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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數記第三十章拾穗

 

【民三十1「摩西曉諭以色列各支派的首領說:“耶和華所吩咐的乃是這樣:」

         “摩西曉諭以色列各支派的首領”——(參二十九40)。這是因為各支派的首領要判斷那些因許願而起爭論的,所以曉諭他們。──丁良才《民數記註釋》

       人遇到危急,會許願向神求助;聖經中有許多許願的例子(例如創二十八2022;士十一3031;結十八18等)。但一旦神聽了人的呼求,危急過去,很可能忘卻當日許的願。律法嚴格規定,許了願必須履行。但若遇到實際環境不許可履行所許的願,應如何解決?《利未記》二十七章對此已有規定。本章提到另一個問題:要是女子的父親或丈夫不許她履行所許的願,應該如何解決?這裡規定,要是女子許願時他們便提出反對,女子不受所許的願的約束(5,8,12節);但女子的丈夫當時未表反對,事後卻不贊成,做丈夫的要負責任(15節)。

本章並舉例說明如何適用上述原則。新約時代,許願的條例可能更趨繁複,以致耶穌在《馬太福音》五3337要教訓人什麼誓都不可起,“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祂要人從死的律法中走出來,恢復當日立法的真精神。──《啟導本聖經註釋》

 

【民三十1~16許願的法例:本章詳述許願之例,特別關注女性的情況,因為女性未嫁從父,出嫁則從夫,那麽她向神許的願須否得到父親或丈夫的許可呢?摩西的律法在此之前已提及許願之例,重點在許願的獻物(利27章)及拿細耳人的願 (民6章); 本文則定下起願的有效和無效情況。

         民數記在這里加插許願的條例,或許有以下幾個原因:還願者須獻感恩祭(利7:16),而在節期中(上兩章討論範圍)還願獻祭的適當的;在戰爭之前起願是常見的(例:民21:2),以色列人即將與迦南人爭戰,神在此刻清楚定下立願條例,免得他們日後因忽略還願而得罪神,這處的條例也許同時提醒他們向神許願,作出毀滅迦南城邑的承諾(21:2)。

         起願有兩種 (2), 原文對此用了兩個不同的字,一種表示積極為神作一些事,例如獻祭或作拿細耳人,另一種是消極的,表示約束自己不作某些事 (參詩132:2-5) 。 不起願並不是犯罪,但許願而不償還卻得罪神(申23:21-22)。

         這裡列出五種確定的願,是須要向神償還的:

 1 男子許的願是確定的(2的「人」乃指男人)。

 2 未婚女子得父親許可而起的願是確定的(3-5);父親默默不言,就相等於默許。若她的父親不同意,她的願便作 。

 3 女子婚前所立之願,若得丈夫默許,便算確定(6-8);若丈夫不許可,女子在出嫁前起的願便作 。

 4 寡婦或離婚婦人許的願是確定的 (9)。 這類女性通常與父親 (利22:13) 或兒子同住, 但起願無須得到他們的同意,因為她不像未婚少女要聽從父親,也沒有丈夫要替她作主,所以她立的願便是確定的。

 5 女子婚後起的願,若得丈夫默許便算確定 (10-15); 丈夫若不同意,妻子起的願便作廢;丈夫默默不言便等於默許,日後不得改變初衷,否則要擔當妻子的罪(15)。

         以上條例強調兒子須順服父母、妻子須順服丈夫,向神起願也不得違反這層次。這與新約的教訓原則上是一致的(參弗5:22; 6:1; 西3:18-20)。――《民數記串珠聖經註釋》

