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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第五章註解 壹、內容綱要 【重申西乃山之約】 一、摩西獨自上山領受十誡(1~5節) 二、復述十誡(6~21節) 三、眾民因懼怕神威而遠離山腳(22~28節) 四、神願眾民存敬畏之心,謹守遵行就必得福(29~33節) 貳、逐節詳解 【申五1】「摩西將以色列眾人召了來,對他們說:“以色列人哪,我今日曉諭你們的律例典章,你們要聽,可以學習,謹守遵行。」 〔呂振中譯〕「摩西把以色列眾人都召了來,對他們說:『以色列人哪,我今日所講給你們聽的律例典章、你們務要聽,要學習,要謹慎遵行。」 〔原文字義〕「律例」法規,法令,條例;「典章」判決,判例,公正。 〔文意註解〕「摩西將以色列眾人召了來,對他們說:以色列人哪,我今日曉諭你們的律例典章」:『律例』指律法,是神向人的要求;『典章』指審判,是神對人是否遵行律法的判定。 「你們要聽,可以學習,謹守遵行」:『謹守』重在指思想觀念的贊同和一致;『遵行』重在指行為上的遵照和實施。 〔話中之光〕(一)以色列人已經與神立了約,摩西吩咐他們要聆聽、學習、謹守遵行祂的律例典章。基督徒藉著耶穌基督,也與神立了約,應當滿足神的期望。摩西對以色列人的三重吩咐,是對於所有屬神、信從祂之人的最佳勸告。聆聽是指領受吸收從神來的啟示;學習是指明白其中的意思和內涵;謹守遵行是指我們將所學到、所明白的,在生活中實踐出來。這三部分,都是和神的關係與日俱增的要素。 (二)「從前所寫的聖經,都是為教訓我們寫的」(羅十五4)。如果你不以聖靈所啟示的聖經是多餘的,如果你相信聖經,也讀聖經,就表明你相信基督的教,而且也肯受教,就會有希望進步。 (三)在這�堙A摩西列舉了教育法則:聽,是教育的開始,「信是聽來的」(羅十17),聽了領受;學習包括默想,記憶,寫下來,研討;但不止要聽在耳朵�堙A學在心中,還要謹守遵行,把所聽所學的,「實在行出來,就在他所行的事上必然得福」(雅一25),這才是完備的教育。 【申五2】「耶和華我們的神在何烈山與我們立約。」 〔呂振中譯〕「永恆主我們的神在何烈山同我們立了約。」 〔原文字義〕「何烈」沙漠;「立」砍下,剪除;「約」契約,盟約。 〔文意註解〕「耶和華我們的神在何烈山與我們立約」:『何烈山』即指西乃山;『立約』指神頒賜十誡(參四13),人若遵行,就必蒙神發慈愛直到千代(參出二十6)。 【申五3】「這約不是與我們列祖立的,乃是與我們今日在這裡存活之人立的。」 〔呂振中譯〕「這約、永恆主並不是跟我們列祖立的,乃是跟我們立的,我們這些今日都在這�堿�着的人。」 〔原文字義〕「存活」活著的,有生命的。 〔文意註解〕「這約不是與我們列祖立的,乃是與我們今日在這裡存活之人立的」:『列祖』指亞伯拉罕、以撒、雅各;『我們』指當代以色列人。 〔話中之光〕(一)從受時間限制的人來說,這約明明是和四十年前的上一代立的,但不受時間限制的神卻清楚表明,這約是和「存活的人立的」,死了的列祖是過去了,但活著的人就和約有了直接的關係。神是不受時間限制的神,祂顯明祂自己是「我是」,祂永遠是現在式的神,只要是活在現在的人,祂就是他們的神。 【申五4】「耶和華在山上,從火中,面對面與你們說話,」 〔呂振中譯〕「永恆主在山上、從火中、面對面地同你們說話。」 〔原文字義〕「面對面(原文雙同字)」面,臉。 〔文意註解〕「耶和華在山上,從火中,面對面與你們說話」:『面對面』指沒有通過任何媒介,直接頒賜給以色列人。 【申五5】「(那時我站在耶和華和你們中間,要將耶和華的話傳給你們;因為你們懼怕那火,沒有上山)」 〔呂振中譯〕「那時我站在永恆主與你們之間,要將永恆主的話告訴你們;你們因為懼怕那火,沒有上山。永恆主說:」 〔原文字義〕「傳給」聲明,轉告;「懼怕」害怕,敬畏。 〔文意註解〕「那時我站在耶和華和你們中間,要將耶和華的話傳給你們」:意指摩西代表以色列人領受神的話。摩西在此是神與以色列民之間的中保(參出卅一18;卅二15;加三19)。 「因為你們懼怕那火,沒有上山」:『懼怕那火』甚至連摩西也甚是恐懼戰兢(參來十二21,29)。 【申五6】「說:“‘我是耶和華你的神,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 〔呂振中譯〕「『“我永恆主及是你的神、曾把你從埃及地從為奴之家領出來的。」 〔原文字義〕「為奴」奴隸,僕人;「家」房屋,地方。 〔文意註解〕「說:我是耶和華你的神,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耶和華』的希伯來文是雅威(Yehweh),意思是那自有永有的,那位我就是「我是」的;『埃及地為奴之家』指埃及地是以色列人在彼被奴役作苦工的地方(參出十三3)。 〔話中之光〕(一)神乃是先把以色列人從埃及地救出來,然後才將律法賜給他們。因此,律法的本身就是一種愛的表示。認識神一切的要求,都根源於祂的愛,會使我們在遵行時有力量,並得著安慰。 (二)神的律法,不是加給他們的枷鎖,而是頭上的華冠榮冕(箴一9)。 