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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第十九章註解

 

壹、內容綱要

 

【神兒女生活的條例(六)】

    一、在約旦河西再增設三座逃城(1~13節)

    二、禁止挪移先人所定的地界(14節)

    三、斷案須審核兩個以上的見證人確無假見證(15~21節)

 

貳、逐節詳解

 

【申十九 1】「“耶和華你神將列國之民剪除的時候,耶和華你神也將他們的地賜給你,你接著住他們的城邑並他們的房屋,」

   〔呂振中譯〕「『將來永恆主你的神剪除了列國人,永恆主你的神將他們的地賜給你、去趕出那些人、去住他們的城市房屋,」

   〔原文字義〕「剪除」砍下,砍掉;「接著」佔有,繼承。

   〔文意註解〕「耶和華你神將列國之民剪除的時候」:『列國之民』指迦南七族(參申七1)。

         「耶和華你神也將他們的地賜給你,你接著住他們的城邑並他們的房屋」:『接著住』指佔領。

 

【申十九 2】「就要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分定三座城。」

   〔呂振中譯〕「那時候你要在永恆主你的神所賜給你去取得的地、為自己分別三座城來。」

   〔原文字義〕「分定」分開,分別出來。

   〔文意註解〕「就要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分定三座城」:『分定三座城』即指約但河西三座逃城(參民三十五14)。

   〔話中之光〕(一)神把迦南賜給以色列人是恩典,設立逃城則是恩上加恩,六座逃城平均分散在約旦河東西兩岸的北、中與南三部分,使每個人都離逃城不遠。根據猶太傳統,一般大路的標準寬度是16肘,但通往逃城的道路必須寬兩倍(《他勒目 Talmud》Bava Batra 100b),並要修直、修平,在每個岔路口重複標上「逃城,逃城 מקלט מקלט」(《密西拿 Mishnah》Sefer HaChinukh 520:1)。兩個「逃城 מִקְלָט」的希伯來字母數值(Gematria Value)是179+179=358,這正是「彌賽亞 מָשִׁיחַ」的希伯來字母數值。「逃城」正預表彌賽亞基督的救恩。

         (二)基督徒得救的時候是需要逃往避難所,基督徒得救後,仍需要基督作避難所,因為我們裡面還住有罪(參羅七17),我們的肉體是軟弱的(參羅六19),撒但很容易藉罪作工在我們肉體上,使我們不順從聖靈的教訓,而放縱肉體的情慾,因此我們時刻都需要基督,因為在祂裡面,聖靈會加給我們力量,使我們能順從聖靈而行。因此我們時刻需要住在避難所裡面。基督是我們的大祭司,祂與舊約的大祭司不同,舊約的大祭司死了不能復活,但我們的大祭司今天是坐在神的右邊,也替我們祈求(參羅八34~39),我們好像是應被殺的,然而卻是得勝有餘了。

 

【申十九 3】「要將耶和華你神使你承受為業的地分為三段;又要預備道路,使誤殺人的,都可以逃到那裡去。」

   〔呂振中譯〕「你要測量道路的距離,將永恆主你的神使你承受為業的地分為三區,讓錯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堙C」

   〔原文字義〕「承受」取得產業,使擁有;「三段」三層,三部分。

   〔文意註解〕「要將耶和華你神使你承受為業的地分為三段」:『分為三段』即指按照地理位置分成南部、中部、北部三地區,每地區設一座逃城,方便誤殺人者迅速逃到其中任何一座。

         「又要預備道路,使誤殺人的,都可以逃到那裡去」:『預備道路』即指引往逃城的道路。

        〔話中之光〕(一)「罪的工價乃是死」(羅十9),但神並不喜歡死亡,所以祂要用恩典除掉死亡,給誤犯罪的人一條生路,在距離不遠的地方設立逃城,並且「預備道路」,使「誤殺人的都可以逃到那裡」(民三十五15),可以很快就得著庇護。逃城預表基督的救恩,神為世人預備的救恩離我們也不遠,就在我們的口中,就在我們的心中,「你若口裡認耶穌為主,心裡信神叫他從死裡復活,就必得救」(羅十9)。人要得著救恩並不困難,人若肯知罪悔改,神就給人一條得救的出路,問題是人是否知道自己需要「逃城」、肯不肯逃往「逃城」。

