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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第二十一章拾穗

 

【申二十一1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若遇見被殺的人倒在田野,不知道是誰殺的,」

         本節至9節為有人被殺,但兇手在逃應如何處置的辦法。被殺的人陳屍荒野,又不知其死因,古代社會把這當作應由全社會負責的血案;土地乃神所賜,不可為流血的罪沾汙。

中東的《漢慕拉比法典》規定,最近血案發生地點的那城,應負賠償苦主及死者所屬城鄉損失的責任。這裡用的也是同一原則。一個城的居民有責任保障四境道路的安全。──《啟導本聖經申命記註釋》

 

申二十一1~9罪行一旦發生,犯人逃跑以後,那地所有的人就同有責任。若有人被殺……田野,卻不知道殺人者在哪裡,最近之城邑的長老必須作出贖罪。他們要牽一隻母牛犢到流水未曾耕種的山谷去,在那裡把它宰殺。他們在母牛犢以上洗手,聲明他們在這罪上是無辜的,求神不要使流血的罪僅在他們身上。即使個人的罪不能被查明,他們仍要處理團體的罪;那地必須從血的污穢得潔淨。這成為最近之城的責任。——馬唐納《申命記》

         若在郊野發生謀殺案件,卻查不出兇手來,最接近之城市的長老便要根據這規定的儀式,在祭司的帶領下贖罪。――《申命記雷氏研讀本》

         無頭凶案:人若在荒野被殺,卻不知兇手是誰,最靠近凶案現場之城的百姓便須負擔責任;該城的長老連同祭司,要牽一隻母牛犢到山谷,在溪水旁打折它的頸項,誓言對謀殺之事毫不知情,求神赦免百姓的罪。――《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代贖被殺之屍的律例: 在上文,摩西曾教導了嚴格處罰殺人犯的規定(19:11-13)。本文則是為了解決雖發現了被殺的屍體,但無從知曉殺人犯為何人的問題而制定的律法。此時,必須代贖流無辜之血的殺人犯的罪責,其代贖過程如下:①首先,應該選定負責代贖的人,由與死屍最相近的城邑之長老來擔當(2,3);②其次,應該選擇代贖的犧牲祭物,就是未曾耕地,未曾負軛的母牛犢(3);③最後,就是代贖的方法。要將母牛犢牽到險峻的山谷,在那裡代殺人犯打斷母牛犢的頸項而使其流血。之後,長老代表百姓,在已死母牛犢上面洗手,宣告他們的城與這殺人案全然無關,懇求神的赦免(4-8)。至此,無從查知罪人之殺人案的贖罪儀式就便告終。這教訓我們第一,只有血債血還,才能滿足神之公義(9:6),第二,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9:22)。同時,這代贖的律法預表了將作為無瑕疵無罪之人,代贖人類之罪的耶穌基督的事工。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二十一1~23有關殺案、戰俘和家庭的一些律例。――《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各種社會律例: 本章論述了五種律法,亦即,關於代贖謀殺之屍的無罪之血的律法(1-9);關於娶被擄女子為妻的律法(10-14);關於所惡之妻的兒子為長子時,保護其長子權的律法(15-17);關於懲罰悖逆之子的律法(18-21);關於因處以死刑被掛在木頭上之屍的律法(22,23)等。然而貫穿這些律法的根本法的精神是神的慈愛與公義。亦即,從罪的污染中保護選民,使其保持潔淨的神之慈愛,與為了維持選民的聖潔斷然除去一切罪的神之公義,彌漫于每項律法。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二十一2「長老和審判官就要出去,從被殺的人那裡量起,直量到四圍的城邑,」

         直量到四圍的城邑: 這並不意味著殺人犯就在與死屍最近的城邑。只是,與死屍最相近的城邑,由被殺的屍體引起的不潔淨必會最多,並且參與流血之罪的可能性也最濃厚,因此,有義務負上那殺人犯的罪責並除去。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二十一3「看哪城離被殺的人最近,那城的長老就要從牛群中取一隻未曾耕地、未曾負軛的母牛犢,」

         「未曾耕地」:神聖的象徵。――《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未曾耕地,未曾負軛的: 只有這樣的母牛犢才能作代贖殺人犯之罪責的犧牲祭物,這意味著只有毫無瑕疵的代贖祭物才能潔淨因殺人犯流血之罪所玷污的地或所玷污的百姓。這也預表著將來要為罪人作代贖祭物的耶穌基督(彼前2:22-25)。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二十一4「把母牛犢牽到流水、未曾耕種的山谷去,在穀中打折母牛犢的頸項。」

