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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第二十章拾穗

 

【申二十 1「“你出去與仇敵爭戰的時候,看見馬匹、車輛,並有比你多的人民,不要怕他們,因為領你出埃及地的耶和華你神與你同在。」

         摩西常常利用從埃及得拯救的事蹟來鼓勵以色列人活出高尚的生命(另參看四20;五15;六12;八14;一○19;一一2,3;二四18,22;二六5,8)。――《申命記雷氏研讀本》

         本章講以色列人可以豁免兵役的三種情況:剛造好住屋、剛剛種了葡萄園,或者新婚,目的不外保護財產不喪失或者讓一家一門有後,基本上所著重的是個人享受神賜福氣的權利。只有不聽從神命令的人,才得不到這些福氣(二十八30)。

以色列人是全民皆兵,人人有保衛國土的責任,在神的幫助下與仇敵作戰(4節)。──《啟導本聖經申命記註釋》

 

【申二十 1~4引言:以色列人要進入神所賜的應許地,必須與仇敵爭戰,面對大小不同的戰爭,然而和他們一同爭戰的卻是耶和華。故此祭司要在出戰前宣告:勝敵之秘訣乃在乎神的同在。――《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祭司為了振奮參戰者的士氣而擔負的作用: 記錄了祭司當使參戰者鼓足勇氣的內容。耶和華神成就與列祖所立之約,從強大的埃及引領出奴隸民族以色列鼓勵,安慰他們。明確地教導他們,爭戰屬於耶和華神(撒上17:47),其勝負並不為刀槍所左右,乃是憑是否信靠神之全能。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二十 1~20有關戰爭的條例。――《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爭戰時的律例及倫理: 以色列是以耶和華為元帥的耶和華之軍隊,因此,爭戰時也當按照耶和華的命令與公義,進行耶和華的爭戰。在這種意義上,以色列在神的命令之下所進行的爭戰決不以擴張領土或經濟掠奪為目的。他們按照神的計畫與指示為神而戰的聖戰是為了恢復和守護蒙應許而得的聖潔之地迦南,並且也是為了從屬靈角度粉碎撒但王國的罪惡,實現神國度的公義。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二十 2「你們將要上陣的時候,祭司要到百姓面前宣告」

         祭司不只宣告,有時也隨軍出戰(看書六421)。──《啟導本聖經申命記註釋》

         祭司: 並非指單單擔任祭司一職的普通祭司,乃是指像非尼哈一樣隨軍爭戰的祭司(31:6)。猶太拉比稱他們為特地“為爭戰而受膏之人”,其職位僅次於大祭司。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二十 3「說:‘以色列人哪,你們當聽,你們今日將要與仇敵爭戰,不要膽怯,不要懼怕戰兢,也不要因他們驚恐;」

 

【申二十 4「因為耶和華你們的神與你們同去,要為你們與仇敵爭戰,拯救你們。’」

 

【申二十 5「官長也要對百姓宣告說:‘誰建造房屋,尚未奉獻,他可以回家去,恐怕他陣亡,別人去奉獻。」

         1節注。──《啟導本聖經申命記註釋》

 

【申二十 5~9這些豁免條例有助確保勝利是有賴耶和華(比較4節),表示參軍並不是首要的事。關於第8節,參看士師記七章23節。――《申命記雷氏研讀本》

         免役之例:凡建築新房屋、辟種新葡萄園、剛娶妻的以及膽怯者皆可免服兵役。本段與上文4節所載的有相互關係 , 上文提及爭戰的勝利不在乎人,而在乎神同在的能力;因此,軍隊的品質比數量更重要。一隊優秀的軍兵是要完全委身於神,並對神在爭戰中的能力有絕對的信心。――《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關於免服兵役者的規定: 據猶太學者說,只有當以色列為攻打遠方之城而徵兵時,才可以實行免服兵役的優惠政策,而在與迦南人爭戰時人則不能有所例外。總之,在發生戰爭時可以不參戰的人都有以下幾種:①建造房屋卻尚未奉獻的人(5);②種葡萄園卻尚未用所結果子的人(6);③聘定了妻卻尚未迎娶的人(7)等。並且,乾脆禁止膽小怕事之輩參加爭戰(8)。總而言之,他們都是不能全身心投入耶和華之戰的人。故他們被排除在爭戰之外。不論數位的多寡,以色列軍隊皆由完全自願的人組成。這一事實明確地教訓我們。第一,若要參加實現耶和華之公義的耶和華之戰就當“完全委身”,第二,爭戰的勝敗並不取決於軍事力量,而單單在乎耶和華神的手。在這種意義上,保羅所說當穿戴神所賜的全副軍裝,敵擋撒但的權勢而“竭力爭戰”的信息(6:10-20)亦與本文一脈相承。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二十 6「誰種葡萄園,尚未用所結的果子,他可以回家去,恐怕他陣亡,別人去用。」

