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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第十七章註解

 

壹、內容綱要

 

【神兒女生活的條例(四)】

   一、不可獻有殘疾的祭牲給神(1節)

   二、凡拜偶像假神者必須治死(2~7節)

   三、凡不聽從審判官之斷案者必須治死(8~13節)

   四、不可選立外邦人為王(14~15節)

   五、登上王位後必須遵行的三要項(16~20節)

 

貳、逐節詳解

 

【申十七1】「“凡有殘疾,或有什麼惡病的牛羊,你都不可獻給耶和華你的神,因為這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

   〔呂振中譯〕「『凡有殘疾或有甚麼缺點的牛或羊、都不可宰獻與永恆主你的神,因為這是永恆主你的神所厭惡的。」

   〔原文字義〕「殘疾」瑕疵,缺陷,污點;「惡病(原文雙字)」壞的,惡的(首字);言論,事件(次字)。

   〔文意註解〕「凡有殘疾,或有什麼惡病的牛羊,你都不可獻給耶和華你的神,因為這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殘疾』指有缺點、瑕疵,亦即不完全之意;『惡病』原文「任何壞氣味的東西」,意指因身上任何種類的惡疾,以致顯出惡臭或異味。

   〔話中之光〕(一)人若獻有殘疾的祭牲給神,表示獻祭的人有敬虔的外表,卻沒有敬虔的實際,顯然是一種假冒偽善的行為。這種不把神當作神的心態,是神所憎惡的。

         (二)人常常受試探,希望少給神,以為沒有人知道真相。奉獻的態度顯明我們的優先取向。將剩下的獻給神,表示神在我們的生活中並不重要。你要讓神優先使用你的金錢、時間、才能,如此才算尊崇祂。

         (三)沒有殘疾的祭牲預表完全無瑕疵的耶穌基督(參來九14;彼前一19)。至高至大的神,把最好的給了我們,連祂的獨生子都給了我們,又賜給我們兒子的名分,祂沒有留下一樣好處不給我們。我們應當學習把上好的獻給神,就是承認祂是配,祂是至高的神,這才是神所最喜悅的。

         (四)神一再的說出祂拒絕有殘缺的,也就是從另一面說出,凡能到祂面前去的,都是沒有殘缺的。這真是恩典的宣告!在律法下的人,因著祭牲的流血獻上,人的殘缺給遮蓋了。在救恩中,因著在基督裡的地位,我們都成了聖潔沒有瑕疵,我們不單是能到神的面前,而且神也承認我們是聖潔沒有瑕疵的。這是何等的恩典,凡活在神面前的,都不再是有殘缺的。

         (五)新約恩典時代,不再獻牛羊,對基督徒個人來講,乃是獻自己的身體,當作活祭(參羅十二1~2)。而這活祭必需是聖潔的,神才喜悅(悅納),對教會來講,「要用水藉道,把教會洗淨,成為聖潔,可以獻給自己,做個榮耀的教會,毫無玷污皺紋等類的並,乃是聖潔沒有瑕疵的」(弗五26~27)。

 

【申十七2】「“在你們中間,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諸城中,無論哪座城裡,若有人,或男或女,行耶和華你神眼中看為惡的事,違背了祂的約,」

   〔呂振中譯〕「『在你中間、在永恆主你的神所賜給你的任一座城〔原文:城門〕內、若發現有男人或女人行永恆主你的神所看為壞的事,越犯了他的約,」

   〔原文字義〕「看為惡的事」壞的,惡的;「違背」作廢,使無效。

   〔文意註解〕「在你們中間,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諸城中,無論哪座城裡」:意指轄境任何地方。

         「若有人,或男或女,行耶和華你神眼中看為惡的事,違背了祂的約」:『行…看為惡的事』即指拜偶像,乃是神視為邪惡的事;『違背了祂的約』即指違背了祂的律法誡命。

 

【申十七3】「去事奉敬拜別神,或拜日頭,或拜月亮,或拜天象,是主不曾吩咐的;」

   〔呂振中譯〕「去事奉敬拜別的神,也拜日頭或月亮、或是任何天象、是我所沒有吩咐拜的;」

   〔原文字義〕「事奉」工作,服事;「敬拜」下拜,俯伏。

   〔文意註解〕「去事奉敬拜別神,或拜日頭,或拜月亮,或拜天象,是主不曾吩咐的」:『別神』指真神以外任何偶像假神;『或拜日頭,或拜月亮,或拜天象』即指日、月、星辰等發光體(或返照星球)。