         許願和起誓: 曾在民數記27章提到有關許願的條例。這個許願與神有關,所以除了神所許可的幾種情況之外,大部分是必須要履行的。本章提供了許願中應該應用的一般原則,下面詳細研究許願和起誓。在舊約希伯來社會中,人們用許願和起誓的方法讓人認識到自己的約定和主張是真實的(22:7,10,11)。特別是他們作為與神立約的百姓,在決定一切事情時,都意識到自己的約定或行為都在神的權威和審判之下。所以許願或起誓要求的是誠實。①意義:許願一詞源於“起誓”,“下決心”,有很濃的宗教傾向。是人自發的意志,不是強制的義務。“起誓”是指人與人之間或人與神之間所簽訂的約,是在神面前所行的。希伯來人的起誓表示自己的信仰和信實。②目的:許願是為了期待神的恩典,並為討神喜悅,使自己靈命成熟,自願許願獻上自己和家畜、土地、房屋。有時也為了達成某種目的獻上自己(27:1-25)。而起誓則是為了增進與對方的信任,為了所屬群體的團結和安定。還有特別的情況是為了主張自己的清白和純潔。③實行與否:許願和起誓都是在聖潔的神面前作的,所以應該實行。一旦起了誓或許了願,哪怕是很小的,無意中做的,都應該誠實地實行(23:22,23;20;25)。如果不實行,等於是玷污了神的名(19:12),不能免去神的懲罰(17:13,16,18,19)(5:4)。④種類:許願的種類如下 :i.雙方(條件)許願:附有條件的許願,將自己的敬拜和奉獻作為代價,求神的祝福和救恩(28:20-22;11:30,31;撒上1:11;撒下15:7-12);ii.單方的許願:許願的人無條件地把自己的真誠和愛獻給神(132:2-5);iii.為覺醒和節制的許願:為促進自己和群體的信仰和敬虔為目的而許願(21:1-3;撒上14:24);iv.為感恩的許願:主要是在詩篇中提到的許願(56:12,13;66:13-15)。起誓的五個種類:i.契約性起誓:伴隨犧牲祭物的起誓,包含著人違約的行為必象被撕裂的祭物一樣嚴重(15:10,17;34:18);ii.證明純潔的起誓;iii.法律上的起誓:因證據不充分必須親自主張自己的清白時所實行的起誓(22:10,11;5:1;6:3);iv.實行義務或工作上的起誓(王上2:43);v.要盡忠的起誓(8:2)。⑤結論:在舊約時代強調履行許願和起誓,這也成了衡量屬神百姓的敬虔和信實的尺度(50:14;19:21;44:25)。但隨著時代的變遷,這樣的精神發生了變化,新約時代成了希伯來人之間用來在人面前表現自己信仰和敬虔的方式,變為實行與否無所謂的亂許願、亂起誓。耶穌基督斥責這種假冒偽善的敬虔(15:3-9;7:9-13),要求他們不要起誓(5:33-37)。比任何人更清楚我們狀況的主耶穌基督是我們信仰生活的主體,我們不應該輕易許願和起誓。而應該與耶穌基督聯合,過奉獻、感恩、事奉的生活(16:24;12:1,2;林前6:20;彼前1:15-19)。 --《聖經精讀本──民數記註解》

 

【民三十2「人若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要約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

         “許願”——就是立志要作什麼。“要約束自己”——就是立志不作什麼。“不可食言”——寧可不許願,總不可食言(傳五2-5,詩五十五20,八十九34)。本章既然全不提到男人,大概十二歲以上的男人所許的願,就都要為定。本章所定的是為接續利二十七章上的條例。──丁良才《民數記註釋》

         人若……要約束自己: 在這裡的“人”是指男人。所以本節與3-15節不同,是有關男人的條例。“約束自己”是用起誓捆綁自己靈魂的意思。就是為了神的榮耀,節制自己所有的欲望,即通過一定時間的禁食或禁欲、禁酒的生活節制自己,以此深深經歷神的恩典。 --《聖經精讀本──民數記註解》

 

【民三十215 願的重要性和角色】許願突出執行某種事務(獻祭,見:民二十七;大衛將約櫃運往耶路撒冷,見:詩一三二25)之人的敬虔程度,或在謀求達到某種目的時,作為與神明討價還價的方法(耶弗他求作戰勝利之願,士十一3031)。如此,誓和願的分別,在於後者大體上是有條件的,不是純粹的諾言。願也可以用來表示奉獻時期的開始,如 * 拿細耳人的願(民六);或在戰時以獻上禁戒之祭的形式,將所有戰利品奉獻給神(民二十一13;書六1819)。這是召喚神明與崇拜者建立契約的宗教性行動,故此絕對不得違約,免得觸怒神明(見:出二十7不得「妄用」神名的命令)。更詳細資料,可參看:利未記二十七213的註釋。──《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民三十3「女子年幼、還在父家的時候,若向耶和華許願,要約束自己,」

