服……」。這項命令能應用於今天社會嗎?(D*)】

     原文中的keli(翻譯成中文是「屬￿」;譯者按:中文和合本沒有用這個字眼)是比較含糊的用字,有時候解作「器皿」、「容器」,有時候解釋為「設備」或「器具」,亦可能理解為「武器」甚或「裝飾品」。雖然我們可推測keli所指的是「珠寶」或「裝飾」(keli可代表任何類型的製成品),但依照本節經文的上文下理,此字眼所代表的是「衣服」,原文是simlah;這字本解作斗篷,但在當時已可應用於指幾乎全部的衣物,只要能包著身體的就成了。

    作者寫這節經文,基本的原則是:無論男性或女性,都要欣賞及尊重自己的性別,而不應取用異性的角色或異性的打扮。假如男性為著神把他創造成男性而感謝,女性亦為自己身為女性而感恩,那麼,他們必定願意穿著配合自己性別的服飾,而不堅持作異性的打扮了。

    申命記二十5完全否定了「異性模仿欲」或以任何方法扮演了異性的角色。這節經文更否定了性反常行為或同性戀,尤其指斥異教生殖崇拜中淫亂的行徑。至於申命記二十二5是否暗指神不允許男性穿著與異性服裝相仿的衣冠(如蘇格蘭裙),或不容許女性穿戴男性的服飾,這卻是另一問題了。然而,要男性穿上一條女裝褲,雖然這條褲與男裝褲很相似,但裁剪就有顯著不同;大部份男性都會猶豫起來,遲遲不穿上這條女裝褲,我相信這個意見與經文意思也相去不遠。

    在不同年代裡,無論男性或女性的服裝都有顯著的改變,因此,我們不能單憑上述一句簡單的經文而訂立嚴峻的原則。但在神眼中,這是很嚴肅的一回事,因為神在這節經文中嚴嚴地指出:「因為這樣行都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因此,我們將摩西的律法貶為只是一些條文儀式,而說新約信徒可免受舊約律法條文的轄制;若把意見置於申命記二十二5,就頗成疑問了。新約聖經亦很強調,基督徒在世人面前作見證時,合宜的衣冠是非常重要的(參提前二9)。把自己奉獻予神的基督徒,所穿戴的服飾都是為討神喜悅,而不是取悅自己。── 艾基斯《舊約聖經難題彙編》

 

【申二十二6你若路上遇見鳥窩,或在樹上或在地上,裡頭有雛或有蛋,母鳥伏在雛上或在蛋上,你不可連母帶雛一併取去。」

         取雛不取母,一方面是顧全人道,但主要是生命可以繼續,物種可以保持,食物的來源也可不斷(看9節保存果樹可以有果子吃)。──《啟導本聖經申命記註釋》

 

【申二十二6~7勿取母鳥:這條例不單是慈悲之心的表現,亦表明人不可以滅絕神在自然界中所造之物,須保護自然資源。――《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不可連母帶雛一併取去: 雖然律法賦予人掌管自然界的特權,但人總要根據神的慈愛與憐憫、維持、保護自然界(23:19;22:28)。此律法告知我們當仔細地保護。追根究底,此律法規定了靠著神的慈愛與憐恤而存活的人類,不能忘記那愛惜動物。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二十二7「總要放母,只可取雛;這樣你就可以享福,日子得以長久。

 

【申二十二8你若建造房屋,要在房上的四圍安欄杆,免得有人從房上掉下來,流血的罪就歸於你家。」

         “欄杆”。防止有人從平頂屋上掉下來的矮牆。――《申命記雷氏研讀本》

         以色列人的房屋,屋頂是平的,可以在上面休憩(參書二6;士十六27等)。律法要求人在照顧自己之外,還應有公德,關心他人。“流血的罪”看十九9;二十一1注。──《啟導本聖經申命記註釋》

         房頂的用處很多,可作納涼、休息及招待賓客之所,為安全計,必須加上欄杆,以免客人由房頂墮下。――《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要在房上的四圍安欄杆: 此律例的根本精神是要細緻地注意到微小的部分,不可因自己的不小心或怠惰使別人遭遇意外事故。據猶大傳承,此時欄杆的高度當約有1米左右。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二十二8~12關乎房屋、田莊及衣著的條例。――《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申二十二9不可把兩樣種子種在你的葡萄園裡,免得你撒種所結的和葡萄園的果子都要充公。」