         “打折母牛犢的頸項”。這動作表示該罪行是應該判死刑的。――《申命記雷氏研讀本》

         殺死母牛犢不同於獻贖罪之祭,只是讓它擔負流人血的罪,使這罪不再歸到城中的百姓身上。代表城中百姓的長老,要在打折了頸項的母牛犢上面洗手,使此罪轉到牛身上。“洗手”是宣佈與血案無關、表示本身清白(7節;參太二十七24)。──《啟導本聖經申命記註釋》

         「流水,未曾耕種的山谷」:這山谷有二特色:

1 未為人耕種過;

2 有川流不息的溪水流過。――《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流水: 之所以將母牛犢牽到這種場所而殺的理由是,為要從以色列民族永遠洗去被母牛犢之血所代贖之殺人犯的罪孽。未曾耕種的山谷:指靠人的能力無法耕種的險峻山谷。之所以在那裡代殺人犯而打折母牛犢的頸項使其流血是為了,不使滲入地層的代贖之血因耕種那地而重新流露外面。打折母牛犢的頸項“流血”是贖罪必不可缺的要素(9:22)。對流血玷污神所居住的聖潔之地迦南的罪,只有流那殺人者的血才能恢復聖潔。因此,流血犧牲的母牛犢代替了不為所知的殺人犯。這種儀式也包含著若捉住殺人犯,也必照樣流其血的意義。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二十一5「祭司利未的子孫要近前來;因為耶和華你的神揀選了他們事奉他,奉耶和華的名祝福,所有爭訟毆打的事都要憑他們判斷。」

 

【申二十一6「那城的眾長老,就是離被殺的人最近的,要在那山谷中,在所打折頸項的母牛犢以上洗手,」

         “洗手”象徵他們是無罪的。(彼拉多曾這樣做,參看太二七24的腳註。)――《申命記雷氏研讀本》

         「洗手」:表示罪過與己無關(參太27:24)。――《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長老: 長老的職分在以色列社會與歷史中,與君王、先知、祭司等一起佔據了重要的位置。其詞源及作用如下:①詞源性含意: 舊約中的“長老”具有“鬍鬚”或“白髮”之意。在新約聖經中,“長老”意指“年老的”或“年長者”。綜合詞源性含意,長老就是一個社會德高望重的年長者。指在某一親族、支派、地區社會的生活中有很大影響力的人。亦即,“長老“這一詞不僅有年長者之意,還包括元老、智者、有識之士等含意;②長老的作用:以色列長老在百姓中起著多樣的作用。其中,最為主要的任務就是治理百姓,若百姓之間有吵鬧之事或紛爭。就以審判官的身份施行公義。除此之外,還直接或間接地參與了建立地域社會綱紀的諸般業務及重要的政治、宗教、司法性事務,有時甚至擔當軍事領袖的作用(8:10;撒上4:3)。並且,長老在商業往來中起證人的作用(4:4),還參與了選擇國君的過程(撒上8:4,5;撒下3:17;5:3)。長老的這些作用在以色列被巴比倫所滅,所有百姓都淪為俘虜之時也得到持續(29:1;8:1)。綜上所述,以色列的長老是以色列社會的中心人物 。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二十一7「禱告(原文作回答)說:我們的手未曾流這人的血;我們的眼也未曾看見這事。」

         「禱告」:原作「回答」,可指「作證」。――《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申二十一8「耶和華啊,求你赦免你所救贖的以色列民,不要使流無辜血的罪歸在你的百姓以色列中間。這樣,流血的罪必得赦免。」

         “赦免”。顯然是該城招致這罪行,因為她沒有確保附近道路的安全。――《申命記雷氏研讀本》

         「你的百姓」:包括所有以色列人,不單是該城的居民。――《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申二十一9「你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就可以從你們中間除掉流無辜血的罪。

 

【申二十一10你出去與仇敵爭戰的時候,耶和華你的神將他們交在你手中,你就擄了他們去。」

         “敵人”指迦南四境外的國民,戰敗之後,其婦女可以留下,不在消滅之列(二十10及注),給了女俘一定的人身權利。以色列人可娶貌美的女俘為妻,但須去除讓她再思念故國舊習的東西(12節),然後為父母(父已被殺,母也為奴)哀哭一個月。此種婦女雖生得美貌,很可能異教舊習難改,不易久處,故又規定了休她的條例(14節)。──《啟導本聖經申命記註釋》

