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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第二十二章注解

 

壹、内容纲要

 

【神儿女生活的条例(九)】

   一、发现别人迷失或受伤的牲畜时的条例(1~4节)

   二、不可穿戴异性服饰的条例(5节)

   三、看见鸟窝不可连母带雏取去(6~7节)

   四、建造房屋要在房上四围安置栏杆(8节)

   五、不可混种、混耕、混织,外衣要做繸子(9~12节)

   六、防止诬赖新娶妻子贞洁的条例(13~21节)

   七、防止男女行淫的条例(22~30节)

 

贰、逐节详解

 

【申二十二1】「“你若看见弟兄的牛或羊失迷了路,不可佯为不见,总要把牠牵回来交给你的弟兄。」

   〔吕振中译〕「『你看见族弟兄的牛、或羊走离了群,你不可掩面不顾,总要把牠牵回来给你的族弟兄。」

   〔原文字义〕「失迷了路」离群,赶至一旁;「佯为不见」隐藏,遮掩。

   〔文意注解〕「你若看见弟兄的牛或羊失迷了路,不可佯为不见,总要把牠牵回来交给你的弟兄」:『失迷了路』原文含有被赶走的意思,显然不是单纯走迷了路,而是被人偷盗牵走;『佯为不见』意指掩面不顾;『交给你的弟兄』本段经文的弟兄是指邻舍,藉对其财物的关心,表达爱人如己之意。

   〔话中之光〕(一)1-4节的原则是「爱人如己」(利十九18)。因为神「是有怜悯有恩典的神」(出三十四6),所以神的百姓也不可「塞住怜恤的心」(约壹三17),「人若知道行善,却不去行,这就是他的罪了」(雅四17)。

         (二)「弟兄」指以色列人,但神百姓怜恤的对象不但是弟兄,也包括仇敌(出二十三4-5;太五44)。只要是需要怜恤的人,无论是弟兄还是仇敌,都是我们的邻舍(路十30-37),正如神「叫日头照好人,也照歹人;降雨给义人,也给不义的人」(太五45)。

         (三)「爱人如己」的律法很难倚靠表面的指标、别人的监督来强迫执行,因此,神并不是只看外面的行为,而是看人里面敬畏神的心。当人认识到自己因着肉体的软弱「有所不能行的」(罗八3)以后,神就宣告:「我要将我的律法放在他们里面,写在他们心上」(耶三十一33)。

         (四)「不可佯为不见,」教训了不可毫无关心地坐视邻人的困境或受害的情形,追根究底是指当积极地去关爱邻人。雅各书的作者曾下定义「知道行善,却不去行,这就是罪」(雅四17)。在出二十三4~5,摩西教导说当顾念仇敌或恨恶之人的难处。这一切话语最终都教训了,当在生活中具体实践与「爱邻人」的精神。使徒约翰说「若说我爱神,却恨他的弟兄,就是说谎话的」(约壹四20)。这句话一针见血地指出了爱神与爱邻人之间的关系。

         (五)日常的生活就是学习属灵功课的学校,属灵的光景和生活是分不开的,忽视了生活上的实际操练,属灵的追求是没有根据的。属灵的事物不是以智识来表达的,有属灵知识的人不一定就是属灵的,知识本身并不能加增人属灵的成份。属灵的成长必须是要把知识转化为实际的生活,实际的活在属灵的认识中,属灵的成分才会显明出来。不然就是一个属灵知识丰富,但却是生命枯萎的人。

 

【申二十二2】「你弟兄若离你远,或是你不认识他,就要牵到你家去,留在你那里,等你弟兄来寻找就还给他。」

   〔吕振中译〕「你的族弟兄若离你不近,或是你不认识他,那么你就要收到你家中,留在你那里,等你的族弟兄追寻了,你就还给他。」

   〔原文字义〕「寻找」寻找,调查。

   〔文意注解〕「你弟兄若离你远,或是你不认识他」:『不认识他』意指不知道牲畜谁属。

         「就要牵到你家去,留在你那里,等你弟兄来寻找就还给他」:『牵到你家』一心助人,不避被人嫌疑,光明正大;『留在你那里』包括提供照看、喂食等。

 

