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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第十八章拾穗

 

【利十八1「耶和華對摩西說:」

         本章至20章立法的重心為如何保持人與人間道德上的潔淨,以及違反這些條例會有的後果。聖潔是一種道德的品質,反映在人格和行為上。要學效神的聖潔,僅僅機械地遵守一些儀文禮節是不夠的,必須在內心和品格上有更新的樣式,否則會成為耶穌所責備的法利賽人的邪惡和偽善。

         本節至5節揭示道德條例的基本精神,指出這些精神與其他民族的有何不同。以色列民必須遵守這裡列舉的典章、律例,就可以蒙福,也就是“必因此活著”的意思;因為這是神所立,應當作人的行為的唯一權威依據。

         保羅在新約中用“我活著就是基督”(加二20)當作今天信徒道德生活的最高守則。道成肉身的主基督已把屬天的行為標準具體示範給世人看。──《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利十八1~5引言:重點在於耶和華的百姓要遵守 的誡命,如此就可以活著(5)。──《串珠聖經註釋》

         要求以色列人從迦南七族中分離出來。神命令以色列百姓不要隨從埃及地和將要進入的迦南地的墮落風俗。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八1~27市民法。利未記主要是與宗教生活有關的法律。但本段經文提到與社會生活有關的法律<31:9,摩西律法的三大分類>。與外邦法律進行比較,它以神為本,反映公義、公平、人權的精神。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八129 性方面的禁忌】在每個社會中都有性禁忌,作為對婚姻習慣、姦淫與不正當性行為的約束。其規限隨文化而改變,但都各自反映其社會的經濟環境和道德觀。全屬 * 定言式的第十八章律法,只說所禁的行為能玷污人。第2229節中「可憎惡的」一語,指出這種行為是違反神本性的。* 蘇美和 * 亞喀得的對應用語,亦認定這是神明憎嫌的行徑。在亂倫方面(618節),討論的重點在於直系血親(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和姻親(夫妻、叔伯母、姑姨丈等)之間的關係。惟一例外是兄終弟及的責任(申二十五510),作弟弟的必須與嫂嫂發生性關係。大部分其他社會對於亂倫的態度,亦同樣深惡痛絕(例如 * 赫人律法中的禁令)。某赫人條約禁止與嫂嫂和堂姊妹、表姊妹發生性關係,違者處死。埃及是個例外,王室中亂倫甚是普遍(但王室以外則沒有什麼奉行的證明),這是加強或集中王室權柄的手段。* 以攔君王亦有這種想法。已婚者通姦(20節)侵犯了家庭的神聖,並且污染繼承過程(見:出二十14註釋)。──《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十八1~30婚姻的聖潔:本章有七次吩咐以色列人不可效法在他們以前的迦南人之惡習(3 二次 , 24, 26, 27, 29, 30),有六次提到「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2, 4, 5, 6, 21, 30), 可見這誡命的重點。本章所描述的「可憎之事」,是昔日近東各民族常有的惡習。──《串珠聖經註釋》

         有關性道德的問題。日常生活律法中,首先提到有關性倫理問題,因為性是所有倫理意識的基礎,性的墮落意味著所有倫理的墮落。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八2「“你曉諭以色列人說: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4-62130),這句話是要提醒以色列人,使他們知道耶和華是曾與他們立約的神(出三15,六2-8),也要教訓他們,在尋常度日中行事為人應當興神的百姓相稱(彼前-14-16,弗四17-24)。──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猶太人認為其意是「我耶和華是你們的審判官」。──《串珠聖經註釋》

         我是……神: 說明神命令以色列百姓的正當性。神是與以色列百姓立約的神,所以有權力命令以色列百姓 ;以色列百姓是神立約的百姓,所以有義務遵行條例。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八3「你們從前住的埃及地,那裡人的行為,你們不可效法,我要領你們到的迦南地,那裡人的行為也不可效法,也不可照他們的惡俗行。」

         “你們從前住的埃及地”——(出十二40注)。“那裡人的行為,你們不可效法”——(十七7注)。“我要領你們到的迦南地,那裡人的行為,也不可效法”——神使以色列人趕逐迦南人,是因為他們的行為訐惡(二十23,出二十三24,申十二3-430-31,耶十2-31224-25)。現在的信徒,也不可效法別人的惡行(羅十二2,弗五7-11,彼前四2-4)。“也不可照他們的惡俗行”——或作也不可服他們的律例行。文理譯本作“勿循其典章”,按原文,本節和30節的“惡俗”兩個字並4-526節的“律例”兩個字都是-樣的,神不但禁止以色列人隨從迦南人的惡行,也禁止他們照著迦南人邪惡的典章行(30注)。──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你們從前住的埃及地,那裡人的行為: 指以色列百姓以前所住之地的風俗,象徵基督徒重生之前隨從世上的風俗。迦南地……人的行為: 以色列百姓將要進入之地的風俗和條例,象徵基督徒重生以後引誘他們的習俗(4:22-24)。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神子民的生活標準不是按埃及人或迦南人的習俗,而是由耶和華親自指令。──《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十八4「你們要遵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你們要遵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這兩句是與3節的末句相對(3注),意思說你們單要遵守我的典章和律例,正如主耶穌將申六13節“你要敬畏耶和華你的神,侍奉祂”-節解釋作“你當拜主你的神,單要侍奉祂”-樣(太四10)。──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十八5「所以,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著。我是耶和華。」