 

【申二十一10~13這種在第七章34節之條例以外的做法,只應用於從迦南以外擄來的俘虜(二15)。第1213節的儀式表示她從舊有的生活轉變過來,或許也為離開父母或父母被殺而哀悼。――《申命記雷氏研讀本》

 

【申二十一10~14女戰俘:以色列人在戰爭勝利後,可與被俘擄之婦女成婚,但在成婚之先,女子必須行潔淨禮。――《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娶被擄女子為妻的法律: 這是以色列百姓娶被擄女子為妻之時必須遵行的律例。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二十一11「若在被擄的人中見有美貌的女子,戀慕她,要娶她為妻,」

         要娶他為妻: 但是,絕對禁止娶迦南女子(7:3)。迦南人因拜偶像的不可挽回之罪,是當徹底滅絕的物件(20:16)。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二十一12「就可以領她到你家裡去;她便要剃頭發,修指甲,」

 

【申二十一12~13該女子被領到男家中,要剃頭發、修指甲,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表示該女子已從外邦社會中移居於以色列家,也表示哀傷。

         「哀哭父母一個整月」:這可能暗示女子的父母已在戰亂中死亡,也可能是被迫離開父家的一種哭訴。滿了一個月(34:8; 20:29),才可成親。――《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被擄女子的潔淨儀式包含著徹底清理自己過去的生活習慣,進入以色列共同體開始新生活的含意。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二十一13「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裡哀哭父母一個整月,然後可以與她同房。你作她的丈夫,她作你的妻子。」

 

【申二十一14「後來你若不喜悅她,就要由她隨意出去,決不可為錢賣她,也不可當婢女待她,因為你玷污了她。

         “由她隨意出去”。這就是按照第二十四章14節的規定,容許他們離婚。――《申命記雷氏研讀本》

         「由她隨意出去」:使她去她所選擇的地方。

         「你玷污了她」:即「你曾佔有了她」:這不是指用暴力的強奸。――《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申二十一15人若有二妻,一為所愛,一為所惡,所愛的、所惡的都給他生了兒子,但長子是所惡之妻生的。」

         “所惡”。這是相對的說法,即對比於另一個妻子來說。――《申命記雷氏研讀本》

         在東方社會,長子在家庭中享有特別地位,可從父親得雙分產業。本節至17節規定產業的承受權應依出生先後,不可本諸對妻妾的愛惡。──《啟導本聖經申命記註釋》

 

【申二十一15~17長子的繼承權:這是為了保障那些不受寵愛之長子的權利,以及禁止父親無故廢掉長子的嗣業,或憑私意將這份權利給予他寵愛的妻子所生的兒子。――《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保護長子法: 此律法的背景為一夫多妻制,是保障“長子權”的規定。聖經明確地規定了一夫一妻制(2:24;19:5),當時只是因為時代的邪惡與啟示未完全顯明而暫時存在的制度。因為,賜給以色列百姓的律法決不是脫離時代與地域的一紙空談,而是在當時的背景下可實際活用的實踐倫理。--《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二十一16「到了把產業分給兒子承受的時候,不可將所愛之妻生的兒子立為長子,在所惡之妻生的兒子以上,」

         把產業分給兒子承受的時候: 是“使兒子繼承遺產之時”。此時,家長藉著遺言處理了財產,不能隨從私己的感情與偏見,要根據當時的律法與習俗,公正地分配遺產。亦即,無視個人的好惡,當將特權賦予給按著自己的血脈第一個出生的兒子,即長子。若沒有兒子,就當從女兒開始,以已故之人的兄弟、叔父等順序分配遺產(27:8-11)。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二十一17「卻要認所惡之妻生的兒子為長子,將產業多加一分給他;因這兒子是他力量強壯的時候生的,長子的名分本當歸他。

         長子得到父親產業的雙分(比較創四八22;王下二9;代上五1)。“力量強壯的時候”。開始生育的時候。――《申命記雷氏研讀本》

         「將產業多加一分」:長子比弟弟應多得一倍遺產。――《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申二十一18人若有頑梗悖逆的兒子,不聽從父母的話,他們雖懲治他,他仍不聽從,」

         兒子對父親“頑梗悖逆”,父母雖然勸告、責罰,都不聽從。違反十誡當孝敬父母的規定,因此要處死。“城門”是一地長老聽案件、判曲直的地方(看得四章)。“貪食好酒”為聖經所戒的惡事(箴二十三21),子女行為逸出軌范,父母有責管教,社會也有責過問。──《啟導本聖經申命記註釋》

