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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第十四章註解 壹、內容綱要 【神兒女生活的條例(一)】 一、不可用刀劃身或將額上剃光(1~2節) 二、食物潔與不潔、可吃與不可吃的條例(3~21節) 三、吃喝與奉獻的地方之條例(22~26節) 四、當顧念利未人、寄居的和孤兒寡婦,使你得福(27~29節) 貳、逐節詳解 【申十 四1】「“你們是耶和華你們神的兒女。不可為死人用刀劃身,也不可將額上剃光;」 〔呂振中譯〕「『你們是永恆主你們的神的兒子,不可為死人刻劃你們自己的身體,也不可使你們的額上光禿;」 〔原文字義〕「用刀劃身」刺穿,割劃自己;「額上剃光(原文雙字)」做記號,使之(首字);光禿(次字)。 〔文意註解〕「你們是耶和華你們神的兒女」:『神的兒女』意指與神有生命的聯結,最親密的關係,可以享受神的供應和保守,同時也負有該盡的責任。 「不可為死人用刀劃身,也不可將額上剃光」:『用刀劃身』是一種敬拜偶像假神的標誌(參利十九28);『額上剃光』意指僅留下長在頭頂的頭髮,而剃光四周,這是當時一種拜偶像假神之外邦人的風俗(參利十九27;耶九26;二十五23;四十九32)。 〔話中之光〕(一)弔喪時「用刀劃身、將額上剃光」都是與外邦人敬拜偶像有關的喪葬習俗(參王上十八28;耶四十一5;四十七5),神的百姓若效仿,就和「地上的萬民」沒有分別。許多宗教有敬拜或祭祀死人的習俗。基督教與猶太教和其他宗教有別,都注重人在今生活著事奉神。別因掛慮死者而分心,影響了今生的事奉。 (二)劃身、剃頭是迦南宗教的風俗儀式,在哀悼時或會加上剃須、撕裂衣服、穿上麻服,或伴隨著大聲呼叫、割傷身體至流血等宗教儀式,目的是希望得到神明的喜悅。作為神的子民,我們不必用傷害自己的方法去取悅神,神要求我們的,是單單聽從祂的吩咐,不要追隨其他風俗。 【申十 四2】「因為你歸耶和華你神為聖潔的民,耶和華從地上的萬民中揀選你特作自己的子民。”」 〔呂振中譯〕「因為你是聖別的子民、屬永恆主你的神的;從這土地上的萬族民中、永恆主揀選了你屬於他、做他自己的子民。」 〔原文字義〕「聖潔」聖潔,神聖;「揀選」選擇,挑選,決定。 〔文意註解〕「因為你歸耶和華你神為聖潔的民,耶和華從地上的萬民中揀選你特作自己的子民」:『聖潔的民』意指從外邦萬民的風俗習慣中被分別出來歸神為聖的子民(參申七6);『揀選』表明不在乎人的定意,乃在乎神的憐憫(參羅九11,16);『特作自己的子民』指特選出來、專一且完全屬於神、作神產業的子民(參四20)。 〔話中之光〕(一)「神的兒女」(1節)和「聖潔的民」(2節)在原文裡都被放在句首,特別強調神百姓的身分是「神的兒女」、「聖潔的民」,與神有特殊的關係。神對待自己的百姓,就像人對待兒女一樣「撫養」他們(參申一31;賽一2)、「管教」他們(參申八5;來十二7),揀選他們在地上作自己的見證,因此生活必須與「地上的萬民」有分別,才能彰顯神「聖潔」的性情。 (二)「特作自己的子民」原文是「作自己貴重的財產」,指借著分配擄物或遺產而得的財寶。比喻神的百姓是神從撒但的國度裡擄來的貴重財產,分別為聖歸神所有。 (三)神的百姓必須堅持從日常最普通的喪葬、吃喝等生活習俗開始與「地上的萬民」分別,讓人能辨認出「這是獨居的民,不列在萬民中」(民二十三9),一面是在地上做神的見證,一面也要預備將來在散居的萬國承受逼迫。有些新約的信徒卻不但不敢在人前表明自己的基督徒身分,而且生活行為也與世人無異:世人追求享受,我們也追求享受;世人追求名校,我們也追求名校;世人追求成功,我們也追求成功。「城造在山上是不能隱藏的」(太五14),能在朋友、同事中間「潛伏」多年而不為人知的基督徒,必須反省自己到底有沒有重生的生命,是不是「世上的光」(太五14)。 (四)主耶穌說:「凡從外面進入的,不能污穢人」(可七18),「從人裡面出來的,那才能污穢人」(可七20),從這個意義上說,「各樣的食物都是潔淨的」(可七19)。