         「充公」:原是「成聖」:指交去聖所。――《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申二十二9~11禁止混雜之條例。――《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神政統治的以色列: 舊約時代的獨特特徵之一就是藉著瑣碎的儀式性律例來教訓深奧的屬靈真理。與本文相並行的利19:19也包含著深奧的屬靈真理,就是要維持本來的創造秩序及持守耶和華信仰的純潔性。就是要如實地持守只有分別為聖的共同體以色列才擁有的信仰與生活的純潔性(林後6:14-16)。本文嚴厲地抨擊所有脫離純潔耶和華信仰的作為。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二十二10「不可並用牛、驢耕地。」

         兩種牲畜的步伐和拉力是不相等的。――《申命記雷氏研讀本》

         兩種牲畜一強一弱,力氣步伐不同,不能同負一軛,這是人道的法例(比較二十五4);也防止異類生物配種(利十九19)。兩種種子放在一道生長,可破壞品種的純正。所結的要充公(歸到聖所),當有其宗教上的理由。──《啟導本聖經申命記註釋》

         「牛驢耕地」:或指牛驢交配。――《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不可並用牛驢耕地: 這兩種牲畜的步伐與拉力各不相同。因此,這句話是禁止聖徒與不潔淨的世俗勢力相妥協,或被他們所同化。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二十二11「不可穿羊毛、細麻兩樣攙雜料做的衣服。」

         據說拜偶像的祭司所穿的,就是這兩樣攙雜料做的衣服,以為這種衣服會產生魔力。――《申命記雷氏研讀本》

         參《利未記》十九19注。──《啟導本聖經申命記註釋》

 

【申二十二12「“你要在所披的外衣上四圍做子。”」

         關於“繸子”,參看民數記十五章3741節的腳註。――《申命記雷氏研讀本》

         在外衣上作“繸子”,有提醒穿的人常守律法的作用(民十五3839),也是民族服裝的一個特色。──《啟導本聖經申命記註釋》

         「繸子」:提醒選民遵守神的律法(參民15:37-41)。――《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在外衣上作繸(tassel,作為裝飾品縫在帶子、繩子或衣服等處的幾條絲線)的儀式,使百姓每當看到繸子時便想起耶和華的所有命令,並且決志要遵行那一切,故為以色列社會所獎勵(15:37-41)。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二十二13人若娶妻,與她同房之後恨惡她,」

         從本段所講婚姻不貞的案件看,處理方法雖比不上新約精神,但和古代其他民族比較,則已十分尊重人權。立法的目的當在保護女性的地位。妻子婚前不貞,須予處死(2021節);但丈夫若找不到證據而誣陷妻子,則須賠償相當大的一筆款項,且終身不許休妻(19節)。

“貞潔的憑據”可指初夜的落紅。也有人說是指結婚前仍有月事,以證明結婚時並未懷孕,確屬童貞。從17節“把那布鋪在本城的長老面前”看,第一說較可信。──《啟導本聖經申命記註釋》

         「恨惡她」:即厭棄她(參撒下13:15)。――《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申二十二13~21 本段處理一個人娶了女子,後來懷疑她沒有貞潔的事例。女子貞節的憑據大概是女人第一次性交後在床單上留下的痕跡。父母若能把女子貞節的憑據拿出來,那過分多疑的丈夫就要被罰款一百舍客勒銀子,並且要與她同住。然而,那女子若在婚前生活確實是不檢點,本城的人便要用石頭將她打死。——馬唐納《申命記》

         關於新娘不貞潔的律例: 這是關於有人起訴新娘不貞潔時的定例。此時,若新娘的貞潔得到證明,新郎便因誣告罪而得到懲治並被罰款,同時終身喪失休妻的權利(18,19)。相反,若新娘不貞潔的事實得到證明,她便要被石頭打死(20,21)。神如此看重婚姻及夫妻間的純潔,要求以色列百姓向神持守信仰的純潔。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二十二13~30貞潔的條例:本段全是有關姦淫的條例,表明神對性道德及婚姻忠誠的看重。貞潔的妻子受到保障,而犯姦淫的妻子則會被處死。――《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關於性道德的律例: 本文是關於性道德的律例,強調了“純潔”的重要性。無論是哪個時代,只要是不重視肉體的純潔,那時代便是墮落的時代,病態的時代。因為,若沒有肉體的純潔就不會有真正精神上的、屬靈的純潔。所以神欲藉著強調肉體的純潔之重要性,來教導信仰性純潔的原理。在這種脈絡中,聖經常常將神與選民之間的關係描述為夫妻或戀人關係,將耶穌與聖徒的關係比作新郎與新娘的關係。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二十二14「信口說她,將醜名加在她身上,說:我娶了這女子,與她同房,見她沒有貞潔的憑據;」