【申五7】「“‘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 〔呂振中譯〕「『“我以外〔原文:在我面前〕,你不可有別的神。」 〔原文字義〕「除了我以外」(原文無此句)。 〔文意註解〕「除了我以外」:直譯『在我面前』或『當我的面』,意指在我眼前容不下任何與我相提並論、與我相抗衡者。 「你不可有別的神」:『你』單數第二人稱代名詞,可指整個以色列人,也可指單一個人;『不可』單數動詞,強調針對每一個人說的;『神』陽性複數名詞,意指『君尊的複數』,既可指許多個別的神,也可指單一的神(例如聖經在提到三一神時,也用這個複數名詞)。 〔話中之光〕(一)在這裡,神宣佈了神的唯一性。這條誡命排斥了所謂的多神論和泛神論思想。 (二)神要我們清楚:神是我們唯一的一位──不是第一位,是唯一的一位。我們行事為人,一切以祂的吩咐為依歸,其他一切祂必會祝福。神希望我們完全被祂佔據,按祂本子辦事,按祂的旨意去扮演各種角色,信仰生活化,生活信仰化! (三)今天我們可能讓許多其他的人事物成為自己的神,例如傳道人、金錢、名望、工作或者是享樂。一旦我們一心一意地以此為個人的追求、安全感的來源、生存的意義,這一切就變為我們的神。 (四)誰是「別的神」呢?凡愛一個人過於愛神的,那個「人」就是他的「別的神」。那不是說我們不需愛人,我們應當愛人,但是我們不能把人放在第一,我們不應該將愛神的愛歸到人的身上,我們不能愛人而不愛神。 (五)人生活中放在首位的事物,都是他們的神。有些人參加異端邪教,那是明顯地敬拜別的神。但有許多人以較不顯眼的方式,敬拜了別的神,他們不以獨一的真神為中心,只為某些事物而生活,把這些當作他們的神。如果你最大的慾望是聲望、權力、或是金錢,你就是專心為別的事效力,不為神而活了。 (六)要讓神居首位,就必須:(1)認識在生活中甚麼事物取代了祂的地位;(2)棄絕取代真神的假神,因為他們不配受你的膜拜;(3)求神赦免你的罪;(4)重新安排你生活中的優先次序,使愛神成為你行事的動機;(5)每天自省,好讓神居首位。 【申五8】「“‘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做什麼形像,彷佛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 〔呂振中譯〕「『“不可為你自己做雕偶,也不可做上天、下地、及地底下水中任何物件的形像。」 〔原文字義〕「雕刻」做,製作,完成;「偶像」神像;「形像」形狀,樣子。 〔文意註解〕「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為自己』意指為滿足自己的意願而做;『雕刻』指包括木刻、石雕、泥塑、各種金屬的鑄造,以及繪畫、刺繡、針織、各種手工等;『偶像』指作為敬拜對象的各種形像,包括人物、生物、無生物等。 「也不可做什麼形像,彷佛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意指天上的日、月、眾星,地上和水中所有的造物,任何憑想像而成為人敬拜對象的各種形像,都在禁止之列。 〔問題改正〕有些信徒引用本節經文,禁戒照相、錄影、美術繪畫、雕塑,甚至禁止觀賞電影、電視、博物館等,這樣的看法並非神的本意。神在建造會幕和聖殿時,還特別選拔巧匠,更賜智慧、聰明給他們,使他們能製作基路伯、獅子、牛、棕樹、石榴等物件,可見本節所謂造作百物的形像,乃特有所指,與敬拜那些形像有關(參5節),並不適用於非以敬拜為目的的製作與觀賞。 〔話中之光〕(一)神是靈(參約四24),不能用任何形像來表現祂。神是那充塞宇宙的道,運行於人類歷史中,祂掌理萬有,不受人的制限,更不為人所用。 (二)凡自製神像、雕刻菩薩,或用任何形式來代表神加以膜拜,都是罪,包括今天把金錢、性欲、知識等等奉之若神明的行為在內。 (三)神的「忌邪」與祂的聖潔極有關係(參書二十四19),祂不能容忍百姓把祂應得的尊榮歸給偶像。 【申五9】「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牠,因為我耶和華你的神是忌邪的神。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 〔呂振中譯〕「不可跪拜它們,也不可事奉它們,因為我永恆主你的神是忌邪的神;恨我的、我必察罰他們的罪愆、從父親到兒子,到三四代。」 〔原文字義〕「跪拜」下拜,俯伏;「事奉」工作,服事;「忌邪」嫉妒;「追討」造訪,懲罰。 〔文意註解〕「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牠」:『跪拜』指心目中視那些形像為神,向其獻禮並祈福;『事奉』指侍候那些形像,並為其從事宗教性的工作。 「因為我耶和華你的神是忌邪的神」:『忌邪的神』按原文意指嫉妒的神,表示祂忌恨任何人在祂以外另有別神(參7節),而向牠敬拜。 「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恨我的』指不以真神為神,輕忽祂,甚至故意違逆祂的;『追討他的罪』意指向他問罪並且給予懲罰。 