         “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著”——尼希米(尼九29)和以西結(結二十111321)引本節的話,要叫百姓知道律法的大關係,也使他們覺悟自己的罪孽是何等的重大。保羅也會引用本節的話,特要顯明律法和福音的差別,律法上的應許是本乎行為,福音上的應許是本乎信心(羅十4-5,加三911-12)。【要訓】不要效法這個世界(羅十二2)。(一)人雖稱為文明,我們也不可效法他們的惡俗(3);(二)雖有多人隨從什麼惡俗,我們還是不該效法(3);(三)我們若效法世界,便是自己害自己(28);(四)神的命令是十分清楚,教訓我們不要效法世界(3-5)。──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本節至18節為有關逆倫或違反人本性的男女關係的條例。婚姻為神所設立,是一切人倫關係的基礎。《創世記》二24的完美婚姻制度,雖然未在希伯來人社會中完全實行(比較太十九8),但違反自然的不正常性關係,尤其是逆倫,一直受到絕對的禁止。本章及二十1121,以及《申命記》二十七2023所禁制的罪惡,在迦南人等異教民族中流行甚廣,聖經視之為“惡俗”(3節);神一再警告以色列民切勿學效(24,2627,30及本節)。

         要保持婚姻制度的純潔,最基本的辦法是嚴禁近親間的結合。本章嚴禁近親通婚,其中屬於直系親屬的有六項(7,9,10,11,12,13節);屬於姻親關係者有八項(8,14,15,16,17,18節)。不過所列舉的都是顯見的例子,其他在禁止之列但未明示的不正當關係可以類推。近親結婚影響上代和下代,破壞完美的婚姻關係。──《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若遵行……活著: (8:35)。--《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八6「“你們都不可露骨肉之親的下體,親近他們。我是耶和華。」

         “你們都不可露骨肉之親的下體,親近他們”——原文是指結婚交合說的,卻也包括姦淫和苟合的事(18-19,二十11,結十六36,二十二10,二十三101829),本節是這一段的總冒,918節是解釋本節的意思。本段雖沒有將-切不可婚娶的親屬全然提出(如祖母、侄女、親姐妹,和自己的女兒等),卻都是隱然包括在本節之內的。若注意古人亂婚的惡俗,就可知本段之條例的適宜。譬如古時的埃及國准人娶自己的姐妹為妻,波斯國准人娶自己的母親,或姐妹,或女兒為妻;真是大背人倫,有違神旨。當時的人多犯各樣亂婚的罪,羅得的女兒會受了所多瑪人的敗壞(創十九30-38),雅各的兒子也受了迦南人惡俗的沾染(創三十五22),後來以色列人也受了摩押人的引誘(民二十五1),雖是這樣,當時有多數的人仍以這些事為可憎惡的。神定本章的條例,特要維持以色列人之家庭和社會的清潔(參弗五22-32)。或有人問,聖書既是善書,其中怎麼還記載些粗陋不宜見聞的污穢事,甚至有不能在眾人面前誦讀的呢(如本章,二十章,創十九29-38節,三十八1-30節等)。

         有幾層理由可以解這難題:(-)聖書中所有的史記和傳記都是記人所作所為的事實或善、或惡、都是為教訓人的,所記的善行是為勉勵我們,叫我們奮勇效法;所記的惡事,是要警誡我們,叫我們憎惡遠離;也是叫人知道自己的心中有怎樣的惡根(耶十七9,創十九31-38注,三十八1注)。(二)聖書中有以色列人的國法,故此不能不提到人所常犯之各樣可憎惡的罪,並為犯這罪的人定相當的刑罰。(三)舊約中有神為以色列人所定各種屬禮節之潔與不潔的條例,也有與衛生有關係的條例,所以不能不提到與兩性有關係的事,正如現在的醫藥書一樣。(四)聖書不掩飾這些可憎惡的事,乃是將這些事清清楚楚地描摹,又顯朋他們可怕的結果,不是把這些罪當作笑柄,乃是叫人憎嫌、懼怕,其實沒有一本書能像聖書約束人的惡行,鏟削人的欲念,挽救人邪惡的傾向,激發人高尚的意志,勉勵人盡五倫十義的本分,叫個人和家庭,並社會,都清潔。(五)花街柳巷中的人和犯別樣罪的人都不喜歡讀聖書,因為他們怕自己的行為受責備,但人越聖潔,或說人越親近神,就越發重看聖書,不但如此,有無數的人因聖書上的警誡就遠離了這些罪惡,還有許多犯了這等罪的人因讀聖書受了感動,便離惡?善,歸向光明,這足證聖書是清潔的善書(參舊約注釋卷一新舊約全書總論)。──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本節“你們”原文作“任何人”,並無性別之分;意譯可作“你們中間任何人都不可露骨肉之親的下體”,“露下體”就是親近。原文無“親近他們”字樣,中譯特加此句,幫助讀者明白,可在下加點。全句的性別是陽性,可指男女兩性。聖經中對男女私處常不直指,只用雅詞婉約道出。此處的“下體”(兼指男、女私處)和他處的“腸”、“腳”、“大腿”(均指男人的私處,參創十七11;二十四2,9;出四25;二十八42;得三7;賽六2)屬此例。“露下體”就是說“發生肉體關係”,特別指不屬正式婚姻關係的性關係。──《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露 ...... 下體」:指房事,實際的婚姻關係,而聖經對非法的性關係會採用「行淫」或「狎妓」等稱呼,指一些會被判為有罪的性行為(參申22:13-30);事實上,「露下體」是代替通常慣用的「娶妻」一語。──《串珠聖經註釋》