         「貞潔的憑據」:指洞房之夜染有血跡的布(17),是新娘童貞的憑證。――《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貞潔的憑據: 指結婚初夜,處女因第一次發生性關係而留下的血痕,即“沾有血的衣物”。就古代猶大的風俗而言,這是女子可證明其貞潔的唯一證據,因此,女方的父母必須好好保存。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二十二15「女子的父母就要把女子貞潔的憑據拿出來,帶到本城門長老那裡。」

 

【申二十二16「女子的父親要對長老說:我將我的女兒給這人為妻,他恨惡她,」

         在希伯來人社會中,女子的爭訟都由父親或丈夫出面擔負責任。──《啟導本聖經申命記註釋》

 

【申二十二17「信口說她,說:我見你的女兒沒有貞潔的憑據;其實這就是我女兒貞潔的憑據。父母就把那布鋪在本城的長老面前。」

         “那布”。一件染了血的衣服,或新婚當夜所用的床單。――《申命記雷氏研讀本》

 

【申二十二18「本城的長老要拿住那人,懲治他,」

         “懲治他”的方法是鞭打他四十下(比較二五3)。――《申命記雷氏研讀本》

         「懲治他」:鞭打他。――《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申二十二18~19記錄了誣告妻子尚未出嫁時有失貞潔的丈夫所要受到的三種刑罰。 拿住那人,懲治他: 指公開的杖刑,即責打,審判官根據罪的性質,最高可杖打40棍子(25:1-3,聖經中的刑罰種類)。 罰他一百舍客勒銀子: 結婚之後,若能證明妻子待字閨中時有失貞潔,以色列的丈夫可以取消婚姻,並且還可以拿回聘金。然而,若是丈夫誣告了妻子,反要作為罰金向岳父付一百舍客勒,這是誘惑女子玷污她之徒,作為恥辱的代價,當向女子的父親支付之金額的兩倍(28,29)。此罰金是為了恢復因蒙誣陷而掃落在地之妻子與岳丈家的名譽而支付的。 終身不可休她:  以色列社會有合法的離婚制度,當娶來妻子後發現她犯有羞辱門楣之事或厭惡妻子,就可以給妻子寫休書,打發她離開夫家(24:1)。然而,若丈夫誣陷無罪的妻子有失貞潔,便會終身剝奪休妻的權利。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二十二19「並要罰他一百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為他將醜名加在以色列的一個處女身上。女子仍作他的妻,終身不可休她。」

         罰款約相等於四十八安士(1.1千克)的銀子。參看馬利亞的例子和馬太福音一章19節的腳註。――《申命記雷氏研讀本》

         “一百舍客勒銀”為一個女子聘禮的兩倍(比較29節)。──《啟導本聖經申命記註釋》

         「終身不可休她」:該男子誣害妻子,是要用此理由離棄她。――《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申二十二20「但這事若是真的,女子沒有貞潔的憑據,」

         希伯來人要求女子出嫁前絕對貞潔,女子婚前被玷污的處理方法,見2829節。──《啟導本聖經申命記註釋》

 

【申二十二21「就要將女子帶到她父家的門口,本城的人要用石頭將她打死;因為她在父家行了淫亂,在以色列中做了醜事。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在以色列中……把那惡……除掉: 在舊約時代,以色列是在萬民中被神所揀選的聖潔共同體,故首先要保持以色列社會與外邦相區別的純粹性即純潔性。因此,若以色列當中有人破壞了這種純潔性,以色列共同體當基於神的公義,毫無顧惜地除去他們,以繼續保持共同體的純潔性。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二十二22若遇見人與有丈夫的婦人行淫,就要將姦夫淫婦一併治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

         希伯來人執行“不可姦淫”(出二十14)的誡命,只適用於男子與有夫之婦或與已受聘(訂婚)的女子行淫(利二十10;申二十二2224,2829)。女子作此事若出於情願,便視為對丈夫或未婚夫不忠,姦夫淫婦一同處死。女子如非自願,只處死姦夫一人。但受汙的女子若未結婚或未受聘,那男子便須依正當手續娶她為妻。女子家長若不允,男方須付出聘禮。

污辱未婚或未許配別人的女子所受懲罰:1,付足聘禮給女子的父親;2,女家若不許女兒嫁他,不可索還聘禮(出二十二1617);3,娶他之後,終身不可休棄。“五十舍客勒”大概為當時一般女子聘禮的代價。──《啟導本聖經申命記註釋》

 

【申二十二23若有處女已經許配丈夫,有人在城裡遇見她,與她行淫,」

         訂婚跟結婚一樣有約束力。――《申命記雷氏研讀本》

         “許配”即“受聘”,男方已付了訂婚的聘禮,只差迎娶(比較二十二29;出二十二1617)。一般來說,訂婚到完婚中間有一段時期。在希伯來人社會,訂婚和已婚具備同樣的拘束力,除非一方死亡,或男的辦休妻手續,不可解除。

