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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第十二章註解 壹、內容綱要 【獻祭拜神和吃肉的條例】 一、要拆毀外邦人的祭壇和各種偶像(1~4節) 二、要在神所選擇的地方獻祭並吃所分得的祭物(5~14節) 三、在各城裡人都可吃各種產物和牲肉,但不可吃血(15~16,20~25節) 四、分別為聖的祭物和祭肉要分給利未人,並須在神面前吃(17~19,26~28節) 五、不可隨從外邦人的惡俗拜神或訪問他們的神(29~32節) 貳、逐節詳解 【申十 二1】「“你們存活於世的日子,在耶和華你們列祖的神所賜你們為業的地上,要謹守遵行的律例典章乃是這些:」 〔呂振中譯〕「『儘你們活在地上的一切日子、在永恆主你列祖的神所賜給你去取得為業的地上、你們所要謹慎遵行的律例典章、乃是這一些。」 〔原文字義〕「存活」活著的,有生命的;「律例」法規,法令,條例;「典章」判決,判例,正義。 〔文意註解〕「你們存活於世的日子,在耶和華你們列祖的神所賜你們為業的地上,要謹守遵行的律例典章乃是這些」:『謹守』重在指思想觀念的贊同和一致;『遵行』重在指行為上的遵照和實施;『律例』指律法,是神向人的要求;『典章』指審判,是神對人是否遵行律法的判定。 〔話中之光〕(一)一天活在神的應許中,就一天要隨著神的心意去生活,這才是敬畏神的人所要走的道路。 【申十 二2】「你們要將所趕出的國民事奉神的各地方,無論是在高山,在小山,在各青翠樹下,都毀壞了;」 〔呂振中譯〕「凡你所要趕出的列國人事奉他們的神的各地方、無論是在高山、是在山岡、或是在各茂盛樹下、你們都要澈底毀壞;」 〔原文字義〕「青翠」茂盛,新鮮,青綠;「毀壞」消滅,消失。 〔文意註解〕「你們要將所趕出的國民事奉神的各地方,無論是在高山,在小山,在各青翠樹下,都毀壞了」:『事奉神的各地方』即指迦南七族敬拜偶像假神的廟宇和祭壇;『在各青翠樹下』拜偶像假神的人,一般都喜歡在高處(即高山、小山)和生長茂盛的叢林樹蔭下築壇,進行崇拜儀式,包括和廟妓發生不道德的行為。 〔話中之光〕(一)世人的本性喜歡方便,連敬拜神的事也喜歡方便,在大小山崗、青翠樹下,隨處都可以進行崇拜的儀式,但是神在敬拜神的事上卻絲毫不肯通融(參5節)。是的,信徒在事奉神、敬拜神的事上,千萬不可便宜行事,千萬不可學效外邦人的作法。 (二)神是要得著人的心,讓人尊祂為主,因此神並不使用給人方便的原則。這不是說,神要故意與人為難,而是祂要藉著祂的定意來造就人,叫人經過考驗,就堅穩的活在祂的應許中。 (三)世人誤認為在山上離開塵囂便離神越近,所以在山上設壇祭拜。其實,離開神的遠近不在乎地點,乃在乎各人的存心,愛神的人無論在哪裡都離神最近。 【申十 二3】「也要拆毀他們的祭壇,打碎他們的柱像,用火焚燒他們的木偶,砍下他們雕刻的神像,並將其名從那地方除滅。」 〔呂振中譯〕「也要拆毀他們的祭壇,打碎他們的崇拜柱子;他們的亞舍拉神木、你們要用火去燒,他們的神的雕像你們要砍下來,要從那地方除滅他的名。」 〔原文字義〕「除滅」消滅,消失。 〔文意註解〕「也要拆毀他們的祭壇,打碎他們的柱像,用火焚燒他們的木偶,砍下他們雕刻的神像,並將其名從那地方除滅」:四件事:(1)拆毀祭壇,使不能獻祭;(2)打碎柱像,摧毀那刻有一些符號或形像的石柱;(3)焚燒木偶,燒毀那專拜生殖女神亞舍拉像的木柱;(4)砍下偶像,徹底毀掉一切偶像,特別是與迦南七族人所崇拜的男神巴力有關的偶像。 〔話中之光〕(一)在教會中,神所最忌諱的一件事便是拜偶像,不僅指人手所造的有形偶像,並且也指撒但所利用的一切工具,就是那些在信徒的心目中能取代神的地位,令人追求那些人、事、物過於追求神的無形偶像。即使原來是屬靈的事奉或事物,一旦在我們的心中代替了神的地位,就會變成偶像。並且除去外面有形的偶像容易,除去裡面無形的偶像困難。 (二)神祂深知百姓若使用那些祭壇向祂獻祭的話,就容易改變信仰,所以不應保留引誘人拜偶像的事物。我們也應當從生活中除掉錯誤的崇拜,那也許是某些事務、心態、產業、人際關係、地位和習慣,凡能引誘我們的心偏離神去犯罪的事,都當除去。千萬不要以為自己堅強、足以抵擋試探就心存驕傲。 (三)神要祂的百姓得保護,讓祂的百姓從外面到裡面把偶像清除。我們對照誡命的頭三條,便明白神作這樣的吩咐,目的是不讓祂的百姓受傷害。任何代替神的人、事、物,都是偶像,那怕原來是屬靈的事物,一產生了代替神的作用,就會變成偶像來轄制人,奪取了神的地位。神嚴嚴的吩咐,總意就是要他的百姓與偶像有徹底的分別。 (四)偶像對人的轄制,不在乎外表有多少的數目和類別,而在乎它在人心裡面的地位,那怕是只有一個偶像,若是它霸佔了人的心思,那就已經足夠了。神知道人的心太容易受轄制,所以在吩咐人除掉眼見的偶像的時候,也同時要除掉偶像在人心裡的地位。 【申十 二4】「你們不可照他們那樣事奉耶和華你們的神。」 〔呂振中譯〕「你們不可照他們那樣來服事永恆主你們的神。」 〔原文字義〕「事奉」做,製作,完成。 〔文意註解〕「你們不可照他們那樣事奉耶和華你們的神」:『不可照他們那樣』即指「不可像拜偶像假神的人那種方式和習慣」,亦即:(1)任意選定地點;(2)任意建造神殿和祭壇;(3)任意獻祭物和祭牲;(4)任意隨自己所喜歡的敬拜方式。 〔話中之光〕(一)崇拜偶像固然危險,與偶像摻雜的事物更加危險,因為它會使人在不知不覺中崇拜偶像,還以為是在敬拜真神,直到有一天聽見主的責備說:「我從來不認識你們」(太七23),才幡然醒悟,那時,為時已晚。所以,神的兒女不但不能敬拜偶像,也不能用敬拜偶像的方法、今世的風俗習慣來敬拜真神。 (二)事奉神是要照著神所指定的樣式。不要以為沒有偶像的陳列就足夠了,神的要求是絕對的,外面擺設的偶像固然不該有,連拜偶像的樣式也不能模仿,模仿拜偶像的樣式,就是給偶像留下地步。人的天性都是喜歡模仿,神並不是不允許人模仿,但模仿的物件卻不能亂來,若是把拜偶像的樣式模仿過來,神是不會答應的。 (三)從前人所看的是雕刻的偶像,現代的偶像卻是在世界的原則中出現。世界的風氣吹進基督教,而基督教又以跟上世界的風氣為榮耀,從基督教的節日和吸收世界的節日到現今的工作趨向,這一些沾染了偶像的現象,人都不以為怪,基督教實際上已經落在黑暗中。我們並不是不用世物,但卻不是無原則的使用世物,例如把世界人所喜好的作為基督教的方法或內容,這已經是沾染了拜偶像的樣式。 【申十 二5】「但耶和華你們的神從你們各支派中選擇何處為立祂名的居所,你們就當往那裡去求問,」 〔呂振中譯〕「不,永恆主你們的神從你們眾族派中選擇了甚麼地方做立他名的所在,你們就要到那地方、訪問他的居所;」 〔原文字義〕「選擇」挑選,決定;「求問」求助,尋找。 〔文意註解〕「但耶和華你們的神從你們各支派中選擇何處為立祂名的居所,你們就當往那裡去求問」:『選擇何處』後來明定必須在耶路撒冷;『立祂名的居所』即指聖殿,又稱「耶和華的殿」(士十九18;詩二十三6);『求問』意指到聖殿去敬拜神。 〔話中之光〕(一)只能到神立名的地方去求問、去獻祭,在人這一方面實在是有時間和交通上的不便,但這正是考驗著人把神放在甚麼地位。人若尊崇神為大,為至高,這一切的不便都不成問題,人心裡若沒有神的地位,就是沒有這一切的不便也一樣要發生問題。神不要人強調難處,祂只要人承認祂是配,人以神為配,甚麼難處也不能阻擋人到神面前去。 (二)一切與神發生交通的事物,必須作在神所承認的地方,地位對了,就對付了偶像。地位站對了,就蒙神賜福,眾人一同歡樂。地位若站不對,即便沒有偶像的擺設和膜拜,實際上仍然是作著神的對頭所喜悅的事。 (三)神定規人求問神和獻祭的地方,一點也沒有可以更改的可能,這看似是很嚴格的定規,但並不能代表神是處處限制人的神。不明白神的心意的人,對神常常生髮這樣的埋怨,但明白神心意的人,都知道神的堅持是為了保守,和造就屬神的子民。神在人身上所作的工,不單不是給人許多的限制,反倒是釋放人,給人得自由。 (四)從預表方面看,今天耶路撒冷就是地上的教會。今天神心意中所寄託注視的,就是屬他有聖靈掌權,有主同在教會。這個教會絕對是㈠在世界不屬世界的(參約十七14~16);(2)與父子靈三一的神同生命(血統)的(參約十四17;十七17~23)亦即對世界,遺傳,世俗,人情,異端,異教等是絕對分別的。對神是內在的,靈裡的合一的。不是外面的,形式的組織或聯合。合一與聯合是兩回事。不應混為一談。並且違背神旨的聯合,終不免招致失敗或虧損。 【申十 二6】「將你們的燔祭、平安祭、十分取一之物,和手中的舉祭,並還願祭、甘心祭,以及牛群羊群中頭生的,都奉到那裡。」 