【申二十二3】「你的弟兄无论失落什么,或是驴,或是衣服,你若遇见,都要这样行,不可佯为不见。」

   〔吕振中译〕「对他的驴、你要这样行,对他的衣裳、你也要这样行,对你的族弟兄所丢失的任何遗失物你遇见的、都要这样行;不可掩面不顾。」

   〔原文字义〕「失落」消失,离开正道;「佯为不见」隐藏,遮掩。

   〔文意注解〕「你的弟兄无论失落什么,或是驴,或是衣服,你若遇见,都要这样行,不可佯为不见」:爱邻舍之心,应推广到遗失之物,同样关怀。

 

【申二十二4】「你若看见弟兄的牛或驴跌倒在路上,不可佯为不见,总要帮助他拉起来。」

   〔吕振中译〕「你看见族弟兄的驴、或牛跌倒在路上、不可掩面不顾,总要和主人一同帮牠起来。」

   〔原文字义〕「跌倒」倒下,仆倒;「总要…拉起来(原文双同字)」站起来;「帮助」(原文无此字)。

   〔文意注解〕「你若看见弟兄的牛或驴跌倒在路上,不可佯为不见,总要帮助他拉起来」:邻舍的牲畜失足跌倒,应当助以一臂之力。

   〔话中之光〕(一)拾到别人丢失的财物或牲畜要归还原主,这跟世俗之人的「得者妥收藏,失者泪汪汪」恰成对比。我们不应该把失物据为己有,要完完整整地归还原主,不要对别人的东西眼红而生出贪婪之心。

 

【申二十二5】「“妇女不可穿戴男子所穿戴的,男子也不可穿妇女的衣服,因为这样行都是耶和华你神所憎恶的。」

   〔吕振中译〕「『妇女不可服用男子的衣物在身上;男子也不可穿妇女的衣裳,因为凡这样行的人都是永�琤D你的神所厌恶的。」

   〔原文字义〕「穿戴」物品,器皿。

   〔文意注解〕「妇女不可穿戴男子所穿戴的,男子也不可穿妇女的衣服,因为这样行都是耶和华你神所憎恶的」:意指女扮男装或男扮女装,男女莫辨,涉及淫猥;原属异教拜神仪式,扩及日常生活,惹神憎恶。

   〔话中之光〕(一)本节的原则是「分别」(利二十26)。神的百姓当存怜恤的心,但没有「分别」的怜恤、包容罪恶的爱心,却不是神的性情,而是人对肉体的纵容。所以神又强调「分别」,只要是故意混淆神所分别的,就是「神所憎恶的」。

         (二)男人和女人的衣服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样式,但都应当有所分别。神「照着祂的形象造男造女」(创一27),男女在神面前的地位是平等的,「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加三28)。但「平等」、「合一」并不是「相同」,男人和女人在神的创造中各有不同的功用,所以必须有分别,一切混淆男女性别角色的行为,都是「神所憎恶的」。

         (三)今天,世界的趋势,是把男人的衣服和女人的衣服的区别取消。越过这一个区别越少。但是,神要神子民的衣服维持男女的区别,任何要混乱这一个衣服不同的地方,都是不荣耀神的。

         (四)现代人或许会讥诮神这个定规为落伍,但是体会神心意的人都知道,神喜欢人坚守分别的原则,分别的原则一有迷糊的倾向,就会引进犯罪的事实。现代多少的犯罪与堕落,都是和轻视坚守分别的原则有直接的关系。不管人能列举出多少的理由,不懂得分别,总是神所憎恶的。

 