         “女子年幼”——父親和丈夫聽見婦人所許的願,若默默不言,也不說什麼不允准的話,那就算認可婦人在主面前守所許的願,與所起的誓(14)。這樣,就認可第五條誡命的神聖和約束(參太十五4-6──丁良才《民數記註釋》

 

【民三十3~5女子的許願:  結婚前許的願,若父親聽見默認,她所許的願必要履行;若父親不允許,那許願就當無效。這明確表明神認可在以色列家中父親的權威(6:6-20)。 --《聖經精讀本──民數記註解》

 

【民三十315 女子與許願】按照本段的規定,少女和妻子未得父親或丈夫的許可,不得許願奉獻己身。作為一家之主,父親或丈夫有權使之作廢。然而他若起先贊同許願,繼而試圖妨礙女子執行,就要承受許願不還的懲罰(1415節)。第一個案例(35節)中,女子受父親的監護,因此不擁有財產,也不得未經許可,妨礙父親為她安排婚事,或使家庭藉她得益。已婚婦人亦同樣對丈夫的家庭有義務,不可不與丈夫商酌,便作出對家庭運作或經濟獨立有影響的決定(68節、10\cs1613節)。哈拿是聖經之中,惟一妻子自行許願,將兒子終身奉獻在示羅會幕之中事奉的案例(撒上一)。──《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民三十315 女子順服的角色】雖然女子(特別是王室的女子)往往對丈夫有極大的影響力,然而以色列社會中能夠任意而行的,似乎只有守寡或年老的婦人。與父母同住的少女或為人妻者,在法律上受其父親或丈夫所支配。她們沒有擁有財產、創辦生意、提出訴訟、安排婚事的權利。這些事務都屬男子的專利。已婚婦女在社會中自由運作的例子似乎不是沒有(如:箴三十一),但一貫都是在丈夫許可之下進行的。無論是在聖經之中,還是古代近東整體的背景,持家和生子立後,以及在環境許可時協助家庭經濟(耕作、放牧、工藝),是女子的首要責任。按照 * 漢摩拉比的法律,注重經商而漠視家務的女子,可被丈夫遺棄。過了生育時期的老婦可能歸屬另一社會階層,成為女性的長老(見:底波拉──士四∼五,以及提哥亞和亞比拉的聰明婦人──撒下十四220,二十1522)。──《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民三十4「她父親也聽見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卻向她默默不言,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為定。」

 

【民三十5「但她父親聽見的日子若不應承她所許的願和約束自己的話,就都不得為定;耶和華也必赦免她,因為她父親不應承。」

         “耶和華也必赦免她”——她既然沒有食言的罪,神也就不罰她。──丁良才《民數記註釋》

         耶和華也必赦免: 意味著不履行許願之事,就是犯罪。神允許本節的規例,是要教訓我們:①尊重父母的權威;②不要盲目許願。 --《聖經精讀本──民數記註解》

 

【民三十6「她若出了嫁,有願在身,或是口中出了約束自己的冒失話,」

         “她若出了嫁”——10-14節既論已經出嫁的婦人,6-8節大概是論到被聘還未出嫁的女子,她所許的願與她的丈夫有關係,所以丈夫就有廢願的權柄。“冒失話”——本章的條例,或者是因這些冒失話定的。──丁良才《民數記註釋》

 

【民三十6~8女子的許願和結婚: 結婚以前女子所許的願,如果結婚以後丈夫不應承,即使結婚前父親應承了,也應該尊重丈夫的意思。因為丈夫是妻子的頭(2:18;林前11:3)。神絕對不會因要求祭物或奉獻,而造成人與人之間的不和(5:23-26)。神的旨意是和平和秩序(12:18;林前14:40)。 --《聖經精讀本──民數記註解》

 

【民三十7「她丈夫聽見的日子,卻向她默默不言,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為定。」

         丈夫聽見 : 這句話表明丈夫對妻子的話(許願)負有責任。因為丈夫與妻子是一體,是妻子的帶領者(2:24)。--《聖經精讀本──民數記註解》

 

【民三十8「但她丈夫聽見的日子,若不應承,就算廢了她所許的願和她出口約束自己的冒失話;耶和華也必赦免她。」

 