 

【申十九 4】「“誤殺人的逃到那裡可以存活,定例乃是這樣:凡素無仇恨,無心殺了人的,」

   〔呂振中譯〕「『錯誤殺人的、其規例乃是這樣:凡不知不覺、素來沒有仇恨、擊殺鄰舍的人、得以逃到那�堙A就可以活着。」

   〔原文字義〕「誤殺」非蓄意殺害;「定例」宣判,定論;「無心(原文雙字)」缺少,沒有(首字);意識,知識(次字)。

   〔文意註解〕「誤殺人的逃到那裡可以存活,定例乃是這樣:凡素無仇恨,無心殺了人的」:『定例』指有關逃城的條例;『素無仇恨』指平日相處沒有恩怨糾葛;『無心殺了人的』指沒有預謀,純屬意外,導致人命事故。

   〔話中之光〕(一)人是照著神的形象造的(參創一27),無論是被害者還是兇手,他們的生命在神眼中同樣是寶貴的。神也不願意看到罪人落到死亡裡,因為神所造的人本來都是「不該死」(6節)的,所以神特別為百姓設立逃城,定意給「誤殺人的」罪人開一條出路,使他們能得著挽回(參出二十一12~14)。

 

【申十九 5】「就如人與鄰舍同入樹林砍伐樹木,手拿斧子一砍,本想砍下樹木,不料,斧頭脫了把,飛落在鄰舍身上,以致於死,這人逃到那些城的一座城,就可以存活,」

   〔呂振中譯〕「凡人同鄰舍進森林�堿憟嚝薴魽A他手�奡�着斧子砍樹木;斧頭竟脫了把,飛落在鄰舍身上,以致那人死去,他若逃到一座這樣的城,就可以活着;」

   〔原文字義〕「脫了」脫落;「存活」活著。

   〔文意註解〕「就如人與鄰舍同入樹林砍伐樹木,手拿斧子一砍」:指鄰舍相偕砍材。

         「本想砍下樹木,不料,斧頭脫了把,飛落在鄰舍身上,以致於死」:指斧頭意外脫落,擊中其中一人,引起人命;『把』指斧頭的手柄。

         「這人逃到那些城的一座城,就可以存活」:『那些城的一座城』指任何一座逃城;『存活』指受到逃城的庇護。

   〔話中之光〕(一)小心「斧頭脫了把」,以致傷害別人。信徒說話行事,應當小心謹慎,免得「斧頭脫了把」,以致害人又害己,不但會傷害到無辜,自己也會受到關係人的報復。就算逃到「逃城」,還須等到大祭司死亡才能得著自由。

 

【申十九 6】「免得報血仇的,心中火熱追趕他,因路遠就追上,將他殺死;其實他不該死,因為他與被殺的素無仇恨。」

   〔呂振中譯〕「免得報血仇的趁着心中火熱去追趕他,又因路遠、竟把他趕上而擊打了他、以致斃命;其實他並沒有該死的罪案,因為那人和他素來並沒有仇恨。」

   〔原文字義〕「火熱」懷孕,熱情;「素無(原文雙字)」早先(首字);一段日子(次字)。

   〔文意註解〕「免得報血仇的,心中火熱追趕他,因路遠就追上,將他殺死」:『報血仇的』指死者的至近親屬;『心中火熱』指熱切地追趕,唯恐慢了一步;『追上』指誤殺人者在尚未到達逃城的途中被趕上。

         「其實他不該死,因為他與被殺的素無仇恨」:『不該死』意指不該為意外事故償命。

 

