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頁 | 返回本書目錄

 

利未記第二十一章拾穗

 

【利二十一1「耶和華對摩西說:“你告訴亞倫子孫作祭司的說:祭司不可為民中的死人沾染自己,」

         “耶和華對摩西說”——十-1至二十27節記以色列眾百姓各人自潔成聖的條例,二十一1至二十二33節記代表以色列人之祭司自潔成聖的特別條例。“你告訴亞倫子孫作祭司的說”——原文作“作祭司的,就是亞倫的子孫”(參舊譯本),在摩西五經其餘各處是作“亞倫子孫作祭司的”(一5811,二2,三2,民十8),本處的說法或者使祭司注意,他們作祭司,是因為他們是亞倫的子孫,並不是因為他們自己有什麼長處。猶太人解釋說,祭司不但要使他們的子孫注意這事,也要教訓他們,使他們有道德和智力,準備盡祭司的職任。“祭司不可為民中的死人沾染自己”——會幕分三層,(一)會幕院,(二)聖所,(三)至聖所,以色列人為祭司國,也照樣分為三等,(-)會眾,(二)祭司,(二)大祭司。以色列眾人都要歸耶和華為聖(十八1至十九37),祭司更是如此(1-9),大祭司卻還要比眾祭司更聖(10-15),他額上金面牌上所刻的“歸耶和華為聖”幾個字(出二十八36-38),也表示這個意思。──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本章與次章和以前幾章不同,對象不是個人,而是祭司,向他們揭示聖潔的準繩。祭司既為神的代表,對他們的要求也就高過一般人,正如聖經所說,“多給誰,就向誰多取”(路十二48)。做祭司的人必須在身體上、在儀文上無瑕疵,才能為神所接納。

         祭司因此不可接觸死人,以免沾染不潔(民十九1113),但至近的親屬例外(23節),因為作祭司的對自己的父母、兒女、兄弟及未出嫁的姐妹都有照顧喪事的責任(23節)。這裡沒有提到祭司的妻室,祭司與妻子既連合為一,超過至親應可列入例外之中。

         不過有職在身的大祭司,連父母之喪也不可以象俗人一樣參與(二十一1012)。──《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不可為民中的死人沾染: 死亡是罪惡的結果(6:23),所以屍體被視為不潔。祭司不能為死人哀哭,更不能接近死人。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syncBible ref=21:1-2>【利二十一1~2“不可為民中的死人沾染自己”是指摸死人的屍體。――《靈修版聖經註釋》

 

【利二十一1~4這些給予“祭司”的特殊限製,是禁止他們觸摸死人(即抬屍體、觸摸墳墓、進入死人的帳幕或房子),除非死者是這幾節所列出的親屬(比較民一九11,14)。第4節的意思並不清晰,可能指祭司甚至不能為了一個首領的(重要的)人而沾染自己,或他不能為了妻子而沾染自己。──《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二十一1~9祭司在喪事及婚事上的禁例:祭司應避免與死人接觸 (1), 因為死亡乃罪的刑罰,與它接觸便被玷染;唯一的例外是骨肉之親 (2), 然而妻子卻沒有在這裡提及,這可能是因妻子的地位特殊,她已與丈夫同為一體,故毋須提出。──《串珠聖經註釋》

 

【利二十一1~24祭司應遵守的社會條例。祭司日常生活所要遵守的條例。祭司所以要在日常生活中聖潔地生活,是因為他們在神面前代表人、在人面前代表神。本章分為三部分:①祭司參加葬禮的條例(1-12);②祭司結婚的條例(13-15);③祭司潔淨身體的條例(16-24)。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二十一1~33祭司的潔淨條例。有關祭司行為的聖潔條例。祭司擔當神與百姓之間中保的這一獨特職分,神賜下更加嚴格、徹底的潔淨法規。祭司雖然不完全,卻預表將要來臨的無瑕疵的耶穌基督。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二十一2「除非為他骨肉之親的父母、兒女、弟兄,」