   〔話中之光〕(一)將天上浩瀚、無邊無際、無法透測的萬象當作敬拜的對象,有靈性的人卻去膜拜無靈性的天象。其實,神所造的諸天是為著地,而地是為著有靈的人(參亞十二1),如今人卻反其道而行。

         (二)神不允許任何事物代替祂的地位,因為這會使祂的百姓失去承受恩典的資格,祂十分不願意看見這些事情在祂的百姓中發生。

 

【申十七4】「有人告訴你,你也聽見了,就要細細地探聽,果然是真,准有這可憎惡的事行在以色列中,」

   〔呂振中譯〕「有人告訴了你,你也聽見了,那麼你就要仔細地查究;若這事實真地成立了,真有這可厭惡的事行於以色列中,」

   〔原文字義〕「細細地」做的好,令人滿意;「探聽」調查,尋訪;「准有」確實,堅定。

   〔文意註解〕「有人告訴你,你也聽見了,就要細細地探聽」:『細細地探聽』意指殷勤地、徹底地探查,不放過任何線索。

         「果然是真,准有這可憎惡的事行在以色列中」:『果然是真,准有』意指查有實據;『可憎惡的事』即指拜偶像的事。

 

【申十七5】「你就要將行這惡事的男人或女人拉到城門外,用石頭將他打死。」

   〔呂振中譯〕「那麼你就要將行這壞事的那個男人、或是女人、拉出來、到城門那�堙A拿石頭打那男人或女人,打到他們死去。」

   〔原文字義〕「惡事(原文雙字)」壞的,惡的(首字);言論,事件(次字)。

   〔文意註解〕「你就要將行這惡事的男人或女人拉到城門外,用石頭將他打死」:『城門』古時是在城門口公開審問案件(參申二十一19);『用石頭…打死』古時執行死刑是讓群眾投石砸死犯人(參利二十四14)。

 

【申十七6】「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將那當死的人治死;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將他治死。」

   〔呂振中譯〕「憑着兩個見證人或三個見證人的口、那該死的人就要被處死;只憑着一個見證人的口、是不可以被處死的。」

   〔原文字義〕「將那當死的人治死(原文雙同字)」治死,處死。

   〔文意註解〕「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將那當死的人治死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將他治死」:『兩三個人的口』為防患挾仇報復,以免產生冤屈,故不可單憑一個人的話定罪;『作見證』指在場目睹事件的證詞。

 

【申十七7】「見證人要先下手,然後眾民也下手將他治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呂振中譯〕「見證人要先下手,然後眾民也下手,將他處死。這樣,你就把那壞事從你們中間肅清了。」

   〔原文字義〕「那惡」壞的,惡的;「除掉」消耗,燒盡。

   〔文意註解〕「見證人要先下手,然後眾民也下手將他治死」:『見證人要先下手』這是為著防止作偽證,一則表示良心無虧,二則表示願受作偽證的刑責。

         「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那惡』指罪惡,也指罪人。

 

【申十七8】「“你城中若起了爭訟的事,或因流血,或因爭競,或因毆打,是你難斷的案件,你就當起來,往耶和華你神所選擇的地方」

   〔呂振中譯〕「『在你城內若有案件在流血與流血之間、辨訴與辨訴之間、毆打與毆打之間、爭訟的點太離奇、不是你所能判斷的,那麼你就要起來,上永恆主你的神所要選擇的地方,」

   〔原文字義〕「爭訟」爭端,爭論;「爭競(原文雙同字)」爭論,裁判;「難斷」太奇妙,非凡的,罕見的。

   〔文意註解〕「你城中若起了爭訟的事,或因流血,或因爭競,或因毆打,是你難斷的案件」:『難斷的案件』意指非自己的能力所能判斷的複雜案件。

         「你就當起來,往耶和華你神所選擇的地方」:意指要到耶路撒冷的聖殿,也就是到神面前求神斷案。

 