         骨肉之親: 直譯“肉中的某些肉”,具體指直系和旁系親屬。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露骨肉之親的下體”是指亂倫的關係,這些關係在第618節列出。──《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十八6~18禁止近親通婚:本段內所說的下體,是指女人的私處;甚至7, 8, 14, 16等節提到的男人下體,也指女人下體,因為夫婦結合已成為一體(創2:42);夫之下體,即妻之下體。──《串珠聖經註釋》

         禁止近親性行為。近親之間的性行為不僅造成性紊亂,也破壞了神所設立的家庭秩序,所以被律法嚴令禁止<27:21,對聖經中出現的性犯罪的理解>。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八7「不可露你母親的下體,羞辱了你父親。她是你的母親,不可露她的下體。」

         “你母親”——本章的條例,表面上是吩咐男人,因為男人在這些事上多是主動的,這些條例與女人卻也有同樣的關係,譬如本節,也禁止羅得的女兒所行之醃惡的事(創十九30-38)。“羞辱了你父親”——這是因為夫婦二人原是一體的(創二24)。──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718節均屬禁止亂倫的條例。犯者的處分見20章。──《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羞辱了你父親」:原作「露你父親的下體」。──《串珠聖經註釋》

         母親的下體: 母親因與父親同房成為一體(2:24),所以露母親下體就等於露父親的下體。露母親下體破壞父母和子女之間的秩序,無視和褻瀆設立這秩序的神的權威。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八8「不可露你繼母的下體;這本是你父親的下體。」

         “繼母”——【比方】流便(創三十五22,四十九3-4),押沙龍(撒下十六22),耶路撒冷城中的人(結二十二10),哥林多教會的一個人(林前五1),犯這罪的人必被治死(二十11)。──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繼母」:原指父親其他的妻子。在本段內,羞辱骨肉之親是禁止近親通婚的唯一理由,這暗示關係密切的血親和姻親之間的婚配,會使婚姻關係變得不自然和不適當。──《串珠聖經註釋》

         繼母的下體: “繼母”是希伯來語“阿爸”(父親)和“耶”(擁有愛之意的“耶各許”的陰性形)組合詞,意為“父親的女人”。當時希伯來家庭一夫多妻制,除了母親以外,還有與父親在一起的女人。中文應翻譯為“妾”,而不是“繼母”。妾也因與父親同房成為一體,在家庭秩序和權威上被視為與父親同等。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八9「你的姐妹,不拘是異母同父的,是異父同母的,無論是生在家生在外的,都不可露她們的下體。」

         “你的姐妹”——原文雖不分長幼,姐妹在此處卻宜作姐姐(末注),本節和11節雖然不提到同胞姐妹,卻也包在其內,起先世界上人煙稀少的時候,近親彼此婚結是免不了的(創四14注),但因那時的人身體康健,壽數最長(創五58111417等),或者害處還小,至於後世的人,骨肉婚姻卻於所生之子女的身心是大有妨礙的,所以神禁止骨肉互相結婚,以色列人或者因為人少,起先也是近親結婚,但他們當時已經成了國,因此神為他們定了這禁令。(至於-切的動物,若是近屬傳種,所生的必漸衰落,故此善養家畜的人不讓他們所看重之動物的近屬互相配合)。“異母同父的”——就是從他父親的前妻所生的女兒,如亞伯拉罕和撒拉似的(創二十12),當亞伯拉罕的時候,神還沒有禁止這事(參前注),大概他也不能在這事上作主,因為當時的親事多是父母為兒女定的(但也有人以為撒拉是亞伯拉罕的侄女,創十一29注)。“是異父同母的”——就是他母親由前夫所生的女兒。“無論是生在家,是生在外的”——這兩句是解釋前三句,意思說,無論是父親的妾,或前妻所生的女兒,或是母親由前夫所生的女兒,這樣本節的“你”字,是指著後婚婦人所生的兒子說的,但有人以為本節也包括-夫多妻所生的兒女,本節的條例雖是很嚴(二十17,申二十七22),以色列人中還是有人達背了(結二十二11)。【比方】暗嫩(撒下十三131620,但他瑪在第13節的話或者是為要避免暗嫩的惡行說的)。──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生在家外”的姐妹或指非法結合所生之女。──《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你的姐妹: 混亂神的創造秩序。與姐妹親近等於顯露自己的羞恥。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八10「不可露你孫女或是外孫女的下體,露了她們的下體就是露了自己的下體。」

         孫女或外孫女的下體: 血統上的直系後代,與她們親近等於玷污自己的血統。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八11「你繼母從你父親生的女兒本是你的妹妹,不可露她的下體。」

         “本是你的妹妹”——本節是論繼母從父親所生的女兒(9注)。──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你的妹妹: 嚴令禁止與同父異母的妹妹親近(9)。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八12「不可露你姑母的下體;她是你父親的骨肉之親。」

         “姑母”——【比方】暗蘭、約基別(出六20)。──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與姑母(父親的姐妹)結婚,在以色列民出埃及前似乎許可,例如暗蘭與約基別的結合(出六20及注),現在則予禁止。──《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利十八13「不可露你姨母的下體;她是你母親的骨肉之親。」

 