【申十九 7】「所以我吩咐你說,要分定三座城。」

   〔呂振中譯〕「因此我吩咐你說:你要分別三座城來。」

   〔原文字義〕「分定」分開,分別出來。

   〔文意註解〕「所以我吩咐你說,要分定三座城」:請參閱2~3節。

 

【申十九 8】「耶和華你神若照祂向你列祖所起的誓擴張你的境界,將所應許賜你列祖的地全然給你,」

   〔呂振中譯〕「永恆主你的神若照他向你列祖所起誓過的擴張你的境界,將他所應許給你列祖的全地都給了你──」

   〔原文字義〕「擴張」變寬,變大;「全然」(原文無此字)。

   〔文意註解〕「耶和華你神若照祂向你列祖所起的誓擴張你的境界」:『向你列祖所起的誓』神曾向亞伯拉罕、以撒、雅各起誓立約,將迦南地賜給他們的後裔(參創十七7~8;二十六3~4;三十五12);『擴張你的境界』即指佔領全部約但河西之地(參申十一24),事實上,以色列人從未完全佔領神所劃定給他們的境界。

         「將所應許賜你列祖的地全然給你」:『你』指以色列人。

 

【申十九 9】「你若謹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的這一切誡命,愛耶和華你的神,常常遵行祂的道,就要在這三座城之外,再添三座城,」

   〔呂振中譯〕「你如果謹慎實行我今日所吩咐你的這一切誡命,愛永恆主你的神,行他的道路──那麼你就要在這三座城以外、再加上三座,」

   〔原文字義〕「遵行(首字)」做,製作,完成;「遵行(次字)」行走,來去。

   〔文意註解〕「你若謹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的這一切誡命,愛耶和華你的神」:『謹守』重在指思想觀念的贊同和一致;『遵行』重在指行為上的遵照和實施;『誡命』在此是律法的總稱。

         「常常遵行祂的道,就要在這三座城之外,再添三座城」:『遵行祂的道』指行走在神所命定的道路上,亦即遵守神所定的律法規範;『再添三座城』即指在約但河西再添三座逃城,共達六座逃城,事實上,以色列人從未完全佔領神所劃定給他們的境界,因此這另添的三座城也從未實現(參書二十7)。

 

【申十九 10】「免得無辜之人的血流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流血的罪就歸於你。」

   〔呂振中譯〕「免得無辜之血流在永恆主你的神所賜給你為業之地,以致流人血的罪竟歸於你。」

   〔原文字義〕「無辜」免罪的,乾淨的。

   〔文意註解〕「免得無辜之人的血流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流血的罪就歸於你」:『無辜之人』指誤殺人者;『血流在…地上』使地變成污穢不潔淨(參民三十五33),因此神必追討流人血的罪。

        〔話中之光〕(一)神看誤殺人者為「無辜之人」,不是說那人沒有罪,只是說他的罪不至於死。我們每個人都是罪人,都不能推卸罪的責任,但只要人不是故意對付神、抵擋神,在神眼裡就是「無辜之人」。神為這樣的罪人預備了救恩,因為神要對付的是撒但、是罪,而不是對付罪人,祂為每一個認罪悔改的人預備了耶穌基督,作為拯救我們的逃城。

 

【申十九 11】「“若有人恨他的鄰舍,埋伏著起來擊殺他,以致於死,便逃到這些城的一座城,」

   〔呂振中譯〕「『但若有人恨他的鄰舍,埋伏等着他,起來打他,擊打了他,以致他斃命死去;那殺人的若逃到一座這樣的城,」

   〔原文字義〕「埋伏」埋伏,潛伏。

   〔文意註解〕「若有人恨他的鄰舍,埋伏著起來擊殺他,以致於死,便逃到這些城的一座城」:意指預謀殺人者,即使他逃到任何一座逃城,也不能獲得庇護。

 