〔呂振中譯〕「要將你們的燔祭、和別的祭物、你們的十分之一獻物、和手奉的提獻物、你們的還願祭、和自願獻的祭、以及牛群羊群中頭胎的、都帶到那�堙F」 〔原文字義〕「十分取一之物」十一奉獻;「舉祭」貢獻,奉獻;「還願祭」誓言;「甘心祭」自願,自由奉獻。 〔文意註解〕「將你們的燔祭、平安祭、十分取一之物,和手中的舉祭,並還願祭、甘心祭,以及牛群羊群中頭生的,都奉到那裡」:『燔祭』指整個祭物須在祭壇上經過火燒,使馨香之氣上升,全部獻給神(參利一3);『平安祭』此名詞在希伯來文表示「和好」或「福祉」。此祭為一私人的獻祭,所獻的可為感謝、還願或甘心獻的,表明獻祭者對神的感恩,虔敬與奉獻,並藉此顯明神與人及人與鄰舍的和諧關係(參利三1);『十分取一之物』即指「十一奉獻」,將神的物奉還給神,歸給祂為聖(參利二十七30);『舉祭』指將手中的祭物,垂直向上舉起,上下擺動,表示獻給神(參利七14),是平安祭的一種,祭物規給祭司享用;『還願祭、甘心祭』都是屬於平安祭(參利七16),前者指為達到許願而向神獻感謝的祭;後者指自發自動為感恩而向神獻的祭。 【申十 二7】「在那裡,耶和華你們神的面前,你們和你們的家屬都可以吃,並且因你手所辦的一切事蒙耶和華你的神賜福,就都歡樂。」 〔呂振中譯〕「在那�堙B你們在永恆主你們的神面前、你們和你們的家眷都要喫喝;並且要因你們下手辦的一切事都蒙永恆主你的神賜福而歡樂。」 〔原文字義〕「家屬」房屋,家族;「賜福」祝福,屈膝;「歡樂」歡喜,快樂。 〔文意註解〕「在那裡,耶和華你們神的面前」:『神的面前』即指會幕(聖殿),但只有祭司可以在聖處,就是會幕的院子吃(參利六26),其他的人只能在會幕外面附近吃。 「你們和你們的家屬都可以吃」:一般獻祭的人,僅能享用還願祭和甘心祭的部分祭物(參利七16),不包括燔祭、血,以及規定給祭司家享用的祭物。 「並且因你手所辦的一切事蒙耶和華你的神賜福,就都歡樂」:歡樂是因神賜福,而神賜福是因按照神的旨意行事。 〔話中之光〕(一)在神面前歡樂,神的同在是真正歡樂的根源,但是在信仰生活中有時卻有錯誤的反應。我們只有懼怕,歡樂不起來,也不能在愛中得以完全。所以要注意真正歡樂的因素。浪子離家去找逸樂。結果他真正的喜樂卻在他放棄罪惡的時候。真實悔罪,歸家到父親那裡,才有美好的生活。 【申十 二8】「我們今日在這裡所行的是各人行自己眼中看為正的事,你們將來不可這樣行;」 〔呂振中譯〕「我們今日在這�堜狾瑼滿B是行各人自己眼中看對的事;你們將來不可這樣行;」 〔原文字義〕「看為正」正直的,公正的。 〔文意註解〕「我們今日在這裡所行的是各人行自己眼中看為正的事,你們將來不可這樣行」:『行自己眼中看為正的事』並不是神眼中看為正的事,且往往與神的心意相反。 〔話中之光〕(一)人在許多的事情上,都很會聽別人的意見,有時是尊重專家的知識,有時是為了怕負後果的責任,出了事可以往別人身上推。當然,也有人愚而自用,永不肯承認自己有不懂的事。不過,比較起來,這些都是微小的事。但在最大的事,宗教上面,就很容易以為自己的意見都是對的,或盲目的跟著別人跑,雖然他們都不知道當行的路。如果身體有了毛病,要很慎重的找可靠的醫生診治,被找的人也不敢輕易亂動手;但對於靈魂永遠的大事,卻又非常草率從事。 (二)沒有進入神的應許,人會原諒自己,一進到神的應許裡,神就不允許人去原諒自己。以自己眼中看為正的作標準,並不是在應許中生活的態度。活在應許中,必須向著神存絕對的態度,因為祂是神。不絕對就不能活在應許中,要活在應許中就得向神絕對,不留下地步去根據自己,也不滿足自己。 【申十 二9】「因為你們還沒有到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安息地,所給你的產業。」 〔呂振中譯〕「因為你們還沒有到永恆主你的神所賜給你的安居地、產業地。」 〔原文字義〕「安息地」安息之所,休息;「產業」財產,基業。 〔文意註解〕「因為你們還沒有到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安息地,所給你的產業」:『安息地』指迦南地,得以結束在曠野飄流,享受安居樂業的生活。 【申十 二10】「但你們過了約但河,得以住在耶和華你們神使你們承受為業之地,又使你們太平,不被四圍的一切仇敵擾亂,安然居住。」 