【申二十二6】「“你若路上遇见鸟窝,或在树上或在地上,里头有雏或有蛋,母鸟伏在雏上或在蛋上,你不可连母带雏一并取去。」

   〔吕振中译〕「『你在路上若碰见鸟窝在你面前,或是在树上,或是在地上,里面有雏、或是有蛋,而母鸟伏在雏上、或是在蛋上,你不可连母带子一并取去;」

   〔原文字义〕「窝」巢;「雏」幼小的(鸟);「伏在」伸展四肢。

   〔文意注解〕「你若路上遇见鸟窝,或在树上或在地上,里头有雏或有蛋,母鸟伏在雏上或在蛋上,你不可连母带雏一并取去」:『不可连母带雏一并取去』乃是顾全人道,爱护动物的表示。

   〔话中之光〕(一)「不可连母带雏一并取去」,正如「不涸泽而渔,不焚林而猎」(《淮南子·难一》),可以维持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使百姓在神的恩典中「日子得以长久」(7节)。这些都很难靠人的监督来强迫执行,人里面有了敬畏神的心,才能谨守遵行。

 

【申二十二7】「总要放母,只可取雏;这样你就可以享福,日子得以长久。

   〔吕振中译〕「总要放母,只可取子;好使你平安顺遂,延年益寿。」

   〔原文字义〕「总要放(原文双同字)」打发,送走;「享福」美好,令人满意。

   〔文意注解〕「总要放母,只可取雏;这样你就可以享福,日子得以长久」:取雏不取母,使生命可以延续,乃是蒙神悦纳的表现。

 

【申二十二8】「“你若建造房屋,要在房上的四围安栏杆,免得有人从房上掉下来,流血的罪就归于你家。」

   〔吕振中译〕「『你若建造新房屋,要给你的房顶作低墙;若有人从那里掉下来,流血的罪就不归到你的房屋上。」

   〔原文字义〕「栏杆」挡墙;「掉下」落下,下沉。

   〔文意注解〕「你若建造房屋,要在房上的四围安栏杆,免得有人从房上掉下来,流血的罪就归于你家」:『在房上的四围安栏杆』古时以色列人的房顶是平的,屋外有梯阶可上房顶,供人休憩(参书二6),或做其他用途,故在房顶四围安上栏杆,以防止从房顶跌落。

   〔话中之光〕(一)古代以色列人的屋顶是平的,在温暖的天气可以用作额外的吃饭、工作、睡觉的场所(撒下十一2;王下四10),所以应当「在房上的四围安栏杆」(8节),免得客人掉下来。本节的原则是「各人不要单顾自己的事,也要顾别人的事」(腓二24)。人的里面若有神的怜恤,就一定会在生活里大大小小的事上为别人着想,而不是只想到自己。

 

【申二十二9】「“不可把两样种子种在你的葡萄园里,免得你撒种所结的和葡萄园的果子都要充公。」

   〔吕振中译〕「『不可把两样种子种在你的葡萄园里,免得那全部收成的、你撒种结的籽粒和葡萄园的出产都成圣别而充公。」

   〔原文字义〕「两样」混杂;「充公」分别,使成圣。

   〔文意注解〕「不可把两样种子种在你的葡萄园里,免得你撒种所结的和葡萄园的果子都要充公」:『两样种子』指不同种类的种子;『充公』指分别为圣归给圣所。本段(9~11节)经文的用意,乃在维持信仰的纯洁,不可兼容并蓄(参利十九19注解)。

   〔话中之光〕(一)「不可把两样种子种在你的葡萄园里」,并不是禁止混合两种作物,而是指将两样完全不同的「异类」(利十九19)强行杂交,实质是认为神的创造不够完美,所以需要人来帮忙创造新的「类」,破坏神创造时所定下的「各从其类」(创一11)。主耶稣在比喻里说:「一个人有一棵无花果树栽在葡萄园里」(路十三6),这并不算把「两样种子种在你的葡萄园里」,因为并不会杂交出新的「类」。