【申十九 12】「本城的長老就要打發人去,從那裡帶出他來,交在報血仇的手中,將他治死。」

   〔呂振中譯〕「他本城的長老就要打發人從那�堭N他拿來,交在報血仇者手中,他就必須死。」

   〔原文字義〕「打發」打發,送走。

   〔文意註解〕「本城的長老就要打發人去,從那裡帶出他來,交在報血仇的手中,將他治死」:『本城的長老』指那擁有審判權的官長,通常年歲較長;『報血仇的』即指死者的至近親屬。

        〔話中之光〕(一)故意殺人者就算進入了逃城,最後還是要被帶出來「治死」。恩典並不是罪惡的庇護所,逃城並不是用來寬容罪惡,而是為了挽回那些誤犯罪的人。所以對於因仇恨故意殺人者,神的吩咐是「你眼不可顧惜他,卻要從以色列中除掉流無辜血的罪,使你可以得福」(13節)。因為神「萬不以有罪的為無罪」(出三十四7),祂雖然赦免罪人,但卻一定要對付罪。所以神根據罪因,嚴厲地追討故意殺人者,只給誤殺人者一條出路,讓「誤殺人的」(4節)可以享用逃城的庇護。

 

【申十九 13】「你眼不可顧惜他,卻要從以色列中除掉流無辜血的罪,使你可以得福。”」 

   〔呂振中譯〕「你的眼不可顧惜他,你可要把流無辜血的罪從以色列中肅清,好使你平安順遂。』」

   〔原文字義〕「顧惜」同情,憐憫;「除掉」點燃,消耗。

   〔文意註解〕「你眼不可顧惜他,卻要從以色列中除掉流無辜血的罪,使你可以得福」:『顧惜』指同情姑息、法外開恩;『除掉流無辜血的罪』指殺人者必須償命。

 

【申十九 14】「“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承受為業之地,不可挪移你鄰舍的地界,那是先人所定的。”」

   〔呂振中譯〕「『在永恆主你的神所賜給你去取得的地、你不可挪移你鄰舍的地界、就是先人在你所承受的產業�堜狴蓱w的。』」

   〔原文字義〕「挪移」搬走,移走;「定」設定。

   〔文意註解〕「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承受為業之地,不可挪移你鄰舍的地界,那是先人所定的」:『挪移…地界』指侵占土地;『先人』指祖先。

   〔話中之光〕(一)古代的「地界」可能以石頭或樹木作記號。以色列人的地界「是先人所定的」,是「先人」從神的手中接過來的產業。神管理著每一個拈鬮人的手,通過拈鬮決定了地界。人擁有的只是神所賜的使用權,所以不可自行改變神在應許裡賜給人的產業。因此,「不可挪移你鄰舍的地界」,就是承認神的權柄、承認神是應許之地的真正主人,而「挪移地界的人」,必要承受神的忿怒(參申二十七17;何五10;賽五8;彌二2)。

         (二)聖經說:「不可挪移古時的地界,也不可侵入孤兒的田地;因他們的救贖主大有能力,祂必向你為他們辨屈」(箴二十三10~11)。侵越地界,欺凌弱小,不僅是錯誤的行動,而且是得罪神的事,不敬畏為孤兒伸冤的神。這是極沒有愛心的,是不敬虔的事。聖經說:「在神我們的父面前,那清潔沒有玷污的虔誠,就是看顧在患難中的孤兒寡婦,並且保守自己不沾染世俗」(雅一27)。所以聖徒應當有愛心,不可逾越界限,佔人的便宜;也要保守界限,不染世俗的罪惡。

         (三)約伯是正直公義的人,他見到不義就氣憤不平:「有人挪移地界,搶奪群畜而牧養」(伯二十四2),他認為是神該刑罰的罪惡。人應當以已有的為足,因為那是有主權的神所賜給我們,交託我們的。「敬虔加上知足的心便是大利了…貪財是萬惡之根,有人貪戀錢財就被引誘離了真道,用許多愁苦把自己刺透了」(提前六6~10)。貪欲擴張挪移地界,就是離了原來真道的界限,自以為得利,卻不知陷入罪中,將有無盡的悔恨。