從這裡可以明白,耶穌的母親馬利亞懷孕一事,何以成為約瑟一大困擾(太一1820)。──《啟導本聖經申命記註釋》

         「許配丈夫」:其他手續都辦妥,只是未舉行婚禮(參創29:21),故被視為未婚夫的太太。――《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申二十二23~27審判被強姦女子的律例: 此律例規定了若已許配人的女子遭到強姦時,可根據是在城內(23,24)還是在城外(25-27)來判斷是有罪還是無罪。此定例的根本精神是,在適用律法時,不可只看結果,而是要充分考慮,產生結果的動機。即,當嚴格地審查是出於自願的犯罪還是不可抗拒的受害,若是不可抗拒性情形,就當承認弱小女子的局限。由此可知,摩西律法避免機械性地應用法律,對犯罪的人慎重地進行處罰。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二十二24「你們就要把這二人帶到本城門,用石頭打死女子,是因為雖在城裡卻沒有喊叫;男子是因為玷污別人的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沒有喊叫」:即表示甘心情願。――《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申二十二25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見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強與她行淫,只要將那男子治死。」

 

【申二十二25~27強姦已定親之女子的處罰是死刑。――《申命記雷氏研讀本》

 

【申二十二26「但不可辦女子;她本沒有該死的罪,這事就類乎人起來攻擊鄰舍,將他殺了一樣。」

 

【申二十二27「因為男子是在田野遇見那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女子喊叫,並無人救她。」

 

【申二十二28若有男子遇見沒有許配人的處女,抓住她,與她行淫,被人看見,」

         「抓住她」:用暴力逼她就範。――《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申二十二28~29強姦了處女就必須娶她為妻。那人要交給新娘的禮金通常是“五十舍客勒”銀子。――《申命記雷氏研讀本》

         若一個男子玷污了尚未許配給人的女子,兩人雖不至受到法律的制裁,但男方要尋找積極的解決方法。亦即,男方要向女子的父親支付50舍客勒銀子的聘金,迎娶那女子作合法的妻子。此時,只要那女子未失貞潔,男子則終身不可休她。據出22:16,17律例,此時那被玷污女子的父親若拒絕將女兒許配給他,男子照樣要支付聘金,只是要放棄與那女子結婚。此律例決非認可婚前性關係,只是充分考慮到當時低級的性倫理,故強調了男性對女性的責任意識。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二十二29「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他玷污了這女子,就要娶她為妻,終身不可休她。」

 

【申二十二30人不可娶繼母為妻;不可掀開他父親的衣襟。

         人不可取繼母為妻。參看利未記十八章68節的腳註。――《申命記雷氏研讀本》

         男子把衣襟覆在女子身上象徵婚姻關係(得三9;結十六8)。掀開它,意同侵犯丈夫的權利。“掀開他父親的衣襟”等於說侵犯了父親的婚姻關係。──《啟導本聖經申命記註釋》

         「掀開他父親的衣襟」:「用衣襟遮蓋」就是結婚之意,(參得3:9; 16:8)故掀開他父親的衣襟即是侵害父親的婚姻。――《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本節是禁止與繼母結婚或發生性關係的律例。近親相奸是違背創造位階秩序之犯罪,因此,摩西律法多次嚴禁(18:6-18;20:11-21)。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思想問題(第22章)】

1 看見別人有需要而佯為不見是罪麽?參雅4:17。本章2節指出;即使對「不認識的人」也應施以援手。你日常生活裡有否犯佯而不見的罪?你當如何助別人?

2 6-7節吩咐以色列人保護天然資源。今日大自然有不少瀕臨絕種的生物,我們應否吃用這些生物或其製成品呢?我們平常當留意什麽?

3 雖然是自己的房屋,但也要為他人設想而裝置安全措施(9),可見神要求人不是單為自己生活,也要為他人設想,你怎樣應用這原則?

4 今日我們享用著科技的成果──混種的水果、雜料的衣服,這與9, 11節的禁例是否有抵觸?經文的實際意義是什麽?參19:19注。

5 本章那一處禁止婚前性行為?現今世風日下,婚前性行為愈來愈普遍,信徒在這方面應有什麽態度?教會在這方面擔任什麽角色?

6 貞潔與忠信在婚前非常重要,基督徒在這方面應如何謹守自己呢?試從太5章找出耶穌對「姦淫」的詮釋,另參林前6:15-20; 7:8-16

──《串珠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