         (二)圣经说:「万军之耶和华的葡萄园,就是以色列家」(赛五7),也就是今天的教会。这表示神要祂的子民,持守信仰的纯正,不可混合。今天的趋向,是把不同的信仰混在一起,在神的启示与人的智慧之间,寻求妥协,这是神所不喜悦的。

 

【申二十二10】「不可并用牛、驴耕地。」

   〔吕振中译〕「你不可用牛和驴合起来犁田。」

   〔原文字义〕「耕地」雕刻,犁田。

   〔文意注解〕「不可并用牛、驴耕地」:两种牲畜一强一弱,力气步伐不同,不能同负一轭,同时也防止异种交配,破坏神所定『各从其类』(参创一25)的原则。

   〔话中之光〕(一)「不可并用牛、驴耕地」,并非因为效果不好,而是要显明神「分别」的心意:「你们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负一轭」(林后六14)。今天世人倾向于把不同的信仰混在一起,互相「包容、谅解」,搞「万教归一」。但真理与谬误之间若失去了「分别」,结果不是彼此共存,而是真理被谬误所吞灭。

         (二)牛是洁净的牲畜,驴是不洁净的牲畜(参申十四4~8),不可同负一轭(参林后六14)。因为牛和驴体型不同,功用性向不同,强放在一起工作,必然没有好的效果。教会在工作上,须要分别为圣,因为教会是「神所耕种的田地」(林前三9),不容有不同一的生命,不和协的工作。

 

【申二十二11】「不可穿羊毛、细麻两样搀杂料做的衣服。」

   〔吕振中译〕「不可穿两样搀杂的料子、羊毛细麻合制的衣服。」

   〔原文字义〕「两样搀杂」一起地,共同地。

   〔文意注解〕「不可穿羊毛、细麻两样搀杂料做的衣服」:混纺(如棉纤合织)在现代科技行之多年,用以改善品种和质量,但在旧约时代,其属灵的意义重于生活实用,目的是为防止以色列人与外族同化,效法外族人的宗教和生活习俗。

   〔话中之光〕(一)麻是直的,毛是弯曲的,而且质量不同;混织在一起,经水的胀缩也不同,必没有好的结果。神要祂的儿女作纯洁的人(参申七6),生活行为正直清洁。在外衣四围作繸子,以神的话保守我们,提醒我们,有分别为圣的生活(参申二十二12;民十五38~40)。

         (二)神在宇宙中所作的恢复工作,都是依循分别的原则来达成的,创造是如此,救赎也是如此。我们已经给神分别出来的人,若不守住分别的界线,又再与罪有联合,又再混和在世界的生活中,那只有给自己招来亏损,也给神在人中间所作的恢复增加阻力。

 

【申二十二12】「“你要在所披的外衣上四围做繸子。”」

   〔吕振中译〕「『在你的遮身物、你用来遮盖身体之物的四角上、你要作缨络繸子。」

   〔原文字义〕「外衣」遮蔽物;「繸子」搓捻的绳索,(衣服边的)流苏。

   〔文意注解〕「你要在所披的外衣上四围做繸子」:『繸子』是以色列民族服装的特色,含有提醒穿的人遵行律法的意思(参民十五37~41)。

   〔话中之光〕(一)本节的原则也是「分别」(利二十26)。神的百姓要在衣着上与外邦人分别出来,让人看到「这是独居的民,不列在万民中」(民二十三9)。「繸子」的目的,是叫百姓「看见就纪念遵行耶和华一切的命令,不随从自己的心意、眼目行邪淫」(民十五19)。

         (二)学习体恤人,存着怜悯的心生活也好,学习坚守分别的原则也好,都不能凭着人的主张来进行,人的主张只有打岔神的工作。要在属灵的学习上不走差,只有一条路可以走,就是时刻生活在神的心意中,以神的话为根据,不使自己越过神的心意。「你要在所披的外衣上四围作穗子」就是神给人在属灵的追求上的清楚提示。