【申十七9】「去見祭司利未人,並當時的審判官,求問他們,他們必將判語指示你。」

   〔呂振中譯〕「去見祭司利未人和當日做審判官的、去查問,他們便會將判斷的話向你宣告。」

   〔原文字義〕「求問」求助,尋找;「判語(原文雙字)」審判,判案,正義(首字);言論,事件(次字);「指示」顯明。

   〔文意註解〕「去見祭司利未人,並當時的審判官,求問他們,他們必將判語指示你」:『祭司利未人』意指從利未支派出來的祭司,故祭司乃是利未人;『審判官』最初是摩西所任命(參出十八25~26),後來是祭司(參民五15)、士師(參撒上二25),再後來是君王所任命審理案件的官長(參撒下十五3);『判語』即指下達判決。

 

【申十七10】「他們在耶和華所選擇的地方指示你的判語,你必照著他們所指教你的一切話謹守遵行。」

   〔呂振中譯〕「你要按照他們從永恆主所要選擇的那地方向你宣告的話去行;照他們所指教你的一切事謹慎遵行;」

   〔原文字義〕「判語(原文雙字)」口(首字);言論,事件(次字);「指教」教導,引導。

   〔文意註解〕「他們在耶和華所選擇的地方指示你的判語」:『他們』指審判官(參9節);『你』指地方官長(參8節)。

         「你必照著他們所指教你的一切話謹守遵行」:意指下級審判官,當照著上級審判官的判斷,下達判決,不可自作主張。

 

【申十七11】「要按他們所指教你的律法,照他們所斷定的去行;他們所指示你的判語,你不可偏離左右。」

   〔呂振中譯〕「按照他們所指教你的律法、所對你說的判斷去行;你對他們所要向你宣告的話可不要偏於右或遍於左。」

   〔原文字義〕「斷定」斷言;「判語」言論,言語;「偏離」轉變方向,出發。

   〔文意註解〕「要按他們所指教你的律法,照他們所斷定的去行;他們所指示你的判語,你不可偏離左右」:請參閱10節註解。『不可偏離左右』即指不可擅自更改。

 

【申十七12】「若有人擅敢不聽從那侍立在耶和華你神面前的祭司,或不聽從審判官,那人就必治死;這樣,便將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

   〔呂振中譯〕「若有人擅自行事,不聽從祭司、那站在那�堥ぅ^永恆主你的神的、或是不聽從審判官,那人就必須死;你要把那壞事從以色列中肅清。」

   〔原文字義〕「擅敢(原文雙字)」做,製作,完成(首字);傲慢,自大(次字);「侍」伺候;「立」站立。

   〔文意註解〕「若有人擅敢不聽從那侍立在耶和華你神面前的祭司,或不聽從審判官」:『那侍立在耶和華你神面前的祭司』這句話暗示他們在判斷之前求問神,因此他們的斷案也就是神的斷案。

         「那人就必治死;這樣,便將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請參閱7節註解。

   〔話中之光〕(一)不服神的權柄是一件在神眼中的惡事,一面是人不把神看為神,另—面是人以自己為神,所以就擅作主張,不把神的判斷放在眼中。因此,神制定一切不服神權柄的都該治死。

         (二)人的難處是只看見宣告判語的人,卻不注意啟示判語的神,人看人就看出人的難處來。神的子民必須看見,執行神的判斷絕不是人的權柄,執行的人只是在顯明神的權柄。不服神的權柄就是不信服神,這事在神的眼中是最可憎的。從前,不服神的權柄,招致肉身的死亡,如今,不服神的權柄,必定招致屬靈的死亡,不服神權柄的結果,一定是死亡。

 

【申十七13】「眾百姓都要聽見害怕,不再擅敢行事。”」

   〔呂振中譯〕「這樣、眾民聽見,就會懼怕,再也不敢擅自行事了。」

   〔原文字義〕「擅敢行事」行為傲慢,行事叛逆。

   〔文意註解〕「眾百姓都要聽見害怕,不再擅敢行事」:意指公平、公正的斷案,自然會叫眾人心服口服,而不敢狂妄自大、自以為是。

 

【申十七14】「“到了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得了那地居住的時候,若說:‘我要立王治理我,像四圍的國一樣。’」