所以使徒們指示外邦信徒:「我們定意不將別的重擔放在你們身上,惟有幾件事是不可少的,就是禁戒祭偶像的物和血,並勒死的牲畜和姦淫」(徒十五28-29);保羅也說:「凡神所造的物都是好的,若感謝著領受,就沒有一樣可棄的」(提前四4)。但對於營養過剩的現代人來說,如果我們儘量遵照這些條例控制飲食,也可以「在你們的身子上榮耀神」(林前六20),對身、心、靈的健康也是一件很有益的事。然而「吃的人不可輕看不吃的人,不吃的人不可論斷吃的人」(羅十四3),因為神所看中的,是人「分別出來」的實際:「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主——你的神」(可十二30),又要「愛人如己」(可十二31)。 【申十 四3】「“凡可憎的物都不可吃。」 〔呂振中譯〕「『凡可厭惡之物、你都不可喫。」 〔原文字義〕「可憎的物」可憎惡的事物,(禮儀上)不潔的。 〔文意註解〕「凡可憎的物都不可吃」:『可憎的物』意指一切禮儀上不潔淨的活物(參利十一章)。 〔靈意註解〕「凡可憎的物都不可吃」:凡禮儀上不潔的物都不可吃,表徵不可交往的人。 【申十 四4】「可吃的牲畜就是牛、綿羊、山羊、」 〔呂振中譯〕「你們可以喫的走獸是以下這一些:牛、綿羊、山羊、」 〔原文字義〕「牲畜」牲口,家畜。 〔文意註解〕「可吃的牲畜就是牛、綿羊、山羊」:這三種牲畜是獻祭所常用的祭牲(參利一3,10)。 〔靈意註解〕「可吃的牲畜就是牛、綿羊、山羊,…凡分蹄成為兩瓣又倒嚼的走獸,你們都可以吃」(4~6節):分蹄表徵行動有分別;倒嚼表徵反覆思想神的話(參路二19)。 〔話中之光〕(一)吃──乃是指著從愛面接受到�堶情A特指在與人接觸來往的事上,必須分辨何為潔,何為不潔。吃含有以下的意思︰(1)接觸身外之物;(2)接受身外之物到�堶情F(3)消化調和為一;(4)變作生活的能力而活。 (二)神指示了什麼動物「可吃」(4節),什麼動物「不可吃」(3節),但並沒有說明理由。正如在伊甸園中,神也只是說「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創二17),卻沒有解釋為什麼會死。人雖然不太明白,但還是甘心樂意地接過神的命令,這就是順服。亞當在「吃」的事情上失落了,神就要祂的百姓在「吃」的事情上重新站立起來,在萬邦中作祂的見證。 【申十 四5】「鹿、羚羊、麅子、野山羊、麋鹿、黃羊、青羊。」 〔呂振中譯〕「鹿、瞪羚羊、獐子、野山羊、大羚羊、羚羊、野羊。」 〔原文字義〕「麅子」一種淡紅的鹿;「黃羊」一種羚羊;「青羊」一種山羊。 〔文意註解〕「鹿、羚羊、麅子、野山羊、麋鹿、黃羊、青羊」:這些都是不在祭牲之列、多數屬野生動物,但符合禮儀上潔淨的條例。 【申十 四6】「凡分蹄成為兩瓣又倒嚼的走獸,你們都可以吃。」 〔呂振中譯〕「在走獸中、凡分蹄、蹄叉兩趾、倒嚼的走獸、你們都可以喫。」 〔原文字義〕「倒嚼(原文雙字)」上升(首字);反芻的食物(次字)。 〔文意註解〕「凡分蹄成為兩瓣又倒嚼的走獸,你們都可以吃」:『蹄分兩瓣』即指蹄完全分開成兩半;『倒嚼』指反芻類;原則上都可以吃,但有例外(參7~8節)。 〔靈意註解〕「凡蹄分兩瓣、倒嚼的走獸,你們都可以吃」:分蹄表徵行動有分別;倒嚼表徵反覆思想神的話(參路二19)。 〔話中之光〕(一)分蹄成為兩瓣,「神的話是活潑的,是有功效的。比一切兩刃的劍更快,甚至魂與靈,骨節與骨髓,都能刺入剖開,連心中的思念和主意都能辨明。」我們必須體會神的話語鋒利,才有默想尋求美善的目的。真要親近主,就得離開世界。 (二)牛(參4節)不是只吃牧草,牠們也躺下細細地倒嚼。我們讀經只依次研究還是不夠的,必須已經解經,將屬靈的事加以比較,細心揣摩。聖靈必將基督的事向我們顯明,也要將一切的事促我們記得。 (三)蹄是獸與地面直接接觸的點,在與地一接觸的時候,蹄立時就分開,不讓地去擁抱它,也不叫它去擁抱地,這動作表明了與地有分別的原則,這原則是神所重視的。不分蹄就是完全的與地聯合,一切與地的聯合都是神所不喜悅的。 (四)對於神給的食物先作大量的接受,然後作細細的咀嚼,這正好是表明了神的子民的屬靈生活的樣式。神以祂的話來供養屬天的生命,對神的話有饑餓,又對神的話時刻作翻覆的思想,這實在是美事,是神所看中的。 