 

【申二十二13】「“人若娶妻,与她同房之后恨恶她,」

   〔吕振中译〕「『人若娶妻,进去找她之后、就不爱她,」

   〔原文字义〕「同房」进入特殊的关系;「恨恶」怀恨。

   〔文意注解〕「人若娶妻,与她同房之后恨恶她」:指婚后变心。

   〔话中之光〕(一) 13-30节的原则,都是维持婚姻的准确见证。婚姻就是「二人成为一体」(创二24),被神用来表明神与以色列民的关系(何二29;耶三十一32;结十六8),也用来表明基督与教会的联合(弗五32),不贞洁就破坏了联合的见证。无论是不贞洁、还是诬陷别人不贞洁,凡是损害婚姻关系的,都是神所恨恶的。

         (二)任何「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一生一世」之外的婚姻关系,都会破坏神借着婚姻所要表明的「极大的奥秘」(弗五32)。因此,信徒的婚姻关系应当在世人面前成为见证,让自己的婚姻能实际地显明「基督和教会」(弗五32)的关系。

 

【申二十二14】「信口说她,将丑名加在她身上,说:‘我娶了这女子,与她同房,见她没有贞洁的凭据’;」

   〔吕振中译〕「胡乱加以罪状,发表坏名声的事毁谤她,说:“我娶了这女子,亲近了她,就发现她没有童贞的凭据”;」

   〔原文字义〕「信口(原文双字)」前往,出来(首字);恣意,行为(次字);「丑」坏的,恶的;「贞洁」童贞,处女;「凭据」(原文无此字)。

   〔文意注解〕「信口说她,将丑名加在她身上,说」:『信口』指随便找个不正当的理由;『丑名』指诬陷妻子婚前不贞。

         「我娶了这女子,与她同房,见她没有贞洁的凭据」:『贞洁的凭据』指洞房之夜落红的证据。

   〔话中之光〕(一)神的百姓不但要重视身体的贞洁,更要保守属灵的贞洁,在神的眼中,属灵的淫乱和肉身的淫乱一样可憎。神的百姓若转向世界、贪爱世界,与世界联合、用神以外的事物来代替神的地位,就是属灵的淫乱(结二十三1~49)。

 

【申二十二15】「女子的父母就要把女子贞洁的凭据拿出来,带到本城门长老那里。」

   〔吕振中译〕「那么那少女的父亲和母亲就要把那少女的童贞凭据拿出来、到城门处那城的长老那里;」

   〔原文字义〕「贞洁」童贞,处女;「凭据」(原文无此字);「拿」取,拿来;「出来」出来,前往。

   〔文意注解〕「女子的父母就要把女子贞洁的凭据拿出来,带到本城门长老那里」:『凭据拿出来』可能古时女子出嫁前,父母会叮嘱女儿要把初夜染有血迹的布收藏起来,以备日后作自卫之用。

 

【申二十二16】「女子的父亲要对长老说:‘我将我的女儿给这人为妻,他恨恶她,」

   〔吕振中译〕「那少女的父亲要对长老们说:“我将我的女儿给这人为妻,他竟不爱她;」

   〔文意注解〕「女子的父亲要对长老说:我将我的女儿给这人为妻,他恨恶她」:意指父亲当为她女儿出面据理力争,求得清白。

 

【申二十二17】「信口说她,说:我见你的女儿没有贞洁的凭据;其实这就是我女儿贞洁的凭据。’父母就把那布铺在本城的长老面前。」

   〔吕振中译〕「胡乱加以罪状说:『我发现你的女儿没有童贞的凭据。』其实这就是我女儿的童贞凭据呢。”随即把那块衣裳铺在那城的长老面前。」

   〔原文字义〕「信口(原文双字)」放置,设定(首字);恣意,行为(次字);「贞洁」童贞,处女;「凭据」(原文无此字);「铺在」摊开。

   〔文意注解〕「信口说她,说:我见你的女儿没有贞洁的凭据」:意指空口说白话,诬指对方不贞。

         「其实这就是我女儿贞洁的凭据。父母就把那布铺在本城的长老面前」:意指把证据展现在长老面前。

 