   〔呂振中譯〕「『你進了永恆主你的神所賜給你去取得而居住的地那時候,若說:“我要立王管理我、像我四圍的列國一樣";」

   〔原文字義〕「治理」(原文無此字);「四圍」周圍。

   〔文意註解〕「到了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得了那地居住的時候」:意指佔據並定居在迦南地以後。

         「若說:我要立王治理我,像四圍的國一樣」:以色列人一直到數百年後,掃羅在世的時候,才由士師撒母耳立他為第一位王(參撒上十一15;十三1)。

 

【申十七15】「你總要立耶和華你神所揀選的人為王。必從你弟兄中立一人;不可立你弟兄以外的人為王。」

   〔呂振中譯〕「那麼你總要立永恆主你的神所要揀選的人做王來管理你;你要從你族弟兄中立一位做王來管理你;不可讓一個外籍人、不是你族弟兄的、管理你。」

   〔原文字義〕「總要立(原文雙同字)」建立,設置。

   〔文意註解〕「你總要立耶和華你神所揀選的人為王。必從你弟兄中立一人;不可立你弟兄以外的人為王」:本節說出立王的條件:(1)必須是神所揀選的人;(2)必須是以色列人(『你弟兄』),亦即不可立外邦人為王。

   〔話中之光〕(一)神的子民與外邦人不同,所立的王也有不同的標準;這是說,揀選領袖須要照神的心意。外邦人立王是講究王家血統,看出身,看才幹;有時須要在本國以外,才可以尋找得到比較「傑出」的人才。但是神的標準,是要:(1)出於神的旨意;(2)屬於本國的人。

         (二)雖然人看為好,如果不是出於神的旨意,神說:「他們立君王卻不由我,他們立首領我卻不認」(何八4)。這樣的領袖,是照著自己的意願作事,膽量越壯,越任意妄為;才能越大,為害也越大。這樣的領袖,自然不是國家之福。如果不是屬於本國的人,不僅不會真心尋求本國的利益,更不知道甚麼是真實的利益;因為其信仰不同,不會真正尋求真神,結果必然將人民領到罪中。在以色列歷史中,進口外邦王后,總是帶來邪惡的異教風俗,敗壞神子民的信仰,以致受神咒詛。

         (三)今天神的教會中,也必須堅持這原則:所有的領袖,必須照神的旨意,不是照人的標準;必須有屬靈的生命,不是隨便叫屬世的人來領導教會,把教會帶入敗壞的境地。

         (四)王既是神權柄的代表,要按著神的性情來治理百姓,所以他必須是神所揀選的,也必須是以色列人中的一個弟兄。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神的性情是神生命的流露,所以必須從弟兄中選立一人作王,這定規就是根據生命的原則。生命是國度的基礎,在國度裡的管理和服事,必須是根據生命,沒有生命,也就和國度沒有關係。有了與神相同的生命,才能流出神的性情,帶出神的權柄。

 

【申十七16】「只是王不可為自己加添馬匹,也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為要加添他的馬匹,因耶和華曾吩咐你們說:‘不可再回那條路去。’」

   〔呂振中譯〕「不過王卻不可為自己加多馬匹,也不可使人民回埃及去、以便加多馬匹,因為永恆主曾對你們說過:“你們永遠不可再回那條路去。"」

   〔原文字義〕「加添」增多,變多。

   〔文意註解〕「只是王不可為自己加添馬匹,也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為要加添他的馬匹」:『馬匹』連同馬車、馬兵是軍事力量的象徵(參出十四9;書十一4),埃及盛產馬隻,因此若要加添馬匹,便有可能需要和埃及打交道。

         「因耶和華曾吩咐你們說:不可再回那條路去」:神的意思是,以色列人不可回頭和埃及人打交道。

   〔話中之光〕(一)作領袖的人,所要避免的是「為自己」。為了自己的榮耀,君王會要人民回埃及去,買進高頭大馬,威風十足;為了自己,滿足情慾,就增加後宮佳麗,嬪妃多起來;為了自己貪婪,就積聚金銀,愛地上的豐富。神知道人的不可信賴,連最好的領袖,也需要神的話作指引;因此吩咐君王登位第一要緊的事,是抄錄一份律法書,以作為行事判斷的標準,遵守不可偏離。同時要知道君王的責任,是服事當世的人,不是要奴役人民。羅波安王就是因為心高氣傲,沒有「服事」的心志,弄得國家分裂(參王上十二7,14)。