「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這話似乎與『兒子必不擔當父親的罪孽』(結十八20)相抵觸,神審判的原則是『照各人所行的受審判』(啟二十12~13),因此這裡的意思應當另有所指。按照常理,兒女和子孫難免受到父母、祖父母的連累,譬如疾病的遺傳、家境的貧困、觀念的傳遞、行為的模仿等,都會令子孫受到不良影響。 〔話中之光〕(一)耶和華不能容忍人對祂的不忠實,祂要求人的全愛與十足的忠信。神與人立約的關係有同婚約,要求對方完全的奉獻(參三十四14;申四24;林前十22等),敵對祂的必加刑罰(參申二十九20;詩七十九5;賽四十二13等),同時也保護與祂立約之人的權益(參賽九7;二十六11;亞一14;八2)。 (二)如果有人為你拍一張照片,放在鏡框裡,常常對著它凝視,又給別人欣賞,卻不理會你本人的話,你會有何感受?神也不願意人這樣對待祂。祂要我們與祂有真正的交往,不僅舉行宗教禮儀,也要我們認識祂,如果我們把其他事物作為生活中心,不讓神來作主的話,我們就不能滿足祂的期望,達到祂的要求。 【申五10】「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 〔呂振中譯〕「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堅心愛他們、直到千代。」 〔原文字義〕「守」保守,看守;「誡命」命令。 〔文意註解〕「愛我、守我誡命的」:意指愛神的就必遵守神的誡命(參約十四15);遵守神的誡命,也就是將愛神的心表現出來(參約壹二5;約貳6)。 「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發慈愛』按原文的文法,含有『繼續不斷地傾倒神那絕對的愛』的意思;『直到千代』意指子子孫孫將會受惠無窮。 從9~10節看來,愛神所引起正面積極的影響,遠超過恨神所引起負面消極的影響;真正愛神、守神誡命的人,自然也會關心自己兒孫向著神的情況。 〔話中之光〕(一)「恨我的…愛我守我誡命的」(9~10節)。這話體現了遵守誡命與否在於對神的愛或恨。因為愛產生順從,恨產生悖逆。 (二)本節說明,遵守誡命的真正目的在於對「神的愛」。 (三)「愛我守我誡命的」——愛神的心就是在守祂誡命上能顯明出來(參約十四15-24;太二十二37;羅十三10;約壹二5;約貳6)。 【申五11】「“‘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 〔呂振中譯〕「『“不可妄稱永恆主你的神的名,因為妄稱永恆主之名的、永恆主必不以他為無罪。」 〔原文字義〕「妄稱(原文雙字)」舉起,承擔;「無罪」清白,免除。 〔文意註解〕「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妄稱』意指存心不正直誠實,態度不鄭重,虛情假意且輕浮地稱呼神的名。 「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必不以他為無罪』意指必要向他問罪,他也必受到罪的懲罰。 〔話中之光〕(一)今日有些呼喊派的基督徒,隨意呼喊主的名,甚至以呼喊主名的聲音來打斷別人的談話,恐有妄稱主的名之嫌。 (二)神用自己不同的名字,向人類啟示了自己的品性和屬性。因此神的名字直接象徵著神的存在和榮耀,所以人們應該適當地把其名利用在真誠的禱告和讚美之中,把榮耀歸於他。 (三)第二誡所注重的是向神行使權力的問題,第三誡則是向其他人行使神的權力。這誡命與褻瀆的話和污言穢語無關,其用意是防止人濫用耶和華的名。 (四)現代人常常輕佻地使用神的名字,或用來起誓、咒詛人,並不知道這樣做的嚴重後果。我們怎樣對待神的名字,就表明對祂的態度。應當尊神的名為聖,用得適當得體。 (五)這是一條盡人皆知的誡命,吩咐人不可用空洞或輕薄的方式,妄稱神的名。不過,若是奉祂的名頌讚祂,將榮耀歸給祂,則是值得鼓勵的。你可能非常謹慎,不妄稱祂的名,不指著祂的名隨便起誓,不過你預備怎樣多花時間,頌讚並尊崇祂的名呢? 【申五12】「“‘當照耶和華你神所吩咐的守安息日為聖日。」 〔呂振中譯〕「『“要守安息日,分別為聖,照永恆主你的神所吩咐你的。」 〔原文字義〕「安息日(原文雙字)」安息日(首字);日子(次字);「聖」分別,使成聖。 〔文意註解〕「當照耶和華你神所吩咐的守安息日為聖日」:『安息日』指一周的第七日(參14節),亦即星期六;『守…為聖日』意指將這日子分別出來歸神為聖。 〔問題改正〕安息日會至今仍主張基督徒須守安息日,認為『十誡』缺一不可。其實,他們誤解了主耶穌所說:『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太五18)。謹將新約的基督徒毋須守安息日的理由略述於下: (1)安息日原是後事的影兒,那形體卻是基督(西二16~17)。今天在新約時代,安息日的實際――基督――已經來到,要緊的是享受�堶排F的實際,而不是守外面的儀文(羅二29)。 (2)不守安息日並不是廢掉神的誡命,因耶穌基督已經為我們成全了安息日律法的要求(參太五17~19),我們今天乃是在基督�堶惆禸�祂所為我們成就的救恩――真正的安息。 (3)主耶穌身為『人子』,祂自己理當盡諸般的禮儀(太三15原文),但祂不僅沒有吩咐門徒們守安息日,反而讓猶太人斷定祂干犯了安息日,因此起意要殺祂(路四16,31;六1~6;十三11~17;十四1~6;約五18)。 (4)使徒保羅出身法利賽人,他守盡律法上的義(腓三5~6),他多次在安息日進入會堂,目的是趁著猶太人聚集的時候傳道,而非遵守安息日(徒十三13~41,44~49;十六13~14;十八4)。 (5)主耶穌說,安息日是為人設立的,人不是為安息日設立的(可二27);神在舊約時代設立安息日的目的,是要引導人認識安息日的主――基督,如今基督既已來到,我們就不再在律法之下了(加三24~25)。 (6)新約的信徒守主日而不守安息日,並不是改變或破壞神的律法(參但七25),因為我們已經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羅六14;七4;加五18),沒有必要回頭去負那連猶太人也不能負的軛(徒十五10)。 (7)一切有關道德的誡命,凡新約聖經明文吩咐我們須要遵守的,我們務必遵守,例如吩咐單要敬拜神五十次,不可拜偶像十二次,要孝敬父母六次,不可姦淫十二次,不可偷盜六次,不可作假見證四次,不可貪戀九次,不可殺人七次,『十誡』中惟獨守安息日這一項,並未出現於新約聖經,可見它不是為我們外邦人信徒設立的,所以我們沒有遵守的需要。(註:至於十誡中不可妄稱耶和華的名這一項,在新約聖經中雖無直接的禁止,但從主禱文:『願人都尊你的名為聖。』可以看出新約信徒仍不可妄稱神的名。) (8)安息日會的人只是外表遵守安息日,實際上並未完全遵守安息日的規條,例如必須二十四小時都守(利廿三32),不可負重(耶十七21),不能生火(出卅五3),不能烤煮(出十六23)等;而人只要違犯一條,就是違犯了眾條(雅二10),所以他們還是沒有全守安息日。 (9)當主掛在十字架上時,已經把一切有礙於我們的律法都撤去,釘在十字架上了(西二14),所以安息日的律法不能再捆綁新約的信徒了,我們何必再去自投羅網,把自己置於律法的軛下呢(加五1)? 〔話中之光〕(一)對今天的基督信徒來說,安息日和其他舊約的節期都是「影兒」(參西二16~17;來十1),不是實體。安息日所表徵的福分都在主基督裡賜給了我們(參太十一28~30)。 (二)守安息日這條誡命具有兩種根據:(1)第一個根據是神的創造事工的完工(參創二1~3);(2)第二個根據是神的救贖事工的完成(參申五15)。由於這種雙重根據,舊約時代的安息日,到了新約時代就成為了主日。 (三)守安息日或守主日,其精神在新、舊約都是一致的。即把一日分別出來獻給神,象徵所有的生活是屬於神的,這是一種謙卑的信仰行為。 【申五13】「六日要勞碌做你一切的工,」 〔呂振中譯〕「六日要勞碌,作你一切的工。」 〔原文字義〕「勞碌」工作,服事。 〔文意註解〕「六日要勞碌做你一切的工」意指一周第一至第六日,為著維持家庭的生活,每天都要作所該作的工。 〔話中之光〕(一)人犯罪之後,神命定人必汗流滿面,才得糊口(創三19)。 (二)神命人殷勤做工,不要懶惰(羅十二11);若有人不肯做工,就不可吃飯(帖後三10)。 【申五14】「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神當守的安息日。這一日,你和你的兒女、僕婢、牛、驢、牲畜,並在你城裡寄居的客旅,無論何工都不可做,使你的僕婢可以和你一樣安息。」 〔呂振中譯〕「但第七日是屬永恆主你的神的安息日;這一日、你跟你兒子和女兒、你奴僕和使女、你的牛、驢、和一切牲口、以及你城內的寄居者,一切的工都不可作,好叫你的奴僕和使女可以和你一樣歇息。」 〔原文字義〕「客旅」旅居者;「安息」休息,安歇。 〔文意註解〕「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神當守的安息日」:本句說出守安息日的動機是『向神守』,因為:(1)神在六日完成了創造大工,在第七日安息(參創二1~3);(2)紀念神完成了救贖大工(參申五15)。以上這兩項事工,乃是遙指救主基督為我們新約的信徒所完成的兩項大工:(1)祂在七日的第一日復活(參可十六9)完成了新造大工(參林後五17);(2)我們應當在主日(就是七日的第一日)紀念祂所完成的救贖大工(參林前十一24~25;徒二十7)。舊約的節期、安息日,原都是後事的影兒,那形體卻是基督(參加三16~17),所以我們豈可再倒回去守安息日,而不守主日呢? 「這一日,你和你的兒女、僕婢、牛、驢、牲畜,並在你城裡寄居的客旅」:本句說出當守安息日的人,包括:(1)你和你的兒女,即全家人;(2)僕婢、牛、驢、牲畜,即活的財產;(3)寄居的客旅,即凡與神的兒女有來往的人。在新約時代則轉指所有蒙恩得救的人。 「無論何工都不可做」:本句說出守安息日的內容:甚麼工都不可做,即享受神的安息。在新約時代則轉指享受在基督裡的真安息(參太十一28~30;來四9~11)。 「使你的僕婢可以和你一樣安息」:『你的僕婢』今日意指在你手下工作的同事;『可以和你一樣』在神面前人人平等。 【申五15】「你也要紀念你在埃及地作過奴僕;耶和華你神用大能的手和伸出來的膀臂將你從那裡領出來。因此,耶和華你的神吩咐你守安息日。」 〔呂振中譯〕「你要記得你在埃及地也作過奴僕;永恆主你的神用大力的手和伸出的膀臂、將你從那�婸漭X來;故此永恆主你的神吩咐你要遵守安息日的制度。」 