〔呂振中譯〕「但你們過了約但河、得以住在永恆主你們的神使你們承受為業的地、又使你們得享平靜、脫離你們四圍的仇敵、而安然居住,」 〔原文字義〕「承受」取得產業,使之擁有;「太平」休息;「擾亂」(原文無此字);「安然」平安,安全。 〔文意註解〕「但你們過了約但河,得以住在耶和華你們神使你們承受為業之地,又使你們太平,不被四圍的一切仇敵擾亂,安然居住」:『太平』意指沒有內亂外患。 【申十 二11】「那時要將我所吩咐你們的燔祭、平安祭、十分取一之物,和手中的舉祭,並向耶和華許願獻的一切美祭,都奉到耶和華你們神所選擇要立為祂名的居所。」 〔呂振中譯〕「那時你們就必須有一個地方、是永恆主你們的神所選擇、做他名之居所的地方;你們要將我所吩咐你們獻的:燔祭、和別的祭物、十分之一獻物、和手奉的提獻物、以及一切最好的還願祭、就是你們所許願獻與永恆主的、都帶到那地方。」 〔原文字義〕「美」精選的,最好的;「奉到」帶進,進來。 〔文意註解〕「那時要將我所吩咐你們的燔祭、平安祭、十分取一之物,和手中的舉祭,並向耶和華許願獻的一切美祭」:請參閱6節註解。 「都奉到耶和華你們神所選擇要立為祂名的居所」:請參閱5節註解。 【申十 二12】「你們和兒女、僕婢,並住在你們城裡無分無業的利未人,都要在耶和華你們的神面前歡樂。」 〔呂振中譯〕「你們要在永恆主你們的神面前歡樂,你們跟你們的兒子和女兒、你們的奴僕和使女、以及在你們城內的利末人、都要歡樂,因為利末人不同你們一樣有分有業。」 〔原文字義〕「分」一份,一片;「業」財產,基業。 〔文意註解〕「你們和兒女、僕婢,並住在你們城裡無分無業的利未人,都要在耶和華你們的神面前歡樂」:『無分無業的利未人』指利未人沒有與一般以色列人同樣謀生的產業(參十9)。 〔話中之光〕(一)希伯來人注重家庭敬拜,不管是獻祭,或者是守重大節期,常常是全家人一同參加,以使兒女建立敬拜神的正確態度,也令成年人的敬拜多一重意義。目睹家中成員承認自己的罪,就如全家一同過節一樣重要。有時可以分年齡敬拜神,不過老少一起敬拜更有意義。 【申十 二13】「你要謹慎,不可在你所看中的各處獻燔祭。」 〔呂振中譯〕「你要謹慎、不可在你所看到的任何地方隨便獻上你的燔祭;」 〔原文字義〕「謹慎」保守,看守。 〔文意註解〕「你要謹慎,不可在你所看中的各處獻燔祭」:以色列人只可以在選定的耶路撒冷獻祭,不可像迦南人那樣,到處都是拜偶像假神的祭壇(參十5)。 【申十 二14】「惟獨耶和華從你那一支派中所選擇的地方,你就要在那裡獻燔祭,行我一切所吩咐你的。」 〔呂振中譯〕「總要在你族派中的一派、永恆主所選擇的地方、在那�媊m上你的燔祭,在那�埵瑽琠狶h咐你的一切事。」 〔原文字義〕「選擇」挑選,決定。 〔文意註解〕「惟獨耶和華從你那一支派中所選擇的地方」:『那一支派』後來所選定的耶路撒冷是在猶大支派境內(參詩七十八68)。 「你就要在那裡獻燔祭,行我一切所吩咐你的」:『獻燔祭』燔祭是一種火祭,將祭物全然焚燒,在此代表一切獻祭之事。 〔話中之光〕(一)異教徒到處向他們的神獻祭。相比之下,以色列人只在神所規定的地方,按祂所指定的方式來獻祭,為的是確保敬拜的純潔。但後來他們忽略了神的命令,在迦南人敬拜異教神的邱壇上向神獻祭。我們在教會敬拜神應當確保純潔。如果我們為滿足自己的喜好,隨從習俗去敬拜神,就失去共同敬拜的好處。 (二)屬靈的路是神所定的,不是根據人以為的美和好。神一再的指出,立為祂名的地方是唯一可獻祭之地,只有在這地方獻祭才有神的悅納。神看這一樣是十分重要的,不管人的反應是如何,神沒有給人另外一個地方作屬靈的事。人多有理由去推搪神的安排,他們看中他們所定規的,不管他們的理由有多高,神從沒有答應讓人去定規屬靈的事,一切出於人的定規,全都是在世界的原則裡,神不會承認的。 (三)不要以為掛著基督教的招牌的就是可以敬拜神的,基督教裡有不信派,有安息日會,有耶和華見證人,和好些異端的教派,這些都是與神無份無關的。也不要以為稱為教會的就是敬拜神的地方,不錯,教會應當是敬拜神的地方,但教會是基督的身體,這個身體必須有作頭的基督才是真正的教會。 【申十 二15】「“然而,在你各城裡都可以照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福分,隨心所欲宰牲吃肉;無論潔淨人不潔淨人都可以吃,就如吃羚羊與鹿一般。」 