【民三十9「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所許的願,就是她約束自己的話,都要為定。」

       女子須從屬於男子,她的責任也由男子負起。未婚女子之願須父親同意;已婚者須丈夫同意(68節)。但寡婦或離婚婦人,可以單獨許願,不受他人約束。──《啟導本聖經註釋》

         寡婦或被休的女子具有獨立的人格,所以應該自己負責自己所說的話(提前5:5)。 --《聖經精讀本──民數記註解》

 

【民三十10「她若在丈夫家裡許了願或起了誓,約束自己,」

 

【民三十11「丈夫聽見,卻向她默默不言,也沒有不應承,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為定。」

 

【民三十12「丈夫聽見的日子,若把這兩樣全廢了,婦人口中所許的願或是約束自己的話就都不得為定,因 她丈夫已經把這兩樣廢了;耶和華也必赦免她。」

 

【民三十13「凡她所許的願和刻苦約束自己所起的誓,她丈夫可以堅定,也可以廢去。」

         “刻苦約束自己”——就是禁食等事(利十六29,民二十九7,參五十八5)。──丁良才《民數記註釋》

         她丈夫可以: 這①表明了嚴格的家長制社會;②強調了夫妻一體和責任同負等;③明確表明了男女在創造秩序中所應有的位置。 --《聖經精讀本──民數記註解》

 

【民三十14「倘若她丈夫天天向她默默不言,就算是堅定她所許的願和約束自己的話;因丈夫聽見的日子向她默默不言,就使這兩樣堅定。」

 

【民三十15「但她丈夫聽見以後,若使這兩樣全廢了,就要擔當婦人的罪孽。”」

         “但她丈夫聽見以後,若使這兩樣全廢了,就要擔當婦人的罪孽”——就是婦人廢願的罪,為這種罪必須獻利五14-19節上所定的祭。──丁良才《民數記註釋》

         聽見以後: 如果丈夫當時不說話,一段時間後使妻子所許的願成為無效,丈夫就要擔罪。因為沉默表示承認。也就是說,丈夫沒有明確表示自己的意思,沒有很好地履行神和妻子之間證人的義務,所以應該負責妻子廢棄所許之願的罪孽(5:1-6)。神通過這些警告領袖們不應僅享受特權,也要負責任(3:1)<22:1-7,領袖的責任>。 --《聖經精讀本──民數記註解》

 

【民三十16「這是丈夫待妻子,父親待女兒,女兒年幼、還在父家,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律例。」

 

【思想問題(第30章)】

1 許願的重點在什麽地方呢?耶和華對人向 立的約抱什麽期望呢?參申23:21-23; 22:25; 50:14; 116:14, 18; 5:4-6

2 新約時代耶穌基督對許願的人提出了什麽警誡和勸勉呢?參太5:33-37; 15:3-9; 23:16-22。為什麽耶穌要提出負面的教訓呢?許願有什麽潛在的危機?

3 由30章看來,婦女向神立約的舉動在多數情況下不應純粹是個人的決定,須由父親或丈夫贊同。可見作父親或丈夫的應擔任屬靈指導的角色。今天,你的家庭中有否遵照神指定的次序行事?

──《串珠聖經註釋》

 

【民三十章  五種需償還的願】這裡列出五種確定的願,是須要向神償還的:

 1 男子許的願是確定的(2的「人」乃指男人)。

 2 未婚女子得父親許可而起的願是確定的(3-5);父親默默不言,就相等於默許。若她的父親不同意,她的願便作廢。

 3 女子婚前所立之願,若得丈夫默許,便算確定(6-8);若丈夫不許可,女子在出嫁前起的願便作廢。

 4 寡婦或離婚婦人許的願是確定的 (9)。 這類女性通常與父親 (利22:13) 或兒子同住, 但起願無須得到他們的同意,因為她不像未婚少女要聽從父親,也沒有丈夫要替她作主,所以她立的願便是確定的。

 5 女子婚後起的願,若得丈夫默許便算確定 (10-15); 丈夫若不同意,妻子起的願便作廢;丈夫默默不言便等於默許,日後不得改變初衷,否則要擔當妻子的罪(15)。──《串珠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