【利十八14「不可親近你伯叔之妻,羞辱了你伯叔;她是你的伯叔母。」

         “不可親近你伯叔之妻”——遠背這條例的不但要擔當自己的罪孽,也必無子女而死(二十20)。──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你伯叔之妻: 父親的弟兄在血統上與父親同等,親近他們的妻子等於露父親的下體,因此被禁止。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八15「不可露你兒婦的下體;她是你兒子的妻,不可露她的下體。」

         “你兒婦”——他們若行這逆倫的事,二人就必被治死(二十12)。──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兒婦的下體: 兒婦因與兒子同房成為一體。親近兒婦等於羞辱自己的兒子,這不僅玷污自己,也混亂自己的血統。兒子是自己的直系後代,如同自己。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八16「不可露你弟兄妻子的下體;這本是你弟兄的下體。」

         “弟兄妻子”——(二十21)。【比方】希律安提帕和希羅底(參可六14注已,聖跡注釋第六十五章),多數的注釋家以為本節的條例也是包括死了的弟兄所遺留有兒子的寡婦(申二十五7節也為寡婦為死人的妻)。但按摩西的律法,弟兄同居,若死了-個,沒有兒子,死人的妻不可出嫁外人,他丈夫的兄弟當娶他為妻,那婦人所生的長子必歸於死人的名下(申二十五5-6),當雅各的時候就已經有這風俗(創三十八8)。──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此禁例的唯一例外,是人死後無子,為了傳宗接代,此人的兄弟可以娶他的遺孀,生子傳代。此種婚姻所生的第一子一般承認為死者的合法繼承人(申二十五510)。但人不可在兄弟仍活著時娶其妻子(比較太十四4;可六18;路三19)。施洗約翰責備希律王娶其兄弟腓力已離婚的妻子,說明猶太人當時的傳統雖容忍離婚,但兄或弟仍活著,兄弟不可娶其已離異的妻子。──《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即不可跟兄弟的妻子有亂倫關係。申25:5-10對此提出一個例外:哥哥死時,若沒有遺下兒子,弟弟有義務娶死者的太太,為他存留後嗣。──《串珠聖經註釋》

         你弟兄之妻的下體: 血統上弟兄與自己同等,弟兄的妻子因與弟兄同房成為一體,所以不能露弟兄之妻的下體。但是在繼代婚姻法,這條款不能適用(38:8-11)<25:5-10,繼代婚姻法>。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若兄弟沒有兒女,那人便要娶兄弟的妻子,為他留後。參看申命記二十五章5節的腳註。──《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十八17「不可露了婦人的下體,又露她女兒的下體,也不可娶她孫女或是外孫女,露她們的下體;她們是骨肉之親,這本是大惡。」

         “婦人……女兒”——(申二十七23),若有人遠背本節的條例,以色列人就要把這三個人都用火焚燒(二十14)。──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此處的“女兒”似指婦人與前夫所生的女兒。男人若與一婦人結合,又娶她的女兒或孫女或外孫女為妻,乃是“大惡”,因為既娶其母,她的女兒、孫女等都是“骨肉之親”(6節),法例嚴禁親近。──《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婦人……女兒: 一個男人露婦人和她女兒的下體,不僅破壞了家庭的秩序,也違背神的創造秩序,因此被嚴令禁止。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她女兒”指繼女兒。“外孫女”指繼外孫女。──《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十八18「你妻還在的時候,不可另娶她的姐妹作對頭,露她的下體。」

         “你妻還在的時候,不可另娶他的姐妹”——像拉班叫雅各所行的(創二十九21-30),按猶太的注釋家說,妻子去世的時候,丈夫也可續娶他的妹子,有人以為6節的條例是禁止人這樣行,但這未必是如此。注意本節“還在世”和“作對頭”幾個字。“作對頭”——使本來相愛的轉為相恨的。【比方】利亞和拉結(創二十九30-31,三十1)。──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妻子未死,不可娶其姐妹,以省卻許多家庭的不睦。雅各娶利亞和拉結二姐妹可作殷鑒(創二十九2330)。──《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作對頭」:可譯為「激怒她」或「作第二的妻子」,是禁止當事人在妻子尚在生時(離了婚的妻子也不例外),娶她的姊妹為妻,以免家庭不睦。若當事人的妻子死了,這禁例便不生效。這些禁例中,只有一條(17)附有道德的判斷。──《串珠聖經註釋》

         她的姐妹: 指妻子的妹妹或姐姐。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同時娶兩個或幾個姐妹為妻是禁止的。──《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十八19「“女人行經不潔淨的時候,不可露她的下體,與她親近。」

         “不潔淨的時候”——尋常是七天的功夫(十五19),倘若她的經期過長,或是她患血漏,就要從她好了的日子計算七天(十五2528),婦人生男孩是不潔四十天,生女孩就不潔八十天(十二2-5)。“不可……”——若有人誤犯本節的條例,就必不潔七天(十五24),若是朋知故犯,二人必從民中剪除(二十18)。以西結也曾提到這惡事(結十八6,二十二10)。──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女人行經,因儀文上不潔,不可以親近她,條例已見十五24.現在的條例視此舉有違道德。犯者嚴予懲處(二十18)。參十五19注。──《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論及正式婚姻應有的性生活(參15:24)。──《串珠聖經註釋》