〔呂振中譯〕「『不過你在你的各城內還可以照永恆主你的神所賜給你的福分隨心之所欲的宰牲喫肉;不潔淨的人和潔淨的人都可以喫,像喫瞪羚羊和鹿一般。」 〔原文字義〕「福分」祝福,禮物;「隨心」魂,自我;「所欲」渴望,意願。 〔文意註解〕「然而,在你各城裡都可以照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福分」:『神所賜你的福分』在此意指神所賞賜的食物,特別是牲畜的肉。 「隨心所欲宰牲吃肉;無論潔淨人不潔淨人都可以吃,就如吃羚羊與鹿一般」:『宰牲』不是指宰殺祭牲,而是指獻祭以外,為要吃肉而宰殺牲畜;『潔淨人不潔淨人』指按禮儀上潔淨的規矩,完成手續的人就是潔淨人,否則便是不潔淨人;『就如吃羚羊與鹿一般』羚羊與鹿乃屬野味,非用來獻祭,也沒有禮儀上的限制。 〔話中之光〕(一)神使祂的子民脫離偶像的法則,不叫他們活在宗教的規條裡。宗教的規條要成為人的重擔,成為人負不起的軛,律法的實意並不是要建立宗教,但以色列人把律法變成宗教,就叫他們在宗教的重壓下找不著出路。所有的人都是這樣,在宗教裡是沒有路走的。 (二)歷世歷代以來,人都喜歡往宗教裡去鑽,連政治、文藝、科學、思想,都成了宗教,叫人受了束縛,這是人以自己為中心必然會產生的結果。神不是要人作宗教的奴隸,而是要人恢復與神和好的關係,祂在人中間所作的是釋放人,祂把真理賜給人,叫人在真理裡得自由(參約八31~32)。 【申十 二16】「只是不可吃血,要倒在地上,如同倒水一樣。」 〔呂振中譯〕「只是血就不可喫;要倒在地上、像倒水一樣。」 〔原文字義〕「倒」傾倒。 〔文意註解〕「只是不可吃血」:因為血中有生命,所以人只能藉著血為生命贖罪(參利十七11),故任何人都不可吃血(參利十七12),只有主耶穌的血才可以吃。 「要倒在地上,如同倒水一樣」:人是神用地上的塵土造的(參創二7),故將血倒在地上,意指所有活物的生命都要歸於塵土(參傳三20),即歸回創造生命的神。 〔話中之光〕(一)神禁止人吃血,因為:(1)是異教習俗的主要部分,以色列人即將進入異教之地,因此先警示他們;(2)血代表生命,在神看來是神聖的;(3)那是為罪獻祭的象徵。 【申十 二17】「你的五穀、新酒,和油的十分之一,或是牛群羊群中頭生的,或是你許願獻的,甘心獻的,或是手中的舉祭,都不可在你城裡吃。」 〔呂振中譯〕「你的五穀、新酒,和新油、的十分之一、你的牛群羊群中頭胎的、和你所許一切還願的祭、你自願獻的祭、和你手奉的提獻物、都不可以在你的城內喫;」 〔原文字義〕「許願(原文雙字)」發誓(首字);誓言(次字)。 〔文意註解〕「你的五穀、新酒,和油的十分之一」:『五穀、新酒,和油』是神賜給以色列人的迦南地代表性禮物(參七13);『十分之一』這裡是指三種十一奉獻的第二種(參利二十七30),是以色列人在過節時所獻的,故可享用(參閱十四22~29)。 「或是牛群羊群中頭生的,或是你許願獻的,甘心獻的,或是手中的舉祭,都不可在你城裡吃」:這裡的祭物,頭生的和舉祭歸給祭司享用,一般的以色列人僅可享用還願祭和甘心祭的部分祭物(參7節註解),但不可帶回各別所住的城裡。 【申十 二18】「但要在耶和華你的神面前吃,在耶和華你神所要選擇的地方,你和兒女、僕婢,並住在你城裡的利未人,都可以吃;也要因你手所辦的,在耶和華你神的面前歡樂。」 〔呂振中譯〕「只要在永恆主你的神面前喫,在永恆主你的神所選擇的地方喫,你和你兒子和女兒、你奴僕和使女、以及在你城內的利未人都喫;你也要因你下手辦的一切事、而在永恆主你的神面前歡樂。」 〔原文字義〕「所辦」伸展,放手之地;「歡樂」歡喜,快樂。 〔文意註解〕「但要在耶和華你的神面前吃,在耶和華你神所要選擇的地方」:意指在會幕附近對著會幕吃。 「你和兒女、僕婢,並住在你城裡的利未人,都可以吃」:17節所列的祭物中,有些是給利未人享用,有些是給獻祭的人和其家屬享用。 「也要因你手所辦的,在耶和華你神的面前歡樂」:『你手所辦的』意指在神賜福之下勞力所得的成果。 【申十 二19】「你要謹慎,在你所住的地方永不可丟棄利未人。」 〔呂振中譯〕「你要謹慎,儘你在你土地的日子、你總不可丟棄利未人。」 〔原文字義〕「丟棄」離去,棄絕。 