 

【申十七17】「他也不可為自己多立妃嬪,恐怕他的心偏邪;也不可為自己多積金銀。」

   〔呂振中譯〕「王也不可為自己加多妃嬪,恐怕他的心偏邪;他也不可為自己加多金銀到極多。」

   〔原文字義〕「偏邪」轉變方向,出發;「多」極度地,非常地。

   〔文意註解〕「他也不可為自己多立妃嬪,恐怕他的心偏邪」:『心偏邪』有兩個意思:(1)偏向女色,耽於情慾;(2)被妃嬪引誘,轉向偶像假神。

         「也不可為自己多積金銀」:亦即不要貪財。

   〔話中之光〕(一)作王是為了保護神的子民,導引神的子民活在神的面前,而不是建立自己的權勢,更不是為了增加自己的所有。地上的王都是為了建立自己的威勢,但作為神的百姓的王,卻是要專心的執行神的旨意。「誰願為大,就必作你們的傭人,誰願為首,就必作你們的僕人」(太二十26)。神的國的法則就是這樣,神的國的內容不是管轄,而是在愛裡的服事。

 

【申十七18】「他登了國位,就要將祭司利未人面前的這律法書,為自己抄錄一本,」

   〔呂振中譯〕「『將來他登了國位,就要從祭司利未人面前的原本、為自己用一卷錄寫這律法的抄本。」

   〔原文字義〕「登了」坐下;「位」王位,王座;「抄錄」書寫。

   〔文意註解〕「他登了國位,就要將祭司利未人面前的這律法書,為自己抄錄一本」:『這律法書』即指摩西按照神的命令所傳授的誡命、律例、典章,代表神的旨意。

 

【申十七19】「存在他那裡,要平生誦讀,好學習敬畏耶和華他的神,謹守遵行這律法書上的一切言語和這些律例,」

   〔呂振中譯〕「那書要時常在他身邊,儘他一生的日子他總要誦讀,好學習敬畏他的神,謹守這律法書上的一切話,也守這些律例去遵行;」

   〔原文字義〕「平生(原文雙字)」日子(首字);活著的(次字)。

   〔文意註解〕「存在他那裡,要平生誦讀,好學習敬畏耶和華他的神」:『平生誦讀』可以存記在心;『敬畏』在此指不敢絲毫違背神的旨意。

         「謹守遵行這律法書上的一切言語和這些律例」:『謹守』重在指思想觀念的贊同和一致;『遵行』重在指行為上的遵照和實施;『一切言語和這些律例』即指律法書上的全部內容。

   〔話中之光〕(一)王既是代替神執行權柄,他必須要明白神的心意和法則,因為作王的另一個基本條件,是要明白神的心意,一切的服事都是為了要執行神的心意。任何人意的加增,都破壞了作王的條件。在律法下生活是這樣,在新約的教會中服事也是一樣,所有權柄的執行,都是為了要成就神的心意。所以作王的人,一定要先學習在神的權柄下作事,神的權柄才會在他的身上顯出。

         (二)作王的人容易驕傲、自以為是。要糾正驕傲的錯誤,惟一的方法是默想神的話語。這裡的勸勉是囑咐為君王的,抄錄一份自己手筆的檔,常常思念,能保持他的謙卑。聖經對人心的分析那麼真切,好似一面鏡子照澈人心。聖經說明神的偉大與聖潔,人是無可比擬的。我們因此知道一切都是神恩典的賜予。我們實在沒有什麼可以自誇,都是恩典,沒有功勞。救恩是神的賜予,我們卻是白白得著的。

 