【申二十二18】「本城的长老要拿住那人,惩治他,」

   〔吕振中译〕「那城的长老要把那人拿住,鞭打惩罚他;」

   〔原文字义〕「拿住」捉拿;「惩治」惩罚。

   〔文意注解〕「本城的长老要拿住那人,惩治他」:『惩治他』诬告妻子不贞的人,须受到三种惩罚:(1)公开杖刑,但不可超过四十下(参申二十五3);(2)罚款一百舍客勒银子(参19节),约折合1150公克重,是女子聘礼身价的两倍(参29节);(3)终身不得离弃。

 

【申二十二19】「并要罚他一百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为他将丑名加在以色列的一个处女身上。女子仍作他的妻,终身不可休她。」

   〔吕振中译〕「并罚他一百锭银子、交给那少女,因为他发表坏名声的事毁谤以色列的一个处女;那女子仍要归他为妻,尽他一生的日子、他都不能把她打发走。」

   〔原文字义〕「休」打发,送走。

   〔文意注解〕「并要罚他一百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为他将丑名加在以色列的一个处女身上」:『给女子的父亲』用来赔偿岳家的名誉损失。

         「女子仍作他的妻,终身不可休她」:一则可能被休的妇女很难找到再婚的对象,再则是给那诬告的男人予以惩罚。

 

【申二十二20】「但这事若是真的,女子没有贞洁的凭据,」

   〔吕振中译〕「但这事如果是真的:少女的童贞凭据并找不着,」

   〔原文字义〕「真的」真实,可靠。

   〔文意注解〕「但这事若是真的,女子没有贞洁的凭据」:意指缺乏落红的证据。

         备注:根据现代科学知识,女子初夜并非百分之百会落红,遇这种情况,女子只能含冤莫白。

 

【申二十二21】「就要将女子带到她父家的门口,本城的人要用石头将她打死;因为她在父家行了淫乱,在以色列中做了丑事。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吕振中译〕「那么人就要把那少女拉出到他父家门口,她本城的人要拿石头打她,打到她死去,因为她在以色列中作了丑事,在她父家行了淫乱;这样,你就把那坏事从你中间肃清了。」

   〔原文字义〕「淫乱」犯奸淫;「丑事」羞耻,不道德。

   〔文意注解〕「就要将女子带到她父家的门口,本城的人要用石头将她打死」:对于婚前犯淫乱的女子,应处以死刑;『父家的门口』表示父母管教不严,才会导致有辱门风的事。

         「因为她在父家行了淫乱,在以色列中做了丑事。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在父家行了』就是『在以色列中做了』;『淫乱…丑事…那恶』三个均为同义词;『除掉』暗示若不严加对付,就恐怕会被神问罪。

 

【申二十二22】「“若遇见人与有丈夫的妇人行淫,就要将奸夫淫妇一并治死。这样,就把那恶从以色列中除掉。」

   〔吕振中译〕「『人若被发和一个有了丈夫的妇人同寝,和那妇人同寝的那人、以及那妇人、他们二人都必须死;这样,你就把那坏事从以色列中肃清了。」

   〔原文字义〕「行淫」同寝,躺卧。

   〔文意注解〕「若遇见人与有丈夫的妇人行淫,就要将奸夫淫妇一并治死。这样,就把那恶从以色列中除掉」:已婚妇人若发生婚外情,男女双方须被处死。

   〔话中之光〕(一)

 

【申二十二23】「“若有处女已经许配丈夫,有人在城里遇见她,与她行淫,」

   〔吕振中译〕「『若有年少处女已经聘定给人,有人在城里遇见了她,和她同寝,」

   〔原文字义〕「许配」订婚。

   〔文意注解〕「若有处女已经许配丈夫,有人在城里遇见她,与她行淫」:指已经订婚而尚未完婚的女子,若与别的男人发生奸情。

   〔话中之光〕(一)