         (四)最重要的是,神所設定的,人不可隨意更改。願我們敬虔知足,會常常感恩說:神「用繩量給我的地界…實在美好」(詩十六6)。在界限內,不挪移古時設立的地界。

         (五)聖經的真理,是神早就立定,吩咐先聖遵守的。因此,聖經常提到神與亞伯拉罕立約,與大衛立約,表明神是信實守約施慈愛的神。聖徒必須「為從前一次交付聖徒的真道,竭力的爭辯」(猶3),就是神要我們堅守地界,不容假道異端來侵入,另立新的界說,吸引人跟從他們,以至走背道滅亡的路。

 

【申十九 15】「“人無論犯什麼罪,作什麼惡,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總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才可定案。」

   〔呂振中譯〕「『單獨一個見證人不能起來指證一個人有甚麼愆尤或甚麼罪,就是說不能指證他所犯的任何罪,總要憑着兩個見證人的口、或三個見證人的口、罪案纔能成立。」

   〔原文字義〕「見證」證言;「定案(原文雙字)」確立,建立(首字);案件,事件(次字)。

   〔文意註解〕「人無論犯什麼罪,作什麼惡,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作見證』指在場目睹事件的證詞。

         「總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才可定案」:『憑兩三個人的口』為防患挾仇報復,以免產生冤屈,故不可單憑一個人的話定罪;『定案』指判決案件的責任歸屬。

 

【申十九 16】「若有兇惡的見證人起來,見證某人作惡,」

   〔呂振中譯〕「若有一個強暴的見證人起來指責一個人,作證控訴他橫逆不道,」

   〔原文字義〕「兇惡」錯誤,不公義;「作惡」變節,背叛。

   〔文意註解〕「若有兇惡的見證人起來,見證某人作惡」:『兇惡的見證人』指作假見證的人(false witness);『見證某人作惡』指捏造證詞,意欲陷害人。

   〔話中之光〕(一)神看作假見證的人是「兇惡的見證人」,因為作假見證是不公不義的行為,陷害無辜的人,令人含冤莫明,實在兇惡,神必審問。

 

【申十九 17】「這兩個爭訟的人就要站在耶和華面前,和當時的祭司,並審判官面前,」

   〔呂振中譯〕「那麼、彼此爭訟的這兩個人就要站在永恆主面前、在當日做祭司做審判官者面前。」

   〔原文字義〕「爭訟」爭辯,爭論。

   〔文意註解〕「這兩個爭訟的人就要站在耶和華面前,和當時的祭司,並審判官面前」:『爭訟的人』指案件兩造(雙方);『站在…面前』指出庭。

 

【申十九 18】「審判官要細細地查究,若見證人果然是作假見證的,以假見證陷害弟兄,」

   〔呂振中譯〕「審判官要仔細查究;如果那見證人是個假的見證人作假見證控訴他的族弟兄,」

   〔原文字義〕「細細地」美好,令人滿意;「查究」尋訪,調查;「陷害」(原文無此字)。

   〔文意註解〕「審判官要細細地查究,若見證人果然是作假見證的,以假見證陷害弟兄」:『細細地查究』指殷勤地追查線索,辨明真偽;『作假見證』指提供虛假、捏造的證詞。

 

【申十九 19】「你們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呂振中譯〕「那麼你們就要照他所圖謀要待族弟兄的去待他;這樣、你就把那壞事從你中間肅清了。」

   〔原文字義〕「那惡」壞的,惡的;「除掉」點燃,消耗。

   〔文意註解〕「你們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意指以其欲加之罪,將同等罪刑加在作假見證的人身上。

         「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意指以嚴刑戒除假見證的惡。

 