         行經不潔淨的時候: 這時不能有性行為的原因 :不僅因為衛生,也因女人在行經時在宗教儀式上不潔淨(15:19-24)。這時有性行為,要從以色列共同體中被剪除(20:18)。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八19~23其他惡俗──《串珠聖經註釋》

         禁止親男色及與獸苟合。警告和禁止不潔和墮落的性交,這是拜偶像極惡的風俗,把美好純潔的性變成不正常、變態的墮落,是褻瀆神的創造,不能免去神的審判。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八20「不可與鄰舍的妻行淫,玷污自己。」

         “鄰舍的妻”——(出二十14)若有人犯本節的條例,就要把二人帶到營外用石頭打死(二十10,申二十二22-24,結十六3840,約八5)。──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姦淫指已婚或已訂婚的女子與不是自己的丈夫發生關係,依法須判處死刑(二十10)。男人與他人的妻子行淫,玷污自己,成為不潔,早為《十誡》所禁止,此處明令禁制。“鄰舍”為廣義,指所有接觸到的人。──《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與鄰舍的妻行淫: 破壞神所制訂的神聖婚姻秩序,摩西律法規定要用石頭打死他們(22:22)。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八20~23對付特別可憎的罪:

 1 淫亂(20)、

 2 父母獻嬰孩為祭(21, 20:2-5)、

 3 同性戀(22

 4 獸淫(23)。

後二者是違反自然的罪,特別受譴責。──《串珠聖經註釋》

 

【利十八21「不可使你的兒女經火歸與摩洛,也不可褻瀆你神的名。我是耶和華。」

         “不可使你的兒女”——620節是禁止人行淫亂的事,本節是禁止人行殘忍的事。這兩件事也是相連的,因為人若遠背夫婦之道去行淫亂,就容易用殘忍的心侍自己的兒女。“經火”——(申十八10)。“歸與摩洛”——這是聖書上頭-次提到摩洛。這“摩洛”兩個字是邪神的名號(二十1-5注)。“也不可褻瀆你神的名”——本句的“褻瀆”兩個字和二十四1116節之“褻瀆”兩個字的原文不同,這字在十九29節和賽四十三28節中譯作“辱沒”,在出二十25節中譯作“污穢”了,在詩八十九31節中譯作“背棄”,故此凡違背神的命令,用什麼形像錯表神,或將神與邪神列為平等的-切事在聖書上都無為褻瀆神的名(十九12,二十3,二十一6,二十二232等)。以色列人若將牛羊獻給神,卻把自己的見女獻給摩洛,就不免令外邦人說,以色列人以為耶和華不如摩洛尊貴,所以這樣行也算是褻瀆神的名。──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摩洛”是迦南人所拜的神只,祭祀摩洛的方式雖有不同說法,但確有以兒童作火祭的事。一說將兒童拋入烈焰中獻神,另一說認為摩洛像用金屬鑄成,燒至赤熱,然後將祭神的童子放在其臂上灼死。這種異教不人道的祭祀,為神頒的條例所絕對禁止。──《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經火」:作為祭物。「摩洛」:迦南人的神像,可能是亞捫人的國神(參王上11:7)。──《串珠聖經註釋》

         褻瀆你神的名: 這個世界上,只有耶和華才是真神(44:6-8;林前8:4-6)。只有祂才配受敬拜和榮耀,若偶像和鬼神受敬拜和榮耀,是對神極大的褻瀆。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奉獻給“摩洛”——一個亞捫人的神——有時牽涉獻人為祭的行徑(比較王下二三10;耶三二35)。──《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十八21不可使你的兒女經火歸於摩洛何意?】

    答:摩洛Molech這一詞的原文是「王」的意思,又名米勒公Milcom或瑪勒堪Malcam(王上十一 5,番一 5)。西法瓦音(在伯拉河東岸)人稱這神為亞得米勒Adrammelech,這是亞捫人所拜的火神。(王下十七 31,王上十一 7)。先知耶利米說,以色列人在欣嫩子谷建築巴力的邱壇,好使自己的兒女經火歸於摩洛。(耶卅二 35,十九 5)。敬拜它的禮節,有把炭火燃燒放在它的面前,用腳在炭上行走,這像似臥牛的身體。前二足如人手,手底有火,獻祭時置小孩於其手內,使之戰兢落於火中,意思是神與人聯絡。這種獻祭法子,是世間最野蠻的惡事。按摩西的律法,犯了這事的人,會眾必用石頭將他們打死。(利十八 21,廿 25)。並在所羅門王年間,橄欖山上有建築摩洛的邱壇,到約西亞年間,邱壇就被拆毀了。(王上十一 7,王下廿三 10 13)。── 李道生《舊約聖經問題總解()

 

【利十八21摩洛是誰?】歷代的神學家均對此感到困惑。有人認為摩洛(molek)就是古代碑文所證實的迦南神米加(Mekal),但後面兩個輔音的位置顛倒了。其他學者是這樣解釋的:“摩洛”(molek)與希伯來語的“國王”(melek)輔音相同。古希伯來語只寫出輔音。這裡的輔音是mlk。插入不同的母音就拼成了不同的詞。這些學者反映了古代猶太遺傳的觀點,認為“摩洛”不是某一個神的名字,而是指任何可以被稱為“王”的神,就象希伯來人稱神為“王”一樣(見詩五2;十16等)。他們還接受猶太的遺傳,認為古希伯來人把melek(“王”)的稱號留給了真神,而用來指迦南人的神時,就把母音“o”和“e”插入輔音字母mlk,就象bosheth(“羞恥”)一詞中的母音一樣。這樣就拼成了molek一詞。這個異教神的稱號有“羞恥之王”的意思,與表示天地的真君王的melek形成對比。“摩洛”的這種解釋為神學界所廣泛接受。