         “除非為他骨肉之親的”——“的”字或作如(參文理譯本),本句也包括他的妻子。迦勒底譯本將“骨肉之親的”五個字譯作“妻子,就是骨肉之親”(參創二24),神特特地禁止祭司以西結為妻子弔喪,或者是因為在尋常的時候,祭司可以為妻子弔喪(結二十四16-18)。“父母、兒女”——本節顯明神體貼祭司的感情。“弟兄”——或有人問,神既准眾祭司為他們的弟兄沾染自己,摩西為何禁止以利亞撒、以他瑪為拿答,亞比戶蓬頭散髮或撕裂衣服呢(十6)。有幾層理由可解決這難題,(-)摩西禁止以利亞撒、以他瑪蓬頭散髮,特要表示神刑罰拿答、亞比戶是公義的(十6注);(二)當時以利亞撒、以他瑪正是承接聖職,初次供祭司的職分;(三)當時除了大祭司亞倫以外只有以利亞撒、以他瑪作祭司,他們若因弔喪停止職務,就再沒有別人供職;(四)後定的條例往往是限定或推廣先前所定的條例,神定本節的條例或者要叫他們明白,免得有人將摩西在十6節為拿答、亞比戶所吩咐的當作定例。──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二十一2~3一般百姓死亡,在任何情況下祭司都不能接近屍體;骨肉之親的死亡例外,祭司可以接近屍體沾染不潔。但大祭司是不許可的(11)。“骨肉之親”(18:6)只限于直系親屬。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二十一3「和未曾出嫁、作處女的姐妹,才可以沾染自己。」

         “和未會出嫁作處女的姐妹”——(結四十四25),姐妹出嫁以後,倘或去世,就有丈夫可負埋葬的責任。“才可以沾染自己”——有人死在帳幕或房屋內,這帳幕或房屋就成為不潔淨,凡進去的和一切在裡面的都必不潔七天(民十九1114),家中若有這骨肉之親中的-位臨終,祭司就不必離開,還能等著出殯(神禁止以西結為妻子去世悲哀哭泣,是因為有特別的緣故,結二十四16)。大祭司卻不然,他必須離開那房子,或叫人把那將要死的人抬到別處(11)。──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未曾出嫁、作處女的姐妹」:女子出嫁後則屬於丈夫的家庭,不再算為親姊妹。外邦的習俗,如損毀身體的外形也是被禁止的(5); 這不單是因為殘缺不能代表聖潔完全(參18-21),更因為它破壞了神原先創造的美好。祭司顯然在一切行動上都應該作榜樣,他結婚的物件必須是貞潔的女子(7)。 這例似乎著重被女子的品格及聲譽多過她過去的性經驗,因為普通祭司可以娶寡婦為妻(比較本節與14)。──《串珠聖經註釋》

 

【利二十一4「祭司既在民中為首,就不可從俗沾染自己。」

         “祭司既在民中為首,就不可從俗沾染自己”——祭司既作民中的首領,雖是可以弔喪,也可以為骨肉之親沾染自己,卻萬不可隨從外邦侍奉邪神的祭司,使頭光禿,剃除鬍鬚的周圍,及用刀刺身的等等惡俗,因為這是褻瀆神的名(5-6)。──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本節中“從俗沾染自己”一語,意思不明確,可能指參加喪事儀式而沾染不潔,也可能指與姻親關係的人接觸而沾染不潔。前一說較可信,因上下文講的都與喪事有關,而這喪事可能是姻親的。《現代中文聖經》將本節意譯為“他也不可因參加姻親的葬禮污辱了自己”,當系採此解釋。──《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就不可從俗沾染自己: 因為祭司是百姓的領袖,他們犯罪,罪的影響力會涉及到所有百姓(4:3)。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二十一5「不可使頭光禿;不可剃除鬍鬚的周圍,也不可用刀劃身。」