【申十 四7】「但那些倒嚼或是分蹄之中不可吃的,乃是駱駝、兔子、沙番因為是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 〔呂振中譯〕「惟獨以下這一類、你們卻不可喫;在倒嚼或分蹄叉趾的之中,你們不可喫駱駝、兔子、石獾、因為牠們倒嚼而不分蹄,牠們對於你們都不潔淨。」 〔原文字義〕「沙番」石獾;「不潔淨」(禮儀上)不潔的。 〔文意註解〕「但那些倒嚼或是分蹄之中不可吃的」:指符合6節所述的原則,但有些例外。 「乃是駱駝、兔子、沙番因為是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倒嚼不分蹄』指反芻類中蹄不分成兩半的;『不潔淨』指禮儀上不符潔淨的規定。 〔靈意註解〕「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表徵能說不能行的人(參太二十三3)。 〔話中之光〕(一)倒嚼不分蹄的,不可吃。意思是什麼「道」都吸收進去,不分真假(參詩一百十九128)。 (二)分蹄與倒嚼必須是一同具有的,只有其中一樣還是不潔的。與世俗分別出來和愛慕神的話是不能分開的,一分開就顯得不完全。一些的宗教也教導人出世,但是沒有神的話,仍然是叫人活在死亡裡。反過來,好些人滿口是神的話,但是卻全然活在世俗裡,這就成了虛假。與世界分別的根據是神的話,愛慕神的話的結果,一定是與世界分別。兩者都兼備才算得上是完全,所以必須是倒嚼又分蹄才算是潔淨的,是可以供應人的。 【申十 四8】「豬因為是分蹄卻不倒嚼,就與你們不潔淨。這些獸的肉,你們不可吃,死的也不可摸。」 〔呂振中譯〕「不可喫豬,因為牠分蹄而不倒嚼;牠對於你們就不潔淨。這些獸的肉你們不可喫,牠們的屍體、你們也不可觸着。」 〔原文字義〕「摸」碰觸,伸出。 〔文意註解〕「豬因為是分蹄卻不倒嚼,就與你們不潔淨」:『分蹄卻不倒嚼』指雖與牛羊一樣分蹄,但不是反芻類。 「這些獸的肉,你們不可吃,死的也不可摸」:『這些獸』指7~8節中所列的走獸和家畜。 〔靈意註解〕「分蹄卻不倒嚼,就與你們不潔淨」:表徵只有敬虔的外貌,卻背了敬虔的實意的人(參提後三5)。 〔話中之光〕(一)分蹄和倒嚼二者必須相輔——豬分瓣,卻不倒嚼,所以不算潔淨。一個人說愛聖經,但看他是否在日常生活中離開罪惡。在另一方面,我們的生活要潔淨,不是外表的,好似法利賽人;而是由裡至外的,這樣才算是倒嚼。 (二)雖然今天的醫學知道,食用「不潔淨」的動物的健康風險都比較高,但神讓百姓「把潔淨的和不潔淨的,可吃的與不可吃的活物,都分別出來」(利十一47),並不只是為了健康,而是要讓祂的百姓「成為聖潔」(利十一44),在每天的日常生活中學習將自己「分別出來」(利十10)。 【申十 四9】「“水中可吃的乃是這些:凡有翅有鱗的都可以吃;」 〔呂振中譯〕「『凡在水中的、你們可以喫以下這一類、凡有翅有鱗的、你們都可以喫。」 〔原文字義〕「翅」鰭。 〔文意註解〕「水中可吃的乃是這些:凡有翅有鱗的都可以吃」:意指水族之中只要有翅有鱗的,無論是淡水或鹹水的,都可以吃。 〔靈意註解〕「有翅有鱗的」:表徵在世俗中行動自由,卻與世俗有所分別的人(參林後六17)。 〔話中之光〕(一)翅指在水中能行動,鱗是為著與水隔開;意思是能在世界自由行動,卻又不受世界侵害,都是潔淨的。 (二)為什麼有翅有鱗的魚才算為潔淨可以吃呢?主要的原因是它們能夠防水進入體內及可以游泳。基督徒是屬靈的魚兒(參可一17),「有翅」是表示有信心就能在基督裡得自由。 (三)「鱗」表示聖潔(參帖前四4;創三十九7~12)。今天世上的罪水氾濫成災(參耶六7),基督徒若無聖潔的「魚鱗」來防水,必致危險。 (四)翅——魚鰭,幫助我們可以自由的行動,可以決定方向,在世界的潮流中,他不妥協、他不隨波逐流。有鱗,講到保護,講到有分別,他不是直接把他的生命、把他的身體曝露在這個世界,像這個海一樣、曝露在世界的玷污中;他有鱗遮蓋他,在這裡保護他。 【申十 四10】「凡無翅無鱗的都不可吃,是與你們不潔淨。」 〔呂振中譯〕「凡沒有翅沒有鱗的、都不可喫;牠對於你們都不潔淨。」 〔原文字義〕「翅」鰭。 