〔文意註解〕「你要謹慎,在你所住的地方永不可丟棄利未人」:意指不可在享受神的賜福之餘,竟忘記了那無分無業的利未人(參12節),亦即不作十一奉獻。 〔話中之光〕(一)神沒有給利未人在迦南地有產業,祂以祂自己作利未人的產業,就是把百姓獻給神的那一分給利未人享用。利未人沒有得著享用,就說出了百姓的心裡忘記了神。神顧念利未人,因為他們給分別出來專一的事奉神,人會顧念神所顧念的,就是人樂意尊神為聖,人活在這種光景裡,結果是帶進滿足的喜樂。 (二)活在神的應許中;永不丟棄利未人,也是承認神的所有權的一種考驗。分別偶像還是消極的,只有讓神在生活中有為首的地位才是積極的。神以自己為利未人的產業,百姓敬重神,照著神的定規紀念利未人,神作產業的事實就顯明出來了。百姓這樣的作,就使他們和他們的子孫永遠得福,因為他們都確實的以神為大。 【申十 二20】「“耶和華你的神照祂所應許擴張你境界的時候,你心裡想要吃肉,說:‘我要吃肉’,就可以隨心所欲地吃肉。」 〔呂振中譯〕「『永恆主你的神、照他所應許過你的、擴張你境界的時候、你若因心�奡鷛Q着喫肉,而說:“我要喫肉”,那麼、你就可以盡心之所欲的去喫肉。」 〔原文字義〕「擴張」變寬,變大;「隨心」魂,自我;「所欲」渴望,意願。 〔文意註解〕「耶和華你的神照祂所應許擴張你境界的時候」:『擴張你境界的時候』意指佔據迦南美地之時。 「你心裡想要吃肉,說:我要吃肉,就可以隨心所欲地吃肉」:本句是和在曠野飄流之時作對比(參民十一4)。 【申十 二21】「耶和華你神所選擇要立祂名的地方若離你太遠,就可以照我所吩咐的,將耶和華賜給你的牛羊取些宰了,可以隨心所欲在你城�埵Y。」 〔呂振中譯〕「永恆主你的神所要選擇做立他名的地方若離你太遠,你就可以照我所吩咐你的從永恆主所賜給你的牛群羊群中宰幾隻去喫,在你的城內、盡心之所欲的去喫。」 〔原文字義〕「立」放置,設立;「隨心」魂,自我;「所欲」渴望,意願。 〔文意註解〕「耶和華你神所選擇要立祂名的地方若離你太遠」:意指有些支派所分得的產業之地距離耶路撒冷太遠了,不方便隨時去那裡獻甘心祭。 「就可以照我所吩咐的,將耶和華賜給你的牛羊取些宰了,可以隨心所欲在你城�埵Y」:請參閱15節註解。 【申十 二22】「你吃那肉,要像吃羚羊與鹿一般;無論潔淨人不潔淨人都可以吃。」 〔呂振中譯〕「真地,人怎樣喫瞪羚羊和鹿,你也可以怎樣喫那肉;不潔淨的人和潔淨的人一樣可以喫。」 〔原文字義〕「一般」共同地,一起地。 〔文意註解〕「你吃那肉,要像吃羚羊與鹿一般;無論潔淨人不潔淨人都可以吃」:請參閱15節註解。 【申十 二23】「只是你要心意堅定,不可吃血,因為血是生命;不可將血(原文作生命)與肉同吃。」 〔呂振中譯〕「不過你要堅心決意地不喫血,因為血就是生命;你不可連生命帶肉都喫。」 〔原文字義〕「心意堅定」堅固,牢靠;「血」血(第一、二字);生命(第三字)。 〔文意註解〕「只是你要心意堅定,不可吃血,因為血是生命;不可將血與肉同吃」:『心意堅定』意指不可受外邦人觀念的影響,以致動搖了不吃血的決心;『不可將血與肉同吃』意指吃肉之前不先放掉血。 〔話中之光〕(一)我們注意到,血就是生命,—切被造的生命都是給死亡吞滅的。生命進入死亡是神所不同意的,但被造的生命一定要死亡已經成了定局,因此神不要人接受會死亡的生命,所以人要把血像水一樣倒掉,不必顧惜。 【申十 二24】「不可吃血,要倒在地上,如同倒水一樣。」 〔呂振中譯〕「你不可喫血;要倒在地上、像倒水一樣。」 〔原文字義〕「血」(原文無此字)。 〔文意註解〕「不可吃血,要倒在地上,如同倒水一樣」:請參閱16節註解。 【申十 二25】「不可吃血。這樣,你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你和你的子孫就可以得福。」 〔呂振中譯〕「你不可喫血,好使你和你以後的子孫都因你行永恆主所看為對的事、而平安順遂。」 〔原文字義〕「血」(原文無此字);「正」筆直的,正確的;「得福」美好,令人滿意。 〔文意註解〕「不可吃血。這樣,你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你和你的子孫就可以得福」:意指不吃血乃是行神眼中看為正的事,並且與蒙福有關。 