         “不可使頭光禿”——(結四十四20),祭司可以為他骨肉之親弔喪,卻不可效法別國本著拜偶像或迷信的弔喪禮,行本節所提的三件事。祭司應當在-切的事上作百姓的榜樣(十九27),所以他們不可憂傷,像那些沒有指望的外人一樣(帖前四13)。“不可剃除鬍鬚的周圍”——(十九27第二注)。“也不可用刀劃身”——(十九28注)。本節的吩咐,眾百姓也須謹守(十九27-28,申十四1),但屢次有人違背了(耶十六6,結七18,摩八10)。天主教之修道士剃除頭頂上的頭髮作圓形,原先大概是效法侍奉假神的祭可所有的風俗,這也是違背本節的吩咐。──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剃頭、剃須、劃身都是異教的喪禮儀式,寓有取悅死人和所拜偶像之意。這種損及身體完美,破壞聖潔形象的舉止,都在嚴禁之列,同時防止異教風俗進入神自己的民中(參十九27及注)。──《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祭司不可效法當時外邦盛行的為死人哀慟的風俗。這命令不僅針對祭司,也針對所有百姓(19:27,28)。不可使頭光禿: 根據歷史學家黑羅多徒司(B.C. 484-425)考證,古代埃及祭司出席骨肉之親的喪事,剃除頭髮表示哀慟。神的百姓絕對不能接受外邦宗教文化<啟 緒論,罪與基督教文化>。鬍鬚的周圍,也不可用刀劃身(19:27,28): 祭司和百姓都被禁止。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關於剃頭或劃身,參看第十九章2728節的腳註。──《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二十一5 祭司剃鬚之例】祭司特別受命,要保持自己潔淨神聖,因為把祭物獻給神是他們的責任。故此,他們的皮膚和鬚髮必須保持完整,沒有瑕疵損毀,作為他們聖潔的見證。因此,他們不得參與割傷身體、自拔頭髮、剃除鬍鬚等迦南人致哀的習俗。事實上,他們如果以任何有失聖潔的姿態出現,都是可恥的(見:亞三3撒但控訴大祭司約書亞的場面)。──《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二十一6「要歸神為聖,不可褻瀆神的名;因為耶和華的火祭,就是神的食物,是他們獻的,所以他們要成為聖。」

         “要歸神為聖,不可褻瀆神的名”——這兩句顯明祭司為何不可行5節所提的事,他們既是神的祭司,行事為人就要和神的祭司相稱,他們既有教訓百姓的責任(十11),也要在一切的事上作百姓的榜樣(提前四12)。“因為耶和華的火祭就是神的食物”——(參三16注)。──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祭司是神所選定向祂獻祭的人,應比任何人更生活得聖潔。──《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管理聖潔會幕的祭司,更應該遠離世俗和外邦的風俗,潔淨自己,聖潔、專心地向神獻祭。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二十一7「不可娶妓女或被汙的女人為妻,也不可娶被休的婦人為妻,因為祭司是歸神為聖。」

         “不可娶……”——祭司不可娶妓女,或被污穢的女人,或被休的婦人,只可娶處女或寡婦為妻。按猶太人的解法,“被汙的女人”幾個字連私生女也包在其內,但大祭司只可娶他本民中的處女為妻(13-14)。“因為祭司是歸神為聖”——他們在娶妻上也要顧及神的榮耀,現在的信徒也當這樣顧及神的榮耀,只可以嫁娶在主裡面的人(林前七39,林後六14-15)。保羅曾勸提摩太說,總要在清潔上作信徒的榜樣(提前四12)。注意,舊約上的祭司和新約上的使徒(林前九5,參可-30注,聖跡注釋第三十九章),並教會中的監督(提前三24),長老(多一6)和執事(提前三11-12),都可以娶妻,這是顯明天主教禁止神甫娶妻,是隨從人的異端,並不是出於神的旨意(提前四3)。──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祭司侍奉神,歸神為聖,不可娶被汙的女人或妓女為妻。迦南祀神風俗中的淫亂行為,決不可在與神立約的社會中出現,污辱神的聖名。神對祭司婚姻的要求比一般百姓高,因為他們世世代代作祭司,婚姻必須絕對圓滿,沒有瑕疵。──《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祭司被神特別分別出來掌管神的事情,所以在婚姻上也應該毫無瑕疵。祭司要娶童女為妻(14),暗示新約時代基督接受基督徒為新婦,基督徒是毫無瑕疵的童女(林後11:2,3;5:22-33;19:7,8)。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被汙的”指放蕩的。──《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二十一7 祭司結婚之例】祭司有特別的規例,不得與曾為妓女的女子結婚(「因作妓女被污」一語表示犯罪者明目張膽;和合本:「妓女或被污的女人」)。此外,他也無權與曾經離婚的婦人結婚。理由可能是在離婚訴訟中,不貞是丈夫所持的主要理由(見:民五1131;申二十二1314,二十四1)。──《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二十一8「所以你要使他成聖,因為他奉獻你神的食物;你要以他為聖,因為我使你們成聖的耶和華是聖的。」