〔文意註解〕「凡無翅無鱗的都不可吃,是與你們不潔淨」:『無翅無鱗的』例如:鰻、鱔、蛤、牡蠣、蝦、蟹、鯨魚、海豚等。 〔靈意註解〕「無翅無鱗的」:表徵在世俗中行動沒有自由,且沒有分別的人。 〔話中之光〕(一)沒有「鱗」防備假道功能的魚兒,容易被假道入浸,染上罪汙,無法成聖。因此,都不可吃,是與你們不潔淨。 【申十 四11】「“凡潔淨的鳥,你們都可以吃。」 〔呂振中譯〕「『凡潔淨的鳥你們都可以喫;」 〔原文字義〕「潔淨」(禮儀上)潔淨的。 〔文意註解〕「凡潔淨的鳥,你們都可以吃」:『潔淨的鳥』指窮人可以用來獻祭的鳥(參利一15)。 〔靈意註解〕「凡潔淨的…都可以吃」:凡禮儀上潔淨的物都可吃,表徵可以交往的人。 「凡潔淨的鳥,你們都可以吃」(11,20節):亦即吃子粒的鳥(參利十一37),表徵憑藉復活的生命能脫離屬地之羈絆的人。 〔話中之光〕(一)鳥在被造的時候,神定規它們是生活在空中的,它們給稱為「空中的鳥」。它們在空中的生活,正好作了神的子民屬天生活的表號。屬天的生活一定是脫離死亡與黑暗的,帶著死亡與黑暗的成分的,定然不是屬天的生活。 【申十 四12】「不可吃的乃是雕、狗頭雕、紅頭雕、」 〔呂振中譯〕「不可喫的有以下這一類:如兀鷹〔或譯:鷹〕、狗頭鵰、紅頭鵰、」 〔原文字義〕「雕」禿鷹;「狗頭雕」兀鷹;「紅頭雕」一種食肉鷹。 〔文意註解〕「不可吃的乃是雕、狗頭雕、紅頭雕」:『雕、狗頭雕、紅頭雕』指鷹鵬之類的肉食猛禽。 〔靈意註解〕「不可吃的乃是雕、狗頭雕、紅頭雕、…與蝙蝠」(12~18節):亦即食肉猛禽和吃腐肉或昆蟲的鳥類(參利十一13~19),表徵欺負弱小、有害於生命的人。 〔話中之光〕(一)不潔之雀鳥的最大特點是殘忍,牠們喜歡吃肉和血。聖徒決不可殘忍地逼迫和掠奪他人。為滿足自己的利益而損害別人,是不潔的。 (二)第二個特點是孤獨痛苦,鴞鳥、貓頭鷹、鵜鶘等喜歡陰暗的地方,烏鴉的叫聲使人不快。聖徒在主裡面應常常喜樂、感謝;若憂鬱、愁苦就是不潔的。 (三)第三,吃不潔污穢的食物,鷹、烏鴉等以不潔的屍體為食。屍首在哪裡,鷹也必聚在那裡。聖徒不可什麼都吃,應該分別該吃的和不該吃的。聖徒應坐義人的座位,吃的、穿的都要分別為聖。 (四)12~19節神沒有說明它們不潔淨的原因,但從它們的生活史裡,我們可以領會到,這些不潔的鳥,若不是以死屍為食物,就是生活在黑暗中,或是越過了界限,不生活在空中,而生活在水中。神的兒女是出死人生的,稱為光明之子,若是他們的生活是以死亡來得供應,依舊活在黑暗中,給罪和死來捆綁,這就和他們所得的地位不相稱。神給祂子民正面的提醒是,「既然蒙召,行事為人就當與蒙召的恩相稱」(弗四1)。 【申十 四13】「鸇、小鷹、鷂鷹與其類,」 〔呂振中譯〕「鳶、隼、鳶屬鳥、這一類;」 〔原文字義〕「鸇」一種獵食鷹;「小鷹」鳶,鷹隼;「鷂鷹」一種猛禽;「其類」類別,種類。 〔文意註解〕「鸇、小鷹、鷂鷹與其類」:指中型肉食猛禽。 【申十 四14】「烏鴉與其類,」 〔呂振中譯〕「一切烏鴉、這一類;」 〔文意註解〕「烏鴉與其類」:『烏鴉』吃腐肉(參創八7)。 【申十 四15】「鴕鳥、夜鷹、魚鷹、鷹與其類,」 〔呂振中譯〕「鴕鳥、夜鷹〔或譯:雄性駝鳥〕、魚鷹、雀鷹、這一類;」 〔原文字義〕「夜鷹」一種貓頭鷹;「魚鷹」海鷗。 〔文意註解〕「鴕鳥、夜鷹、魚鷹、鷹與其類」:『鴕鳥』體型巨大,有翅膀但不能飛,在地上奔跑走動;『夜鷹…、鷹』指中小型鷹類;『魚鷹』指海鷗。 【申十 四16】「鴞鳥、貓頭鷹、角鴟、」 〔呂振中譯〕「鴟鴞、貓頭鷹、角鴟、」 〔原文字義〕「鴞鳥」一種貓頭鷹;「貓頭鷹」大貓頭鷹;「角鴟」一種貓頭鷹。 〔文意註解〕「鴞鳥、貓頭鷹、角鴟」:指肉食鳥類。 【申十 四17】「鵜鶘、禿雕、鸕鷀、」 〔呂振中譯〕「叫梟、禿鵰、鸕鶿、」 〔原文字義〕「鵜鶘」一種闊嘴鳥;「禿雕」一種禿鷹;「鸕鷀」一種長頸鳥。 〔文意註解〕「鵜鶘、禿雕、鸕鷀」:『鵜鶘、…鸕鷀』捕食水族;『禿雕』猛禽之一種。 【申十 四18】「鸛、鷺鷥與其類,戴鴴與蝙蝠。」 〔呂振中譯〕「鸛〔或譯:角鴟〕、鷺鷥〔或譯:紅鶴〕這一類;戴勝與蝙蝠。」 〔原文字義〕「鸛」鸛鳥;「戴鴴」戴勝。 