 

【申二十二24】「你们就要把这二人带到本城门,用石头打死女子,是因为虽在城里却没有喊叫;男子是因为玷污别人的妻。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吕振中译〕「你们就要把他们二人拉出到城门口,拿石头打,打到他们死去。打那少女呢、是因为她虽在城里也不喊叫;打那男人呢、是因为他玷辱了他邻舍的妻子;这样,你就把那坏事从你中间肃清了。」

   〔原文字义〕「玷污」玷污(妇女),占有。

   〔文意注解〕「你们就要把这二人带到本城门,用石头打死女子,是因为虽在城里却没有喊叫」:『在城里』指人烟众多的场所;『没有喊叫』指默许事情发生,通常室外有人时,女子若不是心甘情愿,必会挣扎喊叫,引起人们注意。

         「男子是因为玷污别人的妻。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在城内男女相奸,未闻呼救声,必是情同意合,故男女双方须被处死。

 

【申二十二25】「“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见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强与她行淫,只要将那男子治死。」

   〔吕振中译〕「『但是那人若在野外遇见了那已聘定给人的少女,就拉住她,和她同寝,那就只有和她同寝的那人须要死。」

   〔原文字义〕「强与」力量胜过。

   〔文意注解〕「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见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强与她行淫,只要将那男子治死」:『在田野』指人迹稀少的野外;『只要将那男子治死』因为女子有可能被强迫,无力抗拒。

 

【申二十二26】「但不可办女子;她本没有该死的罪,这事就类乎人起来攻击邻舍,将他杀了一样。」

   〔吕振中译〕「对那少女呢、你却不必拿甚么案办她;那少女没有该死的罪;(这案就像一个人起来打邻舍,杀死了他、以致毙命一样;)」

   〔原文字义〕「办」指控,处置;「类乎」(原文无此字)。

   〔文意注解〕「但不可办女子;她本没有该死的罪,这事就类乎人起来攻击邻舍,将他杀了一样」:意指不能向受害者问罪。

 

【申二十二27】「因为男子是在田野遇见那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女子喊叫,并无人救她。」

   〔吕振中译〕「因为那人在野外遇见了那已聘定给人的少女,那少女喊叫了,却没有人救她。」

   〔原文字义〕「喊叫」呼喊;「救」拯救,解救。

   〔文意注解〕「因为男子是在田野遇见那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女子喊叫,并无人救她」:意指在野外地方,女子虽然反抗,也无法避免。

 

【申二十二28】「“若有男子遇见没有许配人的处女,抓住她,与她行淫,被人看见,」

   〔吕振中译〕「『若有人遇见了一个年少处女、是还没聘定给人的,就抓住她,和她同寝,又被人遇见,」

   〔原文字义〕「抓住」控制,操纵。

   〔文意注解〕「若有男子遇见没有许配人的处女,抓住她,与她行淫,被人看见」:若男人强迫单身女子,被经过的人碰见。

 

【申二十二29】「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他玷污了这女子,就要娶她为妻,终身不可休她。」

   〔吕振中译〕「那么、和她同寝的那人就要把五十锭银子给那少女的父亲;那少女便要归那人为妻,因为他已经玷辱了她;尽他一生的日子、他都不能把她打发走。」

   〔原文字义〕「玷污」玷污(妇女),占有;「终身」一生。

   〔文意注解〕「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五十舍客勒』约折合575公克。

         「因他玷污了这女子,就要娶她为妻,终身不可休她」:『玷污』指破坏女子的贞操。

   〔话中之光〕(一) 28-29节并不是认可婚前性关系,而是要求男子不可逃避责任,必须「娶她为妻,终身不可休她」。男子没有不娶的权力,但女子却有拒绝的权力(出二十二16-17)。