【申十七20】「免得他向弟兄心高氣傲,偏左偏右,離了這誡命。這樣,他和他的子孫便可在以色列中,在國位上年長日久。”」

   〔呂振中譯〕「免得他心高氣傲、藐視他的族弟兄,也免得他離了這誡命、而偏左偏右;好使他和他子孫在以色列中治國延年益壽。」

   〔原文字義〕「心高氣傲(原文雙字)」心(首字);升起,高舉(次字);「年長日久(原文雙字)」變長(首字);日子(次字)。

   〔文意註解〕「免得他向弟兄心高氣傲,偏左偏右,離了這誡命」:『向弟兄心高氣傲』即指不受臣民的約束,任意妄為;『偏左偏右』指偏離正道;『離了這誡命』指違背律法。

         「這樣,他和他的子孫便可在以色列中,在國位上年長日久」:意指王位可以傳遞給子孫後代,歷久穩固。

   〔話中之光〕(一)謹防驕傲!這是天使墮落的原因。天使都會因驕傲而失敗,何況我們呢?一個人在低的地位以後升高至領導的身份,容易驕傲。他在各方面所得著的尊敬,使他不會謙虛。人一有驕傲,就向神的心閉塞了。驕傲人增加車馬,以為他的地位更加牢固。但是他就拒絕了至高神的幫助。我們的心是在不可狂傲。

         (二)有一件很重要的事,就是作王的人在身分上是王,在與神的百姓的關係上仍然是弟兄。坐上了王位仍然是弟兄,弟兄的關係沒有甚麼可以廢止,王和百姓只是在職分上有分別,在地位上仍然是弟兄。天主教所強調的聖品制度,把神的兒女分了等級,這影響直到現在,還或多或少的捆綁著神兒女的心意,這是神兒女的大虧損。

         (三)神重看弟兄的關係,這關係是源於生命,著實是寶貴,外間的一切也改變不了這地位。主也是這樣的教導門徒,不要爭地上的權力和尊榮,因為「你們都是弟兄」(太廿三8)。只有主才是主。凡是越過弟兄的界線的,以為自己是比弟兄高一等級的,都是人的自己出頭,結果一定是失去了在身體中的豐富。

 

叁、靈訓要義

 

【順服權柄】

   一、在祭祀中順服權柄(1~7節):

         1.「凡有殘疾,或有什麼惡病的牛羊,你都不可獻給耶和華你的神,因為這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1節):凡神所憎惡的都堅決不作,甚至是外表敬拜神的事。

         2.「無論哪座城裡,若有人,或男或女,行耶和華你神眼中看為惡的事,違背了祂的約,去事奉敬拜別神」(2~3節):凡神看為惡的事都不作,特別是敬拜別神。

         3.「要細細地探聽,果然是真,…你就要將行這惡事的男人或女人拉到城門外,用石頭將他打死」(4~5節):查出敬拜別神的人,就要公開將他處死,以儆效尤。

         4.「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將那當死的人治死;…見證人要先下手」(6~7節):要照著神公義的原則,執行死刑。

   二、在審判中順服權柄(8~13節):

         1.「你難斷的案件,你就當起來,往耶和華你神所選擇的地方去見祭司利未人,並當時的審判官,求問他們」(8~9節):各城複雜的案件要轉請祭司和審判官判斷。

         2.「要按他們所指教你的律法,照他們所斷定的去行;他們所指示你的判語,你不可偏離左右」(11節):要遵照律法下判語,不可隨己意而行。

         3.「若有人擅敢不聽從那侍立在耶和華你神面前的祭司,或不聽從審判官,那人就必治死」(12節):暗示神是最高審判的權柄,都必須聽從。

         4.「眾百姓都要聽見害怕,不再擅敢行事」(13節):不敢越過權柄擅自行事。

   三、在治理中順服權柄(14~20節):

         1.「總要立耶和華你神所揀選的人為王」(15節):要立神所揀選的人為君王。

         2.「必從你弟兄中立一人;不可立你弟兄以外的人為王」(15節):不可立外邦人為王。

         3.「只是王不可為自己加添馬匹,…也不可為自己多立妃嬪,恐怕他的心偏邪;也不可為自己多積金銀」(16~17節):君王的存心不可自私。

         4.「他登了國位,…學習敬畏耶和華他的神,謹守遵行這律法書上的一切言語和這些律例」(18~19節):君王要敬畏神,遵行神的律法。

         5.「免得他向弟兄心高氣傲,偏左偏右,離了這誡命」(20節):嚴禁君王自以為權柄在握,任意妄為。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申命記註解》

 

參考書目:請參閱「申命記提要」末尾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