〔文意註解〕「鸛、鷺鷥與其類,戴鴴與蝙蝠」:『鸛、鷺鷥』大型鳥類,捕食水中小動物;『戴鴴』捕食昆蟲、蚯蚓。飛行時,振翅緩慢,呈波浪形。叫聲為輕柔的「呼-波」聲,故英文以此為名(Hoopoe)。『蝙蝠』多棲息洞穴,捕食昆蟲。 〔話中之光〕(一)蝙蝠像鳥而非鳥,像鼠而非鼠的「兩面派」,故被歸類為可憎的鳥。照樣,神也討厭教會中那些兩面派的「蝙蝠」;又加上蝙蝠又是在黑暗之夜才出來活動的,牠們不行在光明中。那些假冒偽善的人也是如此,表面是「鳥」,非常可愛,其實是像「鼠」(參啟三9;羅二28),真是「似是而非」(參林後一19;提前六20)。 (二)「蝙蝠」將必會「離道反教」(參帖後二3),「賣主賣友」(參提後三4)。耶穌的門徒中的加略人猶大,後來也作了「蝙蝠」,出賣耶穌(參約六71)。 【申十 四19】「凡有翅膀爬行的物是與你們不潔淨,都不可吃。」 〔呂振中譯〕「凡有翅膀的滋生蟲、對於你們都不潔淨,都喫不得。」 〔原文字義〕「爬行」飛行;「物」小型爬蟲。 〔文意註解〕「凡有翅膀爬行的物是與你們不潔淨,都不可吃」:指能在空中飛行並在實體上爬行的昆蟲。 〔靈意註解〕「凡有翅膀爬行的物是與你們不潔淨,都不可吃」:表徵只能過依附屬地生活的人。 【申十 四20】「凡潔淨的鳥,你們都可以吃。」 〔呂振中譯〕「凡有翅膀而潔淨的、你們都可以喫。」 〔文意註解〕「凡潔淨的鳥,你們都可以吃」:『鳥』按原文是「有翅膀的」,指能在空中飛行的。 【申十 四21】「“凡自死的,你們都不可吃,可以給你城裡寄居的吃,或賣與外人吃,因為你是歸耶和華你神為聖潔的民。“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 〔呂振中譯〕「『凡自己死的你們都不可喫;要給你城內的寄居者喫,或是賣給外族人;因為你是聖別的人民、屬於永恆主你的神的。『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子去煮山羊羔。」 〔原文字義〕「自死的」屍體。 〔文意註解〕「凡自死的,你們都不可吃,可以給你城裡寄居的吃,或賣與外人吃」:『自死的』牠的肉,可能血沒有流盡,以致吃到含在其中的血,故禁止吃。 「因為你是歸耶和華你神為聖潔的民。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聖潔的民』意指從外邦萬民的風俗習慣中被分別出來歸神為聖的子民(參申七6);『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有二意:(1)以母奶煮其子,有殘忍之嫌;(2)此乃迦南人異教徒祭祀習俗,為真神所不喜。 〔靈意註解〕「凡自死的,你們都不可吃」:表徵在教會中散播死亡的人,例如行淫亂、拜偶像的人(參林前五11),以及傳講異端的人(參約貳9~11)。 「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表徵不可有分於祭祀偶像假神的習俗。 〔話中之光〕(一)3~21節的規定,對以色列人來說,不潔淨的動物代表罪惡和惡習。有些限制可能是神要叫他們不斷牢記,他們與萬民有別,是被分別出來專門歸與神的。我們現在雖然毋須謹守這些飲食的條例(參徒十9~16),卻能從中學到功課,使我們全面追求聖潔;聖潔不僅局限在靈性方面,也須融入生活,使我們活出聖潔的人生。 (二)神不准人用山羊的奶來煮山羊羔,這使人想起迦南人為了使人畜多產所行的種種不當的禮儀。神不准人使用本來是餵養生命的東西,反過來殺害生命。 【申十 四22】「“你要把你撒種所產的,就是你田地每年所出的,十分取一分;」 〔呂振中譯〕「『總要把你撒種所出產的、就是田地年年所出的獻上十分之一。」 〔原文字義〕「所產的」產物,產品;「所出的」出來,前往。 〔文意註解〕「你要把你撒種所產的,就是你田地每年所出的,十分取一分」:『十分取一分』22~23節中的十分之一都是可以在神面前享用的,故不是平常的『什一奉獻』。