  1935年,O·艾斯費爾德(Eissfeldt)公佈了他在北非迦太基發現的西元前400-150年某些古迦太基語的碑文。其中用“綿羊的molk”和“人的molk”來表示以動物和人為祭(《古迦太基語與希伯來語中作為祭供的molk與摩洛神的結局》Molk als Opferbegriff im Punischen und Hebraischen und das Ende des Gottes Moloch)。由於古迦太基語與希伯來語關係密切,艾斯費爾德把希伯來詞molek解釋為“許願”或“誓言”。於是“經火,歸於摩洛”就要譯成“作為摩洛”,也就是履行對異教的神所發的誓言。

  許多學者接受艾斯費爾德的解釋。但是從美索不達米亞馬里城的考古文獻中,G·多辛(Dossin)發現一個名叫姆魯克(Muluk)的神,在西元前十八世紀受到幼發拉底河中游地區人們的崇拜(《亞述學評論》Revue d' Assyriologie,卷35178頁,1938年)。另外,西法瓦音人的神亞得米勒(在美索不達米亞碑文為亞達米基,Adad-milki)和亞拿米勒(王下十七31)也需要嬰兒經火獻上。這些神顯然與姆魯克神(Muluk)有某種聯繫,正如其名稱的後半部分所顯示的。

  鑒於這個最新的證據,摩洛似乎特指一個異教的神,需要把嬰兒作為燔祭獻上。因此傳統的譯法“經火,歸於摩洛”可以視為正確的。但這個神的名稱後來也用來指以動物和活人為祭,正如迦太基的古迦太基語碑文所顯示的那樣。

 

【利十八21 使兒女經火歸摩洛】北非洲之迦太基,以及薩丁尼亞(Sardinia)的腓尼基遺址,都挖掘到以孩童為祭的考古證據。* 亞述時代(主前八至七世紀)的敘利亞和美索不達米亞,也有奉行此習俗。幾處經文都記載了把孩童以犧牲的形式奉獻給神明的作法,其目的有時是 * 豐饒(彌六67),有時是作戰勝利(士十一3040;王下三27)。然而聖經律法卻是從不容許以此作為祭物,獻給 * 耶和華的(申十八10)。很多學者認為摩洛是冥界的神祇,* 儀式起源自迦南的祖先崇拜。某個主前八世紀的腓尼基碑文,記述基利家人與敵軍交鋒之前,向摩洛獻祭。──《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十八22「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

         “像與女人一樣”——這是所多瑪人多犯的大罪(創十九5),摩西的律法上雖然定這罪為該死的罪(二十13),以色列人中還是屢次有人犯了(士十九22,王上十四24)。當保羅在世的時候,外邦人中也有犯這罪的(羅一27,林前六,提前-10)。現在還有些地方,在偶像廟中有屬邪神的變童或淫婦,但文明的國度都是震重的懲罰犯這等罪的人,因為是逆性和邪惡的事。──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中東自古即有同性戀的記載。同性間的苟合且是米所波大米祭祀節目中的一部分。聖經中曾提到所多瑪城居民中男色之風(創十九5)。同性苟合之事,聖經嚴禁,視為可憎惡,犯者處極刑(二十13)。新約時代,保羅曾嚴斥此種行為(羅一27;林前六9;提前一10)。──《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不可與男人苟合: 與男人苟合是破壞神神聖美好的創造秩序,整個聖經都嚴令禁止(20:13;1:27)。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同性戀是明明禁止的。另參看第二十章13節,經文指出同性戀的懲罰是死刑,也參看創世記十九章5節和哥林多前書六章9節的腳註。──《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十八2223 同性戀和人獸性行為】同性戀(22節)和人獸性行為(23節)在古代近東,都是與 * 儀式和法術有關的作法。後者曾在 * 烏加列神話中出現,但在法律材料中遭禁(* 赫人法律尤然)。混淆分界是違反 * 潔淨之概念的。──《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十八22~24「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

{命題6-1}對禁止同性戀的誡命是否因解除「禁止吃分蹄的走獸」而隨之解除了?

〔難題〕律法禁誡同性戀(利十八22),並且禁吃豬肉和無翅無鱗的水中生物(利十一2-3,10)。但是這些講究儀式的律法後來都解禁了(徒十15)。若是如此, 就有一些人堅持的認為同性戀的禁誡也解除了。

【解答】

律法禁止同性戀的誡命,不是因為它只是禮儀的律法(ceremonial Laws)。不能因為這條誡命是記載在利未記就認為它僅是禮儀式的規條。而可以解除終止(pass away)。

(1)首先,如果禁止同性戀的誡命是禮儀的規條而可以終止,則在同一章所記載的強姦、亂倫與獸淫合的禁令都可以解除終止(利十八6-1422-23)

(2)神同時對外邦人也禁止同性戀(羅一 26);外邦人並沒有這些類似希伯來人的律法(羅二 12-15)。 神就是因為迦南人犯了這條律法而審判他們(創十八1-3,25 )

(3)即使在利未記所記載的律法對吃豬肉和吃無翅無鱗的水中物所得的懲罰(只有幾天的禁閉隔離) 與犯同性戀的懲罰(死刑)有很大的不同(利十八29 )

(4)耶穌改變了舊約有關飲食的律法(dietary laws(可七18 ;徒十15 ),但是在新約對禁止同性戀的道德律法仍然維持著(羅一 26-27 ;林前六9 ;提前 一 10 ;猶 7)

{命題6-2}是否因為同性戀造成不能生育 (barrenness),神才禁誡並咒詛同性戀的行為?