         “所以你要使他成聖”——本節的“你”字雖是指著摩西說的,卻也是包括接續摩西代表以色列全會眾的眾領袖,叫他們留心監理,不讓祭司娶7節所禁止他們娶的婦女為妻,這監理祭司的責任後來是在代表百姓的公會手中(參21注,224注,十六4注)。“因為他奉獻你神的食物”——這樣祭司的關係是最大的。“你要以他為聖”——祭司按律法供職,百姓也須以他為聖,以他為神的僕人。神所尊重的,我們也當尊重(帖前五12-13)。──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你要使他成聖: 原文意為“你要把他看成是非常聖潔的人”。祭司是神分別為聖、擔當聖職的人,所以應該受尊敬。奉獻……食物: 指奉獻犧牲祭物。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二十一9「祭司的女兒若行淫辱沒自己,就辱沒了父親,必用火將她焚燒。」

         “祭司的女兒若行淫,辱沒自己,就辱沒了父親”——祭司的妻子或兒子若行淫也是一律(參多-6),職——中有職分之人的子女,若行可恥的事,就是辱沒父親和他的職分,因此他們的罪孽更大,所受的刑罰也該更重。“必用火將她焚燒”——大約是在治死以後才用火焚燒的,這是比治死的刑罰更重。──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對祭司聖潔的要求及于家人。祭司的女兒如有不道德行為,污辱自己也污辱了父親,刑罰是用火燒死。──《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辱沒了父親」:使父親變成不潔,故也作為不潔的來源,必須用火燒死。──《串珠聖經註釋》

         祭司的女兒是祭司的直系後代,未出嫁時屬於祭司(2:24)。祭司的女兒若行淫,就是羞辱自己的父親——祭司。因此要治死這樣的人,以恢復祭司的聖潔。焚燒: <25:1-3,聖經中出現的刑罰的種類>。--《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二十一10「“在弟兄中作大祭司、頭上倒了膏油、又承接聖職,穿了聖衣的,不可蓬頭散髮,也不可撕裂衣服。」

         “在弟兄中”——就是在作祭司的弟兄中。“作大祭司”——(四3-4注)。“頭上倒了膏油”——在大祭司的頭上倒了膏油,就是膏大祭司和膏眾奈司的特別不同處(八12注,30注),神膏油的冠冕在大祭司頭上(12)。“又承接聖職,穿了聖衣的”——當亞倫承接聖職的時候,摩西會給他穿了聖衣(八7-11)。“不可蓬頭散髮”——蓬頸散發是憂傷或弔喪的標號(十6注),後來的人有時也以蒙頭為憂傷的標號(振下十五3032,斯六12)。“也不可撕裂衣服”——撕裂衣服也是憂傷或弔喪的標號(十6)。大祭司既在神和豪民中間作中保。若遇什麼不測的事,自然就不可顯出心亂和痛哭的形狀,免得有人以為他不服神的管教(來十二1-13)。──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本節至15節為有關大祭司參加喪禮和本身婚姻的特別條例。大祭司居喪不可示哀,連父母的遺體也不可接觸,以保持他儀文上的聖潔,因為他受過膏。大祭司在婚姻上必須娶聖潔的處女,才不致玷污他的聖潔,並確保後代的純潔。──《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聖衣: 指大祭司的衣服<28:1-43,以色列祭司的服裝>。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二十一10~12大祭司不能隨俗作哀悼的打扮,也不能離開聖所去參加喪禮。──《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二十一1014 特別為大祭司而設的規例】大祭司需要持守更嚴格的 * 潔淨規例。為了不致污染己身,他必須避免接觸死人,即使不克參與父母的喪禮也在所不惜。一般的哀悼,他更不能參與(見:民十九章,因死人沾染不潔所行的淨化儀式)。這規限可能也是故意令祭司不能介入崇拜死人的 * 祭儀。再者,大祭司的妻子必須是處女。她必須從未結過婚,也不得曾經離婚或作過妓女。大祭司受膏,是要在與神交往時,代表全國之 * 潔淨。故此,他必須避免接觸一切能夠玷污他的人或物,好使至聖所不致因此被污。──《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二十一10~15大祭司在喪事及婚事上的禁例:更嚴格的條例加諸大祭司身上,他的特殊聖潔身分在聖衣上表明出來(10)。他不該流露普通人憂傷的神態(10),也不可被任何人的死屍沾染(11)。──《串珠聖經註釋》