以色列人的『什一奉獻』有三種:(1)平常的什一奉獻,十二支派所有的人田地每年的出產,有義務奉獻十分之一,供給利未人作為生存的需要,再由利未人奉獻十分之一,供給祭司家作為生存的需要(參利二十七30;民十八21;瑪三8);(2)屬於自願甘心的什一奉獻(參申十二6),除了舉祭的祭物歸給祭司享用之外,其餘的都仍由獻祭的人自己享用,也就是這一段(參申十四22~26)經文所說的什一奉獻;(3)以七年為計算單位,每逢第三年便以該年所出,奉獻十分之一周濟貧窮人(參申二十六12)。 〔話中之光〕(一)這是聖經中記載獻十分之一的吩咐。其特別的意義是說:這不僅是神的命令,字句後面的原因,是為了叫人在這上面學習功課,知道如何敬畏神。神並不看重物質,而是看重人敬畏祂的心。在舊約時代,是要獻祭的;但神看聽命勝於獻祭,順從勝於公羊的脂油。 【申十 四23】「又要把你的五穀、新酒、和油的十分之一,並牛群羊群中頭生的,吃在耶和華你神面前,就是祂所選擇要立為祂名的居所。這樣,你可以學習時常敬畏耶和華你的神。」 〔呂振中譯〕「要把你的五穀、新酒、新油的十分之一、和你牛群羊群中頭胎的、在永恆主你的神面前喫,在他所選擇做他名之居所的地方喫;好使你學習日日不斷地敬畏永恆主你的神。」 〔原文字義〕「頭生的」長子;「學習」被教導,被訓練。 〔文意註解〕「又要把你的五穀、新酒、和油的十分之一,並牛群羊群中頭生的」:意指田地所出的五穀,葡萄所醡的新酒,橄欖所醡的油,以及家畜的頭生(參利二十七30)。 「吃在耶和華你神面前,就是祂所選擇要立為祂名的居所。這樣,你可以學習時常敬畏耶和華你的神」:『吃在耶和華你神面前』指第二種的什一奉獻(參22節註解),在節期中帶到耶路撒冷奉獻,並歸給奉獻的人和家人一同過節享用。 〔話中之光〕(一)神的百姓在神面前「吃喝快樂」(26節),並不是「坐下吃喝,起來玩耍」(出三十二6)的狂歡和放縱,而是為了「學習時常敬畏耶和華——你的神」。因為百姓把這「十分之一,並牛群羊群中頭生的」帶到神面前,不是自己一家獨享,而是甘心與眾人一起分享神的恩典,承認自己「手所辦的一切事蒙耶和華——你的神賜福」(申十二7)。人只有承認自己的所得不是自己或者偶像的功勞,而完全是神白白的恩典,才肯拿出來與人分享,「作神百般恩賜的好管家」(彼前四10);也才可能繼續承受神的恩典,成為神祝福眾人的管道。 (二)新約並沒有規定「十分之一」奉獻,而是教導「將身體獻上,當作活祭」(羅十二1),「照神的旨意先把自己獻給主」(林後八5);而在捐助貧窮時,「各人要隨本心所酌定的,不要作難,不要勉強,因為捐得樂意的人是神所喜愛的」(林後九7)。這不是讓我們用「不要作難,不要勉強」給自己作冠冕堂皇的藉口,而是勸我們不要出於肉體,而要順從聖靈,得著「神賜給馬其頓眾教會的恩」(林後八1):就是「按著力量,而且也過了力量,甘心樂意地捐助」(林後八3)。 (三)信仰與生活,是不可分開的。有的信徒把敬拜生活和社交生活分開,甚至互相矛盾,是不健全的現象。神的子民蒙揀選,因信而得到救恩,這存在的關係是永久的;但還要在生活上學習敬畏神。簡單說,就是神所吩咐不要作的,要禁絕不作;所當作的,要盡力去作。 (四)敬畏神不是一時的熱情衝動,而是�琱[在神面前的生活。神要在地上得著一批人,�琱[的尊祂為大,在地上作祂榮耀的見證,並使仇敵蒙羞。祂既選召了祂的子民,祂就教導他們,造就他們,建立他們,使他們「可以學習時常敬畏耶和華。」敬畏神是生活的態度,沒有實際的生活,敬畏神就成了空談,因此神造就建立神子民的方法,就是帶領他們實際的進入生活,讓他們在生活中具體的學習敬畏神。 【申十 四24】「當耶和華你神賜福與你的時候,耶和華你神所選擇要立為祂名的地方若離你太遠,那路也太長,使你不能把這物帶到那裡去,」 〔呂振中譯〕「永恆主你的神賜福與你的時候、永恆主你的神所要選擇做立他名的地方若離你太遠,而那路又太長,以致你不能把獻物帶到那�堨h,」 〔原文字義〕「帶到」舉起,承擔,帶來。 〔文意註解〕「當耶和華你神賜福與你的時候,耶和華你神所選擇要立為祂名的地方若離你太遠,那路也太長,使你不能把這物帶到那裡去」:意指將來若分配給各支派做為產業之地,離開耶路撒冷太遠,不方便隨身攜帶實物。 【申十 四25】「你就可以換成銀子,將銀子包起來,拿在手中,往耶和華你神所要選擇的地方去。」 