【申十 二26】「只是你分別為聖的物和你的還願祭要奉到耶和華所選擇的地方去。」 〔呂振中譯〕「不過你要將你所有的你那些分別為聖之物、和你的還願祭、都帶到永恆主所選擇的地方去,」 〔原文字義〕「分別為聖」分別,神聖。 〔文意註解〕「只是你分別為聖的物和你的還願祭要奉到耶和華所選擇的地方去」:『分別為聖的物』意指祭物和祭牲,特別是十一奉獻和初熟之物(參17節),分別出來歸給神為聖;『所選擇的地方』即指耶路撒冷的聖殿。 【申十 二27】「你的燔祭,連肉帶血,都要獻在耶和華你神的壇上。平安祭的血要倒在耶和華你神的壇上;平安祭的肉,你自己可以吃。」 〔呂振中譯〕「把你的燔祭、連肉帶血、都獻在永恆主你的神的祭壇上:你的祭牲的血要倒在永恆主你的神的祭壇上;那肉呢、你倒可以喫。」 〔文意註解〕「你的燔祭,連肉帶血,都要獻在耶和華你神的壇上」:獻燔祭時祭肉全都焚燒在祭壇上,血則倒在祭壇的周圍(參利一5,9)。 「平安祭的血要倒在耶和華你神的壇上;平安祭的肉,你自己可以吃」:平安祭的血要倒在祭壇的周圍(參利三8),搖的胸和舉的腿則歸給祭司(參利七34)。 〔話中之光〕(一)血只能獻在壇上,血倒在壇上是在神面前承認罪人是該死亡的,神看到人作這樣的承認,就給人赦免的恩典,因為這是作在以生命贖生命的原則裡。 (二)另一方面,主的血不僅能贖人脫離罪和死,並且也能給人得永遠的生命。主的生命不是被造的,沒有罪的成分,也沒有死亡的成分,這樣的生命正是神要人去得著的。不能吃血的條例,引人注意到生命的贖價,也叫人注意賜生命的主。 【申十 二28】「你要謹守聽從我所吩咐的一切話,行耶和華你神眼中看為善,看為正的事。這樣,你和你的子孫就可以永遠享福。”」 〔呂振中譯〕「你要謹守、聽從我所吩咐你的這一切話,好使你和你以後的子孫都因你行永恆主你的神所看為好為對的事、而代代平安順遂。」 〔原文字義〕「善」好的,令人愉悅的;「正」筆直的,正確的;「享福」美好,令人滿意。 〔文意註解〕「你要謹守聽從我所吩咐的一切話,行耶和華你神眼中看為善,看為正的事」:『謹守』重在指思想觀念的贊同和一致;『遵行』重在指行為上的遵照和實施;『神眼中看為善,看為正的事』指與「自己眼中看為正的事」(參8節)不同,因為人的眼光自私、狹窄、短視,故不能用來衡量事物的對錯,而須依照神的觀點行事。 「這樣,你和你的子孫就可以永遠享福」:意指人的行為是蒙神賜福的依據。 【申十 二29】「“耶和華你神將你要去趕出的國民從你面前剪除,你得了他們的地居住,」 〔呂振中譯〕「『永恆主你的神將你所要進去趕出的列國人從你面前剪滅以後,你己經取得了他們的地去居住了,」 〔原文字義〕「趕出」佔有,剝奪;「剪除」砍掉,砍除。 〔文意註解〕「耶和華你神將你要去趕出的國民從你面前剪除,你得了他們的地居住」:意指神使他們驚恐懼怕,以致無法抵抗以色列人(參十一25),故能輕易地殺滅他們並佔據他們的地(參七2)。 【申十 二30】「那時就要謹慎,不可在他們除滅之後隨從他們的惡俗,陷入網羅,也不可訪問他們的神說:‘這些國民怎樣事奉他們的神,我也要照樣行。’」 〔呂振中譯〕「那時你要謹慎、不可在他們被消滅了之後去隨從他、而陷入網羅,也不可尋問他們的神說:“這些列國人怎樣事奉他們的神呢,我也要照樣地行。”」 〔原文字義〕「隨從」在…之後;「惡俗」(原文無此字);「訪問」求助,尋找;「事奉」工作,服事。 〔文意註解〕「那時就要謹慎,不可在他們除滅之後隨從他們的惡俗,陷入網羅」:『他們的惡俗』指拜偶像假神的邪惡風俗;『陷入網羅』意指因此被神厭棄。 「也不可訪問他們的神說:這些國民怎樣事奉他們的神,我也要照樣行」:『訪問』意指去向偶像假神求問。 〔話中之光〕(一)神甚至不准以色列人過問周圍異教的事情。敬拜偶像的風氣滲透整個迦南地,沉迷於研究一些看來無害的風俗也很容易令人迷失。好奇心有時會令我們跌倒,對邪惡的事有過多的認識反而會令我們受這些邪惡的事引誘。對邪惡的習俗不要好奇,這才是順服神。 【申十 二31】「你不可向耶和華你的神這樣行,因為他們向他們的神行了耶和華所憎嫌所恨惡的一切事,甚至將自己的兒女用火焚燒,獻與他們的神。」 〔呂振中譯〕「你向永恆主你的神可不要這樣行,因為他們向他們的神行了永恆主所恨惡一切可厭惡的事,甚至將他們的兒女燒在火中、去獻給他們的神。」 〔原文字義〕「憎嫌」恨惡。 