〔原文字義〕「大能」強壯的,堅強的。 〔文意註解〕「你也要紀念你在埃及地作過奴僕」:意指應當回想從前那種日以繼夜,不得休息的苦工。 「耶和華你神用大能的手和伸出來的膀臂將你從那裡領出來」:『大能的手』形容祂大有能力的作為;『伸出的膀臂』形容祂拯救的範圍。 「因此,耶和華你的神吩咐你守安息日」:『因此』表示守安息日的原因,是為紀念神的救恩,使人得以脫離奴役的生活。 〔話中之光〕(一)神要以色列人回想過去在埃及為奴,為法老建積貨城、被苦待重壓,生不如死,神聽見他們的哀聲便拯救他們。《申命記》重述十誡,特別強調安息日的誡命,重點是教導以色列人善待他們的奴僕,甚至牲畜,因為他們比誰都明白受重壓的困苦。我們也蒙神的救贖,面對家中的傭工或公司下屬時,不是更該善待他們嗎? 【申五16】「“‘當照耶和華你神所吩咐的孝敬父母,使你得福,並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 〔呂振中譯〕「『“要孝敬你的父親和母親,照永恆主你的神所吩咐你的,使你得享長壽,並使你在永恆主你的神所賜給你的土地、平安順遂。」 〔原文字義〕「孝敬」沉重,使得尊榮;「得福」美好,歡喜;「長久」變長,延長。 〔文意註解〕「當照耶和華你神所吩咐的孝敬父母,使你得福」:『孝敬』意指孝順、敬愛、尊重、聽從、關心、供養、看顧等,基督徒應當在主裡聽從父母(參弗六1),最大的孝敬是帶父母親信主;『父母』指我們肉身生命的來源,象徵神是我們生命的源頭,所以第五誡刻在第一塊石頭,與有關神的第一至第四誡同列;『使你得福』這是十誡中唯一可得福分的應許。 「並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指活得長壽,影射敬畏神乃是靈命蒙福的根基。 〔話中之光〕(一)本誡命中父母並提,《利未記》十九3原文且先提母親後提父親(「你們各人都當孝敬母親與父親」)。孝敬父母不可有輕重偏頗,養育之恩來自父母雙方。 (二)我們若希望我們的兒女孝敬我們,我們就該先孝敬我們的父母。父母是生命的源頭,我們不忘生命的源頭,我們應孝敬父母,同時,孝敬父母是一條帶應許的誡命(弗六3,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 (三)孝順、尊敬父母,是人一生的本分,即使他們死後,仍要繼續如此行。孝敬父母的方式,包括是在他們有經濟需要,或是患病、不能照顧自己的時候供養他們。不過,孝敬父母的最好方法,也許是將他們敬虔的典範,傳給下一代。孝敬的方法,包括了兒女所有的生活表現──言行,理想、道德等等。你以甚麼方式來表示孝敬父母呢?你的生活是否能揚名聲、顯父母呢? 【申五17】「“‘不可殺人。」 〔呂振中譯〕「『“不可殺人。」 〔原文字義〕「殺人」謀殺,殺死。 〔文意註解〕「不可殺人」:意指基於神珍視、尊重人的生命,不可無故殺死任何人,包括自殺、墮胎(母腹中的胎兒也是生命)等,也是另一種形式的殺人,我們沒有權力終止人的生命,除非危及母親的性命或按照律法執行死刑。又按主耶穌的教訓,動怒和懷怨雖然沒有殺人的行為,但仍會遭受神的審判(參太五21~26),因為殺人的動機往往由怒氣和怨恨而來。 〔話中之光〕(一)本誡命僅限於自己能力所及、主動的加害別人,至於非自己能力所及、被動誤殺別人,並不違犯它。例如:服兵役加入戰場、子宮外孕引流胎兒、警察被迫自衛、法官或陪審團判定犯人死刑等,並不適用於本誡命。 (二)「不可殺人」不能用來支持「廢除死刑」的根據,因為二十一章敘述違背十誡之處理方法時,亦有死刑。 (三)你可能說,我並沒有殺人,不錯,這算遵守了律法的字句。但是主耶穌解釋,凡心裡恨人,對人存有烈怒的,就是違背這條誡命(參太五21~22)。別人對你不好,你心中有否向他懷怒,巴不得他早死好呢?你有否幻想殺死某人?耶穌對這條律法的教訓,顯示在我們內心存有犯謀殺罪的可能。即使我們在法律上清白,在道德上卻都犯了殺人罪,所以應當求神赦免,並力求與人和睦,免去仇恨和惱怒。 【申五18】「“‘不可姦淫。」 〔呂振中譯〕「『“不可行姦淫。」 〔原文字義〕「姦淫」犯姦淫,婚外性行為。 〔文意註解〕「不可姦淫」:意指正常婚姻關係之外的一切男女性行為,都在禁止之列。聖經將這一類的罪行分別如下:(1)有婦之夫或有夫之婦,任何一方發生婚外性關係,通常稱為『姦淫』或『通姦』(Adultery);(2)未婚男女,無論對方的婚姻狀況如何,無論對象是人或動物或器具,都將雙方的性行為統稱為淫亂(fornication);(3)男和男、女和女發生同性性行為,稱之為『可羞恥的事』(參羅一26~27),源自所多瑪和蛾摩拉,故英文名稱是Sodomy;(4)違反人倫和肉身親屬關係的性行為,亦即『亂倫』(參利十八章);(5)眼睛看見異性,心裡動淫念的,主耶穌將之列入『犯姦淫』(參太五27~30)。 〔話中之光〕(一)禁止姦淫是因為這種行為破壞了婚姻關係的神聖與人格的尊嚴,也違反當日神設立婚姻制度的本意(參創二24;二十6;三十九9)。 (二)性開放,通姦,婚前、婚外的性行為是不負責任的行為,並不尊重自己的身體、名聲,又不尊重對方的名聲、幸福及身心靈健康,更不尊重下一代之幸福! (三)神給人類生育的本能是聖潔的,「婚姻人人都當尊重,床也不可污穢,因為苟合行淫的人,神必要審判」(來十三4)。 (四)你們要逃避淫行,人所犯的,無論什麼罪都在身子以外,惟有行淫的是得罪自己的身子(林前六18)。 【申五19】「“‘不可偷盜。」 〔呂振中譯〕「『“不可偷竊。」 〔原文字義〕「偷盜」偷竊,拐帶。 〔文意註解〕「不可偷盜」:將原屬於別人的金錢、財物、生財之道(如專利、秘方、公司組織等),以不正當的手段據為己有,一律稱之為『偷盜』,其中包括:(1)不正常的運用權位謀利、私下索取賄賂、佣金;(2)剋扣工資、利用童工或奴工、欠債不還;(3)不正當的買賣、斤兩不足或多報、偷工減料、故意倒閉、假冒商標、欠漏稅;(4)拐賣人口、裝殘乞討、謊稱陷入絕境、不正當的募捐…等等。凡是在別人不知情的景況下,使神、國家、社會、團體、私人的利益受到損失,而自己蒙受利益者,均可列入偷盜。 〔話中之光〕(一)何謂偷盜?聖經清楚說出,應奉獻的不奉獻,應付出的不付出,乃是偷盜(參瑪三8~10),不應獲取的獲取也屬於偷盜。我們有否盡本份照顧家人、親屬(參提前五8)?應納的稅我們有否納?我們有否借而不還?我們有否隨便把公物私用──筆、紙、郵票、信封等? 【申五20】「“‘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呂振中譯〕「『“不可作虛謊的見證陷害你的鄰舍。」 〔原文字義〕「作」作證;「假」虛幌;「見證」證人,證據;「陷害」(原文無此字)。 〔文意註解〕「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作假見證』原意是指在法庭上作不實的證供,影響審判官的判決,令無辜的一方蒙受其害;推而廣之,任何謊言、造謠、捏造事實、虛構證據、假新聞、幫助散播不實之事,致使對方受到打擊,令其名譽、品格、信用、錢財、事業、家庭受害者,都可視為作假見證。 〔話中之光〕(一)我們無論是處理個人事務,或公開發言,都應當誠實。無論在甚麼場合,對一件事講得不盡不實,半真半假,或歪曲事實、捏造編假,都是「作假見證」。 (二)神警告我們,不可欺詐。即使許多人把欺詐當作平常事,屬神的子民卻絕不可隨波逐流。 (三)你們的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若再多說就是出於那惡者(太五37)。 【申五21】「“‘不可貪戀人的妻子;也不可貪圖人的房屋、田地、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 〔呂振中譯〕「『“不可貪愛你鄰舍的妻子,不可貪慕你鄰舍的房屋、田地、奴僕、使女、牛、驢、和你鄰舍的任何一切東西。”」 〔原文字義〕「貪戀」渴望,貪圖;「貪圖」傾向,渴求。 〔文意註解〕「不可貪戀人的妻子;也不可貪圖人的房屋、田地、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意指不可貪圖別人所擁有的人或物,無論僅止於內心的想望和戀慕,或者將此貪戀付諸實行,都在禁止之列。聖經明說貪財為萬惡之根(參提前六10),又將貪婪與拜偶像同列(參西三5),可見其嚴重性。 〔話中之光〕(一)可以這樣說「貪心」是一切犯罪的開端。在聖經中可以列舉出許許多多因為貪得無厭﹐以致有的是「貪小失大」﹐有的是身敗名裂﹐得不償失。 (二)貪財是萬惡之根,有人貪戀錢財,就被引誘離了真道,用許多愁苦把自己刺透了(提前六10)。 (三)世上有各式各樣的「貪」,有的貪口腹,有的貪財,有的貪名,有的貪色,有的貪世界。雖然「貪」不一樣﹐但結局多是自取滅亡。 (四)主耶穌的教訓我們:「你們要謹慎自守,免去一切的貪心」(路十二15)。 (五)貪戀就是「渴望擁有」,想得別人的財富。我們不可貪圖別人的東西。當一個人渴望擁有別人合法擁有的一切時,這人已經是犯了十誡。 (六)貪念不但會使我們陷於苦惱,亦會使我們犯上別的罪,例如姦淫與偷竊等。羨慕別人,心存忌妒是無益有害的事,因為神能供應我們的一切需要,即使不常將我們所想望的一切賜下,也是美意。我們應當以自己所有的為滿足,除去貪心。使徒保羅特別強調知足(參腓四11),這是問題的關鍵。我們不應總想自己所缺的,反應感謝神已經賜下的,以此為滿足。最難得的、最貴重的產業,乃是神白白賞賜、人人可得的,就是藉著主基督而得的永生。 【申五22】「“這些話是耶和華在山上,從火中、雲中、幽暗中,大聲曉諭你們全會眾的;此外並沒有添別的話。祂就把這話寫在兩塊石版上,交給我了。”」 〔呂振中譯〕「『這些話、永恆主在山上、從火中、密雲中、暗霧中、大聲對你們全體大眾講過,並沒有加添;他把這些話寫在兩塊石版上,交給了我。」 〔原文字義〕「幽暗」漆黑,烏黑;「添」加,添加。 〔文意註解〕「這些話是耶和華在山上,從火中、雲中、幽暗中,大聲曉諭你們全會眾的」:『從火中、雲中、幽暗中』形容聲音出處;『大聲』有如打雷(參約十二29)。 「此外並沒有添別的話。祂就把這話寫在兩塊石版上,交給我了」:『沒有添別的話』其他的律例典章都是神藉著摩西傳的;『兩塊石版』是神用指頭寫的石版(參出三十四28)。 〔話中之光〕(一)神對祂的子民說話,有時顯出大能的威嚴,也有時以微小的聲音。為甚麼會不同呢?祂每次說話,都用最有效的方法,以完成祂的旨意。 