〔呂振中譯〕「那麼你就可以換成銀子,將銀子綁在手臂上,到永恆主你的神所要選擇的地方去,」 〔原文字義〕「換成」交換。 〔文意註解〕「你就可以換成銀子,將銀子包起來,拿在手中,往耶和華你神所要選擇的地方去」:意指可以折價換成現金,帶到耶路撒冷買過節所需用的物品。 【申十 四26】「你用這銀子,隨心所欲,或買牛羊,或買清酒濃酒,凡你心所想的都可以買;你和你的家屬在耶和華你神的面前吃喝快樂。」 〔呂振中譯〕「用這銀子買你心之所欲的,無論是牛、是羊、是清酒、是濃酒,凡你心所想要的、都可以買;在那�堙B你要在永恆主你的神面前喫喝歡樂,你和你的家眷都要歡樂。」 〔原文字義〕「隨心」魂,自我;「所欲」渴望,傾向。 〔文意註解〕「你用這銀子,隨心所欲,或買牛羊,或買清酒濃酒,凡你心所想的都可以買」:意指買甚麼過節所需用的物品,都隨各人心裡的意願去行。 「你和你的家屬在耶和華你神的面前吃喝快樂」:意指全家在神面前吃喝歡樂地過節(參尼八10~12)。 〔話中之光〕(一)「吃喝」是人日常生活中最普遍的小事,但神卻特地要求祂的百姓在每天的「吃喝」學習與「地上的萬民」(2節)分別,學習「時常敬畏耶和華——你的神」(23節),學習感恩、分享(29節)。「神的國不在乎吃喝,只在乎公義、和平,並聖靈中的喜樂」(羅十四17),但有重生生命的人,不必要等到什麼重大場合,在日常的「吃喝」中就能見證神、被主使用,因為「吃的人是為主吃的」(羅十四6)。 (二)神所重看的是人向著祂的心,祂並不看重人在作甚麼,或是怎麼樣去作,祂就是鑒察人的心,人的心對了,人所作的就對,人的心不對,不管他作甚麼都是不對。人向神有對的心意,神也給人許多的體恤。 【申十 四27】「“住在你城裡的利未人,你不可丟棄他,因為他在你們中間無分無業。」 〔呂振中譯〕「在你城的利未人內、你不可丟棄他,因為利未人不同你一樣有分有業。」 〔原文字義〕「丟棄」離去,放開,棄絕;「分」一份(土地);「業」財產,產業。 〔文意註解〕「住在你城裡的利未人,你不可丟棄他,因為他在你們中間無分無業」:意指在過節的時候,要紀念到無分無業的利未人。 【申十 四28】「每逢三年的末一年,你要將本年的土產十分之一都取出來,積存在你的城中。」 〔呂振中譯〕「『每三年的末一年、你要將你那年的出產全部的十分之一取出來,存放在你的城內;」 〔原文字義〕「末」末端,盡頭;「積存」存放,休息。 〔文意註解〕「每逢三年的末一年,你要將本年的土產十分之一都取出來,積存在你的城中」:這就關係到22節註解中所說的第三種什一奉獻,每逢三年把十分之一的奉獻積存起來,準備在過節時拿出來周濟窮人並顧念無分無業的利未人。 【申十 四29】「在你城裡無分無業的利未人,和你城裡寄居的,並孤兒寡婦,都可以來,吃得飽足。這樣,耶和華你的神必在你手裡所辦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 〔呂振中譯〕「那麼利未人(因為利未人不同你一樣有分有業)、以及在你城內的寄居者和孤兒寡婦、就可以來喫,並且喫得飽足;好使永恆主你的神在你手所作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 〔原文字義〕「飽足」滿足,滿意。 〔文意註解〕「在你城裡無分無業的利未人,和你城裡寄居的,並孤兒寡婦,都可以來,吃得飽足」:意指在過節的時候他們也都可以來一同吃喝歡度節期。 「這樣,耶和華你的神必在你手裡所辦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意指若如27節至29節上半所述的去行,就會蒙神賜福,凡事興盛。 〔話中之光〕(一)「施比受更為有福」(徒二十35),愛的付出不但不會帶來人的減少,而且會更豐富地得著神的賜福,因為「這樣,耶和華——你的神必在你手裡所辦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人若不能脫離物質的捆綁,就沒有條件繼續承受從神而來的祝福。我們若是一面斤斤計較什一奉獻,一面還自以為比「法利賽人」更有屬靈的實際,就應當思想主耶穌所說的:「這原是你們當行的;那也是不可不行的」(路十一42)。 (二)眷顧比自己弱小的人,乃是每個人的責任;家族的成員應當同舟共濟,義助族中的窮人,社區則要幫助住在區內的人。國家的法律固然要保護窮人的權益,而幫助窮人也是敬虔生活的積極部分。基督徒當負起供應窮人的責任,要使用神所賜的財物去幫助不幸之人。你要慷慨施捨,幫助貧困的人,如此可叫你尊重神是創造萬民的主宰,使別人也同得祂的恩惠,吸引人歸向祂。藉此,信心才能在日常生活中體現出來。 叁、靈訓要義 【聖潔的生活】 一、聖潔的身分(1~2節): 1.「你們是耶和華你們神的兒女。不可為死人用刀劃身,也不可將額上剃光」(1節):神的兒女身上不可有偶像假神的記號。 2.「因為你歸耶和華你神為聖潔的民,耶和華從地上的萬民中揀選你特作自己的子民」(2節):因為聖潔的民應當與萬民有所分別。 二、聖潔的飲食(3~21節): 1.「凡可憎的物都不可吃」(3節):凡禮儀上不潔的物都不可吃,表徵不可交往的人。 (1)「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7節):表徵能說不能行的人(參太二十三3)。 (2)「豬因為是分蹄卻不倒嚼,就與你們不潔淨」(8節):表徵只有敬虔的外貌,卻背了敬虔的實意的人(參提後三5)。 (3)「凡無翅無鱗的都不可吃,是與你們不潔淨」(10節):表徵在世俗中行動沒有自由,且沒有分別的人。 (4)「不可吃的乃是雕、狗頭雕、紅頭雕、…與蝙蝠」(12~18節):亦即食肉猛禽和吃腐肉或昆蟲的鳥類(參利十一13~19),表徵欺負弱小、有害於生命的人。 (5)「凡有翅膀爬行的物是與你們不潔淨,都不可吃」(19節):表徵只能過依附屬地生活的人。 (6)「凡自死的,你們都不可吃」(21節):表徵在教會中散播死亡的人,例如行淫亂、拜偶像的人(參林前五11),以及傳講異端的人(參約貳9~11)。 (7)「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21節):表徵不可有分於祭祀偶像假神的習俗。 2.「凡潔淨的…都可以吃」(11節):凡禮儀上潔淨的物都可吃,表徵可以交往的人。 (1)「可吃的牲畜就是牛、綿羊、山羊,…凡分蹄成為兩瓣又倒嚼的走獸,你們都可以吃」(4~6節):分蹄表徵行動有分別;倒嚼表徵反覆思想神的話(參路二19)。 (2)「水中…凡有翅有鱗的都可以吃」(9節):表徵在世俗中行動自由,卻與世俗有所分別的人(參林後六17)。 (3)「凡潔淨的鳥,你們都可以吃」(11,20節):亦即吃子粒的鳥(參利十一37),表徵憑藉復活的生命能脫離屬地之羈絆的人。 三、聖潔的財物(22~29節): 1.你要把你撒種所產的,就是你田地每年所出的,十分取一分;又要把你的五穀、新酒、和油的十分之一,並牛群羊群中頭生的」(22~23節):這是第二種、屬於自願甘心的什一奉獻,不是第一種、平常義務的什一奉獻。 2.吃在耶和華你神面前,就是祂所選擇要立為祂名的居所。這樣,你可以學習時常敬畏耶和華你的神」(23節):自願甘心的什一奉獻,乃為上耶路撒冷過節之用。 3.若離你太遠,那路也太長,…,你就可以換成銀子,將銀子包起來,拿在手中,往耶和華你神所要選擇的地方去,你用這銀子,隨心所欲,或買牛羊,或買清酒濃酒,凡你心所想的都可以買;你和你的家屬在耶和華你神的面前吃喝快樂」(24~26節):若路遠攜帶不便,可以兌換成現款,到耶路撒冷買過節用品。 4「住在你城裡的利未人,你不可丟棄他,因為他在你們中間無分無業」(27節):在過節的時候,要紀念到無分無業的利未人,與他們一同吃喝快樂。 5「每逢三年的末一年,你要將本年的土產十分之一都取出來,積存在你的城中。每逢三年的末一年,你要將本年的土產十分之一都取出來,積存在你的城中。在你城裡無分無業的利未人,和你城裡寄居的,並孤兒寡婦,都可以來,吃得飽足」(28~29節):這是第三種什一奉獻,每隔三年積存起來,施捨給窮苦的人。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申命記註解》 參考書目:請參閱「申命記提要」末尾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