【申十九 20】「別人聽見都要害怕,就不敢在你們中間再行這樣的惡了。」

   〔呂振中譯〕「其餘的人聽見,就會懼怕,再也不敢在你中間行這樣的壞事了。」

   〔原文字義〕「害怕」懼怕,敬畏。

   〔文意註解〕「別人聽見都要害怕,就不敢在你們中間再行這樣的惡了」:意指以儆效尤。

 

【申十九 21】「你眼不可顧惜,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呂振中譯〕「你的眼不可顧惜他;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原文字義〕「顧惜」同情,憐憫。

   〔文意註解〕「你眼不可顧惜」:意指不可同情姑息、法外開恩。

         「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舊約的律法容許人討回公道(出廿一24),也就是說,對別人所施的惡待,可還以相等程度的報復,其目的乃在阻止隨意侵犯別人。此處乃對作假見證的人,施以同樣的懲罰。

   〔話中之光〕(一)今天,神已經在基督裡顯明了祂的救恩,人若在基督之外用自己的「顧惜」來代替神的恩典與慈愛,都會破壞神的公義和聖潔、助長罪惡的滋生,結果必然使「世界在神面前敗壞,地上滿了強暴」(創六11)。

         (二)「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參出二十一23~25;利二十四17~21),是神追討罪的公義原則。神所賜的生命是寶貴的,不可用金錢、物質來代替(參民三十五31)。這條例是審判官量刑的根據,表明在律法面前人人平等、罪罰相當,量刑不可過重、也不可過輕。

         (三)「以牙還牙」並不是放縱個人報私仇,更不是鼓勵我們在處理個人恩怨時彼此報復(參太五38~39)。神的百姓人際關係的原則是:「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路六31),「你們不要論斷人,就不被論斷;你們不要定人的罪,就不被定罪;你們要饒恕人,就必蒙饒恕」(路六37)。

         (四)這一節所定的原則是給審判官使用的,並不適用於個人的報復。這種處罰犯人的態度似乎古老,但是對古時在公義與公平的審判上,的確是一種突破。那時大多數國家,都使用專制的方法來處罰罪人;這種原則卻顯明神關心公平與公義並確保犯人免受酷刑,不會受過於他們所當受的。根據同樣的公平原則,作假見證之人,也會因誣告受到被他陷害之人可能受的刑罰。制定罪有應得的處罰原則,在現今一樣適用。

 

叁、靈訓要義

 

【公正無私】

   一、設立逃城──保護無辜(1~13節):

         1.「要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分定三座城」(2,7節):河東和河西共有六座逃城。

         2.「又要預備道路,使誤殺人的,都可以逃到那裡去」(3節):提供方便的道路。

         3.「誤殺人的逃到那裡可以存活…凡素無仇恨,無心殺了人的」(4節):必須是素無仇恨,無心殺人的才可收容。

         4.「這人逃到那些城的一座城,就可以存活」(5節):任何一座逃城都可庇護。

         5.「免得無辜之人的血流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流血的罪就歸於你」(10節):嚴禁流無辜之人的血。

         6.「若有人恨他的鄰舍,埋伏著起來擊殺他,以致於死,便逃到這些城的一座城,本城的長老就要打發人去,從那裡帶出他來,交在報血仇的手中,將他治死」(11~12節):凡蓄意殺人的,即便逃到逃城,也無法得到庇護。

         7.「你眼不可顧惜他,卻要從以色列中除掉流無辜血的罪,使你可以得福」(13節):在斷定是否誤殺時,不可偏私。

   二、公正斷案──防止徇私(14~21節):

         1.「不可挪移你鄰舍的地界,那是先人所定的」(14節):不可侵占別人的產業。

         2.「人無論犯什麼罪,作什麼惡,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總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才可定案」(15節):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才可定案。

         3.「審判官要細細地查究,若見證人果然是作假見證的,以假見證陷害弟兄,你們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18~19節):必須審慎斷定見證的真假,並嚴厲處置作假見證的人。

         4.「你眼不可顧惜,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21節):判案和處罰必須公正無私。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申命記註解》

 

參考書目:請參閱「申命記提要」末尾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