〔難題〕根據猶太人的信念,不能生育是一種咒詛(創 十六1 ;撒上一 3-7)。生兒育女是神所祝福的事(詩一二七3)。神對大地的祝福應許端賴後裔而定(創 十五5)。由於神如此重視後裔,一些人認為舊約對同性戀的不贊成,不難想像的就是這種行為不能生養兒女,產生後裔。因此他們認為聖經不是責難同性戀的行為,而只是由於同性戀不能有後裔的產生。

【解答】

聖經中從來未有記載同性戀被認為是一種罪過是由於不能產生後裔。聖經從未提到這兩者——「同性戀」與「後嗣」的關係。如果同性戀不能生育兒女而受懲罰,為何刑罰是死刑?死人更無法生育。如果反對同性戀的欲望;使他們(同性戀者)行異性通婚不是更為一個恰當的懲罰?

而且禁止同性戀的誡命不只是針對猶太人,也是針對所有的外邦人(利十八24 )。但是外邦人所得的應許和祝福並不能因為後裔而承襲以色列人的應許地。

最後如果不能生育是神所咒詛的;那麼單身不娶不嫁的人他們更是罪過。在教訓和實行方面,我們的主(太十九11-12)和使徒保羅(林前七8)都認可人可以單身。── 賈斯樂郝威《聖經難解經文詮釋手冊》

 

【利十八23「不可與獸淫合,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獸前,與它淫合;這本是逆性的事。」

   “與獸”——犯這罪的必被治死(二十15-16,出二十二19),埃及人敬拜野山羊的時候(十七7注),就行這些醜惡的事。──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與獸苟合: 與獸苟合,把按神的形象被造的人轉變成獸,是極其敗壞的行為,在外邦宗教的祭祀儀式上進行。按神的律法將人與獸一同打死(20:15,16)<27:21,對聖經中出現的性犯罪的理解>。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八24「“在這一切的事上,你們都不可玷污自己;因為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列邦,在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

         “在這一切的事上”——就是在623節所提的-切事上。“你們都不可玷污自己”——這些條例既是神為以色列人定的,他就把以上所記一切醜惡的事一-說明,使他們無可推諉。但以色列人屢次遠背主的命令,因此他們就受了主的懲罰,現在的信徒也不可效法背逆神之人的惡行(弗四17-19):“因為錢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列邦,在這-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埃及人和迦南人多行這等醜惡的事,神使以色列人趕出迦南人,就是為這個緣故。──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迦南人的淫邪信仰,導致荒亂的道德生活,用雜交、與獸淫合、逆倫、同性苟合來敬祀自己的神只;而這正是神不容許存留在人類社會中的罪惡(創十九13),因此當迦南人罪惡滿盈後,便將他們逐出滅盡。──《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利十八2428 迦南人的性變態行為】這些性變態行為,不可以單純視為人類本性墮落的結果。崇拜儀式中進行性交的用意,是促進土地豐收,牲畜和人口 * 興旺(fertility)。迦南宗教包含豐饒崇拜的證據雖然充分,儀式化性交的具體細節卻鮮有資料。廟宇人員肯定包括男女娼妓,但他們在儀式中所扮演的角色卻仍隱晦不明。本段經文又間接表示違犯這些關乎性交的規條能使人、地污穢,將他們趕出,使以色列人在此定居,是必須進行的潔淨過程。地和其上居民有親密關係,對於以農牧維生的人來說,是十分自然的觀念。雖有此地至終屬於他們的保證,本段依然告誡以色列人,免得他們同樣污穢己身,以致同遭被逐的厄運。──《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十八24~30最後的警告及勸勉:上文提到各種可憎的事都是外邦人的行為,以色列人應盡力避免。神曾應許把迦南人驅逐離境,但也警告以色列人;假如他們仿效迦南人行為,必會遭受類似的命運。──《串珠聖經註釋》

         迦南人滅亡的原因。經文明確告訴以色列百姓,迦南人在神面前滅亡、被逐,是因他們有前面提到的不道德性墮落和拜偶像行為。神借這事情警告以色列百姓,如果他們落在同樣的罪中,就必與迦南人落在同樣的景況。如同墮落的亞當和夏娃從伊甸園被逐(3:23,24),犯罪的百姓也無法在分別為聖的迦南地生存。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八25「連地也玷污了,所以我追討那地的罪孽,那地也吐出它的居民。」