 

【申二十一18~21第十三章611節是一個背叛的例子。家庭的混亂產生社會的動亂;那是一項嚴重的事故。然而,最後的權威在於眾長老,而不是父親。根據猶太人的傳統,這懲罰從來沒有執行過,但卻少年罪案一個強大的制止力量!――《申命記雷氏研讀本》

         悖逆的兒子:父母的權柄是神所授與的,不聽從父母的逆子就是藐視神權,應受懲罰。他要被帶到長老面前,在城門(19)那裡被處死。――《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關於懲罰悖逆之子的定例: 在以色列社會中,父母的權威是受十誡保障的人倫第一法則,是基於神的權威(20:12)。因此,污辱或輕看父母權威的人,被視為是破壞神的神聖創造位階秩序的人,並且被視為輕蔑神之權威的人,根據神的法律,藉著公開的刑罰,從共同體社會中被除去(21:15,17;20:9)。藉此,使以色列社會作為有秩序的美好潔淨共同體,在神面前保持其純潔。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二十一19「父母就要抓住他,將他帶到本地的城門、本城的長老那裡,」

         「城門」:以色列人審判的地方。――《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申二十一20「對長老說:我們這兒子頑梗悖逆,不聽從我們的話,是貪食好酒的人。

 

【申二十一21「本城的眾人就要用石頭將他打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以色列眾人都要聽見害怕。

 

【申二十一22人若犯該死的罪,被治死了,你將他掛在木頭上,」

         一個被定罪治死的人,也是受神咒詛的人,把他懸屍示眾不可過夜,免得玷污土地,因土地乃神所賜(1,23節)。──《啟導本聖經申命記註釋》

         被治死了,你將他掛在木頭上: 將已被治死的罪人之屍再次掛在木頭上意味著給屍體加上污辱與羞恥的刑罰(40:19;25:4)。這是嚴重警告極惡罪孽的刑罰,是人所遭受最可怕的恥辱。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二十一22~23這裡談到公開處死罪犯和公開展示其屍首(掛在樹上,即絞架;參新英語聖經)。在執行死刑同一日要將屍首埋葬,理由是要尊重那塊土地,因為它是上帝的土地。本段明確地指向基督。雖然他本身是無罪的,但卻被掛在木頭上。他承擔了我們應受的咒詛。他的屍首不許留在十字架上過夜(參看約一九31)。——馬唐納《申命記》

         絞刑不是常見的處死方法,不過人被治死後屍首會懸掛起來。這樣把死者示眾,目的是使他受到最大的恥辱。參看加拉太書三章13節的腳註。――《申命記雷氏研讀本》

         掛在木柱上的屍體:這種人在神面前是受咒詛的,這刑罰且是一種莫大的羞辱。(參書8:29; 10:26; 撒上31:10) 然而 , 基督卻選擇了這種死法,藉此為世人除去咒詛(參串)。――《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申二十一23「他的屍首不可留在木頭上過夜,必要當日將他葬埋,免得玷污了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之地。因為被掛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詛的。」

         不可留在木頭上過夜: 屍體本身是不潔淨的(22:4;6:11;9:6),因此在聖潔、潔淨之地迦南不能任其繼續掛在木頭上。尤其是,因可憎之罪而治死的屍體,應該在被治死的當天埋葬在地,從以色列社會除去那不潔淨。 被掛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詛的: 被掛在天地之間的屍體,意味著為天地所離棄,不僅在人的咒詛之下,更是在神的咒詛之下。使徒保羅在他的書信中,比較了被掛在木頭上而死的罪犯與被掛在木頭上而死的耶穌基督,感人肺腑地說明了耶穌基督如何代我們受了我們所當受的咒詛和刑罰,結果,我們是如何從律法的咒詛下被贖出來的(3:13)。在這種意義上,本節是藉著最恥辱的事件來啟示最奧妙滿有恩典的基督十字架之奧秘的彌賽亞性句子。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思想問題(第21章)】

1 為何個別罪行牽連全城,眾長老須求神赦免(9)呢?種族歧視、剝削窮人、貪污舞弊等罪,應否由整個社會承擔責任?

2 在古代戰爭中,勝方可隨意對待戰俘。但在神的心意中(10-14),人權該有什麽地位?

3 保護長子權益的做法對家庭的維繫有什麽作用?神對家庭關係的重視給我們什麽提醒呢?

4 神為何賜給父母治家權威?參箴22:6, 15

──《串珠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