         有關大祭司的條例。對大祭司聖潔的要求,比對一般祭司的要求更嚴格。因為大祭司到離神更近的地方,執行更重要的職分。舊約律法看到神對事奉之人的嚴格要求,因為他們是來到神面前的中保者。新約時代,基督徒更應該在神面前過聖潔的生活,因為神要求所有的基督徒聖潔。新約時代所有基督徒都是神的祭司<彼前2:4,5,萬人祭司主義>,都是事奉神的人(彼前2:9;1:6)。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二十一11「不可挨近死屍,也不可為父母沾染自己。」

         “不可挨近死屍”——“民十九14)。猶太人說,連死人所流的血,祭司也不可挨近。“也不可為父母沾染自己”——眾祭司可以為七等骨肉之親沾染自己(2-3),但大祭司連為自己的父母都不可,這不是禁止大祭司心裡難過,乃是禁止他挨近死屍,因為大祭司沾染了不潔,就沒有人能替他供職,他既是永生神的僕人,就當愛神過於愛一切(參太十37,林前七29-30,林後一4)。──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也不可為父母: 與一般祭司不同,大祭司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接近屍體。因為大祭司象徵聖潔。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二十一12「不可出聖所,也不可褻瀆神的聖所,因為神膏油的冠冕在他頭上。我是耶和華。」

         “不可出聖所”——意思說,不可因骨肉之親去世或出殯,停止供大祭司的職任,但為別的緣故,大祭司可以隨意出入,眾祭司在得知自已骨肉之親去世的時候,就可停止供職,直到為死人出了殯,並滿了自己不潔淨的日期。“因為膏油的寇冕在他頭上”——本句的意思說,神的膏油在大祭司頭上,如同冠冕一樣(參文理譯本)。──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不可出聖所」:這吩咐是指不要因慶吊之事而擅離職守,並非表示他須經常留在聖所內。他只可娶本族中的處女為妻。(13-14)──《串珠聖經註釋》

         不可出聖所: 不是指大祭司要生活在聖所裡,而是不能放下聖所的事奉出去。因為大祭司是為了神的聖事特別被膏立、分別為聖的。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二十一13「他要娶處女為妻。」

         “他要娶處女為妻”——第14節解釋本節的意思。──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二十一13~15大祭司結婚配偶條例。與一般祭司一樣(7),大祭司也不能娶有瑕疵的女子(妓女、寡婦、被休、不潔)為妻。如果把大祭司比喻為耶穌基督,要求妻子無瑕疵,是指基督的新婦——教會的純潔(林後11:2;5:27)。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大祭司只能娶以色列的處女;否則,他的兒女便不能參與聖職(15節)。──《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二十一14「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或是被汙為妓的女人,都不可娶;只可娶本民中的處女為妻。」

         “……寡婦”——除了大祭司以外,神准祭司娶寡婦為妻。當以西結的時候,眾奈司結婚的條例是格外嚴緊的,因為那時他們只可娶處女或祭司遺留的寡婦為妻(結四十四22)。但大祭司連祭司所遺留的寡婦也不可娶,不但如此,按猶太人的解釋,就是未婚夫死了,大祭司也不可娶那處女。“或是被休的婦人”——這等婦人和被污穢的或作娼妓的,連祭司也不可娶(7)。“只可娶本民中的處女為妻”——本民中的處女就是以色列後裔中的處女(結四十四22),但眾祭司也可娶入了猶太教的外邦女子,或寡婦為妻,只是不可娶拜邪神的婦女,在這事上,眾祭司和百姓都是守-樣的條例(申七3)。──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娶本民中的: 與先知不同,祭司長只能通過血統繼承祭司職分,所以要重視血統的純潔性<摩 緒論,先知與祭司職分>。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二十一15「不可在民中辱沒他的兒女,因為我是叫他成聖的耶和華。”」

         “不可在民中辱沒他的兒女”——本句的意思或說,不可娶神所禁止他們娶的婦女為妻,免得叫百姓小看他所生的兒女,因為這樣的婦人和她所生的兒女,不能享祭司所享的權利,也不能吃祭司所得的祭物。“因為我是叫他成聖的耶和華”——意思說,我是把他從眾人中間分別出來,叫他特特地侍奉我耶和華。──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不可在民中辱沒他的兒女」:指出這婚姻條例的原因,因為大祭司若不是與本族的處女成婚,他的子女便不適宜參與聖事。──《串珠聖經註釋》

 