 

【申二十二30】「“人不可娶继母为妻;不可掀开他父亲的衣襟。”」

   〔吕振中译〕「『人不可娶他父亲续娶的妻子,不可露现他父亲的衣边,而和父亲的妻子私通。」

   〔原文字义〕「继母(原文双字)」父亲(首字);妻子(次字);「掀开」揭开,显露。

   〔文意注解〕「人不可娶继母为妻;不可掀开他父亲的衣襟」:『掀开他父亲的衣襟』指侵犯父亲的婚姻关系(参得三9)。

   〔话中之光〕(一)「用衣襟遮盖」(得三9;结十六8)代表结婚,「掀开他父亲的衣襟」代表侵害父亲的婚姻。神不允许人「娶继母为妻」,也不允许任何乱伦的婚姻关系(利十八6-18)。

 

叁、灵训要义

 

【端正世风】

   一、怜悯为怀(1~4,6~8节):

         1.「你若看见弟兄的牛或羊失迷了路,不可佯为不见,总要把牠牵回来交给你的弟兄。…你的弟兄无论失落什么,或是驴,或是衣服,你若遇见,都要这样行」(1,3节):爱屋及乌,寻回失物。

         2.「你若看见弟兄的牛或驴跌倒在路上,不可佯为不见,总要帮助他拉起来」(4节):举手之劳,总要帮助。

         3.「你若路上遇见鸟窝,或在树上或在地上,里头有雏或有蛋,母鸟伏在雏上或在蛋上,你不可连母带雏一并取去。总要放母,只可取雏」(6~7节):取雏放母,维持生机。

         4.「你若建造房屋,要在房上的四围安栏杆,免得有人从房上掉下来」(8节):为人着想,预谋安全。

   二、禁止混淆(5,9~12节):

         1.「妇女不可穿戴男子所穿戴的,男子也不可穿妇女的衣服,因为这样行都是耶和华你神所憎恶的」(5节):男女有别,不可易服。

         2.「不可把两样种子种在你的葡萄园里,免得你撒种所结的和葡萄园的果子都要充公」(9节):不同生命,不宜同长。

         3.「不可并用牛、驴耕地」(10节):生性不同,不宜同劳。

         4.「不可穿羊毛、细麻两样搀杂料做的衣服」(11节):洁与不洁,不可同现。

         5.「你要在所披的外衣上四围做繸子」(12节):举止行为,受天管制。

   三、维护伦常(13~30节):

         1.「人若娶妻,与她同房之后恨恶她,信口说她,将丑名加在她身上」(13~14节):夫妻一体,不可羞辱。

         2.「女子的父母就要把女子贞洁的凭据拿出来,带到本城门长老那里,…本城的长老要拿住那人,惩治他。…女子仍作他的妻,终身不可休她」(15~19节):证据确凿,不容污蔑。

         3.「但这事若是真的,女子没有贞洁的凭据,就要将女子带到她父家的门口,本城的人要用石头将她打死」(20~21节):婚前不贞,贻祸一生。

         4.「若遇见人与有丈夫的妇人行淫,就要将奸夫淫妇一并治死」(22节):奸夫淫妇,严刑除乱。

         5.「若有处女已经许配丈夫,有人在城里遇见她,与她行淫,你们就要把这二人带到本城门,用石头打死」(23~24节):婚姻神配,人人敬重。

         6.「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见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强与她行淫,只要将那男子治死。但不可办女子」(25~27节):呼救无门,情有可宥。

         7.「若有男子遇见没有许配人的处女,抓住她,与她行淫,被人看见,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他玷污了这女子,就要娶她为妻,终身不可休她」(28~29节):始乱弱者,严禁终弃。

         8.「人不可娶继母为妻;不可掀开他父亲的衣襟」(30节):尊重伦常,不可违逆。

 

── 黄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经系列──申命记注解》

 

参考书目:请参阅「申命记提要」末尾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