         「尚未用所結的果子」:即種葡萄園不足五年(19:23-25)。――《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申二十 7「誰聘定了妻,尚未迎娶,他可以回家去,恐怕他陣亡,別人去娶。’」

 

【申二十 8「官長又要對百姓宣告說:‘誰懼怕膽怯,他可以回家去,恐怕他弟兄的心消化,和他一樣。’」

         以色列人打仗,不是靠車靠馬,也不靠人多,而是靠耶和華的大能(1節;參士七章)。──《啟導本聖經申命記註釋》

 

【申二十 9「官長對百姓宣告完了,就當派軍長率領他們。」

 

【申二十 10「“你臨近一座城、要攻打的時候,先要對城裡的民宣告和睦的話。」

         本節至20節為作戰攻城的條例。第一部分為1017節,講處理已攻佔的城邑的政策。1920節為第二部分,講消滅敵人應守的條例。

圍城之後,應先提出和平的條款;若接受,城中居民須服勞役;若拒不接納,殺盡男丁,只留婦孺與財物。但此例只限對待不屬迦南地居民的城;若在神賜為業的四境之內,則一人也不可留,以免沾染異族信仰(16,18節;七1)。──《啟導本聖經申命記註釋》

 

【申二十 10~15這程式只適用於迦南以外的城市。――《申命記雷氏研讀本》

         選民對待遠方敵人,須儘量以和為本(參書11:19; 撒下10:19);若對方不肯和好,才發動攻城之戰,並要殺盡一切男丁,婦孺則可留下。――《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與一般族類爭戰時的律例: 當以色列人與迦南人之外的一般族類爭戰時所當守的爭戰法如以下所記:①在宣告爭戰之前,首先定要提出和親,以便和平佔領那城(10);②若對方接受和親,以色列就要在對方上繳朝貢的條件下,休戰得享和平(11);③若對方拒絕和親,就要與之爭戰,且要除盡城中的所有男丁。婦女、孩子、財物等可以取作掠物(12-14)。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二十1015 正常的戰爭慣例】古代近東的標準慣例是不發給士兵糧餉,而從攻取村鎮的戰利品中分配一部分給他們。由於戰爭被視作神明所下達,有其輔助的使命,戰爭所有的掠物依法來說,都是神明分別為聖的財產。故此分配的手續必須十分嚴格,免得犯上了神聖的避諱。例如按照馬里文獻,軍官要立誓「不吃」軍階相等或較低之人的阿薩孔asakkum)(即不侵害其權益)。違犯的罰款極重。按照這個模式,美索不達米亞和以色列的軍隊都同樣將俘虜的婦孺,連同牲口和動產視作戰利品;並且殺滅男丁(見:創三十四2529;和亞述王西拿基立的年表)。如此勝利者的勞力才得到回報,並且被攻取城市的荒涼景象,更提高了勝方國勢和神祇的聲譽。——華爾頓《申命記背景注釋》

 

【申二十 10~18攻城之法。――《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申二十 11「他們若以和睦的話回答你,給你開了城,城裡所有的人都要給你效勞,服事你;」

         “都要給你效勞,服事你”。挪亞咒詛迦南的應驗。參看創世記九章25節的腳註。――《申命記雷氏研讀本》

         開了城: 此行為表明他們無意爭戰且嚮往和平。據猶太學者的解釋,此時為了建立和平,外邦城邑的居民即使是不受割禮,也要放棄拜偶像,在宗主權性契約之下獻貢於以色列。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二十 12「若不肯與你和好,反要與你打仗,你就要圍困那城。」

 

【申二十 13「耶和華你的神把城交付你手,你就要用刀殺盡這城的男丁。」

         殺盡這城的男丁: “男丁”指可以參戰的成人。在古代社會,男子就是一個家庭、城邑及國家的代表,因此,這樣的懲罰意味著完全滅絕一個族類。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二十 14「惟有婦女、孩子、牲畜,和城內一切的財物,你可以取為自己的掠物。耶和華你神把你仇敵的財物賜給你,你可以吃用。」

 

【申二十 15「離你甚遠的各城,不是這些國民的城,你都要這樣待他。」

 

【申二十 16「但這些國民的城,耶和華你神既賜你為業,其中凡有氣息的,一個不可存留;」

         「凡有氣息的」:包括一切生物(書10:40; 王上15:29; 150:6)。――《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申二十 16~18迦南人的城必須全然毀滅。參看第七章2節的腳註。――《申命記雷氏研讀本》