【申五23】「“那時,火焰燒山,你們聽見從黑暗中出來的聲音;你們支派中所有的首領和長老都來就近我,」 〔呂振中譯〕「你們聽見有聲音從黑暗中發出、那時山上有火燒着,你們就走近我來,你們族派中所有的首領和你們的長老都來,」 〔原文字義〕「火焰」火,火焰;「黑暗」黑暗,隱密處。 〔文意註解〕「那時,火焰燒山,你們聽見從黑暗中出來的聲音」:『火焰燒山』形容神的臨在(參出三2~3);『從黑暗中出來』意指神從祂所在的幽暗中發聲。 「你們支派中所有的首領和長老都來就近我」:指十二支派的首領和七十長老(參民十一16)。 【申五24】「說:‘看哪,耶和華我們神將祂的榮光和祂的大能顯給我們看,我們又聽見祂的聲音從火中出來。今日我們得見神與人說話,人還存活。」 〔呂振中譯〕「說:“看哪,永恆主我們的神將他的榮光和他的至大向我們顯現,我們又聽見他的聲音從火中發出;今日我們居然見神和人說話,而人還活着。」 〔原文字義〕「榮光」榮耀,尊榮,富足;「大能」偉大,高大。 〔文意註解〕「說:看哪,耶和華我們神將祂的榮光和祂的大能顯給我們看」:『祂的榮光』指神顯出祂的榮耀,在此以火光為代表;『祂的大能』指神顯出祂的偉大,在此以聲音為代表。 「我們又聽見祂的聲音從火中出來。今日我們得見神與人說話,人還存活」:一般的情況下,人碰到神的烈火,會被立即燒化,但以色列人的首領和長老(參23節),不僅看見了火,並且也聽見了火中的聲音,竟然還能存活,所以不同尋常。 【申五25】「現在這大火將要燒滅我們,我們何必冒死呢?若再聽見耶和華我們神的聲音就必死亡。」 〔呂振中譯〕「現在這大火將要燒滅我們,我們又何必冒死呢?我們若再聽見永恆主我們的神的聲音,就會死的。」 〔原文字義〕「燒滅」吞噬,燒毀;「冒死」死,殺死;「死亡」(原文和「冒死」同字)。 〔文意註解〕「現在這大火將要燒滅我們,我們何必冒死呢?」:『我們』指以色列人的首領和長老;本句說出當他們身臨其境時,覺得自己若再進一步,將必死無疑,所以不敢貿然進前,以免送死。 「若再聽見耶和華我們神的聲音就必死亡」:意指他們剛才聽見聲音而沒有死(參24節),那是由於僥倖,恐怕再次聽見就必死亡。 【申五26】「凡屬血氣的,曾有何人聽見永生神的聲音從火中出來,像我們聽見還能存活呢?」 〔呂振中譯〕「因為血肉之人誰曾聽見過永活的神從火中說話的聲音,像我們聽見了,還能活着呢?」 〔原文字義〕「血氣」血肉之體;「永生」生命,復甦。 〔文意註解〕「凡屬血氣的,曾有何人聽見永生神的聲音從火中出來,像我們聽見還能存活呢?」:『凡屬血氣的』意指凡是『人』。 【申五27】「求你近前去,聽耶和華我們神所要說的一切話,將祂對你說的話都傳給我們,我們就聽從遵行。’」 〔呂振中譯〕「如今只求你,你走近前去,聽永恆主我們的神所要說的一切話,然後你、將永恆主我們的神所對你說的一切話、對我們說,我們就聽從、就遵行。”」 〔原文字義〕「聽從」聽從,留心聽;「遵行」做,製作,完成。 〔文意註解〕「求你近前去,聽耶和華我們神所要說的一切話」:『你』指摩西。 「將祂對你說的話都傳給我們,我們就聽從遵行」:這裡請摩西作中間人。 【申五28】「“你們對我說的話,耶和華都聽見了。耶和華對我說:‘這百姓的話,我聽見了;他們所說的都是。」 〔呂振中譯〕「『你們對我說話的時候、你們說話的話意、永恆主都聽出來了;永恆主就對我說:“這人民對你說話、其話意我都聽出來了;他們所說的、都說得對。」 〔原文字義〕「都是」美好,喜歡,令人滿意。 〔文意註解〕「你們對我說的話,耶和華都聽見了」:『你們對我說的話』指請求摩西前去聽神說話。 「耶和華對我說:這百姓的話,我聽見了;他們所說的都是」:『他們所說的都是』指24~27節的話合情合理。 【申五29】「惟願他們存這樣的心敬畏我,常遵守我的一切誡命,使他們和他們的子孫永遠得福。」 〔呂振中譯〕「惟願他們常存着這樣的心,日日不斷地敬畏我,守我一切的誡命,使他們和他們的子孫永遠平安順遂。」 〔原文字義〕「敬畏」敬畏,懼怕;「常」日子;「遵守」保守,看守。 〔文意註解〕「惟願他們存這樣的心敬畏我,常遵守我的一切誡命,使他們和他們的子孫永遠得福」:『這樣的心』指害怕惹神發怒的心。 〔話中之光〕(一)神的命令為要我們得福,但是我們的順服與奉獻不徹底,因為怕受損失與痛苦。有些事物必須除去,痛苦與損失是難免的,但是這樣才可體會神的作為。凡存心順從神的,必在生命中始終蒙極大的福。 (二)神告訴摩西,祂惟願以色列人存這樣的心敬畏祂──由衷地尊敬祂、順服祂。照規定做事,與發自內心而做很不相同。神並不注重表面的宗教活動,祂要我們將內心與生活,完全奉獻給祂。只要愛祂,就會自然而然地順服祂。 【申五30】「你去對他們說:你們回帳棚去吧!」 〔呂振中譯〕「你去對他們說:『你們回家去吧。』」 〔原文字義〕「去吧(原文雙同字)」返回,轉回。 〔文意註解〕「你去對他們說:你們回帳棚去吧」:意指不必等在山腳下了。 【申五31】「至於你,可以站在我這裡,我要將一切誡命、律例、典章傳給你;你要教訓他們,使他們在我賜他們為業的地上遵行。’」 〔呂振中譯〕「至於你呢、你要侍立在我左右;我要將你所應當教訓他們的一切誡命、律例、典章、都對你講說,使他們在我所賜給他們為業的地上去遵行。」 〔原文字義〕「誡命」命令;「律例」法規,法令,條例;「典章」判決,判例,公正;「教訓」教導,學習;「遵行」做,製作,完成。 