         “連地也玷污了”——人和地的關係如下——(一)人遵主命,地受咒詛(創三17,羅八19-22);(二)人行惡事,地被玷污(十八2425,申十-16-17);(三)人犯律法,地就衰殘(賽二十四45),(四)人蒙恩典,地得福祂(二十五18-19,二十六3-4,申三十二43);(五)人這報應,地便歡樂(詩九十六11-13)。“所以我追討那地的罪孽”——地既染了污穢,神就要降災難與那地,使其上的居民遭饑荒、瘟疫、刀兵、蝗蟲,以致使那地吐出他們,神為刑罰罪人所降的災難應當作眾人的鑒戒。“那地也吐出他的居民”——(28,二十22,啟三16),因為他們的罪惡滿盈(創十五16,參賽二十四1-6)。從創世以來,人犯了罪,地也受連累(創-2注,二20注,三17注)。【比方】洪水氾濫(創六5-7),以色列人(二十六18-2031-33)。將來萬物復興的時候,世界就必要脫離敗壞的轄治(羅八19-22)。這樣看來,世界之景況的好歹是在乎人道德的盛衰。──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凡違反本章有關兩性關係的條例的人,不只玷污了本身,也玷污了居住之地。道德上的不潔淨能破壞神與人的關係,居住在被玷染了的土地上的人要被趕出(28節)。就象後來以色列民被趕出故土,淪為強敵手上的俘虜,受苦異國一樣。──《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地 ...... 吐出」:是擬人化的用法,即被趕走之意。──《串珠聖經註釋》

         連地也玷污了: 地是神所創造、賜給人生活的地方。人在地上享受神祝福的生活。但是人因墮落,地就拒絕人,人也就失去生活的樂土。那地也吐出它的居民: 地也拒絕犯罪的人(3:7,18)。因為自然界和宇宙秩序,都按神美善的旨意運行(1:3)。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八26「故此,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這一切可憎惡的事,無論是本地人,是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都不可行,」

         “故此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犯本章所提的罪惡,既有這樣不好的結果,以色列人和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就都要遵守神的律例。“這一切可憎惡的事,無論是本地人,是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都不可行”——神雖然不勉強寄居在以色列人中的外邦人遵守以色列人所守的禮節,卻還是禁止他們行-切藐觀神和祂律發的事,並-切可憎惡的動作,免得以色列人被引誘,也行他們所行之種種可憎惡的惡事。──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十八27「(在你們以先居住那地的人行了這一切可憎惡的事,地就玷污了,) 」

         “(在你們以先居住那地的人,行了這-切可憎惡的事,地就玷污了)”——24-25節,勸以色列人不可玷污自已。本節說,迦南人曾玷污了這地,聖書上屢次用兩樣的話表明-個意思,特要使讀聖書的人注意。──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十八28「免得你們玷污那地的時候,地就把你們吐出,象吐出在你們以先的國民一樣。」

         “……像吐出在你們以先的國民-樣”——摩西在世的時候,以色列人只占了約旦河東幾國的地,至於河西迦南七族之地,到摩西去世以後,以色列人才佔據了,故此有人推想本節必是有人在摩西去世以後才寫的。但2430節是耶和華警誡以色列人的話,又是預言祂不久必定要成就的事,再者,迦南地的居民因屢次遇見饑荒(創十二10,二十六,四十一54-57,四十二1-5,四十三1,四十五6,四十七4-13),瘟疫、和刀兵(創十四1-12)等等災難,他們的數目大約比以前是減少了,況且有四族,就是所多瑪,蛾摩拉,押瑪,和洗扁的居民是早已全然滅沒了(創十九章23-29,申二十九23),這樣看來,迦南人是已經被地吐出的。不過在摩西去世以後,本段的話才完全應驗了(二十22第二注)。故此本節的話與摩西在世的時候沒有不合的地方。──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暗示神的法律是公正的。神的公義是整個宇宙行為和秩序的基礎。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八29「無論什麼人,行了其中可憎的一件事,必從民中剪除。」

         “無論什麼人……”——或男、或女、或以色列人、或寄居的(二十17),假若以色列眾人犯這些罪,神就要待他們像迦南人一樣(28)。【比方】便雅憫全支派幾乎被滅(士二十1至二十-18),個人若犯這些罪中的-件,就必從民中剪除。──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凡行了這種可憎的事的人必被剪除。也就是與所立的約無分,或被處死,或被趕逐。──《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必從民中剪除: 暗示從以色列百姓的營中被逐或被打死,不能與神交往。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八30「所以,你們要守我所吩咐的,免得你們隨從那些可憎的惡俗,就是在你們以先的人所常行的,以致玷污了自己。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所以你們耍守我所吩咐的”——神是不偏待人的,祂的百姓若犯迦南人所犯的罪,就要受刑罰,比迦南人所受的更重,因為他們所蒙的恩典大,所受的教訓多,所以以色列人更當謹守神所吩咐的(摩三2)。“免得你們隨從那些可憎的惡俗,就是在你們以先的人所常行的”——或作“免得你們隨從那些可憎之邪惡的律例”。本節的“惡俗”兩個字的原文和申六24、十六12、二十六16節的“律例”兩個字的原文是-樣的,神所禁止的不只是惡俗,也是迦南人邪惡的定例與關係宗教所釀成的習慣(3第四注)。“以致玷污了自己”——(24),-切的罪都是玷污犯罪的人,但本章所論之可憎惡的事更是如此。“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本章之條例的起首有這-句(2),在這末後又重複-次,特要使人更加注意這些條例。──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思想問題(第18章)】

1 耶和華在本章章首曉諭百姓不可效法埃及人與迦南人的行徑,並要遵守 的律法。這分別為聖的原則如何應用於我們的生活中?

2 從24-25節看來,列邦雖不認識耶和華,但神仍追討他們淫亂與同性戀之罪(參創19)。今日基督徒處於人欲橫流的社會,有何警惕及責任?

──《串珠聖經註釋》