【利二十一16「耶和華對摩西說:」

         “耶和華對摩西說”——本條例既關係祭司世世代代的後裔,又是論祭司的資格,神就將這條例曉論摩西(21注),上段是論不合祭司資格的行為(1-15),本段是論不合祭司資格的身材。──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二十一16~23祭司長的身體條件。身體殘疾的人,不能作為祭司在神面前獻祭。這條例象徵宗教的聖潔,是舊約時代所遵行的條例,今天其約束已經廢除。要求祭司無殘疾,不是輕視身體殘疾的人,乃是要求人在神面前的聖潔。祭司外在的完全,讓在基督裡的屬靈祭司<彼前2:4,5,萬人祭司主義>知 道所有信徒都應該毫無瑕疵。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二十一1623 排除有缺陷的祭司】有缺陷或瑕疵的牲畜怎樣不宜作為祭物(二十二1922),身體有缺陷的祭司亦同樣不可以在祭壇事奉。古代近東每個宗教都要求祭壇的聖潔特區之內保持儀式上的 * 潔淨,祭物和在祭壇主持宗教事務的人員都包括在內。故此,祭司必須完全健康,可以自由支配全身功能、心智。因此所有「瞎眼〔包括只瞎一眼〕、瘸腿、被毀容、畸形」之人,都不能擔任祭司職務。清單頗為詳盡,因意外(骨折、睪丸壓壞)、先天因素(侏儒、瘸腿、駝背)、疾病(皮膚病、瘡痂)所構成的缺陷,都包括在內。有缺陷的祭司雖然不能接近祭壇,卻仍有權分享祭司當得的祭物。──《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二十一16~24殘疾的禁例:聖潔也藉著身體的正常表達出來;身體不正常包括身體殘缺及肢體有餘(畸型)兩方面(18)。身體不正常的祭司子孫不能在祭壇上服役(17, 21, 23),卻獲准吃祭司之分的聖物(22)。──《串珠聖經註釋》

 

【利二十一17「“你告訴亞倫說:你世世代代的後裔,凡有殘疾的,都不可近前來獻他神的食物。」

         “凡有殘疾的,都不可近前來獻他神的食物”——亞倫的子孫中有殘疾的雖不可作祭司獻祭,卻能與他本族的人同吃祭物(23)。這條例有三個緣故。(一)若有殘疾人或是缺少肢體的人作祭司,百姓就容易輕看祭記神的禮節;(二)神的祭司必須完全,因為-切歸給神的必須純全無疵(二十二17-25);(三)祭司是預表主耶穌,因此必須完全。──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進入聖所侍奉的祭司,應象所獻的祭牲一樣,在身體上沒有殘疾。有殘疾的不可以執行獻祭的事,但仍可以吃祭物。一個人的祭司身分和他擔任的職務有區別,身體有殘疾或瑕疵的亞倫的後裔,祭司的身分無改變,但不可以擔任祭司的職務。

         這個條例可供今天教會侍奉參考:聖職只能交付給合資格的人;不夠這資格的人,仍享有作神兒女敬拜和交通的權利,因為在屬靈的身分,因為在屬靈的身分上,都是神的祭司(彼前二5)。──《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祭司像被獻的祭牲一樣,必須是沒有“殘疾”的,這樣才能預表基督的完美。──《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二十一18「因為凡有殘疾的,無論是瞎眼的、瘸腿的、塌鼻子的、肢體有餘的、」

         “肢體有餘的……”——【比方】迦特人(撒下二十-20),但舊譯本作“肢體不齊”,文環譯本作“肢體不均”。──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塌鼻子的: 不僅指鼻子有殘疾,也包括五官不完全。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二十一18~20“塌鼻子的”。更可作:有殘缺的臉龐。“長癬的”。即癢的(如濕疹)。“損壞腎子的”。即生殖器官有殘缺的。──《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二十一19「折腳折手的、」

         “折腳折手的……”——就是折了骨頭沒有接好,以致成了殘疾的。──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二十一20「駝背的、矮矬的、眼睛有毛病的、長癬的、長疥的,或是損壞腎子的,都不可近前來。 」

         「矮矬」:極其矮小(如侏儒)。「癬 ...... 疥」:皮膚病。「捐壞腎子」:生殖器損壞。──《串珠聖經註釋》

         眼睛有毛病的: 指眼睛上有白色斑點。癬: 慢性皮膚病。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二十一21「祭司亞倫的後裔,凡有殘疾的,都不可近前來,將火祭獻給耶和華。他有殘疾,不可近前來獻神的食物。」