〔文意註解〕「你不可向耶和華你的神這樣行,因為他們向他們的神行了耶和華所憎嫌所恨惡的一切事」:意指不可學習迦南人敬拜偶像假神的方式,照樣來敬拜耶和華真神;『所憎嫌所恨惡』形容厭惡至極。 「甚至將自己的兒女用火焚燒,獻與他們的神」:神所最厭惡的事有三:(1)在神之外另有所崇拜的對象;(2)在崇拜禮儀中有淫亂不道德的行為;(3)殺害自己的兒女獻給偶像假神。這裡僅舉第三項邪惡的事作代表,『甚至』表示壞到極處。 【申十 二32】「凡我所吩咐的,你們都要謹守遵行,不可加添,也不可刪減。」 〔呂振中譯〕「『凡我所吩咐你們的一切話、你們都要謹慎遵行;不可加添,也不可減少。」 〔原文字義〕「加添」增加;「刪減」減少。 〔文意註解〕「凡我所吩咐的,你們都要謹守遵行,不可加添,也不可刪減」:『我所吩咐的』指摩西根據神的命令和感動下所傳達的規條;『不可加添,也不可刪減』意指不可按照私意增加或減少(參啟二十二18~19)。 〔話中之光〕(一)真正敬畏神的人,他們的生活一定是全然根據神,但是只能根據神,絕不能憑人的意見來定規。人的意見一加進去,敬畏神的心就會失去。加添或刪減,都是以人意代替神,這種事常出現在日常的生活中。總要記得,生活是把我們裡面所有的顯露出來,裡面完全讓主居首位,生活就定然是接受主完全的管理。 叁、靈訓要義 【聖民宗教生活的法則】 一、獨一的敬拜對象──真神: 1.「也要拆毀他們的祭壇,打碎他們的柱像,用火焚燒他們的木偶,砍下他們雕刻的神像,並將其名從那地方除滅」(3節):要除滅所有的偶像假神。 2.「事奉耶和華你們的神」(4節):耶和華是獨一的真神。 二、獨一的敬拜地方──立祂名的居所: 1.「你們要將所趕出的國民事奉神的各地方,無論是在高山,在小山,在各青翠樹下,都毀壞了」(2節):要毀壞其他所有拜神的地方。 2.「但耶和華你們的神從你們各支派中選擇何處為立祂名的居所,你們就當往那裡去求問」(5節):要在真神選為立祂名的居所求問。 3.「將你們的燔祭、平安祭、十分取一之物,和手中的舉祭,並還願祭、甘心祭,以及牛群羊群中頭生的,都奉到那裡」(6,11,26節):要在那裡獻祭。 4.「你要謹慎,不可在你所看中的各處獻燔祭。惟獨耶和華從你那一支派中所選擇的地方,你就要在那裡獻燔祭,行我一切所吩咐你的」(13~14節):要在神所選擇的地方行拜神的事。 三、獨一的敬拜方式──禁止隨從異教惡俗: 1.「你們不可照他們那樣事奉耶和華你們的神」(4節):不可照異教的方式拜神。 2.「我們今日在這裡所行的是各人行自己眼中看為正的事,你們將來不可這樣行」(8節):不可照各人眼中看為正的事拜神。 3.「要謹慎,不可在他們除滅之後隨從他們的惡俗,陷入網羅。…因為他們向他們的神行了永恆主所恨惡一切可厭惡的事,甚至將他們的兒女燒在火中、去獻給他們的神」(30~31節):不可隨從異教的惡俗將兒女獻祭。 4.「凡我所吩咐的,你們都要謹守遵行,不可加添,也不可刪減」(32節):要謹守遵行獻祭的條例。 四、獨特的生活方式──聖別的飲食: 1.「你們存活於世的日子,…要謹守遵行的律例典章」(1節):要謹守遵行律法。 2.「在那裡,耶和華你們神的面前,你們和你們的家屬都可以吃,並且因你手所辦的一切事蒙耶和華你的神賜福,就都歡樂」(7節):要在神面前吃祭物。 3.「然而,在你各城裡都可以照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福分,隨心所欲宰牲吃肉;無論潔淨人不潔淨人都可以吃」(15節):可以隨意吃一般的肉。 4.「只是不可吃血,要倒在地上,如同倒水一樣。…不可吃血,因為血是生命;不可將血與肉同吃」(16,23~25節):不可吃血(暗示唯獨主耶穌的血可吃)。 5.「你的五穀、新酒,和油的十分之一,或是牛群羊群中頭生的,或是你許願獻的,甘心獻的,或是手中的舉祭,都不可在你城裡吃。但要在耶和華你的神面前吃」(17~18節):聖物都要在神面前吃。 6.「你要謹慎,在你所住的地方永不可丟棄利未人」(19節):要顧到無分無業的利未人。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申命記註解》 參考書目:請參閱「申命記提要」末尾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