         對待迦南城市之民,則必須滅絕淨盡:有人以為這做法有欠人道,然而此舉正是罪惡滿盈的迦南居民該受的審判(參創15:16),也是保持新興以色列國純正無疵之法(18)。――《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與迦南人爭戰時的律例: 此爭戰法特別適用于迦南人。然而,神命令以色列百姓,在與迦南人爭戰時不可像其它民族一樣採用普通爭戰法(10-14),而是要徹底殲滅包括婦女與孩子的所有人。其理由如下:①迦南人早已因極度的墮落而召致滅亡,而且有可能給以色列百姓帶來對純潔的耶和華信仰有致命危險的偶像崇拜;②迦南地是神特選以立他聖潔神政國度之地,既是分別為聖的地,也是屬靈天國之預表,決不能留下絲毫的罪惡因素。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二十1618 聖戰的手續】在特殊情況下,軍隊可以選擇放棄俘虜和掠物,將之全數奉獻給賜他們勝利的神祇。這習慣希伯來語稱為赫倫,軍事策略中十分罕見。徹底摧毀一個城市的事,只發生過寥寥幾次:約書亞記六17\cs1624的耶利哥、約書亞記十一1011的夏瑣、士師記一17的洗法、撒母耳記上十五3的亞瑪力人。此外徹底毀滅有時亦可以稍加變化,申命記二3435和三67都是案例(殺盡人口,牲畜成為戰利品)。這種戰事在聖經以外的例證,首先發生於主前九世紀,摩押王米沙與迦得支派的戰爭中。類似的概念又可能在幾位 * 亞述王的年表中反映出來,他們以完全滅盡作為心理戰的策略,驅使背叛的國家降服。——華爾頓《申命記背景注釋》

 

【申二十 17「只要照耶和華你神所吩咐的將這赫人、亞摩利人、迦南人、比利洗人、希未人、耶布斯人都滅絕淨盡,」

 

【申二十 17~18參二34及七1注。──《啟導本聖經申命記註釋》

 

【申二十 18「免得他們教導你們學習一切可憎惡的事,就是他們向自己神所行的,以致你們得罪耶和華你們的神。

 

【申二十 19「“你若許久圍困、攻打所要取的一座城,就不可舉斧子砍壞樹木;因為你可以吃那樹上的果子,不可砍伐。田間的樹木豈是人,叫你糟蹋嗎?」

         「田間的樹木豈是人」:不要把樹木當作那應遭毀滅的敵人而把它們砍掉。――《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申二十 19~20在戰爭中,仍應注意天然環境的保護,不結果子的數才可以砍伐用來建造攻城的工事。要是後來入侵巴勒斯坦的軍隊都肯守這原則,中東的樹木當不致如彼稀少。不過,今天中東缺乏深林,尚有其他原因。──《啟導本聖經申命記註釋》

         論及樹木之處理:選民不要砍伐所佔領之城的果樹,因為果樹除了即時供應食物之外,日後也可成為以色列民的資源,而那些不結果的樹木則可以砍伐,用來修築營壘。――《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這裡所記錄的戰爭倫理是要堅決杜絕由憤怒或血氣所引起的魯莽而蓄意性的破壞行為。比如說,濫砍對自己有益處的樹木或任意堵住井口等行為。這就暗示了以色列所參與的爭戰決不能帶有擴張領土或掠奪錢財的性質,只能具有維護耶和華信仰與審判罪惡城邑的性質。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二十 20「惟獨你所知道不是結果子的樹木可以毀壞、砍伐,用以修築營壘,攻擊那與你打仗的城,直到攻塌了。”」

         攻城的時候要放過那些結果子的樹。其它樹木可以砍伐來修築“營壘”,這包括做梯子、塔樓和攻城鎚。――《申命記雷氏研讀本》

         「營壘」:指攻城用的堡壘和其他工具(如雲梯)。――《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用以修築營壘: 指用來輕易攻取有高牆堅門的要塞化城邑的攻城器具。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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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二十20  古時中東的城邑有哪些建築特點?】考古學家在迦南地發掘出許多堅固城邑的遺跡。有些城牆有九公尺高,有堡壘、壕溝與瞭望樓。以色列人慣於在平原野戰,所以必須學習新戰略,好攻取深溝高壘的城邑。──《靈修版聖經註釋》

 

【思想問題(第20章)】

1 以色列民要戰勝敵人除靠賴神的同在外,還須負上什麽責任?基督徒怎樣才能在屬靈的戰爭上取得勝利?弗6:10-18

2 百姓參與聖戰須注意什麽?參10-12, 16-18節。這些守則對今日的信徒有意義麽?羅12:17-21; 西3:5-9; 彼前2:11

3 神教導百姓在聖戰中小心處理周圍的自然環境,以免因戰爭而遇上饑荒。今日世界各地的嚴重饑荒,與生態的破壞有關麽?

──《串珠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