         “祭司亞倫的後裔,凡有殘疾的,都不可近前來,將火祭獻給耶和華”——本節顯朋1820節所提的十二樣殘疾,不過是舉其大略,用來作代表的,餘可類推。當第二聖殿時,猶太人記使祭司不能獻祭的病,共一百四十二種,在聖殿院中有一間房子,亞倫的子孫到了二十歲可供祭司職任的時候,(8注),公會的代表就先在這房子裡檢驗他們的身體,凡有殘疾的都被定為不合格,這些人就要穿上黑衣,默默無聲地回去。紮沒有發疾的就被定為合賂,要穿上白衣,按熙律例獻上所定的各祭,承接祭司的職任,然後可以供職。“他有殘疾,不可近前來獻神的食物”——(二16注)。──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二十一21 神的食物】大部分祭物都有一部分保留作為滋養祭司之用(有關獻祭與祭司當得之分的描述,見二310,七63134,二十四89;民十八12131526)。有缺陷的祭司即使沒有資格參與獻祭 * 儀式,依然有權利食用這些神聖的食物,因為他的身分仍是祭司。埃及和美索不達米亞文獻之中,亦提到神明和服務他的祭司共享祭筵,能夠在侍從與神明之間形成特殊的連結。見一章12節與三章611節的註釋。──《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二十一22「神的食物,無論是聖的,至聖的,他都可以吃。」

         “神的食物,無論是聖的,至聖的”——(二3第二注),亞倫子孫中有殘疾的能吃神的食物,正如兩腿都瘸的米非波設與大衙王同席吃飯-樣(撒下九13)。論吃至聖的祭物,有三種限制:(-)只有亞倫子孫中的男丁可以吃;(二)只有潔淨的人可以吃;(三)必須在聖處吃(就是在會幕內吃,六16注,26第二注)。論吃聖物,也有三種限制:(-)唯獨祭司家裡的人才可以吃(二十二10-13),(二)只有潔淨的人可以吃(二十二3-7),(三)必須在潔淨的地方吃。“他都可以吃”——有殘疾的雖不可近到幔子前,又不可就近壇前(23),卻可以吃聖物,就是至聖的物他也可以吃。但祭司若染了不潔淨,雖是沒有殘疾,也不可吃聖物(二十二1-9)。──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至聖的: 指“聖潔的物”——獻給神的祭物,贖罪祭的一部分或平安祭、贖愆祭、素祭,獻給神之外的餘剩部分(2:3,10;6:16,26-29;7:6,7,15-21,30-34)。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二十一22~23有第1820節所列出之身體缺憾的祭司雖然不能執行祭司的職務,但卻可以分享那些歸給祭司的供物。──《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二十一23「但不可進到幔子前,也不可就近壇前;因為他有殘疾,免得褻瀆我的聖所。我是叫他成聖的耶和華。”」

“但不可進到幔子前”——就是說不可進到內幔前(四6第二注),唯有供職的祭司才可以在那裡燒香,擺陳設餅,收拾授臺上的燈。“也不可就近壇前”——就是不可就近燔祭壇前,這兩句的意思就是說,他不可供祭司的職任。──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二十一24「於是,摩西曉諭亞倫和亞倫的子孫,並以色列眾人。」

         “於是摩西曉論亞倫,和亞倫的子孫,並以色列眾人”——這些關係祭司資格的條例,摩西不但曉諭亞倫和他的子孫,也曉諭以色列素人,因為祭司所供的職任是與會眾大有關係的(8注,21注)。──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思想問題(第21章)】

1 祭司是民眾的領袖,須在擇偶及身體上遵守更嚴格的要求,又不在喪禮上沾染不潔。今日神對屬靈領袖是否也有更嚴謹的要求?參提前3:1-13; 4:12; 1:5-11

2 身體殘缺的祭司子孫不可作什麽?可作什麽?這象徵什麽屬靈教訓?新約在這方面有什麽進一步的啟示?參路14:13, 21; 彼前2:9

3 大祭司不可為父母舉喪(21:11),須以聖工為重。今日信徒若要在神和家人當中作出取捨時,應以誰為重?見太8:21-22; 14:26。試反省你個人的生活,看看你以誰為首。

──《串珠聖經註釋》

 

【利二十一1~二十二33祭司及祭物的聖潔:如果百姓須與一切邪惡隔絕,祭司們更當如此,他們是要歸神為聖的(6),百姓也要以他們為聖(8)。──《串珠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