〔文意註解〕「至於你,可以站在我這裡,我要將一切誡命、律例、典章傳給你」:『誡命』指十條誡;『律例』指律法,是神向人的要求;『典章』指審判,是神對人是否遵行律法的判定。 「你要教訓他們,使他們在我賜他們為業的地上遵行」:『教訓』意指教導,使其學習;『賜他們為業的地』即指迦南地。 【申五32】「所以,你們要照耶和華你們神所吩咐的謹守遵行,不可偏離左右。」 〔呂振中譯〕「所以你們要照永恆主你們的神所吩咐的謹慎遵行,不可偏於右,或偏於左。」 〔原文字義〕「謹守」保守,看守;「遵行」做,製作,完成;「偏離」轉變方向,出發。 〔文意註解〕「所以,你們要照耶和華你們神所吩咐的謹守遵行,不可偏離左右」:『謹守』重在指思想觀念的贊同和一致;『遵行』重在指行為上的遵照和實施;『不可偏離左右』意指完全正直地照所教導的道路去行,不可偏向自己的心意。 【申五33】「耶和華你們神所吩咐你們行的,你們都要去行,使你們可以存活得福,並使你們的日子在所要承受的地上得以長久。”」 〔呂振中譯〕「你們要在永恆主你們的神所吩咐你們走的道路上行,使你們得以活着,平安順遂,並使你們在所要取得為業的地上、延年益壽。」 〔原文字義〕「承受」佔有,繼承;「長久」變長,延長。 〔文意註解〕「耶和華你們神所吩咐你們行的,你們都要去行」:意指必須完完全全地聽從遵行,不可擅自更改。 「使你們可以存活得福,並使你們的日子在所要承受的地上得以長久」:『存活得福』意指遵行律法,使生命更有意義和價值,也使自己成為神賜福的對象。 叁、靈訓要義 【重申十誡】 一、十誡的由來(1~5節): 1.「以色列人哪,我今日曉諭你們的律例典章,你們要聽,可以學習,謹守遵行」(1節):十誡是為著讓以色列人學習,謹守遵行的。 2.「耶和華我們的神在何烈山與我們立約。這約…乃是與我們今日在這裡存活之人立的」(2~3節):十誡是神與以色列人之間所立的約。 3.「耶和華在山上,從火中,面對面與你們說話,那時我站在耶和華和你們中間,要將耶和華的話傳給你們」(4~5節):十誡是經由中保摩西領受並傳遞的。 二、十誡的綱領(6~21節): 1.「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7節):耶和華是獨一的真神。 2.「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做什麼形像,彷佛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牠」(8~9節):不可敬拜任何偶像,包括有形、無形的人事物偶像。 3.「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11節):不可隨口呼喊神的名,必須以心靈和誠實拜祂(約四24)。 4.「六日要勞碌做你一切的工,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神當守的安息日」(13~14節):要紀念主恩,祂是安息日的主(太十二8)。 5.「當…孝敬父母,使你得福,並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16節):尊重倫常,這是唯一帶著應許的誡命(弗六1~3)。 6.「不可殺人」(17節):尊重生命,包括不可自殺和墮胎。 7.「不可姦淫」(18節):尊重婚姻,包括不可有任何同性和婚外性行為。 8.「不可偷盜」(19節):尊重財產權,包括不可有任何不正當的利益。 9.「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20節):尊重公義,包括不可有任何不誠實的言行。 10.「不可貪戀人的妻子;也不可貪圖人的房屋、田地、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21節):尊重人權,包括不可有任何越權的貪念和行為。 三、十誡的設立(22~33節): 1.「祂就把這話寫在兩塊石版上,交給我了」(22節):神先將十誡的寫在兩塊石版上。 2.「你們支派中所有的首領和長老都來就近我,說:看哪,耶和華我們神將祂的榮光和祂的大能顯給我們看,我們又聽見祂的聲音從火中出來。今日我們得見神與人說話,人還存活」(23~24節):以色列人害怕直接與神有來往。 3.「求你近前去,聽耶和華我們神所要說的一切話,將祂對你說的話都傳給我們,我們就聽從遵行」(27節):以色列人央求摩西作神與他們之間的中保。 4.「耶和華對我說:這百姓的話,我聽見了;他們所說的都是。惟願他們存這樣的心敬畏我,常遵守我的一切誡命」(28~29節):神同意以色列人的請求,由摩西承傳。 5.「所以,你們要照耶和華你們神所吩咐的謹守遵行,不可偏離左右。…你們可以存活得福,並使你們的日子在所要承受的地上得以長久」(32~33節):摩西囑咐以色列謹守遵行,可以長久存活得福。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申命記註解》 參考書目:請參閱「申命記提要」末尾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